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清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清潭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潭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2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確定判決之案號:本院民國99年度審簡字第1187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99年度易字第443 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547 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1954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805 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806 號、本院99年度簡字第1703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之規定,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廖清潭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2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5 罪經屏東地院99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如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2 罪經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5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 至18所示11罪經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19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9至26所示8 罪經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805 、8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確定判決、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廖清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7罪,均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同質性甚高,且該罪本質上係違反行政管制之行政刑罰,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以現行刑法體系而言,尚非屬重大犯罪;暨考量受刑人廖清潭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未逾2 月(卷附各該判決參照),尚非甚長,爰依前述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5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