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巡蕊
- 被告
- 許清炎
- 被告
- 共 同 張賜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靜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9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巡蕊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共同預備行賄款項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又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共同預備行賄款項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元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許清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上開共同預備行賄款項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又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上開附表一其中編號1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上開附表二編號1、2、4、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上開附表二所示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上開共同預備行賄款項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元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上開附表一其中編號1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羅巡蕊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28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4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許清炎則曾於97年6月12日及13日因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8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已於99年2月11日執行完畢。
二、羅巡蕊、許清炎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其2人自100年3月16日數日前之某日,共同出資陸續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在許清炎之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租屋處內,分別購入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1批,以供其2人平日施用,2人並共同持有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阿文」之男子則於前往販賣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同時,亦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4小包《驗後合計淨重6.63公克》在上開處所,交由羅巡蕊持有之。而許清炎於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3月16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橋頭區某不知名公廁,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羅巡蕊則於前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28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4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3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許清炎租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羅巡蕊、許清炎2人於100年3月16日凌晨3時許,由羅巡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附載許清炎,2人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路台一線北上路段時,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林中川、羅慶昌2人正於該處執行巡邏勤務,發覺羅巡蕊、許清炎行跡有異,即攔停上開車輛進行盤查,林中川、羅慶昌隨即以警用電腦查詢,查知許清炎、羅巡蕊均曾有多項毒品前科,嗣經羅巡蕊、許清炎之同意先查看上開車輛之後行李廂時,即發現有注射針筒及分裝袋後,羅巡蕊見狀旋趁隙將其車上持有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電子秤等物丟棄至路旁邊坡處,以圖煙滅事證,然仍經警員林中川、羅慶昌2人當場發現,此時羅巡蕊、許清炎為求脫免逮捕及查緝,而竟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許清炎表示欲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要求警員林中川、羅慶昌放過其2人不要查緝,然為警員林中川、羅慶昌當場拒絕後,2人復承續上開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再由羅巡蕊提高行賄金額,表示欲對林中川、羅慶昌行求20萬元之金額,以求放過被查緝,惟仍為林中川、羅慶昌當場拒絕,隨後當場即在許清炎身上扣得預備行求賄賂用之12萬7900元、羅巡蕊身上預備行求賄賂之4萬9200元及現場之附表一、二所示物品。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巡蕊、許清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羅巡蕊、許清炎2人對上開共同持有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以供其2人分別施用(被告羅巡蕊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許清炎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共同對警員林中川、羅慶昌行賄以換取免被查緝等情,均分別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一卷7-9頁,12-14頁、偵一卷28-29頁、偵一卷90-94頁、本院偵聲202號卷32-38頁、偵一卷170- 171頁、偵一卷198-200頁、本院卷56、57頁、80頁、81頁),核與證人林中川、羅慶昌證述相符(偵一卷91-94頁),被告許清炎並已於本院供承: 當時原先是說要行賄三萬,但後來一個警員要行賄10萬(共計行賄20萬),我當時以為我們的身上有那麼多錢,但是如果不夠的話,羅巡蕊會去想辦法,後來因為兩位警察都沒有答應,所以沒有行賄成等語(本院卷81頁)。另被告羅巡蕊亦供稱: (你們兩個的身上,許清炎扣到12萬7900元,羅巡蕊部分扣到4萬9200 元,你們如何去行賄20萬元?)會再去郵局領錢,如果警察有答應,我們會再去郵局領錢補足,因為當時我們不知道我們兩個身上到底有多少錢等語(本院卷81頁),並有同意搜索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3紙、扣押物品照片34禎、查獲現場照片8禎(警一卷18-56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1紙(警一卷66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1紙(警一卷67頁)、現場行賄錄音譯文1紙、錄影翻拍照片6禎(警二卷18-2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38-40頁)、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一卷9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5月12日A0000000 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一卷174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5月12日A00 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一卷175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月21日00000-00至60檢驗報告(偵一卷206-226頁)在卷可按,並有扣案被告2人共同預備行賄用之現款17萬7100元、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足證,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羅巡蕊、許清炎對2位員警行賄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又貪污治罪條例雖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惟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部分則未予修正,故無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本件核被告羅巡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23】,其驗後純質合計淨重已超過20公克,則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加重之規定,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輕行為,應為其持有已超過20公克第二級毒品【即附表一編號2-23】之重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羅巡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吸收云云,則有未洽,惟基本事實既屬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而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其驗後純質合計淨重已超過10公克,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加重之規定。又被告羅巡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加重之規定及第二級毒品加重之規定,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依同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加重規定之重罪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羅巡蕊持有海洛因部分與持有大麻部分,應分論併罰,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另被告許清炎持有第一級【即附表一編號1】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加重之規定及第二級毒品【即附表一編號2-22】均進而施用,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凈重1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附表一編號2-22】(純質凈重未達20公克以上)之輕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羅巡蕊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加重規定及被告許清炎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加重規定及毒品危害防第10條第2項之罪,其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羅巡蕊、許清炎所犯行賄罪部分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羅巡蕊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28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4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許清炎則曾於97年6月12日及13日因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已於99年2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2人全國查註記錄表及被告許清炎繳納罰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繳款統一收據罰字第00000000號)可按,其2人於5年內均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查被告2人所犯行賄罪部分,2人均於檢察官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偵一卷90-94頁及本院卷56頁、57頁),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2人就此部分均應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羅巡蕊、許清炎2人行賄犯罪之動機、持有毒品目的、被告羅巡蕊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含大麻部分)較被告許清炎(不含大麻部分)為多、2人犯罪之手段及犯後態度良好等其他一切情狀,爰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另被告2人並就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部分,均依同條例第17條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2年。
四、沒收部分被告2人於身上扣案之預備行賄用之現款共計17萬7100元,均為預備供行賄所用之事實,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本院卷80頁、81頁),且為被告2人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羅巡蕊部分,就扣案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6包(驗後純質共計淨重24.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1包(公訴意旨誤為15包),驗後淨重共計18.653公克)及大麻4包(驗後共計淨重6.5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其包裝塑膠袋應無法與毒品完全澈底析離乾淨而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檢驗耗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另被告許清炎部分扣案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之海洛因6包(驗後純質共計淨重24.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1包(公訴意旨誤為15包,驗後淨重共計18.653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之(其包裝塑膠袋應無法與毒品完全澈底析離乾淨而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檢驗耗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分別供被告2人分裝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2人所有,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另扣案附表三之行動電話等物,則無法證明與被告2人所涉犯之本案有何關聯,則不另予沒收,亦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19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第4項、第1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茂增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修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 附表一: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6包(驗餘合計 │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4.94公 │ │ │ │淨重34.94公克 │克,純度68.92%,純質淨重24.11│ │ │ │) │公克(偵一卷第96頁之法務部調查│ │ │ │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4月1日調 │ │ │ │ │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2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37 │ │ │ │0.123公克) │公克,純度95.9%,純質淨重 │ │ │ │ │0.131公克(偵一卷第206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71 │ │ │ │0.558公克) │公克,純度86.5%,純質淨重 │ │ │ │ │0.493公克(偵一卷第207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4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539 │ │ │ │1.526公克) │公克,純度84.1%,純質淨重 │ │ │ │ │1.294公克(偵一卷第208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5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47 │ │ │ │0.233公克) │公克,純度82.6%,純質淨重 │ │ │ │ │0.204公克(偵一卷第209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6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46 │ │ │ │0.237公克) │公克,純度87.8%,純質淨重 │ │ │ │ │0.215公克(偵一卷第210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7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526 │ │ │ │1.517公克) │公克,純度90.1%,純質淨重 │ │ │ │ │1.374公克(偵一卷第211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8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502 │ │ │ │3.493公克) │公克,純度88%,純質淨重 │ │ │ │ │3.081公克(偵一卷第212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9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457 │ │ │ │3.448公克) │公克,純度87.8%,純質淨重 │ │ │ │ │3.035公克(偵一卷第213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10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067 │ │ │ │1.058公克) │公克,純度89%,純質淨重 │ │ │ │ │0.949公克(偵一卷第214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1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291 │ │ │ │1.282公克) │公克,純度86.4%,純質淨重 │ │ │ │ │1.115公克(偵一卷第215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12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15 │ │ │ │0.606公克) │公克,純度88.9%,純質淨重 │ │ │ │ │0.546公克(偵一卷第216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328 │ │ │ │0.319公克) │公克,純度83.8%,純質淨重 │ │ │ │ │0.274公克(偵一卷第217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4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51 │ │ │ │0.542公克) │公克,純度89.3%,純質淨重 │ │ │ │ │0.492公克(偵一卷第218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5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813 │ │ │ │0.804公克) │公克,純度86.8%,純質淨重 │ │ │ │ │0.705公克(偵一卷第219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6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442 │ │ │ │0.433公克) │公克,純度88.3%,純質淨重 │ │ │ │ │0.390公克(偵一卷第220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7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87 │ │ │ │0.174公克) │公克,純度77.3%,純質淨重 │ │ │ │ │0.144公克(偵一卷第221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8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74 │ │ │ │0.665公克) │公克,純度87.5%,純質淨重 │ │ │ │ │0.589公克(偵一卷第222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19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67 │ │ │ │0.658公克) │公克,純度81.9%,純質淨重 │ │ │ │ │0.546公克(偵一卷第223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20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21 │ │ │ │0.212公克) │公克,純度83.5%,純質淨重 │ │ │ │ │0.184公克(偵一卷第224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2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29 │ │ │ │0.12公克) │公克,純度84.5%,純質淨重 │ │ │ │ │0.109公克(偵一卷第225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22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128 │ │ │ │3.119公克) │公克,純度89%,純質淨重 │ │ │ │ │2.783公克(偵一卷第226頁之高雄│ │ │ │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6│ │ │ │ │月21日00000-00檢驗報告) │ │ │ │ │ │ ├──┼─────────┼───────┼───────────────┤ │23 │第二級毒品大麻 │4包(驗餘合計 │含大麻成分,合計淨重6.63公克(│ │ │ │淨重6.55公克)│偵一卷第96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 │ │藥物實驗室100年4月1日調科壹字 │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電子磅秤 │2台 │ ├──┼─────────┼───────┤ │2 │塑膠鏟子 │2支 │ ├──┼─────────┼───────┤ │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 ├──┼─────────┼───────┤ │4 │注射針筒 │85支 │ ├──┼─────────┼───────┤ │5 │分裝袋(夾鏈袋) │1包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ANYCALL行動電話 │1支 │ ├──┼─────────┼───────┤ │2 │BENQ-SIEMENS行動電│1支 │ │ │話 │ │ ├──┼─────────┼───────┤ │3 │LG行動電話(IMEI:│1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4 │3GANYCALL SAMAUNG │1支 │ │ │行動電話(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5 │NOKIA行動電話( │1支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6 │ANYCALL行動電話( │1支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7 │SAMSUNG行動電話( │1支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8 │NOKIA行動電話( │1支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9 │SIM卡 │4張 │ ├──┼─────────┼───────┤ │10 │帳冊 │2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