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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錦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3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錦源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錦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朱錦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0 年7 月27日)前為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固曾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60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361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一、    │
├─┼───┼─────┼─────┼─────┼─────┼─────┼─────┤編號1 至│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99.07.29  │本院100 年│100.07.27 │本院100 年│100.07.27 │2 ,曾經│
│  │害防制│月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定其應執│
│  │條例  │          │          │1174號    │          │1174號    │          │行刑有期│
├─┼───┼─────┼─────┼─────┼─────┼─────┼─────┤徒刑1 年│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0.07.03 │本院100 年│101.01.16 │本院100 年│101.01.16 │6 月。  │
│  │害防制│月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二、    │
│  │條例  │          │          │3611號    │          │3611號    │          │編號2 至│
├─┼───┼─────┼─────┼─────┼─────┼─────┼─────┤3, 曾經│
│3 │毒品危│有期徒刑4 │100.07.03 │本院100 年│101.01.16 │本院100 年│101.01.16 │定其應執│
│  │害防制│月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行刑有期│
│  │條例  │          │          │3611號    │          │3611號    │          │徒刑1 年│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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