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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324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重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1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重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重佑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次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2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5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0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3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6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1年9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2年8月26日20時29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前,趁被害人李姿潔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未將機車鑰匙取走,以上開機車之鑰匙,打開置物箱,徒手竊取機車置物箱內李姿潔所有之紫色皮包1個(內含新臺幣7,400元)得手之際,經李姿潔察覺,旋逃離現場,嗣經李姿潔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重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姿潔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林瑋喬、陳兆良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查獲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勞力獲取報酬,為圖取自己之利益,見有機可趁,即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影響社會良善風氣,至為不該;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稍見悔意,及考量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學歷為大專畢業、係於菜市場從事販賣海鮮之工作,及所竊之物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4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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