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孫沅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姿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姿婷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姿婷因犯恐嚇取財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刑法第50條僅係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同法第51條之內容,法院比較新舊法時,無庸與其他與行為人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合比較而應單獨比較。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甚明。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2 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9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 之總和(有期徒刑8 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781 號判決確定日(即101 年3 月20日)以前所犯,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3 罪,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均為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至編號2 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僅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與另2 罪之罪名、犯罪手法迥異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 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民國)│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1 │恐嚇取財│有期徒刑3 月│100年1月│本院101 │101年2月29│同左    │101年3月20│編號1、 │
│  │罪      │,如易科罰金│13日前之│年度簡字│日        │        │日        │2曾定應 │
│  │        │,以新臺幣1 │某日    │第781號 │          │        │          │執行刑4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月確定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 月│100 年12│本院101 │101 年4 月│同左    │101年5月22│        │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月6 日凌│年度簡字│26日      │        │日        │        │
│  │        │,以新臺幣1 │晨4 時回│第1594號│          │        │          │        │
│  │        │千折算1日。 │溯96小時│        │          │        │          │        │
│  │        │            │內之某時│        │          │        │          │        │
│  │        │            │許      │        │          │        │          │        │
├─┼────┼──────┼────┼────┼─────┼────┼─────┼────┤
│3 │恐嚇取財│有期徒刑4月 │100.2.18│本院102 │102年7月10│同左    │102年8月6 │        │
│  │罪      │,如易科罰金│        │年度審訴│日        │        │日        │        │
│  │        │,以新臺幣1 │        │字第1276│          │        │          │        │
│  │        │千元折算1日 │        │號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9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