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1號
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2號
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3號
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5號
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6號
102年度審智訴緝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平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26342 號、第27507 號、第28189 號、第28429 號、第2906
7 號、第31453 號、第35544 號、第35590 號、第35770 號、第
35771 號、101 年度偵字第312 號、第4154號、第7387號、第7
388 號、第1042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9068 號、第3049 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平和犯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實
一、李平和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民國95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復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6年10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為「寶徠影音企業社」(址設嘉義縣溪口鄉○○村○○00號)之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明知如附表二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二所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吳東龍、長欣多媒體科技公司(下稱長欣公司)各自取得重製、出租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而分別享有重製、出租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豪記公司、吳東龍或長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出租。竟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非法重製如附表一所示音樂著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伴唱機內,並將該等電腦伴唱機出租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店家,供該等店家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使用,而侵害各該音樂著作所屬權利人之著作權(各音樂著作權利人之音樂著作權利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豪記公司、吳東龍、長欣公司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楠梓分局、鼓山分局、湖內分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左營分局報告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及長欣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平和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佳松、陳光璞、廖茂雄、證人即承租人徐碧芳、蘇正川、曾春財、李阿針、謝智文、張寶錦、韓英、翁淑梅、陳銘萬、馬康鑫於警詢中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伴唱機租賃契約書、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蒐證報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因被告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各出租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低度行為,均為高度之擅自重製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基於與附表一所示各該店家單一租賃合約內容,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分別灌錄於同一店家之各電腦伴唱機內,堪認其主觀上係出於履行各單一契約之犯意,且其先後於同一店家重製歌曲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示同一店家之各次重製行為,可切割獨立為之,客觀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擅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 、3 、4 、7 、9 、10所示歌曲於電腦伴唱機內,係以一行為分別侵害告訴人吳東龍、豪記公司或長欣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1 、3 、4、7 、9 、10所示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其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各以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一罪處斷。至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各次犯行,其承租伴唱機者之營業地點、場所負責人之姓名,均不相同,重製及出租音樂著作亦有歧異,顯係另行起意而為之,自應予以分論併罰。又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0 年度偵字第29068號、第30496 號),核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檢察官雖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告意圖出租,擅自重製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解替」、「玄武英雄」、「圍巾」、「憨人」、「牽袂條的手」等5 首歌曲,並出租予如附表一編號3 之悅年休閒KTV 之犯罪事實,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如附表一編號3 部分之犯罪事實間,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審智訴緝字第4 號全卷核閱無誤,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0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竟以上開方式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致他人權益受有相當損害,所為均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參以被告不法重製他人著作之數量、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程度,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暨綜合各該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件被告出租予如附表一所示各店家之電腦伴唱機,其內雖有被告非法重製之前揭歌曲,而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經考量該等電腦伴唱機內,尚存有大量非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其他合法音樂著作,且被告尚得向告訴人取得合法授權或逕予刪除如附表一所示歌曲後,再合法出租他人使用,經權衡如附表一所示電腦伴唱機沒收與否,對於相關合法權益及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生影響,本院認以不沒收上開電腦伴唱機為適當,爰不就上開電腦伴唱機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5號、第377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係以:李平和明知「別來這套」、「斬斷情路」、「辜負你的愛」、「煞」、「慣習」、「嘸甘」、「愛你辣」、「嗶嗶嗶」等8 首歌曲係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竟未經長欣公司同意或授權,於100 年1 月間某日起,由李平和陸續錄製前開歌曲於廖慶松(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營之南投市○○路0000號「永和釣蝦場」內之電腦點歌伴唱機中,供不特定顧客在上址消費點歌公開演唱,經長欣公司派員於100年8 月31日前往上址蒐證,發現點歌本有上述8 首歌曲,因認被告李平和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罪嫌部分,以被告李平和基於營利之目的,於各該時、地,出租相同之電腦伴唱機,其涉嫌犯罪時間相近,且所重製之歌曲諸多重複,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等罪,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請併予審究等語。
㈡惟查,本院衡酌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重製、出租情節相較,不論灌錄歌曲之伴唱機臺、承租伴唱機者之營業地點、場所負責人之姓名,均不相同,重製音樂著作亦有部分歧異,且各次承租營業地點擺放伴唱機臺及灌錄歌曲,均須與不同之場地負責人另行洽談承租契約及支付租金,始克完成,又無證據足認該等伴唱機臺均係在同一時間、地點灌錄未經授權之音樂著作,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於不同店家所為灌錄歌曲及出租伴唱機之舉動均可獨立判斷,各個行為亦均顯可區隔,要難認屬集合犯或接續犯,自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得論為同一案件。是檢察官所稱上開犯行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云云,尚屬無據,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承租人 │犯罪行為 │查獲歌曲 │ 主 文 │備註 │ ├──┼──────┼───────────┼──────┼────────┼─────┤ │ 1 │徐碧芳經營之│李平和於100 年1 月1 日│蝴蝶夢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102年度審 │ │ │美艷小吃部(│起(起訴書誤載為99年暑│香水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訴緝字第1 │ │ │址設高雄市左│假期間)至100 年12月31│異鄉的都市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號(偵查案│ │ │營區左營大路│日止,將其所有之點將家│落花淚 │罪,累犯,處有期│號:100年 │ │ │705號) │伴唱機6 台,出租予徐碧│伴你過一生 │徒刑玖月。 │度偵字第27│ │ │ │芳即美艷小吃部,徐碧芳│不能講的秘密│ │507號、第 │ │ │ │即將上開辦唱機置於美艷│愛你辣 │ │28189號、 │ │ │ │小吃部內,供不特定人公│嗶嗶嗶 │ │第28429號 │ │ │ │開演出使用。李平和並於│入味 │ │,併案審理│ │ │ │上開承租日起至查獲日前│美姑娘 │ │案號:臺灣│ │ │ │某日,未經右開音樂著作│ │ │高雄地方法│ │ │ │權利人同意,擅自將右列│ │ │院檢察署10│ │ │ │歌曲接續重製灌錄於上開│ │ │0 年度偵字│ │ │ │電腦伴唱機內,而侵害右│ │ │第29068 號│ │ │ │開音樂著作所屬著作權人│ │ │、第30496 │ │ │ │之著作權利。嗣於100 年│ │ │號 │ │ │ │5 月3 日為右開音樂著作│ │ │ │ │ │ │之權利人派員前往左列店│ │ │ │ │ │ │家蒐證而查悉上情。 │ │ │ │ ├──┼──────┼───────────┼──────┼────────┤ │ │ 2 │蘇正川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2 月10日│明天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 │ │ │之歐巴馬小吃│承租日起,將其所有之金│尚水的伴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 │ │部(址設:高│嗓伴唱機1 台,出租予蘇│十字路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雄市楠梓區騎│正川即歐巴馬小吃部,蘇│癡情無藥醫 │罪,累犯,處有期│ │ │ │南路526號) │正川即將上開辦唱機置於│不能講的秘密│徒刑柒月。 │ │ │ │ │歐巴馬小吃部內,供不特│望情雨 │ │ │ │ │ │定人公開演出使用。李平│香水 │ │ │ │ │ │和並於上開承租日起至查│ │ │ │ │ │ │獲前某日,未經右開音樂│ │ │ │ │ │ │著作權利人同意,擅自將│ │ │ │ │ │ │右列歌曲接續重製灌錄於│ │ │ │ │ │ │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侵│ │ │ │ │ │ │害右開音樂著作所屬著作│ │ │ │ │ │ │權人之著作權利。嗣於10│ │ │ │ │ │ │0 年3 月8 日為右開音樂│ │ │ │ │ │ │著作之權利人派員前往左│ │ │ │ │ │ │列店家蒐證而查悉上情。│ │ │ │ ├──┼──────┼───────────┼──────┼────────┤ │ │3 │曾春財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1 月10日│香水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 │ │ │之悅年休閒KT│承租日起,將其所有之金│落花淚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 │ │V (址設:高│嗓公司電腦伴唱機2 台出│蝴蝶夢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雄市旗山區華│租予曾春財即悅年休閒KT│夜市人生 │罪,累犯,處有期│ │ │ │中街2 之28號│V ,曾春財即將上開電腦│尚水的伴 │徒刑玖月。 │ │ │ │) │伴唱機置於悅年休閒KTV │解替 │ │ │ │ │ │內,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玄武英雄 │ │ │ │ │ │使用。李平和並於承租日│圍巾 │ │ │ │ │ │起至查獲前某日,未經右│憨人 │ │ │ │ │ │開音樂著作權利人同意,│牽袂條的手 │ │ │ │ │ │擅自將右列歌曲接續重製│ │ │ │ │ │ │灌錄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 │ │ │ │ │ │(起訴書漏載解替、玄武│ │ │ │ │ │ │英雄、圍巾、憨人、牽袂│ │ │ │ │ │ │條的手),而侵害右開音│ │ │ │ │ │ │樂著作所屬著作權人之著│ │ │ │ │ │ │作權利。嗣於100 年8 月│ │ │ │ │ │ │2 日為右開音樂著作之權│ │ │ │ │ │ │利人派員前往左列店家蒐│ │ │ │ │ │ │證,並報警究辦而查悉上│ │ │ │ │ │ │情。 │ │ │ │ ├──┼──────┼───────────┼──────┼────────┼─────┤ │4 │李阿針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7 月25日│香水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102 年度審│ │ │之天天歌友會│,在李阿針所經營之天天│蝴蝶夢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智訴緝字第│ │ │【址設高雄市│歌友會內,未經右開音樂│天地問相思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2 號(偵查│ │ │楠梓區學專路│著作權利人同意,擅自將│夜市人生 │罪,累犯,處有期│案號:第35│ │ │上(彩色人生│右列歌曲接續重製灌錄於│尚水的伴 │徒刑捌月。 │544號、第 │ │ │卡拉OK對面】│金嗓公司電腦伴唱機1 台│落花淚 │ │35590 號、│ │ │ │內,並於100 年8 月1 日│ │ │第35770 號│ │ │ │起出租於李阿針即天天歌│ │ │、第35771 │ │ │ │友會,李阿針即將上開電│ │ │號) │ │ │ │腦伴唱機置於天天歌友會│ │ │ │ │ │ │內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使│ │ │ │ │ │ │用,而侵害右開音樂著作│ │ │ │ │ │ │所屬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利│ │ │ │ │ │ │。嗣於100 年8 月2 日為│ │ │ │ │ │ │右開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派│ │ │ │ │ │ │員前往左列店家蒐證,並│ │ │ │ │ │ │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 │ │ │ ├──┼──────┼───────────┼──────┼────────┤ │ │ 5 │謝智文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6 月26日│愛阮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 │ │ │之瓊花小吃部│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思念夢袂醒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 │ │(址設高雄市│將其所有之金嗓伴唱機4 │思念成河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永安區保安路│台,出租予謝智文即瓊花│落雪ㄟ城市 │罪,累犯,處有期│ │ │ │78之6 號) │小吃部,謝智文即將上開│溫柔城市 │徒刑柒月。 │ │ │ │ │辦唱機置於瓊花小吃部內│ │ │ │ │ │ │,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使│ │ │ │ │ │ │用。李平和並於上開承租│ │ │ │ │ │ │日起至查獲日前某日,未│ │ │ │ │ │ │經右開音樂著作權利人同│ │ │ │ │ │ │意,擅自將右列歌曲接續│ │ │ │ │ │ │重製灌錄於上開電腦伴唱│ │ │ │ │ │ │機內,而侵害右開音樂著│ │ │ │ │ │ │作所屬著作權人之著作權│ │ │ │ │ │ │利。嗣於100 年9 月21日│ │ │ │ │ │ │為右開音樂著作之權利人│ │ │ │ │ │ │派員前往左列店家蒐證,│ │ │ │ │ │ │並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 │ │ ├──┼──────┼───────────┼──────┼────────┤ │ │ 6 │張寶錦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1 月1 日│慣習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 │ │ │之西海岸海產│至100 年12月31日止,將│老吉他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 │ │店(址設高雄│其所有之金嗓伴唱機4 台│圍巾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市永安區新華│,出租予張寶錦即西海岸│嘸乾 │罪,累犯,處有期│ │ │ │路666號) │海產店,張寶錦即將上開│嗶嗶嗶 │徒刑柒月。 │ │ │ │ │辦唱機置於西海岸海產店│ │ │ │ │ │ │內,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 │ │ │ │ │ │使用。李平和並於上開承│ │ │ │ │ │ │租日起至查獲日前某日,│ │ │ │ │ │ │未經右開音樂著作權利人│ │ │ │ │ │ │同意,擅自將右列歌曲接│ │ │ │ │ │ │續重製灌錄於上開電腦伴│ │ │ │ │ │ │唱機內,侵害右開音樂著│ │ │ │ │ │ │作所屬權利人之著作權利│ │ │ │ │ │ │,嗣於100 年9 月21日為│ │ │ │ │ │ │右開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派│ │ │ │ │ │ │員前往左列店家蒐證,並│ │ │ │ │ │ │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 │ │ │ ├──┼──────┼───────────┼──────┼────────┼─────┤ │ 7 │韓英所經營之│李平和於100 年1 月1 日│夜市人生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102 年度審│ │ │壹零壹貳冷飲│至100 年12月31日止,將│尚水的伴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智訴緝字第│ │ │店(招牌為10│其所有之金嗓伴唱機3 台│伴你過一生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3 號(偵查│ │ │1 歡唱視聽,│,出租予韓英即壹零壹貳│戀戀沙崙站 │罪,累犯,處有期│案號:101 │ │ │址設:高雄市│冷飲店,韓英即將上開辦│不能講的秘密│徒刑玖月。 │年度第312 │ │ │鼓山區龍德路│唱機置於壹零壹貳冷飲店│愛阮 │ │號、第7387│ │ │76號) │內,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落雪ㄟ城市 │ │號、第7388│ │ │ │使用。李平和並於上開承│思念成河 │ │號) │ │ │ │租日起至查獲日前某日,│溫柔城市 │ │ │ │ │ │未經右開音樂著作承租日│思念夢袂醒 │ │ │ │ │ │起至查獲前某日,未經右│ │ │ │ │ │ │開音樂著作權利人同意,│ │ │ │ │ │ │擅自將右列歌曲接續重製│ │ │ │ │ │ │灌錄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 │ │ │ │ │ │,而侵害右開音樂著作所│ │ │ │ │ │ │屬著作權利人之著作權利│ │ │ │ │ │ │。嗣於100 年8 月31日為│ │ │ │ │ │ │右開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派│ │ │ │ │ │ │員前往左列店家蒐證,並│ │ │ │ │ │ │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 │ │ │ ├──┼──────┼───────────┼──────┼────────┼─────┤ │ 8 │翁淑梅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5 月23日│解替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102 年度審│ │ │之竹海園小吃│至100 年12月31日止,將│甜蜜的家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智訴緝字第│ │ │部(址設:高│其所有之金嗓伴唱機3 台│圍巾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5 號(偵查│ │ │雄市湖內區湖│,出租予翁淑梅即竹海園│玄武英雄 │罪,累犯,處有期│案號:101 │ │ │東里東方路16│小吃部,翁淑梅即將上開│嗶嗶嗶 │徒刑柒月。 │年度偵字第│ │ │6 之1 號) │辦唱機置於竹海園小吃部│ │ │4154號) │ │ │ │內,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 │ │ │ │ │ │使用。李平和並於上開承│ │ │ │ │ │ │租日起至查獲日前某日,│ │ │ │ │ │ │未經右開音樂著作承租日│ │ │ │ │ │ │起至查獲前某日,未經右│ │ │ │ │ │ │開音樂著作權利人同意,│ │ │ │ │ │ │擅自將右列歌曲接續重製│ │ │ │ │ │ │灌錄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 │ │ │ │ │ │,而侵害右開音樂著作所│ │ │ │ │ │ │屬著作權利人之著作權利│ │ │ │ │ │ │。嗣於100 年9 月17日為│ │ │ │ │ │ │右開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派│ │ │ │ │ │ │員前往左列店家蒐證,並│ │ │ │ │ │ │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 │ │ │ ├──┼──────┼───────────┼──────┼────────┼─────┤ │ 9 │陳銘萬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1 月1 日│蝴蝶夢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102 年度審│ │ │之大發釣蝦場│至100 年12月31日止,將│尚水的伴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智訴緝字第│ │ │(址設:高雄│其所有之金嗓伴唱機5 台│故鄉的地圖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6 號(偵查│ │ │市大寮區光明│,出租予陳銘萬即大發釣│美麗的錯誤 │罪,累犯,處有期│案號:100 │ │ │路2 段463 之│蝦場,陳銘萬即將上開辦│不能講的秘密│徒刑捌月。 │年度偵字第│ │ │1號 ) │唱機置於大發釣蝦場內,│香水 │ │29067 號、│ │ │ │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使用│ │ │第31453 號│ │ │ │。李平和並於上開承租日│ │ │) │ │ │ │起至查獲日前某日,未經│ │ │ │ │ │ │右開音樂著作權利人同意│ │ │ │ │ │ │,擅自將右列歌曲接續重│ │ │ │ │ │ │製灌錄於上開電腦伴唱機│ │ │ │ │ │ │內,而侵害右開音樂著作│ │ │ │ │ │ │所屬著作權利人之著作權│ │ │ │ │ │ │利。嗣於100 年6 月14日│ │ │ │ │ │ │為右開音樂著作之權利人│ │ │ │ │ │ │派員前往左列店家蒐證,│ │ │ │ │ │ │並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 │ │ ├──┼──────┼───────────┼──────┼────────┼─────┤ │10 │馬康鑫所經營│李平和於100 年1 月1 日│落花淚 │李平和犯著作權法│102 年度審│ │ │之倆姊妹美食│至101 年1 月1 日止,將│不能講的秘密│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智訴緝字第│ │ │卡拉OK(址設│其所有之點將家伴唱機1 │伴你過一生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7 號(偵查│ │ │:高雄市左營│台,出租予馬康鑫即倆姊│香水 │罪,累犯,處有期│案號:100 │ │ │區軍校路86號│妹美食卡拉OK,馬康鑫即│天地問相思 │徒刑玖月。 │年度偵字第│ │ │1樓 ) │將上開辦唱機置於倆姊妹│蝴蝶夢 │ │26342 號、│ │ │ │美食卡拉OK內,供不特定│嗶嗶嗶 │ │101 年度偵│ │ │ │人公開演出使用。李平和│愛你辣 │ │字第10426 │ │ │ │並於上開承租日起至查獲│心軟 │ │號) │ │ │ │日前某日,未經右開音樂│ │ │ │ │ │ │著作承租日起至查獲前某│ │ │ │ │ │ │日,未經右開音樂著作權│ │ │ │ │ │ │利人同意,擅自將右列歌│ │ │ │ │ │ │曲接續重製灌錄於點將家│ │ │ │ │ │ │公司電腦伴唱機內,而侵│ │ │ │ │ │ │害右開音樂著作所屬著作│ │ │ │ │ │ │權利人之著作權利。嗣於│ │ │ │ │ │ │10 0年5 月5 日為右開音│ │ │ │ │ │ │樂著作之權利人派員前往│ │ │ │ │ │ │左列店家蒐證,並報警究│ │ │ │ │ │ │辦而查悉上情。 │ │ │ │ └──┴──────┴───────────┴──────┴────────┴─────┘ 附表二: ┌──┬───────────┬───────────────────┐ │編號│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蝴蝶夢(詞、曲) │吳東龍 │ ├──┼───────────┼───────────────────┤ │ 2 │香水(詞、曲) │豪記公司 │ ├──┼───────────┼───────────────────┤ │ 3 │異鄉的都市(詞、曲) │同上 │ ├──┼───────────┼───────────────────┤ │ 4 │落花淚(詞、曲) │同上 │ ├──┼───────────┼───────────────────┤ │ 5 │伴你過一生(詞、曲) │同上 │ ├──┼───────────┼───────────────────┤ │ 6 │不能講的祕密(詞、曲)│同上 │ ├──┼───────────┼───────────────────┤ │ 7 │明天(詞、曲) │同上 │ ├──┼───────────┼───────────────────┤ │ 8 │尚水的伴(詞、曲) │同上 │ ├──┼───────────┼───────────────────┤ │ 9 │十字路(詞、曲) │同上 │ ├──┼───────────┼───────────────────┤ │ 10 │癡情無藥醫(詞、曲) │同上 │ ├──┼───────────┼───────────────────┤ │ 11 │望情雨(詞、曲) │同上 │ ├──┼───────────┼───────────────────┤ │ 12 │夜市人生(詞、曲) │同上 │ ├──┼───────────┼───────────────────┤ │ 13 │天地問相思(詞、曲) │同上 │ ├──┼───────────┼───────────────────┤ │ 14 │戀戀沙崙站(詞、曲) │同上 │ ├──┼───────────┼───────────────────┤ │ 15 │故鄉的地圖(詞、曲) │同上 │ ├──┼───────────┼───────────────────┤ │ 16 │美麗的錯誤(詞、曲) │同上 │ ├──┼───────────┼────────────┬──────┤ │編號│歌曲名稱 │專屬授權期間 │專屬授權期間│ │ │ │ │著作財產權人│ ├──┼───────────┼────────────┼──────┤ │ 17 │愛你辣(詞) │2010/9/30至2011/12/14 │長欣公司 │ ├──┼───────────┼────────────┼──────┤ │ 18 │嗶嗶嗶(詞) │2010/9/30至2011/12/14 │同上 │ ├──┼───────────┼────────────┼──────┤ │ 19 │入味(詞) │2010/8/24至2011/8/23 │同上 │ ├──┼───────────┼────────────┼──────┤ │ 20 │美姑娘(詞) │2010/8/24至2011/8/23 │同上 │ ├──┼───────────┼────────────┼──────┤ │ 21 │愛阮(詞) │2011/4/7至2012/7/14 │同上 │ ├──┼───────────┼────────────┼──────┤ │ 22 │思念夢袂醒(詞) │2011/3/15至2012/7/14 │同上 │ ├──┼───────────┼────────────┼──────┤ │ 23 │思念成河(詞) │2011/3/15至2012/7/14 │同上 │ ├──┼───────────┼────────────┼──────┤ │ 24 │落雪ㄟ城市(詞) │2011/7/15至2012/7/14 │同上 │ ├──┼───────────┼────────────┼──────┤ │ 25 │溫柔城市(詞) │2011/7/14至2012/7/14 │同上 │ ├──┼───────────┼────────────┼──────┤ │ 26 │慣習(詞) │2010/12/14至2011/12/13 │同上 │ ├──┼───────────┼────────────┼──────┤ │ 27 │老吉他(詞) │2010/12/14至2011/12/13 │同上 │ ├──┼───────────┼────────────┼──────┤ │ 28 │圍巾(詞) │2010/10/17至2012/1/14 │同上 │ ├──┼───────────┼────────────┼──────┤ │ 29 │嘸甘(詞) │2011/2/17至2012/4/14 │同上 │ ├──┼───────────┼────────────┼──────┤ │ 30 │解替(詞) │2011/5/15 至2012/5/14 │同上 │ ├──┼───────────┼────────────┼──────┤ │ 31 │玄武英雄(詞) │2010/12/7至2011/12/6 │同上 │ ├──┼───────────┼────────────┼──────┤ │ 32 │憨人(詞) │2010/10/7至2012/1/14 │同上 │ ├──┼───────────┼────────────┼──────┤ │ 33 │牽袂條的手(詞) │2010/12/7至2012/12/6 │同上 │ ├──┼───────────┼────────────┼──────┤ │ 34 │甜蜜的家(詞) │2011/5/15至2012/5/14 │同上 │ ├──┼───────────┼────────────┼──────┤ │ 35 │心軟(詞) │2010/8/17至2011/8/16 │同上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