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坤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坤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其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基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從而,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而言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144 號意旨可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復有受刑人提出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5、6、7、9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001321號 │字第001321號 │字第002994號、第0031│ │ │ │ │80號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131│101年度審訴字第00131│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 │事實審│ │5號 │5號 │6號、第002475號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131│101年度審訴字第00131│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 │判 決│ │ 5號 │ 5號 │6號、第002475號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002994號、第0031│字第002994號、第0031│字第002994號、第0031│ │ │80號 │80號 │80號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 │事實審│ │6號、第002475號 │6號、第002475號 │6號、第002475號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 │判 決│ │6號、第002475號 │6號、第002475號 │6號、第002475號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3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備 註│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002994號、第0031│字第004042號 │字第004042號 │ │ │80號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101年度審訴字第00265│101年度審訴字第00265│ │事實審│ │6號、第002475號 │6號 │6號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244│101年度審訴字第00265│101年度審訴字第00265│ │判 決│ │6號、第002475號 │6號 │6號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號8、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