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洪榮家方錦源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元忠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99、7991、10443、15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元忠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元忠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嫌疑重大,且被告住居所不固定,並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者,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9日執行羈押,並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自102年12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等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復次,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受到刑罰制裁較為嚴厲,被告經前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尚未確定),且本案已於103年1月24日宣判,亦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2億元在案;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依一般正常之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堪認被告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存在,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件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虞,亦有羈押之必要。又,審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者,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係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經濟秩序、及人民財產安全之犯罪類型,危害社會經濟秩序非輕,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應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存在,尚非得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之必要性。從而,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另,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斟酌上情後,認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