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瑞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瑩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之權,對其較屬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所定「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於「應執行刑」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各罪均不能認為執行完畢。縱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前,一部分犯罪先行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亦不得謂此部分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檢察官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該「應執行刑」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725號、102年度簡字第396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確定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執緝字第2833號、第2834號,103年度執字第594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為憑(見聲字卷第3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之限制,是以本件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定應執行刑之前,形式上先予執行(見附表編號1 備註欄),仍不能認已單獨執行完畢,而應於定執行刑之後,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部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 │ │ │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14日 │102年04月15日 │101年01月28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81號 │第12755號 │毒偵字第123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2年度簡字第396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2749 │ │事實審│ │ 號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28日 │ 102年09月30日 │ 103年03月07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2年度簡字第396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2749 │ │判 決│ │ 號 │ │ 號 │ │ ├────┼──────────┼──────────┼──────────┤ │ │判 決│ 102年08月28日 │ 102年10月22日 │ 103年03月07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緝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緝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 │ │備 註│字第2833號執行,刑期│字第2834號執行 │第5944號執行 │ │ │起算日102年12月2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