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緝字第174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明松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明松自民國97年9月2日起至98年1月23日止,擔任址設高 雄市○○區○○○路00號「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許豐揚(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則為數碼公司 實際負責人。渠等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數碼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先後兩次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為幫助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當期營業稅,分別於(一)97年11月15日即申報97年9月、10月份營業稅之日或此前某日,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二)98年1月15日即申報97年11月 、12月份營業稅之日或此前某日,在同一稅期內,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各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營業事項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5張,交付聯明行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明公司)、跨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跨越公司)、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速博公司)等三家營業人作為向數碼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供該等營業人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聯明公司、跨越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各新臺幣(下同)47,619、692,857,共 740,476元(檢察官未起訴幫助上海公司逃漏稅;另附表一 (二)2所示交易金額,未據聯明公司申報為進項支出,無 幫助逃漏稅可言,詳後述)。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76張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金額424萬1,155元,充作數碼公司進項憑證,藉此規避查緝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王明松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不諱,並有數碼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新開營業人訪問卡、委託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銷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公務電話紀錄(受話人即數碼公司之帳務處理人員曾健芬)、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告發卷一第36、37、91正背面、92、94、180-181、191-202頁;告發卷二第239-248、255-257、345-356頁);數碼公司、宣揚國際有 限公司、上海速博公司、聯明公司、中華四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彙整表、發票明細表、開立不實發票關係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交易列管結果之循環交易對象、交易流程(告發卷一第163-170、227、237-238頁);聯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交易列管結果之交易流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12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即聯明公司負責人劉檠宏)(告發卷一第168、228- 229頁;告發卷二第401-407頁);跨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說明書、買賣契約書、報價單(告發卷二第304-31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3月11日財 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聯明公司及跨越公司取得數碼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裁處書(本院卷第39-40 頁);上海速博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告發卷二第357-358頁);可以想像行 銷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告發卷二第258-261頁);中華四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交易列管結果之交易流程(告發卷一第169、234頁);東方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說明書、經銷合約書、網路金流服務系統初審表、WEB EZurn網路收費 通合約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即公司負責人之代理人龍賢誠、東方鴻公司客戶即晨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林麗卿)(告發卷二第263-295頁);洋可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告發卷二第297頁)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登載不實行 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第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97年9月2日起,擔任數碼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以明知不 實之交易事實填製如附表一所示,具有原始會計憑證性質之數碼公司統一發票5張,並用以為聯明公司、跨越公司逃漏 稅捐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後述不另 為無罪諭知除外)。 四、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 、11月當月份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每期營業稅之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即已結束,故應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 之計算。故其於附表一編號(一)97年11月15日或該日前某日、編號(二)98年1月15日或該日前某日,於各該同一營 業稅期,為供報稅使用,接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而幫助聯明公司、跨越公司逃漏當期營業稅(編號2無幫助逃 漏稅),分別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侵害數法益,應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與共犯許豐揚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爰審酌被告虛開附表一所示發票共5張,幫助聯明公司、跨 越公司分別逃漏稅捐47,619元、692,857元,共計740,476元,妨礙國家稅捐徵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犯罪情節非輕,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涉案為2個稅期 ,期間非長,自稱幫助朋友許豐揚故而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未獲利,擔任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執行長、月入約5萬元 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共犯許豐揚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虛開如附表一編號(二)2所示,發票號 碼為CV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予聯明公司,幫助該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嫌 云云。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聯明公司並未持該張發票,作為向數碼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供申報營業稅,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未逃漏此部分之稅捐乙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3月1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聯明公司未將該發票提出扣抵乙節甚明(本院卷第39頁)。則被告此部分所開立之發票,自無幫助聯明公司逃漏營業稅。公訴意旨認被告有為此部分之犯行,顯有誤會,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數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元│稅額(元)│ │ │ │ │ │) │ │ │ │ │ │ │ │ │ ├───┬─┼───────┼──────┼─────┼──────┼─────┤ │(一)│1.│聯明行動科技股│97年9月 │BV00000000│952,381 │47,619 │ ├───┼─┤份有限公司 ├──────┼─────┼──────┼─────│ │(二)│2.│ │97年11月 │CV00000000│2,311 │所示交易金│ │ │ │ │ │ │ │額未據申報│ │ │ │ │ │ │ │為進項支出│ │ │ │ │ │ │ │,此部分無│ │ │ │ │ │ │ │逃漏稅可言│ │ │ │ │ │ │ │ │ │ ├─┼───────┼──────┼─────┼──────┼─────┤ │ │3.│跨越科技股份有│97年12月 │CU00000000│13,857,143 │692,857 │ │ │ │限公司 │ │ │ │ │ │ ├─┼───────┼──────┼─────┼──────┼─────┤ │ │4.│上海速博國際有│97年12月 │CU00000000│6,557,500 │起訴書認係│ │ ├─┤限公司 ├──────┼─────┼──────┤虛設行號,│ │ │5.│ │97年12月 │CU00000000│4,235,500 │未起訴幫助│ │ │ │ │ │ │ │逃漏稅。 │ │ │ │ │ │ │ │ │ ├───┴─┴───────┴──────┴─────┴──────┴─────┤ │ 合計:740,476元 │ └───────────────────────────────────────┘ 附表二:數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元│稅額(元)│ │ │ │日期 │ │) │ │ ├──┼────────┼────┼─────┼──────┼─────┤ │ 1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97年9月 │BW00000000│8,571 │429 │ │ │有限公司 │ │BW00000000│305,686 │15,284 │ │ │ │ │BW00000000│50,592 │2,530 │ │ │ ├────┼─────┼──────┼─────│ │ │ │97年10月│BW00000000│660,602 │33,030 │ │ │ │ │BW00000000│217,143 │10,857 │ │ │ ├────┼─────┼──────┼─────│ │ │ │97年11月│CW00000000│868,868 │43,443 │ │ │ │ │CW00000000│51,429 │2,571 │ │ │ ├────┼─────┼──────┼─────│ │ │ │97年12月│CW00000000│313,450 │15,673 │ ├──┴────────┼────┼─────┼──────┼─────│ │小計 │ │8張 │2,476,341 │123,817 │ ├──┬────────┼────┼─────┼──────┼─────┤ │ 2 │可以想像行銷有限│97年10月│BU00000000│391,429 │19,571 │ │ │公司 │ │BU00000000│418,667 │20,933 │ │ │ │ │BU00000000│47,048 │2,352 │ ├──┴────────┼────┼─────┼──────┼─────│ │小計 │ │3張 │857,144 │42,856 │ ├──┬────────┼────┼─────┼──────┼─────┤ │ 3 │宣揚國際有限公司│97年9月 │BU00000000│14,286 │714 │ │ │ │ │BU00000000│4,180 │209 │ │ │ │ │BU00000000│14,286 │714 │ │ │ │ │BU00000000│2,381 │119 │ │ │ │ │BU00000000│79,447 │3,972 │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6,017 │301 │ │ │ │ │BU00000000│12,000 │600 │ │ │ │ │BU00000000│5,714 │286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11,429 │571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 │CU00000000│3,333 │167 │ │ │ │ │CU00000000│2,846 │142 │ │ │ │ │CU00000000│571 │29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1,330 │66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 │CU00000000│894 │45 │ │ │ │ │CU00000000│621 │31 │ │ │ │ │CU00000000│7,784 │389 │ │ │ │ │CU00000000│3,114 │156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小計 │ │28張 │236,721 │11,836 │ ├──┬────────┼────┼─────┼──────┼─────┤ │ 4 │上海速博國際有限│97年10月│BU00000000│7,619 │381 │ │ │公司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7,619 │381 │ │ │ │ │CU00000000│9,524 │476 │ │ │ │ │CU00000000│476 │24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3,251 │163 │ │ │ │ │CU00000000│10,476 │524 │ │ │ │ │CU00000000│7,619 │381 │ │ │ │ │CU00000000│5,701 │285 │ ├──┴────────┼────┼─────┼──────┼─────│ │小計 │ │22張 │206,571 │10,329 │ ├──┬────────┼────┼─────┼──────┼─────┤ │ 5 │東方鴻國際企業有│97年10月│BU00000000│9,619 │481 │ │ │限公司 │ │BU00000000│5,714 │286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2,857 │143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CU00000000│8,851 │443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9,333 │467 │ │ │ │ │CU00000000│11,543 │577 │ │ │ │ │CU00000000│8,095 │405 │ │ │ │ │CU00000000│85,714 │4,286 │ │ │ │ │CU00000000│25,714 │1,286 │ ├──┴────────┼────┼─────┼──────┼─────│ │ │ │11張 │192,202 │9,612 │ ├──┬────────┼────┼─────┼──────┼─────┤ │ 6 │中華四方網路科技│97年12月│CU00000000│164,833 │8,24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小計 │ │1張 │164,833 │8,242 │ ├──┬────────┼────┼─────┼──────┼─────┤ │ 7 │洋可秀國際事業有│97年10月│BU00000000│31,905 │1,595 │ │ │限公司 │ │BU00000000│45,905 │2,295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29,533 │1,477 │ ├──┴────────┼────┼─────┼──────┼─────│ │小計 │ │3張 │107,343 │5,367 │ ├───────────┼────┼─────┼──────┼─────┤ │合計 │ │76張 │4,241,155 │212,0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