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君杰、陳俊宏、張雅文
- 當事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104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蔡念辛律師、黃麗蓉律師 被告兼上一 人代表人 何育仁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吳建勛律師、張榮作律師 被 告 胡金忞 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林明忠 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律師、王仁聰律師、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吳明正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被 告 潘士銘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江寬隆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許書豪 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代表人 何吳惠珠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郭峻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541 號、第24542 號、第24968 號、第25431 號、第25622 號、第25694 號、第25703 號、第27559 號、第27560 號、第29475 號、第29476 號、104 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6765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5074號、第5075號、第18839 號、第23188 號、第248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又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與林明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明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與林明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明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何吳惠珠犯如附表1 編號1 至8 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1 編號1 至8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1 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所處如附表1 編號4 至8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即就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 年度財務報表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結果部分)無罪。 林明忠犯如附表1 編號1 至3 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1 編號1 至3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與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附表2 編號560 至661 所示之人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何育仁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附表2 編號254 至661 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對之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 胡金忞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附表2 編號254 至661 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對之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許書豪,均無罪。 事 實 一、何吳惠珠為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發公司,原設高雄市○○區○○路0 號,現設址及工廠所在地均在高雄市○○區○○○路0 號,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前登記負責人何順治之配偶,嗣於民國100 年間,則登記為裕發公司之董事長即代表人,其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後,均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處理該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緣林明忠自95年開始,即取得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實際負責人張天曜之授權,代理該3 家商號與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義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進行油品交易,販售久豐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豐公司,址設嘉義縣新港鄉○○村○○○00○0 號,實際負責人為邱飛龍,現另案審理中)所供應之油品與正義公司,供正義公司作為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而何吳惠珠知悉林明忠可銷售油品至正義公司乙事後,即向林明忠表示其亦有意將裕發公司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詎何吳惠珠與林明忠均知悉裕發公司向他人所購入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係來路不明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販賣,且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其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用作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並不欲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及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竟先後:(一)於附表4 編號1 至89所示之時間,何吳惠珠與林明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明忠取得無犯意聯絡之張天曜授權,而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交易事宜(其中附表4 編號1 至3 部分,因該段期間係由正義公司關係企業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址設彰化縣永靖鄉○○村○○街00號】代為辦理採購事宜,故林明忠當時係與頂新公司採購人員接洽,由頂新公司將油品轉售至正義公司,然油品係直接由裕發公司運送至正義公司),承諾販賣與正義公司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致使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含上述代購之頂新公司採購人員)陷於錯誤,代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訂購原料豬油,再由何吳惠珠將裕發公司所購入之來源不明,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並攙入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之方式予以調製,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油罐車司機鍾文吉、林義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801-XW號油罐車,將何吳惠珠調製完畢之上開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含上述代購之頂新公司)辦理請款(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 至89所示),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4 編號4 至89含稅總價欄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嗣於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至頂新公司就附表4 編號1 至3 部分所給付之交易款項,則如附表4 編號1 至3 含稅總價欄所載,再由張天曜、林明忠、裕發公司以上開方式分取),而扣除裕發公司購油成本後,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共獲利新臺幣(下同)887 萬1784元。(二)於101 年10月、11月間,裕發公司與林明忠因故停止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嗣於約半年後即102 年4 、5 月間,何吳惠珠與林明忠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4 編號90至92所示之時間,由林明忠取得無犯意聯絡之張天曜授權,而以泳宸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胡金忞洽談交易事宜,承諾販賣與正義公司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致使胡金忞陷於錯誤,代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訂購原料豬油,再由何吳惠珠將裕發公司所購入之來源不明,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並攙入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之方式予以調製,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鍾文吉、林義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將何吳惠珠調製完畢之上開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辦理請款(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90至92所示),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4 編號90至92含稅總價欄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嗣於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嗣因何吳惠珠年事較高,而由其子何宏基(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開始主導裕發公司相關事務(何宏基在裕發公司無正式職稱,而為該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然何吳惠珠仍就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乙事有所參與,何吳惠珠、林明忠乃承上開詐欺犯意而與何宏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渠3 人並共同基於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於附表4 編號93至100 所示之時間,由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胡金忞洽談交易事宜,承諾販賣與正義公司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致使胡金忞陷於錯誤,代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訂購原料豬油,再由何宏基依據何吳惠珠之指示,將裕發公司所購入之來源不明,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油品,以豬油為主並攙入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之方式予以調製,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裕發公司油罐車司機陳宏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將何宏基調製完畢之上開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販賣之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辦理請款(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93至100 所示),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4 編號93至100 含稅總價欄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嗣於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而扣除裕發公司購油成本後,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共獲利87萬2642元。 (三)於102 年10月、11月間,因林明忠未能依正義公司要求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出原料來源證明,正義公司公司遂中斷向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採購油品,嗣於103 年1 、2 月間,因正義公司原料豬油來源不足、亟需進行採購,何吳惠珠、林明忠、何宏基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於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之時間,由林明忠取得無犯意聯絡之張天曜授權,而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胡金忞洽談交易事宜,承諾販賣與正義公司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致使胡金忞陷於錯誤,代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訂購原料豬油,再由何宏基依據何吳惠珠之指示,將裕發公司所購入之來源不明,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油品,以豬油為主並攙入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之方式予以調製,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陳宏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將何宏基調製完畢之上開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販賣之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辦理請款(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含稅總價欄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嗣於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而扣除裕發公司購油成本後,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共獲利447 萬9465元。 二、何吳惠珠於100 年之前,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由其兒媳即何宏基之配偶莊玉萍(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負責辦理裕發公司內部之會計事務,自100 年間起,何吳惠珠則擔任裕發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何吳惠珠及莊玉萍均明知裕發公司於98年至102 年間,有透過林明忠銷售油品至正義公司(銷售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 至100 所示),竟分別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各於上開期間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翌年某日,在委託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之財務報表時,故意隱瞞而未提供裕發公司銷售上開油品之資訊,使裕發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情形發生增減變化,並致不知情之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為裕發公司編製98年度至10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時(後者編載在裕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內),未將銷售上開油品之會計事項予以記錄,致使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止,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營運管理(含採購事宜之最終核准決定權),胡金忞則於98年3 月9 日進入正義公司行銷企劃部任職,並自100 年11月12日起兼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為何育仁。正義公司為加工、製造如附表3 所示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而需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作為食品原料。於102 年10月、11月間,因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長基公司)在食用油脂中添加「銅葉綠素」、「棉籽油」之案件遭查獲,正義公司人員(含何育仁、胡金忞)乃知悉油品供應商可能供應非法之食用油原料,遂開始要求國內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當時進行採購中之原料豬油供應商,除正義公司關係企業頂新公司外,其中旭日友商行(油品來源為永成油脂有限公司及永成物料有限公司,以下合併簡稱永成公司,其負責人為蔡鎮州,現另案審理中,又永成公司另以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依正義公司要求提出上開文件,正義公司乃續予採購原料豬油,而泳宸企業行之代理人林明忠不願配合,正義公司遂中斷向林明忠代理之商號採購原料豬油。而何育仁、胡金忞2 人均應注意在食品之製造、加工販賣過程中,須避免攙偽或假冒之情形發生,且食品製造業者應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其原料未有攙偽或假冒之狀況,而正義公司對供應商所販售之原料豬油,雖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並會於油品入廠時逐一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然其2 人亦能知悉上開油品檢驗結果並無法確保供應商之油品安全無虞,故須藉由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溯源管理方式,方能更有效的避免購入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且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然其2 人於辦理正義公司103 年原料豬油採購業務時,仍因下列過失,致正義公司購入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一)於附表5 編號23至66所示時間,胡金忞與掛名永成公司副總經理之蔡耀鋐(另案審理中)接洽正義公司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採購永成公司所供應之原料豬油事宜時,旭日友商行僅於103 年1 月2 日出具當月份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而未出具其他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更未提出任何原料來源證明,胡金忞卻疏於注意上情,未要求前揭3 家商行補提上開文件,逕行向蔡耀鋐洽購原料豬油,而何育仁亦疏未督促胡金忞要求前揭3 家商行補提上開文件,並在缺乏上開文件之情形下,逕予核准向前揭3 家商行採購原料豬油,致正義公司購入附表5 編號23至66所示由永成公司購買原料自行熬製之豬油及其他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油品(其內容物詳如附表10編號1 所示)所攙混而成的油品(均由永成公司之油罐車載送至正義公司)。 (二)於附表6 所示時間,胡金忞與鑫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好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巷000 號1 樓)負責人吳容合(另案審理中)接洽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事宜時,鑫好公司雖逐月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僅提出部分原料來源證明,胡金忞卻疏於注意上情,未要求鑫好公司補提與供應數量相當之原料來源證明,逕行向吳容合洽購原料豬油,而何育仁亦疏未督促胡金忞要求鑫好公司補提上開原料來源證明,並在缺乏上開原料來源證明之情形下,逕予核准向鑫好公司採購原料豬油,致正義公司購入附表6 所示由鑫好公司購買原料委請業者林金晃代為熬製之豬油及其他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其內容物詳如附表10編號2 所示)所攙混而成的油品(均由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祐公司】載送至正義公司)。 (三)於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時間,因正義公司原料豬油短缺,亟需進行採購,何育仁、胡金忞僅慮及林明忠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為正義公司合作已久之原料豬油供應商,且先前林明忠曾帶同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其所稱油品來源之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傑樂公司,於94年間受讓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明膠廠)訪廠,而均疏於注意林明忠先前寧捨與正義公司繼續交易之機會,而不願提供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之舉,已顯露其油品來源應非僅有傑樂公司,何育仁與胡金忞2 人卻於相互商議後,在未堅持要求林明忠提出上開文件之情形下,即恢復向林明忠所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採購原料豬油,致正義公司購入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由裕發公司所供應之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其內容物詳如附表10編號3 所示,均由裕發公司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送至正義公司),及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由久豐公司所供應之由傑樂公司產製之豬油及其他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其內容物詳如附表10編號4 所示)所攙混而成的油品(均由欣祐公司載送至正義公司)。 正義公司購入前揭油品後,與其另向頂新公司所購入之如附表8 所示原料豬油、向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原公司)所購入之原料豬油(時間、數量詳如附表9 「103 年」欄所示)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103 年」欄中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3 所示之人,銷售金額共計2 億5795萬6067元。 四、嗣因警方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3 年9 月25日中午12時10分許,前往林明忠位在高雄市○○區○○街0 號4 樓之5 之住處搜索,扣得附表12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前往正義公司搜索,扣得附表12編號7 至26所示之物,並經胡金忞主動提出附表12編號27所示之物與警方人員扣案,嗣於103 年10月13日上午9 時40分許,警方人員再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正義公司搜索,經何育仁自行交付附表12編號28至35所示之物與警方人員扣案,復主動提出附表12編號36至44所示之物與警方人員扣案,另警方人員於103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0 號之裕發公司搜索,當場扣得附表12編號45至47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乾杯一風堂股份有限公司、乾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理 由 甲、對於證據能力之判斷 壹、有罪部分之證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下列證據對主張其無證據能力之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且該等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至第159 條之4 所示得為證據之情形,復查無其他依法得為證據之情事,自不得作為證據。惟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規定禁止作為證據者,僅係禁止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及法律效果之實質證據,至於作為證明其他證據證明力之彈劾證據,則屬自由證明範圍,要非為法所禁止。是前揭證據仍得作為其他證據證明力之彈劾證據,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併予敘明。 (一)被告何育仁、胡金忞部分:陳俊誥於警詢、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江寬隆、林明忠、何吳惠珠於警詢中之陳述、林穎聖、張天曜、吳容合等人所製作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陳述意見紀錄表、各告訴人所提出之告訴狀、吳家誠教授所提意見函、裕發公司銷貨磅單傳票、說明書、102 年9 月至103 年8 月進貨明細、補開與林明忠之統一發票、內帳資料、103 年12月26日函及附件、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9 月24日函及附件、嘉義縣衛生局現場調查紀錄表、永成公司104 年9 月14日函、104 年11月4 日函及所附上訴理由狀、陳茂嘉於接受彰化縣衛生局訪談時之陳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0月11日FDA 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我國駐越南代表處103 年10月9 日電報、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嘉義縣政府103 年9 月24日函、103 年9 月29日函、嘉義縣衛生局103 年09月22日函所附旭日友商行現場調查紀錄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嘉義縣衛生局現場調查紀錄表、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工作稽查紀錄表、嘉義縣政府查驗工作報告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14日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外交部103 年11月04日外經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嘉義縣政府103 年11月11日府農畜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20日屏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外交部103 年10月21日外經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訪談筆錄、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103 年10月8 日、9 日函、越南輸入豬油之製造廠名單、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管理機動巡迴小組工作執行情形紀錄表(見本院21卷第77頁背面、第107 頁背面、第154 頁背面、第160 頁背面、第166 頁背面、第169 頁背面、第210 頁背面、第78、85、93、104 、108 、109 、158 、161 、191 、202 、203 、208 、211 頁、本院22卷第10、17、18、19、26頁、第16頁背面、第23頁背面、本院24卷第153 頁背面、第162 頁背面、本院26卷第7 、11頁、第12頁背面、本院104 年12月21日、28日審判筆錄)。 (二)被告林明忠部分:胡金忞、何育仁、張天曜、何宏基、莊玉萍於警詢中之陳述、裕發公司說明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裕發公司102 年9 月至103 年8 月進貨明細、103 年由林明忠買油脂指送正義公司明細、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9 月15日函及所附受理民眾申訴案件紀錄表、泳宸企業行進銷存明細表(見本院1 卷第213 頁)。 (三)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部分:林明忠於警詢及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之陳述、林義智警詢中之陳述。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甚明。本件陳俊誥於103 年10月7 日偵訊中、林明忠於103 年11月7 日偵訊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分別經渠等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且於本院審理中,其2 人亦均在庭接受相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而綜合本案全部卷證,亦無發現顯不可信之情事,復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及渠等辯護人雖以陳俊誥於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陳述,係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見本院20卷第55頁、本院21卷第78頁);另被告何吳惠珠、裕發公司及渠等辯護人則以林明忠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係屬推卸責任之詞,且所為陳述與其他被告、證人所言明顯不符,而有顯不可信之狀況,故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49頁)。然陳俊誥前揭於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陳述,係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有該次筆錄及進行偵訊之檢察官簽名可按(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下稱臺南鑫好案】影卷第93至96頁),是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及渠等辯護人就此顯有誤會,無從論認陳俊誥該次偵訊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所稱「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而言,與該人陳述內容之真實與否無涉,是被告何吳惠珠、裕發公司及渠等辯護人以上述理由主張林明忠於偵訊中之陳述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要屬無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仍應認林明忠上開偵訊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何育仁及其辯護人雖以楊振益於103 年10月11日夜間接受偵訊時所為關於Vinacontrol 公司檢驗報告為造假之證詞,係經檢察官以詐欺、利誘等不正方式,暗示楊振益應按檢察官意思所為之陳述,故主張此部分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21卷第208 頁背面)。然楊振益此部分之證述內容,並未經檢察官引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之事證(詳後述),另本院亦未依據楊振益之此部分證詞,而為被告何育仁客觀犯罪事實、主觀犯意之相關認定,自無庸對此部分證詞之證據能力予以審究。 四、被告林明忠及其辯護人就久豐公司開立與泳宸企業行之統一發票,雖以其係屬私文書而主張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 卷第213 、214 頁),另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及渠等辯護人,就林穎聖於102 年12月27日寄發予頂新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嘉義縣政府103 年11月11日府農畜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傑樂公司原料來源證明,均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見本院20卷第137 頁背面、第138 頁、本院21卷第215 頁、本院24卷第162 頁背面)。然觀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無私文書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又上開統一發票、傑樂公司之原料來源證明,均係相關公司行號交易過程中所產生之文書,且無證據顯示係事後所增補製作,另上述之電子郵件,則係林穎聖與頂新公司人員以電子郵件討論相關事宜時所留存之紀錄。故上述證據本質上皆為物證之一種,非屬供述證據,並不適用傳聞法則,且該等證據與前揭被告犯行之判斷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又非不法取得,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本件作為證據使用之其他審判外陳述,未經檢察官、相關被告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之證據: 一、檢察官就被告正義公司、何育仁及渠等辯護人所提出之正義公司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簽署之購貨合約,雖以其簽署時間非在本件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主張其無證據能力(見本院9 卷第44頁背面)。然前揭購貨合約當中,有2 紙購貨合約係約定與本件起訴範圍有關之原料豬油採購內容(見本院8 卷第343 至344 頁),是檢察官就此部分所為之主張,已有誤會;另正義公司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之交易,係自95年間開始持續為之,此有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在卷可按(見偵1 卷第200 頁),則欲瞭解其等交易實情,本即應從交易之初的狀況予以探究,方能得其全貌,因此,縱於本件起訴範圍前所簽署之購貨合約,亦與本案之判斷具有關連性,而得作為證據,檢察官上開主張,要屬難以採認。另檢察官就證人許鳳珍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內容,主張證人許鳳珍僅負責文書處理業務,就相關採購行為並未參與其中,亦不瞭解林明忠與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之關係,故主張其相關證詞係傳聞而來,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9 卷第44頁背面)。然本院以下所引為證據之證人許鳳珍證詞,均係其就個人親見親聞事項所為之陳述,要無公訴意旨所稱之情形,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相關被告經本院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其他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一之理由 訊據被告何吳惠珠固不否認其於100 年間擔任裕發公司之董事長,且於102 年年中之前,均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裕發公司有經由林明忠銷售附表4 所示之油品至正義公司,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跟我買油的人是林明忠,我賣給林明忠的都是飼料油,我不知道林明忠會將這些油拿去賣給正義公司、供正義公司製成食用油出售,油都是林明忠叫車來載的,而我於102 年年中、裕發公司開始用自己的油罐車載油之後,就沒有參與裕發公司的業務了,改由我兒子何宏基及兒媳婦莊玉萍處理云云。另訊據被告林明忠固不否認正義公司有經由其購得裕發公司之油品,並以之作為正義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惟亦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只是仲介裕發公司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並不是自己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而裕發公司的人並沒有跟我說他們的油品不能供人食用,且裕發公司的油品送到正義公司,也都有通過正義公司的檢驗云云。經查:一、被告裕發公司係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而被告何吳惠珠為裕發公司前登記負責人何順治之配偶,並自100 年間起擔任裕發公司之董事長即代表人,而其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後,均有實際負責經營裕發公司,處理該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等事實,業據被告何吳惠珠自承在卷(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90頁背面、第175 頁、本院5 卷第36頁背面、本院17卷第71頁背面),核與證人何宏基(見本院4 卷第40、42頁)、莊玉萍(見本院17卷第116 頁背面、第117 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裕發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按(見他2 卷第96頁),首堪認定。又正義公司自95年開始,有經由被告林明忠購得久豐公司供應之油品,正義公司並收受實際負責人為張天曜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明忠供承不諱(見本院1 卷第46、211 頁、本院3 卷第82頁背面、第84頁背面、本院13卷第191 頁),核與於94年至98年間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之吳明正(見本院5 卷第91頁)、證人張天曜(見本院4 卷第83頁背面)、邱飛龍(見本院6 卷第2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正義公司95年度至103 年度之進貨年報表在卷足按(見偵1 卷第192 至200 頁),亦堪認定。 二、正義公司經由被告林明忠購得裕發公司所供應油品之事實,除據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2 人均供承不諱外(見本院1 卷第211 頁、本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38頁),並有下列證據可為佐證: (一)被告林明忠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陳稱:我於10幾年前跟裕發公司的何吳惠珠買賣過棕櫚油,因而與其認識,嗣又因銷售越南油脂的關係,而開始與其有比較頻繁的接觸,之後我跟何吳惠珠提到我有賣過日本豬油給正義公司,她也知道久豐公司透過我賣原料豬油到正義公司,她就說她每個月也有固定數量的豬油可以銷售,所以我就拿裕發公司的樣品去給正義公司化驗,裕發公司並自98年間開始交油給正義公司,直到103 年,期間都是用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的發票向正義公司請款,裕發公司自己沒有開發票,而正義公司都有依發票上的金額付款,付款方式是開立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給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裕發公司交油給正義公司期間,是由我負責談價格、聯絡進貨事宜、向正義公司拿支票去兌現後再送現金到裕發公司,而拿給裕發公司的錢,要扣掉發票金額的6.5%給張天曜以及我的利潤,又裕發公司與我聯繫的人,是何吳惠珠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65頁背面、本院1 卷第45頁背面、本院3 卷第74頁背面至第82頁、第86頁背面、第96頁);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我賣油給林明忠(即本院所認正義公司經由林明忠購得裕發公司油品乙事,裕發公司人員提及此事者所指均同,以下不另贅述)已經有好幾年了,油品是由我調配的,交易時裕發公司沒有開發票給林明忠,林明忠會每個月拿現金給我等語(見本院5 卷第39頁背面、第41、47頁)。 (二)證人張天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的實際負責人,我有同意林明忠可以開立上開3 家商號的發票,林明忠若開立該3 家商號的發票,要給我發票金額6.5%的款項,用以支付營業稅及所得稅,而發票開到正義公司之後,正義公司會開支票給我,由我代收之後,再把相關款項分掉,而裕發公司都是拿現金等語(見本院4 卷第83頁背面至第85頁、第95頁);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裕發公司一開始賣油的時候,是由我母親與林明忠接洽,我是從102 年的年中或年底才開始接洽,而我母親和我、我太太會一起討論販賣的價格,於102 年年中之前,油品是由我母親負責調配,之後才是由我負責調配,調配的方式有部分是我母親傳承給我的。又裕發公司從102 年開始,有用公司的802-VH號油罐車載運油品到正義公司,而我在裕發公司並無特定的職稱等語(見本院4 卷第40、44、45、47頁、本院13卷第211 頁);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販賣油品的事情,主要是何吳惠珠及何宏基與林明忠商談,而油品的調配,也大都是由何吳惠珠與何宏基在處理的,至於販賣油品的錢,林明忠會拿現金給裕發公司等語(見本院4 卷第63頁背面、第67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79頁);證人鍾文吉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有買2 部油罐車,車牌號碼分別為801-XW及JL-922,都靠行在上泰通運有限公司,約自98年開始,我有以JL-922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豬油到正義公司交貨,後來也有用801-XW號油罐車載運,上開油罐車大多是由我本人駕駛,向正義公司交貨時,是以禾鋐、泳宸、治富的名義交貨,嗣於102 年6 月間,因為我酒駕遭吊銷駕照,就沒有從裕發公司載運豬油到正義公司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69至71頁、第76至78頁、第190 頁背面);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證述:我有因為老闆鍾文吉的交代,而駕駛801-XW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將油載到正義公司時,我有依裕發公司老闆娘(即何吳惠珠)的陳述,跟正義公司說是泳宸要交貨的等語(見偵卷第89頁);證人陳宏瑋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我約於102 年至103 年這段期間,駕駛802-VH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運油品到正義公司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195 、199 頁)。 (三)正義公司98年度至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197 頁)、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4 所示)、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本院12卷第16至46頁)、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44至50頁)、治富企業行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50-2至50-13 頁)。 (四)綜上事證,被告何吳惠珠因知悉被告林明忠將久豐公司油品銷售至正義公司乙事,乃與林明忠商議將裕發公司之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嗣於附表4 編號4 至122 所示之時間,由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原料豬油交易事宜,經正義公司決定採購後,再分別由何吳惠珠、何宏基負責調製油品,並委請油罐車司機鍾文吉、林義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801-XW號油罐車,或由裕發公司油罐車司機陳宏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將上開調製完畢之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請款,使正義公司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4 編號4 至122 含稅總價欄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待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等事實,堪以認定。至被告林明忠辯稱:何吳惠珠跟張天曜認識30幾年了,以禾鋐、泳宸等商號開發票的事,是裕發公司去拜託張天曜的,張天曜可以取得發票金額6.5%這件事,也是裕發公司自己跟張天曜談的云云(見本院3 卷第85、90頁),然被告林明忠所言上情,為被告何吳惠珠所否認(見本院5 卷第38頁),且證人張天曜亦證稱:我不認識何吳惠珠,跟她沒有接觸過,何吳惠珠沒有跟我協商開發票給正義公司的事,是林明忠跟我借發票的,林明忠用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開發票,要負責因此產生的稅捐,他要給我發票金額6.5%的款項等語(見本院4 卷第84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4頁、本院13卷第226 頁背面),是被告林明忠所辯亦與證人張天曜之證詞不符。此外,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林明忠所辯較為可信,因此,與證人張天曜商議開立前揭3 家商號之統一發票、應允給與證人張天曜上開款項之人,應係被告林明忠無訛。 (五)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正義公司屬該事業群底下之公司)群總經理常梅峰為有效管理正義公司採購機制,稽核正義公司採購價額,而曾於96年10月11日至99年1 月28日,指示由頂新公司辦理統購豬油作業,亦即先由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與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聯繫採購豬油事宜,再由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與林明忠接洽,向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購買豬油,嗣頂新公司將該等豬油轉售正義公司,並由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逕向正義公司交付油品之事實,業據林明忠(見本院5 卷第103 頁、本院25卷第70頁背面)、吳明正(見本院5 卷第101 頁背面、本院25卷第70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頂新公司104 年9 月25日新字號第104049號函暨採購明細在卷足按(見本院函覆9 卷第191 、192 頁),自堪認定。又比對頂新公司上開函文所附代正義公司向前揭3 家商號採購豬油明細及卷內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買豬油之過磅紀錄單、統一發票等資料,於附表4 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由禾鋐企業社運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為裕發公司運送油品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所運入(相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4 編號1 至3 所示),且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亦不否認此部分油品確係由裕發公司供應(見本院25卷第71、72頁)。從而,被告林明忠與何吳惠珠有如附表4 編號1 至3 所示,由林明忠與頂新公司採購人員接洽買賣事宜後,將何吳惠珠所調製之油品委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再由林明忠持禾鋐企業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頂新公司請款,嗣林明忠、何吳惠珠與張天曜再以上開方式分取交易價款之事實,堪以認定。又依本案卷內所存事證,僅有頂新公司轉售附表4 編號1 至3 所示油品與正義公司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而無禾鋐企業社開立與頂新公司之統一發票,是關於此部分之交易金額,爰參考與此3 次交易最相近之油品銷售情形即附表4 編號4 部分,以每公斤未稅單價24.7元計算,認定此3 次交易之未稅總價、含稅總價如附表4 編號1 至3 所示。 三、關於裕發公司販賣何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 (一)依照被告何吳惠珠歷次所為之陳述,其均謂正義公司經由被告林明忠向裕發公司所購得之油品,並非純豬油,而係攙混其他油類之油品(詳後述),且其所述此節,核與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裕發公司賣的油一定會混合等語(見本院4 卷第47、59頁),及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為了要控制品質,所以裕發公司的油品基本上都有調配過等語(見本院4 卷第78頁)相符,堪認屬實。從而,裕發公司如附表4 編號1 至122 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種類並非純豬油,而係有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如何攙混乙節,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104 年11月2 日審判程序中固謂:會加什麼油不一定,其中以魚油居多,也會有牛油,棕櫚油比較少,國內飼料油如果漂亮的話,也會加一點云云(見本院17卷第72頁),而證人何宏基於同次審判程序中亦證稱:成分以魚油為主,然後是牛油,再來才是國內飼料油,如果棕櫚油的價格可以的話,會調進去取代國內飼料油云云(見本院17卷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然查: 1 、對於上述事項,被告何吳惠珠於警詢中供稱:成分大部分是牛油及棕櫚油,都是從國外進口的,賣給林明忠的油品裡面並沒有任何豬油成分云云(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92頁背面、第93頁);嗣於偵訊中改稱:成分是魚油、棕櫚油、牛油及臺灣買的飼料油云云(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175 頁背面);於本院104 年1 月23日審判程序中又謂:裡面有攙豬油、棕櫚油、牛油及國內飼料油云云(見本院5 卷第39頁)。 2 、證人何宏基對於上述事項,於接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訪談時,均稱油品成分為牛油與棕櫚油之混合云云(見他2 卷第6 頁、警二卷第299 頁,前項證據雖經部分同案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然於此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嗣於本院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證述:裕發公司送到正義公司的油品來源是牛油、棕櫚油及一些國內飼料油云云(見本院4 卷第53頁背面);於本院104 年8 月28日審判程序中則證述:油品調配比例每次都不一定,裕發公司所進口的棕櫚油、牛油、魚油及向國內廠商購買的飼料油,有時候是用2 至3 種下去混合,有時也會4 種一起混合,沒有什麼油是一定要加,也沒有什麼油是一定不會加云云(見本院13卷第211 頁背面),且就其上游供應商盛發企業行之油品是否會混入,於該次審判程序中先證稱:盛發的油是另外賣給別家公司,沒有加進去,因為它品質不好,顏色、酸價都不符合規格云云,然旋又改稱:向國內地下工廠買的飼料豬油會加進去,我所稱的地下工廠就是盛發云云(見本院13卷第212 頁)。 3 、另裕發公司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出具之說明書,謂該公司於103 年2 至8 月販售與林明忠之油品為攙混牛油、棕櫚油之油品(見他2 卷第5 頁);而警方人員於103 年10月12日至裕發公司搜索時有扣得1 紙銷貨磅單傳票(見警2 卷第316 至319 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其上記載裕發公司如附表4 編號122 所銷售油品之成分為牛油及棕櫚油(見偵三卷第33頁,上述二項雖經部分同案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然於此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4 、綜上事證可知,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對於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如何攙混乙節,非但先後所述歧異、反覆不一,且與裕發公司之說明書、銷貨磅單傳票所載內容亦不完全相符,另被告何吳惠珠對於是否會攙入豬油乙事,前後所言矛盾。此外,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就渠等最後所主張會加入最多比例之魚油,卻於接受衛生主管機關人員訪談、警詢及本院先前審判程序中絲毫未予提及,而此顯屬悖於常情。足徵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就此節所為之陳述,應與事實不符,方會有上述先後說詞反覆及違背常情之狀況。 (三)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於本院104 年11月2 日審判程序,固均陳稱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所加入最多比例者為魚油云云,惟查: 1 、何育仁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正義公司沒有買過魚油,因為魚油有魚腥味,如果賣給我們的原料油裡面,混入超過50% 的魚油,正義公司一定可以發現,因為魚油的碘價與其他油品有差異,且擺一段時間味道就會跑出來等語(見本院20卷第34頁、第40頁背面);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課課長陳志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正義公司有1 份原料規格表,用以管控公司原料油脂的檢驗指標,檢驗的項目有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若是以魚油、棕櫚油、豬油各3 分之1 的比例去混油,正義公司可以檢驗出來,因為其碘價、上昇熔點均與豬油所要求的規格不同等語(見本院9 卷第69頁背面至71頁),是依正義公司人員所述,混入大量魚油之油品,並無法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 2 、專家證人即美和科技大學食品營養學系教授陳景川於本院審理中陳述:魚油與豬油的脂肪酸組成完全不一樣,且魚油有一些特殊的脂肪酸成分,如EPA 、DHA ,透過氣相層析儀的檢驗可以檢測出來,且魚油有特殊味道,這個味道不會因為加熱而消失。又食用油的商品,如果沒有辦法在架上保存半年、1 年,是沒有商品價值的,而因魚油中有很多不飽和脂肪酸,非常容易氧化,如果加到食用油脂裡面,其保存期限通常不會超過2 、3 個月,所以食用油的製造商不可能會加入魚油,魚油一般來說都是做成保健產品、健康食品,要用膠囊把它封起來等語(第36頁背面、第37、51頁),是依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述,混入大量魚油之油品,非但難以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更不可能經正義公司製作成商品而在食用油市場販售。 3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3 年9 月25日,有至正義公司抽取油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依其檢驗結果,發現正義公司編號T503油槽之豬油原油、編號 T107之豬油精煉油,其內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而該公司編號T206、T716油槽之豬油精煉油及「正義香豬油調合油」、「正義香豬油」二項食用油商品,則均有含有極微量「雞」之動物性成分,惟均未驗出含有「魚」之動物性成分,此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收據(見警2 卷第243 頁)、103 年10月1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見偵2 卷第321 至323 頁) 在卷可稽。依本案卷內證據所示,正義公司於103 年間並未有購入雞油情形(依正義公司104 年12月2 日正管字第60號函所載,亦謂該公司雖有於100 、101 年間購入雞油作為「清香油」商品之原料,但自102 年起,該公司所有商品皆未再使用雞油作為原料,見本院函覆12卷第187 、188 頁),亦未有正義公司原料豬油供應商表示有特意攙混相當比例之雞油而銷售與正義公司,然上開檢驗結果卻仍驗出正義公司油品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從而,倘若正義公司豬油供應商之油品有混入相當比例之魚油,在前述檢驗亦有鑑驗「魚」之動物性成分之狀況下(見上開檢驗報告書之檢驗項目,偵2 卷第322 、323 頁),實無可能未予驗出,更遑論係大量攙混魚油之情形。 4 、綜上,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陳稱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以魚油為主云云,顯與卷內諸多事證不相符,無從予以採認。此外,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於歷次所為之陳述中,均提及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攙混有牛油成分,且依渠2 人於本院104 年11月2 日審判程序中所述,牛油乃係攙入次多之油品,然觀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開檢驗結果,並未發現正義公司油品含有「牛」之動物性成分(見偵2 卷第321 至323 頁,該檢驗對於「牛」之動物性成分亦有進行鑑驗) ,依據前揭說明,足認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此部分所為之陳述,亦與事實不相符合,無從予以採信。 (四)何育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95年9 月1 日開始擔任正義公司總經理,從我任職正義公司總經理以來,正義公司都只有生產食用油,而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購買原料豬油,需能作為食品加工使用,用以產製各種豬油商品,且該原料豬油不能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因為正義公司的商品都有其配方,有固定比例,如果有攙混其他種類油品,配方就會不對等語(見本院3 卷第27頁、本院20卷第32頁背面、第33頁),可知,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購入原料豬油之目的,係為生產各類食用豬油商品而為販售,且有其以豬油為基礎之固定配方,始能製成具有一定內容、品質,可為其顧客接受之商品。因此,就此商業經營角度以觀,正義公司所欲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購買之油品,其種類必定為豬油,客觀上不容許攙混相當比例之其他種類油品,主觀上亦無可能知悉其供應商油品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仍予收受,否則將會影響其商品之生產、製造,有損其商業上之利益。又倘謂正義公司在收受隨意混攙各種種類、比例之油品之情形下,仍得以其機械設備、生產技術製成其所欲販售之食用豬油商品,則正義公司大可由自己或透過其關係企業如頂新公司,自行從國外進口裕發公司所稱之魚油、棕櫚油、牛油,實無須另由中間貿易商取得該等油品,徒增正義公司之生產成本,因此,並無從以正義公司設備精良、生產技術先進,推認正義公司向裕發公司購入者,係非以豬油為主之油品。 (五)從而,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就裕發公司所販賣至正義公司油品係如何攙混之陳述,並不可信,且正義公司向其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不論就主客觀層面,均不可能收受非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之油品,因此,裕發公司所販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僅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之事實,堪以認定。另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亦稱裕發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為豬油,且會經裕發公司以該公司之設備先予精製(見本院卷1 卷第45頁反面、第207 頁、見本院3 卷第77頁),雖其陳稱裕發公司會精製油品部分,卷內並無足夠證據可認確屬真實,然本院認定裕發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係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乙節,既非依據林明忠之陳述而來,因此,即令林明忠上開所述無法證明屬實,亦無礙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之定義 (一)按狹義之法律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或沿革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解釋(後五者合稱為論理解釋),及偏重於社會效果之預測與社會目的考量之社會學解釋。而典型之解釋方法,是先依文義解釋,而後再繼以論理解釋;惟論理解釋及社會學解釋,始於文義解釋,而其終也,亦不能超過其可能之文義,故如法文之文義明確,無複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僅能為文義解釋,自不待言。而文義解釋,係依照法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據以確定法律之意義;體系解釋,係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之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項款之前後關連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規範意旨;法意解釋(歷史解釋),乃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目的解釋,則係以法律規範目的,為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及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7 日生效、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均係以行為人違反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禁止規定,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惟歷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均未對「攙偽或假冒」作出定義性或解釋性之文義規定,且其法條文字並非具體明確,而此由該規定於立法過程中,曾有多名立法委員表示:「『攙偽、假冒者』,此種規定意義不明、含混其詞,且其說明為『攙偽、假冒者,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巨,故應予禁止』,此說明更是籠統,『極巨』,巨到什麼程度?應有一個標準;否則使人不知究何所指」、「攙偽、假冒非法律用語,於條文中如此規定,沒有確切的標準可循,徒增人民在適用上的疑惑,應加以詳細說明」、「攙偽、假冒之種類標準如何?其偽其假之程度如何?本法中均未加以規定」(見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3 期委員會紀錄第22、23頁),即足為佐。因此,關於上述規定所稱之「攙偽或假冒」,要有複數解釋之可能性,自有以論理解釋或社會學解釋等方法加以闡釋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以來,先後於第1 條規定:「為管理食品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是本法之立法目的,顯在「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藉以「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本法所規定禁止之行為,自以該行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若其行為與危害人體健康無涉,而僅係造成其他法益之侵害,則應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理,並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疇。因此,就目的解釋而言,自應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係以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 (三)前述立法過程中,經立法委員提出上開質疑,認原立法說明不足,主管機關乃重新研議,並補充其立法理由為:「以攙偽之味精為例,違法者之主要目的在於賺錢,因此所攙偽於味精之物質(如焦磷酸鈉、硫酸銨、尿素等),絕大多數屬於化工原料,而此等原料不但其本身對人體有害,而且含有大量危害人體健康之雜質,故極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又假冒者絕大多數為地下工廠或低水準工廠冒用大廠或國外名牌之製品。其本身條件不夠,衛生管理闕如,所使用之物品亦多為廉價不合規定之物品或化工原料,亦極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因此,為防止消費者上當而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起見,應嚴格加以取締,藉以預防災害之發生」(見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4 期委員會紀錄第2 頁),嗣後才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由此可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所以規範「攙偽、假冒」為禁止行為,乃基於「攙偽、假冒」之食品,係使用低劣之原料所製成,其內含有危害人體之成份,極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為防止消費者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故予立法明文禁止。從而,就歷史解釋以觀,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物,係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且其之所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乃係本於來源(原料)、本質上之因素,因此,若非係來源(原料)、本質上之因素致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則非本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四)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除禁止上述「攙偽」、「假冒」之行為外,另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變質或腐敗(第1 款);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第2 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3 款);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第4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第5 款);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第6 款);逾有效日期(第8 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第9 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第10款)(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7 日生效、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亦同)。觀諸前揭各款規定內容,顯均在避免可能危害人體之物品成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以免對於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且前述各款規定,就食品在產出過程中各種可能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情狀均已予以列入,再佐以「攙偽」、「假冒」二詞就文義上而言,分別有謂其本質、來源(原料)與正品有所不同之意,與其他各款規定相較,顯係在強調食品來源(原料)、本質上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從而,「攙偽、假冒」之誡命規範既與上述各款列在同項規定,就體系解釋而言,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當須是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物品。 (五)綜上各解釋方法以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之行為,應以其「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內容,未符合上述情形,則非本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至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時,固將前述「攙偽、假冒」之行為,由原本僅對「具體危險犯」科處刑罰,改為對「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均予科處刑責。然按,「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係使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危險之結果),始足當之。因其屬於構成要件事實,故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加以證明與確認,不能以某種程度的假定或抽象為已足,對具體危險之證明和判斷,法院應以行為當時之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用以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故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而「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而被禁止之態樣,重視行為本身之危險性。此種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只要認定事先預定之某種行為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不問事實上是否果發生危險,凡一有該行為,罪即成立,亦即只要證明行為存在,而危險不是想像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即可認有抽象危險,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乃立法者所擬制或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程度是立法者之判斷。抽象的危險在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是抽象危險犯中之「抽象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立法上推定之危險」。又抽象危險雖是立法上推定之危險,但對抽象危險是否存在之判斷仍有必要,即以行為本身之一般情況或一般之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判斷行為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險(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始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之危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院前揭說明,僅係在論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之行為應如何予以解釋,非指所謂「攙偽、假冒」之行為,須發生具體危險方得科予刑責,換言之,上開說明乃係在界定何種行為存有「攙偽、假冒」在立法上所被推定之危險,藉以排除不具立法上推定之危險而不應以前揭規定科處刑罰之行為(例如將外國白米混充臺灣白米販賣,若其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即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無從依同法第49條第1 項予以論罪科刑,而係應審究其有無涉犯如詐欺取財罪等其他刑責;或如食品業者單純在衛生管理或製程、倉儲、運輸之品質管制上,有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以致其食品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但因與來源(原料)、本質端之因素無涉,故亦非上述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而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為行政裁罰,並於發生具體危險時,依同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科予刑責),且如此解釋,更可合理說明何以要將「攙偽、假冒」之行為列為抽象危險犯處罰,蓋來源(原料)、本質端之因素所致生之危害,通常係結果較為嚴重且不可逆的危害(例如以斃死豬、回收油等為原料而製造食用油),故不待其結果發生,而及早從行為本身加以禁止。 (六)本件公訴意旨,就相關被告被訴詐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均以渠等販賣之油品為「飼料油」,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客體,而為主張、論述,然何謂「飼料油」?其有無法令規範上之明確定義?或在業界具有一致標準之界定?是否可用以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判斷依據?爰予論述如下: 1 、就法令規範層面而言:依據75年12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飼料之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該會乃於76年2 月19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並於79年10月19日、103 年10月30日分別公告修正。而於76年2 月19日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中,於動物性飼料下,雖列有「飼料用牛油」、「飼料用豬油」、「精製水產物肝油」,惟於79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時予以刪除,嗣於103 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時,方又於植物性飼料與動物性飼料下分別增訂「植物油脂」及「動物油脂」品目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4 月8 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按(見本院函覆2 卷第31-2頁),可知於本件檢察官認相關被告之涉案期間(即96年至103 年9 月),飼料管理法所授權之主管機關,並未將「植物油脂」或「動物油脂」列入飼料詳細品目中,則與飼料管理法相關之法令,自當未對「飼料油」有所定義。此外,依據本案卷證資料所示,亦未發現案發當時之法令,有何就「飼料油」加以定義規範之情形。因此,就案發當時之法令規範層面而言,並無從界定何謂「飼料油」。2 、就我國國家標準(CNS)而言: (1)我國國家標準係依標準法規定,循建議、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定及核定公布等6 程序而制定,其制定之目的係供廠商作為設計、製造、生產之參考;買賣雙方作為契約、交貨、驗收之準則;消費大眾作為選用產品之基準;權責機關作為執法之引用依據等情,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4 年4 月7 日經標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存卷可參(見本院函覆2 卷第38頁)。又國家標準除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外,係採自願性方式實施,標準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依案發當時之相關法令,未見將下述油脂之國家標準引為法規內容,因此,就本案而言,相關油品若符合我國食用油脂國家標準之規範,當可論認其原則上屬合法無虞之食用油,反之,若未符合我國國家標準之規範,則因其僅係自願性實施之規範,並無強制性,故無法因此即謂該油品係屬非法之食用油,先予指明。 (2)本件案發當時之CNS2421 食用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與加工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豬脂,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物0.2%m/m 以下」、「比重0.896 (40℃)~0.904 (20℃)」、「折射率 1.448 ~1.465 (ND40°C ) 」、「碘價55~72」、「酸 價1.3 mg KOH/g fat)、「皂化價192 ~203mg KOH/g fat)」、「不皂化物1%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內容量不得低於標示量,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其包裝應為罐、瓶裝或桶裝,其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見本院16卷第93至95頁);另案發當時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熬製豬脂與加工用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固態時呈白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 以下」、「夾雜物0.4%m/m 以下」、「比重0.894 (40℃)~0.906 (20℃)」、「折射率1.448 ~1.465 (ND40°C ) 」、「碘價60~75」、「酸價2.5 mg KOH/g fat )、「皂化價192 ~203mg KOH/g fat)」、「不皂化物1.2%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內容量不得低於標示量,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其包裝應為罐、瓶或桶裝,其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CNS3192 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見本院16卷第96、97頁);而案發時之CNS3400 動物油脂(飼料用)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飼料用動物油脂,本品應色澤正常,無發霉酸敗異臭現象,不得攙雜動物油脂以外之其他物質,而主要成分之水分含量不超過2 % 、總脂肪酸含量不低於90% 、游離脂肪酸之含量不超過20% (即酸價不超過40)、不皂化物之含量不超過5%、不溶物之含量不超過1%、過氧化價不超過10,並應符合本國有關家畜衛生法令之規定,如添加抗氧化劑作為保存劑時,應使用我國「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允許使用之品目,且應標明其名稱及含量,其包裝應以牢固、防潮之容器包裝,並於其包裝上標明製造或販賣者名稱及地址、品名、商標、淨重、成分、使用主要原料名稱、用途、使用方法、製造日期,惟輸入品若以貨櫃船艙、油罐車裝載而無法標示者,應隨車攜帶必要文件,足以標示品名等上述內容(見本院5 卷第137 頁)。 (3)上述CNS2421 食用豬脂、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之國家標準,係就食用豬油之「成品」為規範乙節,業據證人林穎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核與專家證人即食品工業研究所產品及製程研發中心主任、資深研究員朱燕華於另案審理中所為陳述內容相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下稱彰化頂新案】審5 卷第22頁背面、第23頁),自堪認定。至專家證人陳景川於本院審理中雖陳述:CNS 所稱的豬脂是原料油,是沒有精製前的標準(見本院18卷第30、55頁),而謂上述國家標準係就原料豬油而為規範,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卻又稱:政府對原料的標準不是很嚴謹,很少管到原料端。如果說酸價超過2.5 (即前述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所要求之酸價規格)以上,就不能當作豬油原料的話,這樣就沒有豬油可以買了(見本院18卷第54頁),前後所述容有扞格,則其對國家標準之理解是否全然正確?已非無疑。又觀諸上述CNS2421 食用豬脂、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之規範內容,均有「內容量不得低於標示量」、「包裝應為罐、瓶或桶裝」、「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等規範內容,而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並載明其適用範圍為豬脂「製品」,另CNS2421 食用豬脂亦提及其適用範圍有加工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豬脂),足證該2 項國家標準均係就食用豬油之「成品」為規範無訛。準此,在本件相關油品均係原料油而非豬油成品之情形下,相關油品若符合上述CNS2421 食用豬脂、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之國家標準,固可論認其應屬合法無虞之食品原料油,但若未能符合,則不可因此即謂該油品係屬非法之食品原料油。 (4)比較上述CNS2421 食用豬脂、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 CNS3400 動物油脂(飼料用)等國家標準,係就其規範對象之適用範圍、品質、衛生要求等項目,制定其最低標準為何,然就食用豬脂與飼料用動物油脂有何本質上之區別、超過飼料用動物油脂最低標準之油脂有無作為食用油脂之可能,則無法從其規範內容予以明確釐清,且縱可依其規範內容大略界定食用豬脂與飼料用動物油脂之範疇,然如前所述,CNS2421 食用豬脂、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之國家標準,均係就豬油成品而為規範,亦與本案具體情狀不同,因此,尚難藉前揭國家標準之規範內容,清楚區分「飼料油」與食用油原料油品之差別。 3 、行政機關之認定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 月6 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有關「食品」之定義:「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爰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等相關衛生安全規定,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包括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均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轄範疇。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之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或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見本院函覆1 卷第21頁),固謂「飼料油」不得作為食品及食品原料,然該函又稱:飼料用油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飼料油之定義,建請另洽該會詢問。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未能對「飼料油」加以定義,無法界定何謂「飼料油」;又其既未能指出「飼料油」究何所指,卻又逕謂「飼料油」不得作為食品及食品原料,實屬速斷而無所據,自難以其此部分意見作為判斷本案相關油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依據。 (2)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4 月8 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有關油脂是否屬飼料用油脂之界定,依飼料管理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悉該油脂將用於「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及客觀上是否已進入「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之供應鏈,作為認定「飼料油」基礎(見本院函覆2 卷第31-2頁)。然上開函文對於「飼料油」之定義,就主管機關對於飼料管理之角度而言,固無疑義,然對於「飼料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判斷,則無從予以釐清,蓋上述函文係以油品用途、功能性之角度予以定義「飼料油」,然就「飼料油」與食用油、食用油原料之區別為何?二者間是否存有本質上之差異?「飼料油」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均未予論述,自不宜以之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依據。 4 、本案相關油品業者及被告之意見 (1)證人即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關於飼料油與食用油的區別,我認為有2 種方式,第1 種是從原料來源區分,依照中國大陸的規範,含有淋巴的脂肪或頭、蹄、內臟等部位熬製出來的,不能用在食用油,但在臺灣食用油法規卻沒有這樣的限制;另外一種是從製程端規範,例如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雖然基本上是可以食用的,但擔心在長途運輸過程中產生品質變化,故不建議立刻食用,需要經過精煉後方可供人食用,所以就製程的角度來看,只是用來區分可否立即食用(見本院3 卷第214 頁);證人即為鑫好公司熬製豬油之業者林金晃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以以內臟炸出來的油是飼料油,以中板油炸出來的才是食用油(見本院7 卷第41頁);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飼料豬油與食用豬油最大的區別,是看用什麼部位下去炸,用豬骨、內臟、淋巴所熬製出來的就是飼料用油(見本院4 卷第56頁背面)。 (2)證人張天曜(正義公司曾經重整,其於正義公司重整前,曾擔任正義公司總經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飼料豬油與食用豬油的區別,我認為主要是看脂肪酸的組成成分,如果有攙油的話會變質,有時候油放太久會酸敗或過熟、變黃,會無法脫色,難以作成食用豬油,至於熬製的部位,只要新鮮的話應該都可以,但最好用中背製油,不要用內臟、淋巴製油(見本院4 卷第101 頁背面、第102 頁)。(3)證人邱飛龍於另案(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66 號乙案,下稱嘉義久豐案)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久豐公司所攙雜的牛油、魚油及棕櫚油,在性質上並不是不能當作食用油,只是法律上要求的食用油需要經過認證,而這些油並沒有經過認證,所以可歸類為非供食用的飼料油,但這些油只要精製過後,就不會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沒有合法工廠登記證製作出來的就是飼料油(見本院2 卷第82頁、本院6 卷第30頁)。 (4)證人即越南大幸福公司(即Dai Hanh Phuc Co .LTD ,下稱越南大幸福公司)人員楊振益於另案偵訊中證述:「(食用油跟非食用油酸價界定為何?)酸價在3 以下,在越南是可以做食用的」(見偵2 卷第305 頁)。 (5)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法律上沒有飼料用豬油這個名稱,永成公司是全面做飼料用,我不知道飼料用豬油與供人食用的豬油如何區別(見本院6 卷第63頁)。 (6)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比較便宜的是飼料油,至於飼料豬油及食用豬油在品質、規格上有何區別,我並不清楚(見本院7卷第88頁)。 (7)證人即欣祐公司司機陳俊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油進來還沒有精製處理過的是飼料用的,如果精製過,就是食用級的(見本院10卷第143 、153 頁);證人鍾文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有精製過就可以食用,沒有精製過的就是飼料油(見本院14卷第136 頁反面)。 (8)被告何育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不知道食用油與飼料油間的區別,只是從名稱看起來,飼料油是不適合食用的(見本院22卷第91頁背面);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我只知道飼料油與正義公司要買的原料豬油可能在用途有不同,但本質上的差別我不瞭解(見本院22卷第96頁);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飼料油的酸價在5 以上,食用油的酸價在2 以下,如果酸價在這中間的話,就看買方能不能接受(見本院22卷第100 頁);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我不瞭解食用油與飼料油的區別,我是做飼料的而已(見本院22卷第105頁)。 (9)觀諸前揭被告及證人陳述內容,有相當之人根本不清楚「飼料油」與食用油之區別,而認為有所區別者,各自之區別標準亦各有不同,足見業界對於「飼料油」之本質,亦無一般通認之界定標準。 5 、對於「飼料油」之定義,本件公訴意旨固謂:現行法令對於「飼料油」並無明確之定義,故應參照飼料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函示,作為界定之標準。之所以如此界定飼料油,主要係因為食用油無論在熬製油脂之原料來源部位、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包裝、貯存及運輸之過程,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而飼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對於飼料油之製造、加工、包裝、貯存及運輸,則無如此嚴格之規範。因此,一旦行為人主觀上認知該油脂將做為飼料使用,且客觀上已進入飼料之供應鏈,該油脂即已無法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對於食用油製造、貯存及運輸程之嚴格要求,縱令該油脂經過精煉後之各種檢驗數據合乎食用油之檢驗標準,仍不得供為食用(見本院25卷第72頁)。然查: (1)某油品可否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原料、是否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物品,按理當依該油品客觀上之內容、品質、狀態而為判斷,不應因其製造、加工、調配、販售者之主觀想法而有區別,是公訴意旨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狀況作為油品是否為「飼料油」之判斷標準,並無助於以該「飼料油」之定義而判認相關油品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2)食用油脂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所規定之經公告指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之食品,故未領有食品製造工廠登記證者,亦得予以製造、加工,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函覆2 卷第31至31-1頁)、 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函覆11卷第62、63頁)存卷可參。因此,食用油脂業與飼料業並非不可兼營之行業,於此情形下,就油脂之製造、加工而言,已難界定相關油品係進入飼料供應鏈或食品供應鏈?更遑論油品貿易商,其本身不涉及製造、加工,而僅有販入售出之商業行為,且其本身對於油品之貯存及運輸,亦可能全然不予涉入,完全委由油品產出者、買受者或專門運輸業者代行其事,則就油品貿易商而言,更加難以區分是否進入飼料供應鏈。 (3)飼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對於飼料之規範,固不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嚴格,然其僅係對於飼料管理之最低要求,是合於飼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範之業者,其在製造、加工、包裝、貯存及運輸等程序上,亦可能合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要求,難認二者間有非黑即白之區別。況且,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存有諸多態樣,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倘依公訴意旨上開對「飼料油」之定義,再據以論認「飼料油」即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客體,則將出現相同違失行為而異其處罰之結果(舉例言之,就某內容、品質全然相同之油品,「食品業者」、「飼料業者」均以未保持清潔衛生之車輛予以運輸販賣,在未生具體危險之狀況下,前者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為行政裁罰,後者卻因該油品成為「攙偽、假冒」之客體,而須依同法第49條第1 項科予刑責),如此實有未當,亦無從凸顯何以「攙偽、假冒」之行為須在未發生具體危險之情形下即科予刑責。 (4)從而,本件公訴意旨對於「飼料油」之定義,並無從用以界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6 、綜上,「飼料油」此一用語,並無從表彰油品本身之內容、品質、特性,且本案相關人對於其定義、解讀各有不同,倘單純以之作為本案論斷依據,實不免發生語意不詳、雞同鴨講之謬誤。因此,本案尚難以「飼料油」乙詞,精確界定油品可否供人食用、是否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客體,而仍應依卷內其他相關事證就上述事項予以判斷、認定,特此指明。 五、本件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對正義公司而言,已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一)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購買原料豬油,是要作為食品加工使用,業據何育仁證述如前。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此為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所明定(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同),因此,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自應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先予指明。本件裕發公司負責調配油品之人員,無論係被告何吳惠珠或證人何宏基,均依公訴意旨,陳稱裕發公司販賣與被告林明忠者為飼料用油(見本院4 卷第46頁、第53頁背面、本院5 卷第39、40頁、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37頁)。又所謂飼料用油,雖因實際上並無明確定義,故不宜以之作為是否符合「攙偽、假冒」之判斷依據,要如前述,然公訴意旨既謂「飼料油」乃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符合上述「攙偽、假冒」之情形,且被告何吳惠珠或證人何宏基於本案偵審過程中,亦未曾否定公訴意旨上開認定,並坦認裕發公司之油品為「飼料油」,顯然渠2 人亦自認裕發公司之油品係不可供人食用。再者,本案遭查獲時,國內諸多食用油品大廠,先後經主管機關或檢警調單位認其油品涉及不法,引發食安風暴,自查獲迄至偵、審過程,屢經媒體報導而甚受矚目,社會輿論對於牽涉之油商亦多所撻伐,相關涉案人員所承受之壓力、擔心遭受刑責及被害人民事求償之心理,實屬不言可喻。而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在此情狀下,仍陳稱裕發公司所販賣與被告林明忠者,係公訴意旨所稱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僅以裕發公司人員無主觀犯意置辯,然於此同時,卻又對渠等所稱之飼料用油係如何攙混而成乙節為不實之陳述,業經本院析論如前。按諸常理,若非裕發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其內容、品質較渠等所稱之飼料用油更為低劣、不堪,而已達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實不致於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為前揭主張,而不願據實告知其實際供應正義公司之油品為何。再佐以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裕發公司會以現金收購無進項憑證之劣質豬油(見本院卷1 卷第45頁反面、第207 頁、本院3 卷第77頁),而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亦均坦認裕發公司會以現金購入無進項憑證之油品(見本院4 卷第45頁背面、本院17卷第102 頁背面、第133 頁),則在裕發公司油品來源不明、無從查證判認其是否無害於人體健康,且該無法查證之結果,係源自裕發公司本身之不正行為,並非客觀上難以查證之狀況下,益徵裕發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因此,本件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要件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購買原料豬油,是要加工製成食用豬油商品,且因正義公司相關食用豬油商品均有其固定配方,故正義公司僅欲購入純豬油,而不欲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已據何育仁證述如前;此外,何育仁另證稱:正義公司所要購入的原料豬油,需符合公司所訂定之檢驗標準及國內相關衛生法規的要求等語(見本院20卷第33頁)。而本件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有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且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禁止規定,均如前述,顯屬正義公司所不欲購買之原料豬油,則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將上述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使正義公司誤為收受並給付價款,自已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六、被告林明忠雖執前詞辯稱其無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然查: (一)關於被告林明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係屬正義公司所不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乙節 1 、依據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老闆娘何太太(指何吳惠珠)跟我說她每個月有4 、50噸比較劣質的豬油可以加工製造(見本院卷1 卷第45頁反面);裕發公司跟我說,他們的油都是以現金買賣一些比較便宜的油進來,再用他們的設備來精煉除掉雜質(見本院1 卷第207 頁);何吳惠珠於98年間有跟我說過,屏東有10幾家熬油工廠都沒有熬油的合格執照,裕發公司是跟他們收油,都用現金購買,沒有進項憑證(即發票),這些油是一些酸價、水份比較高、顏色比較深、比較不好的豬油,他們買來之後,用他們設備去精煉,再交給正義公司(見本院3 卷第77頁)等語,足見被告林明忠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低劣。 2 、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固供稱其於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之初,即有向正義公司當時負責採購業務之證人吳明正陳明此事(見本院3 卷第79、88、98頁、本院13卷第190 頁),另謂其於胡金忞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而要求至供應商訪廠時,亦有提及裕發公司為正義公司原料豬油之供應商,並向胡金忞表示裕發公司不願接受訪廠,之後胡金忞就沒再講要到裕發公司訪廠的事情云云(見本院3 卷第80、99頁),然查: (1)被告林明忠所言上情,非但與吳明正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我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期間,林明忠並沒有跟我提過裕發公司,也沒有說過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的油品來源是裕發公司等語(見本院4 卷第97頁),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3 年9 月間,我請林明忠提供傑樂公司的出貨證明,但拿到的傑樂公司出貨單據,是出貨給久豐公司,我請林明忠說明,林明忠才說傑樂公司的油品是經由久豐公司賣給正義公司,之後我比對久豐公司開給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出貨單據的數量,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供貨給正義公司的數量有差距,我再針對差距量請林明忠說明,經我一再追問之後,林明忠才說裕發公司也有交貨給正義公司,於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裕發公司有供貨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3 卷第56頁背面、第60頁背面、第63、72頁),均有不符,且與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明忠沒有說過正義公司要來裕發公司訪廠等語(見本院4 卷第53頁、第76頁背面、本院5 卷第49頁),亦有出入,甚而與其自己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正義公司人員一開始沒有問,所以是事後才知道禾鋐、泳宸、治富並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等語(見本院20卷第47頁背面、第48頁勘驗筆錄),存有自相矛盾之情,已徵被告林明忠所言並非屬實。 (2)裕發公司係於98年5 月間開始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即附表4 編號1 所示之交易),而當時正值頂新公司代正義公司進行採購期間,係由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負責與被告林明忠接洽採購事宜,業如前述,準此,被告林明忠倘自始即陳明裕發公司將成為油品供應商乙事,按理亦係向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說明此事,豈會如其所述,係向時任正義公司採購之吳明正告知此事?則由此情以觀,益徵被告林明忠此部分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3)裕發公司自102 年7 月24日起(即附表4 編號93所示之交易),雖開始以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且該油罐車上有標示裕發公司字樣,此有該油罐車之相片在卷足按(見警2 卷第236 頁)。然於此之前,裕發公司並非以自己公司之油罐車運送油品至正義公司,業已論認如前;另依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並無何積極事證足認正義公司人員有注意到上開車牌號碼000 -00 號油罐車係屬裕發公司所有之車輛,再衡以油品供應商可能找尋運輸公司代為運送油品,或委請同業支援或調度油罐車運送油品之商業交易狀況,縱令正義公司人員見到上開油罐車標示有裕發公司字樣,亦不必然會因此查知裕發公司已成為正義公司之油品供應商,而此由正義公司生產部兼研發部經理林穎聖,於102 年12月27日寄發予頂新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中,提及正義公司當時之國內豬油供應商僅有「永成」及「中橡」(即傑樂公司)2 家公司,而未提及裕發公司乙情(見本院9 卷第89頁背面、第90頁證人林穎聖之證述,及彰化頂新案A4卷第118 頁之上述電子郵件),即足為佐。從而,尚難以裕發公司自102 年7 月24日起有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乙情,為何有利於被告林明忠之認定。 (4)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林明忠迄於103 年9 月之前,均未告知正義公司人員其部分油品來源係裕發公司。又被告林明忠於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過程中,始終未讓正義公司人員與裕發公司人員有所接觸(與後述久豐公司不同),且依胡金忞上開證述,被告林明忠迄至103 年9 月間,仍試圖隱瞞裕發公司為其油品來源,係經胡金忞追問後,被告林明忠方向胡金忞陳明其油品來源除久豐公司外,尚有裕發公司,由上述諸情以觀,堪認被告林明忠於103 年9 月之前,未告知正義公司人員其有部分油品來源為裕發公司乙事,乃係刻意隱瞞正義公司之結果。而被告林明忠既刻意隱瞞裕發公司之存在,再佐以前述其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低劣乙情,更徵被告林明忠早已知悉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未合於正義公司之要求,是被告林明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係屬正義公司所不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云云,乃屬卸飾己責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3 、正義公司對供應商所販售之原料豬油,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並會於入廠時逐一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另會以氣相層析儀檢驗脂肪酸組成(103 年8 月前為抽驗,自103 年8 月起則為逐批檢驗)之事實,固據何育仁(見本院3 卷第34頁背面、第39頁背面)、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人員許肇銘(見本院9 卷第55頁背面、第56頁)、證人陳志超(見本院9 卷第71至73頁)、林穎聖(見本院9 卷第86、91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正義公司之原料規格表(見本院6 卷第114 頁)、部分脂肪酸檢驗圖譜(見本院8 卷第96至129 頁)及購買原料豬油所留存之訂購單(見他3 卷至他9 卷,其上之檢驗註記欄載有檢驗數值)在卷可稽,而附表4 所示之油品,亦均經正義公司檢驗後予以收受。然檢驗科技並非萬能,不論係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或脂肪酸組成等項目進行檢驗,均不能完全排除購入之原料豬油有遭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情形,亦無法驗出該等原料豬油是以豬隻之何部位熬製而成、豬隻是否為病死豬、是否為回收豬油之事實,分別據證人陳志超(見本院9 卷第70頁背面至第73頁、第81頁)、林穎聖(見本院9 卷第84至86頁、第101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函覆11卷第62、63頁),而專家證人陳景川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碘價是油脂種類的指標之一,但它數值是一個範圍,就豬油而言,不同的豬、不同的來源、飼料不一樣,檢測出來的碘價也就會不一樣,而用檢驗碘價的方式來判斷某種油品是否為豬油,在不被攙假的狀況下,大約是可以,但不敢說是百分之百,至於用來判別是否有被攙入其他油品,則只有粗略的效果,作用很小。又油品的脂肪酸組成,並不是固定的某個數字,而是一個範圍,所以用氣相層析儀對油品進行圖譜判定,僅能判斷該油品可能是哪一種油品,而不能說一定是那一種油,所以豬油中如果有攙入其他油品,能否以檢驗脂肪酸組成的方式發現,要看攙入的數量是多是少,如果攙入後還是落在豬油脂肪酸組成的範圍內,那就驗不出來,所以用氣相層析儀對油品作脂肪酸檢驗,雖可以辨別大量的添加,但少量的添加就辨別不出來。檢驗只是一種把關的工具而已,重要的是源頭管理,用檢驗的方式,根本沒有辦法辨別熬製豬油的豬是病死豬或健康豬,也沒辦法判斷是否為回收豬油、是用豬的什麼部分熬製成豬油等語(見本院18卷第23頁背面、第26頁、第27頁背面、第28頁背面、第33、38、44頁、第52頁背面),自堪予以認定。從而,裕發公司販賣如附表4 所示油品,雖均經正義公司檢驗後予以收受,然並無法以此即謂該等油品並未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品,亦無法以此論謂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進而無從以之為何有利於被告林明忠之認定(就本案其他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部分,亦均同此一結論,以下不另贅述)。 (二)關於被告林明忠辯稱其僅係仲介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其自己並未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部分。裕發公司銷售油品至正義公司,係由被告林明忠允諾給與證人張天曜發票金額6.5%之款項,而獲得張天曜之授權,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名義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之事實,業如前述,由此已足證被告林明忠係自居於賣方一員之地位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買賣交易。再者,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裕發公司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的過程中,雙方人員從未接觸過,都是由我去談,而我並沒有跟裕發公司談仲介費用,是裕發公司給我一個價格,我去跟正義公司談,中間的差價扣掉要給張天曜的款項後,剩下的就是我的利潤,所以我的利潤並不是固定的比例,雙方價差如果愈大,我的利潤就越高等語(見本院3 卷第96至97頁)。而被告林明忠之利潤,既係來自裕發公司所欲獲取款項與正義公司購買金額之差額,並非裕發公司或正義公司所允諾給與之報酬,且正義公司人員於買賣過程中,始終不知悉裕發公司之存在,業如前述,則被告林明忠在此等油品交易過程之地位,顯非單純居間介紹、促成雙方完成交易,實係居於賣方地位無訛,是被告林明忠辯稱其僅係仲介,並未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無從予以採認。 (三)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正義公司是食品大廠,要買的是豬油,且需可供人食用,在跟我採購時,正義公司就有告訴我該公司的驗貨標準及食用油的規格等語(見本院3 卷第76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足見被告林明忠知悉正義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作為該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並不欲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及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而其卻在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低劣,非屬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之狀況下,卻仍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交易事宜,允諾供應符合正義公司要求之油品,致正義公司採購人員陷於錯誤而進行採購,再與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共同將裕發公司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則其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甚明。 七、被告何吳惠珠雖執前詞辯稱其無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然查: (一)關於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自102 年年中之後,即未再參與裕發公司業務部分 1 、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105 年1 月4 日之審判程序中供稱:我將裕發公司業務交給何宏基及莊玉萍處理後,他們還是會跟我報告公司的業務狀況,業務上的決定也會參考我的意見,跟我商量,而就裕發公司賣油給林明忠的部分,我有吩咐說要按以前的模式來做等語(見本院22卷第106 頁),而自承其於102 年年中之後,雖將裕發公司業務交由證人何宏基及莊玉萍主導,然就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乙事仍有參與。至其嗣後雖又改稱自裕發公司開始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後,即全然未參與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之事務(見本院22卷第199 頁),然依其先後說詞反覆之情狀,其所為上開辯解是否可信?已甚有所疑。 2 、證人何宏基於本院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證述:我母親現在(指作證時)偶爾還是會參與裕發公司的事務等語(見本院4 卷第58頁背面);證人莊玉萍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何吳惠珠於裕發公司開始以802-VH號油罐車載運油品到正義公司時,就比較沒有積極參與公司營運,但完全不讓她參與,她會有失落感,所以她還是會經常到公司來,且林明忠打電話到裕發公司時,還是會習慣性的要找何吳惠珠等語(見本院4 卷第64頁、第78頁背面),均證稱被告何吳惠珠仍會不時參與裕發公司業務之經營,證人莊玉萍更明確指稱林明忠仍習慣與被告何吳惠珠聯繫油品買賣事宜,益徵被告何吳惠珠前揭不利於己之陳述,應屬真實。 3 、此外,被告林明忠在本案偵辦過程中,雖已時至103 年9 、10月,距102 年年中已逾1 年,卻仍陳稱:裕發公司的何太太會打電話給我,說公司有貨了,就安排正義公司那邊進貨(見偵3 卷第13頁);每次都是裕發公司66歲的何太太聯絡我,說這個月有多少油,我再聯絡正義公司的採購確認進貨的時間,再由裕發公司人員直接將油品送至正義公司(見偵3 卷第41頁,此部分雖為警詢中之陳述,但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均謂係由被告何吳惠珠與其聯繫油品出貨事宜,並未敘及證人何宏基有與其聯絡,而此與證人莊玉萍指稱林明忠習慣與被告何吳惠珠聯繫油品買賣事宜乙情相符,足證被告林明忠、證人莊玉萍所述此節應屬事實。 4 、綜上,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其自102 年年中、裕發公司開始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之後,仍有參與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相關事務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關於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係將裕發公司油品販售與林明忠,不知悉裕發公司油品被賣到正義公司部分 1 、裕發公司自102 年7 月24日起(即附表4 編號93所示之交易),即自行以該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而被告何吳惠珠於此之後,仍有參與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之相關事務等情,均如前述,衡諸常情,被告何吳惠珠實不可能不知悉自己公司油罐車將油品載運至何處交付,而此由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開始用公司自己的車子載油之後,我約略知道裕發公司將油品載到正義公司這件事(見本院22卷第198 頁),即足為佐,是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為之答辯,就附表4 編號93至122 所示交易部分,顯屬無可採認。 2 、依據被告林明忠所述,被告何吳惠珠係因知悉林明忠有販賣日本豬油與正義公司,而久豐公司亦係透過林明忠販賣原料豬油與正義公司,而主動委請林明忠接洽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事(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65頁背面、本院1 卷第45頁背面),準此,被告何吳惠珠乃係事先即知悉要銷售裕發公司油品至正義公司乙事,故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油品被賣到正義公司云云,顯與林明忠之陳述不相符合,則被告何吳惠珠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3 、於裕發公司自行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前,固係由運輸業者即證人鍾文吉、林義智駕車將裕發公司油品運送至正義公司,而證人鍾文吉、林義智究係受林明忠或裕發公司委託而運送油品至正義公司,並為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見本院5 卷第39頁背面、本院13卷第208 、214 頁)與被告林明忠(見本院3 卷第75頁)所相互爭執,另證人鍾文吉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是林明忠委託我把油品從裕發公司載到正義公司,我到裕發公司時,會說我要載「阿扁」(為林明忠之綽號)的油,到正義公司時,我就依林明忠事先的交代,說要交禾鋐或泳宸的豬油,交完油後,正義公司會給我磅單,我會留著跟林明忠對帳。載油的過程中,我不會跟裕發公司的人說油要載去哪裡(見本院14卷第118 至121 頁)。惟查: (1)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知道林明忠是向他的買家收到貨款之後,再交錢給我等語(見本院5 卷第48頁),足證被告何吳惠珠知悉林明忠並非裕發公司油品之實際付款買家,而需先向他人收款後方能交付油品買賣價金。而此一交易方式,在林明忠並非實際收貨人、且未見林明忠有提供任何書面紀錄或付款擔保之狀況下,該實際付款買家之身分為何,事涉裕發公司能否順利取得油品交易貨款、交易過程所需承擔風險為何等重要事項,衡情自會加以瞭解,實不至於毫無所悉;反係在被告何吳惠珠已知悉實際收貨付款之買家為有相當經濟規模之正義公司、所受無法取得貨款之風險相對較低之情形下,其方會放心以此方式進行交易,是由此情以觀,已徵被告何吳惠珠應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要銷售至正義公司乙事。 (2)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證述:我從裕發公司載油去正義公司的時候,是裕發公司的老闆娘(經指認為被告何吳惠珠)跟我說要在哪個油槽抽油,抽完油之後,裕發公司的老闆娘叫我跟正義公司說是泳宸要交貨的,所以去到正義公司的時候,正義公司就在磅單上寫「泳宸」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89頁)。是依證人林義智上開證詞,被告何吳惠珠於裕發公司自行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前,業已知悉裕發公司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販售乙事,並指示證人林義智要向正義公司人員陳明供應商為泳宸企業行,而足佐認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辯應非事實。至證人林義智於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詞,改口證稱:我從裕發公司載油去正義公司的次數僅有1 次,時間是於103 年間,當時是我老闆鍾文吉跟我說泳宸向他叫車,要我跟正義公司說供應商為泳宸的也是鍾文吉,並不是裕發公司的老闆娘云云(見本院14卷第96頁背面、第97頁、第103 頁背面)。然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所為上開證述,係明確指認被告何吳惠珠交代其向正義公司陳稱油品供應商為泳宸企業行,並無語焉不詳或陳述內容過為空泛之情形,若非親身經歷或刻意捏造,實不至為該等證述內容,而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資料,並無任何事證顯示證人林義智有故為虛偽陳述而誣指被告何吳惠珠之動機,已徵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詞應有其信憑性;再者,證人林義智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經被告何吳惠珠、裕發公司之辯護人提示內容有誤載情形之追加起訴書(即就附表4 編號54所示交易之開立發票日期,誤載為103 年3 月25日,嗣經公訴檢察官予以更正為100 年3 月25日,見本院21卷第222 頁)而予詰問,卻仍證稱:「(泳宸企業行在102 年載運的最後一趟是102 年6 月,銷售金額為56萬7384元,重量20120 公斤,用801-XW載運,從102 年7 月之後就改由裕發公司自有車輛802-VH載運,並沒有你剛所講的103 年,反而是禾鋐企業社最後一趟是在103 年3 月25日,用801-XW載運,上一趟是100 年3 月23日,治富企業行在103 年更沒有使用801-XW載運,治富企業行最後一趟是101 年4 月27日,你剛所講的泳宸企業行並沒有在103 年有過車趟,反而只有禾鋐企業社有過一趟,究竟是禾鋐或泳宸,是否當時記錯?)我從裕發載到正義公司的只有103 年那一趟」、「(那一趟到底是用泳宸或禾鋐載運,你認為你當時講泳宸是記錯了嗎?)有可能,因為時間太久了」(見本院14卷第97頁背面),然依正義公司所提出之散裝管制表記載(見本院8 卷第326 、328 頁),證人林義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之正確日期為102 年6 月6 日及同年月14日(其上均有證人林義智之簽名,此為其所不否認,見本院14卷第101 頁),並非103 年,且該2 次交易之供應商均係泳宸企業行(即附表4 編號91、92所示之交易),亦非禾鋐企業社,足見證人林義智於本院作證時,要有刻意迴護被告何吳惠珠之情,方會依據前揭誤載之內容而為上開證述,因此,證人林義智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詞,並無可採,而應以其偵訊中之證述較為可採。 (3)於裕發公司自行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前,裕發公司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已超過4 年,次數多達92次(即附表4 編號1 至92所示交易);又證人鍾文吉除自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外,並會自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廣濟油脂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業據證人鍾文吉證述在卷(見本院14卷第129 頁背面、第130 頁),且證人鍾文吉於98年3 月、100 年9 月至11月、101 年8 月至102 年2 月、102 年6 月,均有販賣油品與裕發公司,次數約20次,且每次交易金額約在20至40餘萬元間,此據證人莊玉萍、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17卷第111 、137 頁),並有證人鍾文吉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存卷可證(見本院函覆11卷第25至53頁),足見證人鍾文吉與裕發公司往來密切。準此,若被告何吳惠珠一開始並不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係銷售至正義公司,不論係因好奇心驅使或為瞭解交易全貌,衡情均會向與裕發公司往來密切之證人鍾文吉探詢該公司長時間來之油品流向為何。況且,被告何吳惠珠與證人莊玉萍均稱曾與林明忠發生磅差爭議(詳後述),在此狀況下,被告何吳惠珠更應會向證人鍾文吉瞭解油品去向、確認磅差爭議如何產生,方符常理。反係於被告何吳惠珠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係販賣至正義公司,且此事亦為證人鍾文吉所知悉之情形下,其方會始終未曾向裕發公司人員提及油品去向。因此,尚無從以證人鍾文吉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詞,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之認定。 (4)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因為林明忠說要按照他自己的重量計算,所以我就沒有給他裕發公司的銷貨磅單,但林明忠沒有拿任何單據來證明重量為何,他說他磅出來重量多少,我就依照那個重量計算等語(見本院5 卷第40頁),而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因為林明忠說重量以正義公司的為準,所以銷貨磅單不用給他,但因為鍾文吉是外車司機,擔心會有爭議,所以有請他簽名,再把銷貨磅單留著等語(見本院13卷第215 頁背面),另證人鍾文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到裕發公司載油品至正義公司時,裕發公司會列印1 張磅單給我簽名,並讓我看重量,再把磅單收回去,而我會把重量記下來,去到正義公司交貨後,我會把正義公司磅得之重量跟裕發公司的人講,確認有無誤差,如果有誤差的話,是以正義公司的數字為準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191 頁、本院14卷第120 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第135 、136 頁)。可知被告何吳惠珠曾與林明忠發生磅差爭議,且該爭議係於證人鍾文吉為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期間即已存在,而經協議結果,概以正義公司磅秤所得之重量為依據。準此,若非被告何吳惠珠早已知悉正義公司為裕發公司油品之收受對象,何以會有「以正義公司的為準」此一結論產生?是由此情以觀,足證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公司油品被賣到正義公司云云,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信,被告何吳惠珠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販賣至正義公司之事實,堪以認定。 4 、被告何吳惠珠既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販賣至正義公司,足徵林明忠陳稱本件係被告何吳惠珠主動委請其接洽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乙節,應屬可採。準此,裕發公司銷售如附表4 所示之油品,其交易對象顯非被告林明忠,而應係正義公司。至被告林明忠於該等油品交易過程中所可獲得之利潤,雖係來自裕發公司所欲獲取款項與正義公司購買金額之差額,業如前述,然裕發公司既非以林明忠為買家,故此部分僅係被告林明忠在此共同販賣油品過程中,其可獲取者係依其與正義公司交涉結果之不特定利潤,而裕發公司則係依其每次言明之價格獲取固定利潤,無礙於被告林明忠與裕發公司係共同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此一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關於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部分 1 、正義公司為國內第一之食用豬油大廠乙情,業據何育仁、林明忠、許書豪、潘士銘、吳明正、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一致證述在卷(見本院3 卷34頁、第79頁背面、本院5 卷第51頁背面、第68頁、第88頁背面、本院7 卷第61頁),再佐以被告何吳惠珠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知道正義公司是食品公司等語(見本院5 卷第37頁),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我知道正義公司有食用豬油,知道它是食品公司等語(見本院4 卷第52頁背面、第58頁),而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更明確證述:正義公司是食品大廠,要買的是可供人食用的豬油,我知道這件事,也有把正義公司的購油規格跟裕發公司的人說等語(見本院3 卷第76頁背面至79頁),足見被告何吳惠珠應知悉正義公司購買油品之目的,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2 、被告何吳惠珠雖另辯稱:正義公司同時也是飼料公司,但我不知道他是做什麼品牌的飼料,曾聽客人說是「大鼎」飼料云云(見本院5 卷第37頁背面、第46頁),且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印象中正義公司有販賣飼料油品,但我不知道他們的品牌云云(見本院4 卷第55頁),而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印象中正義公司是飼料工廠,我們一直以為正義公司的子公司在做飼料油,何吳惠珠說,業界有傳說在屏東的「大頂」飼料是正義公司的子公司云云(見本院4 卷第61頁背面、第76頁背面、本院13卷第216 頁背面)。然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前揭所述,與何育仁、許書豪、潘士銘、吳明正、吳容合(雖為鑫好公司負責人,但先前曾在正義公司任職)、江寬隆等人證述渠等在正義公司任職期間,正義公司從未從事飼料加工、製造、販賣之業務,亦無所謂「大鼎」(或「大頂」)牌飼料之產品乙節(見本院3 卷第33頁背面、本院5 卷第51、68、88頁、本院7 卷第61頁、第91頁背面),並不相符,且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莊玉萍亦始終未能提出渠等所謂「大鼎」(或「大頂」)牌飼料之資料以為佐證,已徵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此部分所言難以採信。再者,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所言此節倘若屬實,則正義公司若非裕發公司之重要競爭對手(指從事購入飼料油品轉賣業務而言),即係裕發公司可銷售商品之重要客戶(指從事購入飼料油品製造飼料業務而言),按理渠等應對之更為瞭解,豈會僅耳聞、以為正義公司在從事飼料業,此實與常理不符,益徵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此部分所述,乃係臨訟空言之詞,無足憑採。至正義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有包含飼料製造業(見本院1 卷第95頁),然依我國商業活動現狀,公司行號對於未實際營業之項目而仍為營業登記者,實屬常見,且觀諸正義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其亦有登記食用油脂製造業,是單從營業登記內容以觀,並無法瞭解正義公司購入油品之目的為何,換言之,並無法以之判認正義公司購入油品必係作為製造飼料使用,而非作為食用油品加工使用,更遑論正義公司係以食用豬油大廠著稱,自當會先認知其購入油品係欲用以產製食用豬油商品,因此,尚無從以正義公司營業登記之內容,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之認定。 3 、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強冠油品事件爆發後的103 年9 月間某日上午,林明忠來我們這邊,因為我們跟林明忠做生意沒有開發票,所以林明忠說他少了400 噸的發票報不出來,當時他有隱約透露說跟我們買的飼料油拿去做食用,我母親聽到之後,有指責林明忠說:「我賣你飼料油,你怎麼可以拿去做吃的」,嗣於當天傍晚,林明忠有帶邱飛龍過來,說要請邱飛龍吃下這400 噸的發票,但因邱飛龍表示無能為力而作罷云云(見本院17卷第137 頁背面、第138 、141 頁),而此與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3 年9 月我與林明忠去裕發公司的時候,好像有聽到何吳惠珠對林明忠說:「為什麼當初我給你飼料油,你要交給正義公司」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17卷第91頁),固堪予以採認。然如前所述,裕發公司自102 年7 月24日起,即以自家公司之油罐車運送油品至正義公司,在知悉正義公司為食品公司之狀況下,若被告何吳惠珠或證人何宏基本不知悉裕發公司油品是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擔心自家油品供人食用,渠等當於102 年間,即向林明忠或向正義公司人員究明,或於將油品交付正義公司之時,向正義公司人員強調裕發公司油品僅作為製造飼料使用,然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均未顯示裕發公司有前揭舉措,是由此情以觀,被告何吳惠珠在裕發公司內對林明忠陳述上開言語,自有可能係油品食安事件爆發後,其因擔心自身遭到牽連所為之不實指摘或情緒性言語,此由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明忠聽到何吳惠珠為上開陳述後,很不高興,質問何吳惠珠怎麼可以講這種話,並提到是何吳惠珠叫他拿去賣給正義公司的等語(見本院17卷第94、95頁),而謂林明忠當場即駁斥被告何吳惠珠所為陳述乙情,即足為佐。因此,尚難以證人何宏基與邱飛龍之上開陳述,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之認定。 4 、本件裕發公司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每筆交易金額動輒數十萬元,甚有上百萬元之譜,數額非低,然該公司卻不以較為安全、便捷之方式(如匯款、支票)收受價款,反係由林明忠持現金交付,由此異常之交易收款方式,亦可佐證被告何吳惠珠應係早已知悉其所販售之油品,並非從事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油品,為避免日後檢警憑藉金流之查察而獲悉其不法情事,方會以上開不易追查之方式收受價款,是由此情以觀,更證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云云,乃屬狡飾之詞,無可採信。至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因為林明忠說他是私人的,叫我不要開發票,要我算便宜一點,要給我現金云云(見本院5 卷第41頁),然被告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名義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其來源除裕發公司外,另有久豐公司,而久豐公司部分,有以匯款方式收受款項,此有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44至50頁)、治富企業行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50-2至50-13 頁)、久豐公司實際負責人邱飛龍配偶邱劉淑敏在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71至109 頁)附卷可證;另依證人張天曜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林明忠開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之發票,若有取得進項發票,則僅需給與其所開發票金額1.5%之款項(見本院4 卷第86頁背面),而久豐公司亦有開立統一發票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此有久豐公司開立與該3 家商號之統一發票在卷足按(見他2 卷第66頁背面至68頁、第82、83頁、第352 至391 頁)。由此可知,被告林明忠顯無要求裕發公司不要開立統一發票、進而表示可交付現金之動機,是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辯,要與事實不符,無從予以採信。 (四)被告何吳惠珠既知悉正義公司購入油品,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即應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法規之油品與正義公司,然其卻將裕發公司所收購之來源不明、品質低劣、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豬油販售與正義公司;且既知悉正義公司係要將裕發公司之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亦當知悉除非正義公司已事先言明,否則絕不會願意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以避免妨害其食用豬油商品之生產、製造,然被告何吳惠珠卻仍將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則其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甚明。 (五)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辯護人,雖依據證人鍾文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去裕發公司載油時,裕發公司的倉管人員會自己抽驗酸價及水分,並把結果告訴我,我再寫在單子上,之後將寫有檢驗結果的單子交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14卷第125 頁背面、第126 頁),故而以:裕發公司在出貨時只有檢驗油品之酸價及水份,並未檢驗碘價、過氧化價、熔點,倘裕發公司有意以飼料油假冒成食用豬油販售,豈會僅檢驗上開項目,如何能假冒得過?而正義公司對裕發公司之飼料油不予把關,不論油品來源為何均加以收受而未退貨,顯然早有預見,並無被假冒、詐欺等語,為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辯護。然辯護人上開關於檢驗事項之辯護意旨,須以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關於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內容物為何之主張(即大量攙混豬油以外之油品而成)係屬事實為前提,然渠2 人此部分所言並非事實,業經本院論認如前,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屬無可採認。再者,辯護人主張正義公司就裕發公司所販售之油品一概予以收受乙節,要與林明忠及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裕發公司的油品曾被正義公司退貨過等語(見本院3 卷第81頁背面、本院4 卷第46頁),並不相符,已難採認;況檢驗並非萬能,不論係進行何種檢驗,均不能完全排除購入之原料豬油有遭攙混之情形,亦無法驗出供熬製油品之豬隻是否為病死豬、油品是否為回收豬油乙節,業如前述,自難遽謂正義公司必能經由檢驗而發現裕發公司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攙混些許其他油品。此外,正義公司相關人員是否疏於把關、有無仔細查證油品來源,僅係其本身是否存有過失之責,對於被告何吳惠珠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取財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無相干,否則,遭詐欺集團以常見詐術予以詐騙之人,豈非亦得謂其疏於查證、輕忽大意、能所預見,而謂詐欺集團成員未構成犯罪?從而,尚難以前揭辯護意旨,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認定。 (六)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辯護人,固另以裕發公司遭扣獲之進出貨內帳所載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之價格,與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其他飼料廠商之價格相當、甚至稍微便宜為由,主張被告何吳惠珠並無將裕發公司油品充作食用油販售之意圖。然查,依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所言,裕發公司販售與其他飼料廠之油品,乃係以大量豬油以外之油品攙混而成(見本院17卷第75頁、第133 頁背面至第134 頁背面),與本院所認定裕發公司實際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並不相同,已難相互比附援引。再者,無論是詐欺取財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之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而就被告何吳惠珠角度以觀,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裕發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因此,亦無從以此辯護意旨,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認定。 (七)裕發公司為警搜索時所扣得之銷貨磅單傳票上,固有記載「注意: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字樣(見偵3 卷第33頁),然裕發公司所製作之銷貨磅單傳票,並未交付與正義公司人員乙情,業據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13卷第215 頁反面),則正義公司人員既無從知悉該銷貨磅單傳票之內容,自無從以其所載內容,認被告何吳惠珠並無詐欺正義公司之犯意,併此敘明。此外,證人莊玉萍雖有參與裕發公司業務,然其並未負責裕發公司油品之調配,此據其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4 卷第67頁背面),而裕發公司之油品調配,先後係由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負責乙情,亦據本院論認如前,職是,尚難認證人莊玉萍就前揭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與何吳惠珠、何宏基、林明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不認定其為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八、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本件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販賣裕發公司油品與正義公司時,並未開立任何統一發票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是依前所述,渠等應將正義公司給付款項6.5%之金額給與證人張天曜;又因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均未據實陳明渠等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來源,是依本案卷證資料,並無從得知裕發公司取得相關油品之實際成本金額為何,然依裕發公司之進/ 銷/ 存明細表所載(見本院函覆1 卷37至43頁),該公司所出售之油品中,品名代號「411 」之飼料油乃係經攙混後之油品,且於98年度至103 年度均有銷售之紀錄,而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裕發公司賣給林明忠的油品,以103 年度而言,會列在品名代號「411 」之飼料油項下等語(見本院17卷第 101 頁背面),故本院認以之作為裕發公司進貨成本之依據,應屬恰當。而該項油品於上述各年度之每公斤進貨成本分別為21.33 元、23.4元、29.55 元、27.95 元、22.11 元、22.25 元,再乘以其各年度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數量,即可得出裕發公司各年度之進貨成本。爰依上述方式,計算被告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共同犯罪所得如下(其中98年度至101 年度犯罪所得之加總887 萬1784元,即犯罪事實一(一)之犯罪所得;102 年度之犯罪所得,即犯罪事實一(二)之犯罪所得;103 年度之犯罪所得,即犯罪事實一(三)之犯罪所得)。 ┌──┬──────┬──────┬──────┬──────┐ │年度│販賣金額 │扣除給張天曜│進貨成本 │犯罪所得 │ │ │ │後之金額 │ │ │ ├──┼──────┼──────┼──────┼──────┤ │98 │531 萬5936元│497 萬0400元│438 萬4382元│58萬6018元 │ ├──┼──────┼──────┼──────┼──────┤ │99 │2050萬7177元│1917萬4210元│1712萬5992元│204 萬8218元│ ├──┼──────┼──────┼──────┼──────┤ │100 │2596萬9900元│2428萬1857元│2039萬4524元│388 萬7333元│ ├──┼──────┼──────┼──────┼──────┤ │101 │1530萬3938元│1430萬9182元│1195萬8967元│235 萬0215元│ ├──┼──────┼──────┼──────┼──────┤ │102 │556 萬0648元│519 萬9206元│432 萬6264元│87萬2642元 │ ├──┼──────┼──────┼──────┼──────┤ │103 │1523萬5759元│1424萬5435元│976 萬5970元│447 萬9465元│ └──┴──────┴──────┴──────┴──────┘ 九、綜上,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罪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而裕發公司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自亦應依法予以論科。至公訴意旨雖謂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係與何育仁、胡金忞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而為上開犯行,並共同詐騙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人,然何育仁、胡金忞2 人並未有犯罪故意,詳如後述,且向購入相關油品並交付價款者乃係正義公司,是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上開犯行所詐騙之人,應係正義公司人員,公訴意旨於此容有未合,併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二之理由 訊據被告何吳惠珠對於其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裕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事實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175 頁背面、本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37頁),並供稱裕發公司內部之會計事務係由證人莊玉萍負責(見本院17卷第71頁),而其所述上情,核與證人林明忠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65頁背面、本院3 卷第75頁)、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見本院4 卷第42頁)、證人莊玉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見偵3 卷第36頁、本院13卷第218 背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裕發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他2 卷第96頁)、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4 年8 月19日函及所附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函覆9 卷第87至98頁)在卷可稽。又裕發公司於98年至102 年間,有透過林明忠所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銷售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 至100 所示),而被告何吳惠珠迄至103 年間,仍有參與裕發公司上開銷售油品業務等事實,均如前述。綜上事證,堪認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參、認定犯罪事實三之理由 訊據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固不否認渠2 人分別在正義公司擔任前揭職務,而正義公司有於103 年間,有購入永成公司、鑫好公司、裕發公司、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原料豬油,嗣該等油品經加工、製造成為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3 所示之人等事實,然均否認有因過失而違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被告何育仁辯稱:正義公司採購原料豬油的事我比較不瞭解,所以不會太過介入,主要是由採購、品保人員依採購程序進行,供應商油品的品質是由品管負責,每一批到正義公司的原料油都會進行檢驗。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採購的部分,正義公司有去永成公司訪廠,訪廠的結果也符合正義公司的要求,所以才會決定採購,我以為永成公司所供應的豬油是該公司自己向雅勝公司購買原料熬製而成;向鑫好公司採購的部分,他當初有提供向台糖等公司購買原料的發票,所以鑫好公司供應的油品,我以為是他自己去購買原料交給小型熬油廠熬製豬油後供應給正義公司;至於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的部分,林明忠在我到任之前,就已經跟正義公司交易很久了,他也帶公司的人去傑樂公司訪廠過2 次,我以為他的油品來源就是傑樂公司,是直到103 年9 月間,林明忠才告訴胡金忞,說他的油品來源是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我才知道這2 家公司。至於102 年大統油事件發生後,要求廠商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只是想要加強原料管控、增加對原料履歷的認識,並不是有認識到說只對入廠油品進行相關檢驗並不足以擔保原料是符合公司的需求云云;被告胡金忞則辯稱:依我的認知,鑫好公司是去購買原料,再委託熬油廠熬製豬油賣給正義公司;永成公司則是購買原料後,自行熬油賣給正義公司;至於林明忠的部分,他是我擔任採購前就存在的供應商,我原本不知道他油品的來源為何,是過了幾個月之後,他第1 次安排我們到傑樂公司訪廠,才提到他的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之後直到103 年9 月,我請林明忠提供傑樂公司出貨的單據,經核對並請林明忠說明後,林明忠才提到久豐及裕發這2 家公司。我對於油品的狀況並不知情,不知道是不適合人食用的油,我也是被供應商欺騙。於102 年年底開始要求廠商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時,公司只有要求供應商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並沒有要求數量也要查核,所以我沒有想到要請供應商提出數量相符的原料來源證明。我就是依照公司所設定的規格去採購符合規格的油品,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單純靠檢驗無法確保原料油品品質,公司才會要求供應商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經查: 一、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止,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營運管理(含採購事宜之最終核准決定權),胡金忞則於98年3 月9 日進入正義公司行銷企劃部任職,並自100 年11月12日起兼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為何育仁。正義公司為加工、製造如附表3 所示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而需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作為食品原料等事實,分別據被告何育仁(見偵2 卷第2 頁背面、第3 、9 、10、21、166 、212 頁、本院2 卷第71頁、本院3 卷第27頁、第28頁背面、第31頁背面)、胡金忞(見偵1 卷第2 頁背面、第21、22、59、60頁、本院1 卷第228 、232 頁、本院3 卷第44頁)分別坦認在卷,並有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在正義公司之人事資料卡(見偵1 卷第82、83頁、偵2 卷第153 、154 頁)、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見本院函覆1 卷第48至50頁)、正義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1 卷第95頁)存卷可佐,堪以認定。 二、正義公司於103 年1 至9 月間,有經由蔡耀鋐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購入永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5 編號23至66所示油品(由永成公司油罐車載運),另經由吳容合購入鑫好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由欣祐公司載運),復經由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購入裕發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油品(由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及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油品(由欣祐公司載運),而負責與蔡耀鋐、吳容合、林明忠接洽採購油品事宜者均為被告胡金忞。又上開油品購入之後,與正義公司另向頂新公司所購入之如附表8 所示之原料豬油、向東原公司所購入之原料豬油(時間、數量詳如附表9 「103 年」欄所示)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103 年」欄中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3 所示之人,銷售金額共計2 億5795萬6067元等事實,除正義公司經由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購入裕發公司所供應之上開油品之事證業如前述外,其餘事實亦分別據被告何育仁(見偵2 卷第10、212 頁、本院2 卷第71頁)、胡金忞(見偵1 卷第59、60、108 頁、本院1 卷第232 頁、本院3 卷第47至60頁)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許展榮(見本院9 卷第49頁)、蔡耀鋐(見本院6 卷第84頁背面至第95頁、本院12卷第186 至189 頁)、蔡鎮州(見本院6 卷第61頁背面至第72頁)、證人即永成公司司機陳仁義(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67 號【下稱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59至63頁、第77至81頁)、李佳祐(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82至85頁、第101 至104 頁)、吳宗晃(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114 至125 頁)、陳威志(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153 至156 頁、第166 至168 頁)、王世宗(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169 至172 頁、第192 至194 頁)、證人吳容合(見警1 卷第57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2至68頁)、林明忠(見本院1 卷第46頁)、證人邱飛龍(見本院2 卷第81至83頁、本院6 卷第25至37頁)、邱麗品(見偵3 卷第78頁背面、第79頁、第85、86頁、本院2 卷第84、85頁、本院6 卷第3 至24頁)、證人陳俊誥(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195 至196 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93至96頁、第145 、146 頁、本院10卷第141 頁背面至第150 頁)、證人即欣祐公司人員陳俊豪(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17 至119 頁)、林志騰(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20 至122 頁)、林千賀(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25 頁背面至124 頁)、證人陳茂嘉(見本院3 卷第207 頁面)所為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履勘筆錄暨履勘情形照片(見偵1 卷第77至81頁,記載正義公司製油流程)、正義公司103 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40 至144 頁)、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頁)、103 年度銷貨年報表(見偵2 卷第173 頁)、正義公司於103 年度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鑫好公司、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頂新公司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4 至8 所載)、正義公司與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簽訂之油脂採購訂單(出處詳見附表5 所載)、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本院12卷第16至39頁、第47至54頁)在卷可稽,自堪認定。又裕發公司所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乃係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並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品而成,且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等事實,業經析論如前,不另贅述。 三、關於永成公司販賣何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 (一)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永成公司有用魚油的名義,向楊振益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的飼料用豬油,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節稅,進口後再透過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賣給正義公司,而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另外的來源是雅勝公司,因為跟他們買的是生油,所以要先把水分去掉炸成熟油才會販賣。永成公司賣給正義公司的是百分之百的豬油,沒有攙混其他的油品等語(見本院6 卷第63頁、第66頁背面至第71頁背面、第78頁背面、第80頁),核與證人蔡耀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是純的,沒有攙雜魚油、棕櫚油或其他油類,而豬油的來源,有一部分是自己熬煮的,大部分則是從越南進口的等語相符(見本院6 卷第86頁背面、第87、89頁、第94頁背面、第102 頁、本院12卷第196 頁),並有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勝公司)103 年10月27日(103 )雅勝凍字第013 號函及所附101 至103 年每月銷售永成公司、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之數量明細(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3 卷第134 、135 頁,依該明細所示,永成公司及該3 家商行,從101 年1 月至103 年9 月,每月均有向雅勝公司購入豬中油及淋巴碎油)、雅勝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3 卷第133 頁)、財政部關務署103 年10月24日台關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永成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貨品資料明細(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4 卷第57頁背面至第70頁,依該明細所示,永成公司於98年至103 年間,均有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貨名為「魚油」之貨品,且以飼料用油名義報關,進口數量大於該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豬油數量)、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4 年2 月26日高普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永成公司100 年至103 年間之進口報單(見嘉義永成案院6 卷第116 至249 頁)、永成公司熬油現場相片(見偵1 卷第8 頁、偵2 卷第46至51頁)在卷可稽。而佐以原料豬油之關稅稅率為20% ,一般魚油則為免關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10月23日台關稅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存卷可按(見本院函覆11卷第20、21頁),是永成公司確有可能如證人蔡鎮州所述,為避免遭課徵關稅而以魚油名義進口豬油。綜上事證以觀,永成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上開油品,乃係由「以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名義進口之豬油」及永成公司自行熬製之豬油(以購自雅勝公司之豬中油及淋巴碎油為原料)混合而成之事實,即堪認定。至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雖又改口證稱:因永成公司所熬製的豬油品質不穩定,所以沒有將之賣給正義公司云云(見本院12卷第182 頁),然其此部分所述,非但與其先前所為證述內容不同,且與證人蔡耀鋐之前揭證詞亦不相符,自屬無可採認,併此敘明。 (二)永成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1 、按從國外輸入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不論其品項係棕櫚油、魚油、豬油,均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原名: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之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4 月21日台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嘉義永成案院9 卷第64頁背面至第66頁)、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4 月30日台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嘉義永成案院9 卷第137 至139 頁)、上述3 種油品之稅則稅率查詢資料(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33至35頁、第214 、215 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函覆2 卷第31、31-1頁)附卷可稽。而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而參照案發當時尚屬有效之97年4 月17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謂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於輸入散裝或150 公斤以上桶裝油脂者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或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而上開食品輸入查驗機制,乃在透過基本之文件審核並輔以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等方式,確保輸入之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倘輸入之油品未依相關規定申辦食品輸入查驗,則其連最基本之文件審核均未具備,如何能擔保該等油品來源正當、本質上係可作為食品之物?此際除非有反證得以證明(如證明該油品在國外亦係作為食品使用、僅係未以食品報驗進口),否則即應推認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本件永成公司以「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名義進口豬油,業如前述,是該等油品均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再佐以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沒有去越南看過大幸福公司,而楊振益沒有跟我說過大幸福公司豬油的來源為何,也沒有說過他們的豬油在越南當地是屬於合格的食用豬油等語(見本院6 卷第70、74頁),而卷內亦無其他反證,足以證明上開油品來源正當、本質無虞,依據前揭說明,應推認其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至後述之頂新公司雖亦有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然頂新公司於進口時,均係以食品報驗進口,並未逃避食品進口之查驗程序,與永成公司情形自有不同;另依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亦未顯示永成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與頂新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均屬相同,且證人楊振益又未證述越南大幸福公司有販售豬油與永成公司,則該等豬油是否確係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或僅係藉越南大幸福公司名義出口?非無所疑,是尚難以頂新公司亦有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乙情,論認永成公司所進口之上開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2 、查雅勝公司於68年7 月25日為設立登記,係領有工廠登記證(證號:00-000000 )及屠宰場登記證(證號:0014)而同時屬於食品製造業及屠宰業之合法公司,此有該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嘉義永成案院9 卷第186 頁)及該公司104 年4 月23日(104 )雅勝凍字第001 號函(見嘉義永成案院9 卷第131 頁)在卷可稽,在無其他反證之情形下,自應論認雅勝公司所販售與永成公司之豬中油及淋巴碎油,係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又豬中油乃常見熬製豬油之原料,此由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記載該公司每年均購入大量豬中油乙情,即可為佐(見本院函覆12卷第187 頁正義公司104 年12月2 日正管字第60號函所附光碟資料)。而關於豬隻之淋巴碎油是否可作為熬製食用豬油之原料乙節,證人張天曜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最好不用拿豬的淋巴部位來熬製食用油,因為該部位比較髒,但業界還是會有公司為了貪便宜,而以淋巴熬製食用油等語(見本院4 卷第102 頁),惟證人陳茂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依中國大陸的規範,含有淋巴的脂肪所熬製出來的油品不能作為食用油,但臺灣食用油的規範並不禁止,只要來源是健康的豬都可以食用等語(見本院3 卷第214 頁),而證人林穎聖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依據我國CNS 標準,並未排除淋巴組織作為食用熬製豬脂的來源等語(見本院9 卷第83頁),另專家證人陳景川於本院審理中則謂:「(就豬油來講,除了皮下脂肪以外,由腦、脊髓、內臟、血管、淋巴這些部位熬製出來的豬油,就飼料油的用途或食用油的用途,是否會有影響?)可以當作食用油,如果是合法屠宰場,有獸醫檢查豬隻有無生病,如果沒有生病,就是合法原料」等語(見本院18卷第51頁背面),再參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5 月22日所訂定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於案發時仍有效,尚未經廢止)記載:「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等語(見本院16卷第96頁),確實僅要求以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作為食用熬製豬脂之原料,並未指出豬隻之何種組織、部位不可熬製為食用油。綜上事證,以豬隻之淋巴碎油作為熬製食用豬油之原料,雖屬品質較差之油品,然尚非法所禁止。從而,永成公司以購自雅勝公司之豬中油及淋巴碎油為原料所自行熬製之豬油,尚無證據證明係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至雅勝公司於上開104 年4 月23日(104 )雅勝凍字第001 號函中,雖陳稱該公司於102 年間販售與旭日友商行之豬中油、淋巴碎油,係「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廢渣」(見嘉義永成案院9 卷第131 頁)。然上開函文為前揭陳述,乃係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去函該公司詢問:「貴公司於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販賣與旭日友商行之淋巴碎油是屬於在屠宰程序產出之廢棄物,或係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廢渣」此一問題時所為之回覆(見嘉義永成案院8 卷第187 頁),可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係逕自將雅勝公司出售之豬中油、淋巴碎油定義為「廢棄物、廢渣」後,再請雅勝公司為二擇一之回覆。然關於雅勝公司出售之豬中油、淋巴碎油係屬「廢棄物、廢渣」之前提事實,相關卷證資料中未見足夠證據可資證明,自難以前揭函文所載內容論認:「雅勝公司出售之豬中油、淋巴碎油,確係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廢渣,而僅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關於動物性廢渣之規定再利用,即僅限於作為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不可供人食用」,附此敘明。 3 、綜上,永成公司於103 年所銷售至正義公司之附表5 編號23至66所示油品,除永成公司自行熬製之豬油外,其餘均係未經食品查驗程序、偽以飼料用魚油名義進口之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自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而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 四、關於久豐公司販賣何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 (一)依據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向久豐公司買的豬油,久豐公司有攙入其他油品,攙的油品有魚油、棕櫚油,少部分有攙牛油,至於攙油的比例我不清楚,要問我妹妹邱麗品才知道等語(見本院6 卷第30頁背面、第33、37頁);證人邱麗品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陳稱:因為久豐公司的豬油數量不夠,所以約從96年開始,就會販售調和豬油給禾鋐,並將油品直接送到正義公司,正義公司要的是酸價2 的豬油,而要調製20噸酸價2 的豬油,我會把空的油罐車放在地磅,把油罐車的管子接到豬油、棕櫚油、魚油油槽,各抽取7 噸的豬油、棕櫚油、魚油到油罐車內,有時候也會用7 噸的豬油加14噸的棕櫚油,因為油是熱的,放在油罐車上面它就會均勻,又我在久豐公司開立的發票品名後方標示「E125」等字樣,就是為了讓自己知道銷售了什麼品項的油,我自己有對照表(見偵3 卷第79頁、本院2 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於另案法院審理中陳述:於發票品名後方附記之「E125」、「E124」等字樣,是為了要標示裡面的成分,這是我自己寫的,這樣我才知道該批油放了什麼油,在會計做帳上才有依據等語(見嘉義久豐案院1 卷第4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久豐公司在發票上記載「E125」、「E124」、「E105」、「E109」、「E106」等字樣,是品名的代號,代表豬油中有攙入其他油品等語(見本院6 卷第23頁背面),堪認久豐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並非純豬油,而係豬油攙混其他油品而成,且可依據久豐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上附記之代號,搭配另案所扣獲之油品配方表(見嘉義久豐案警卷第27至31頁),知悉所攙混之其他油品種類為何。而本件久豐公司就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之油品交易,均有開立統一發票與禾鋐企業社,且該等發票上均係註記「E106」字樣(見他2 卷第82、83頁),對照前述油品配方表之記載,「E106」之油品係由豬油、棕櫚油、魚油等油品混合而成(見嘉義久豐案警卷第30頁),再佐以證人邱麗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這1 、2 年攙的是魚油跟棕櫚油等語(見本院6 卷第10頁),而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幫久豐公司載油到正義公司時,曾於抽油時聞到棕櫚油的味道等語(見本院10卷第145 頁),則久豐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如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油品,乃係豬油攙混棕櫚油、魚油而成之事實,即堪認定。 (二)依證人邱麗品前揭於檢察官另案偵訊中所為陳述內容,久豐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如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由豬油攙混棕櫚油、魚油而成之油品,乃係以1 :1 :1 之比例予以攙混,其中豬油比例僅有3 分之1 ,而非豬油之棕櫚油及魚油之比例則達3 分之2 。然此攙混大量非豬油而成且魚油比例達3 分之1 之油品,並無法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且不可能經正義公司製作成商品而在食用油市場販售,另正義公司之原料油、半成品油、成品油經抽驗結果,其內均未發現含有「魚」之動物性成分,且正義公司向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不論就主客觀層面,均不可能收受非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之油品等情,業已析論如前(見前揭乙、壹、三、(三)、(四)之說明),堪認證人邱麗品陳稱如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油品,乃係由豬油、棕櫚油、魚油以1 :1 :1 之比例攙混而成乙情,並非事實,久豐公司所販售與正義公司之上開油品,應係由絕大部分比例之豬油攙混些許棕櫚油及魚油而成。至證人邱麗品於另案審理中,雖已自承其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犯行(見嘉義久豐案院2 卷第123 頁背面),然依其與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久豐公司有從國外進口魚油、棕櫚油等語(見本院6 卷第19背面、第33頁),而如前所述,進口魚油為免稅,進口豬油則有20% 之關稅,不免會有業者為減省關稅而假魚油之名進口豬油(如前述之永成公司),而久豐公司若有相同行為,為避免此事遭發覺,證人邱麗品自有動機為上開不實陳述;此外,久豐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其內容、品質若較證人邱麗品所自承者更為低劣、不堪,其亦同有動機為上開不實陳述。因此,尚難以證人邱麗品於另案審理中自承犯罪,而謂其不可能就油品之攙混比例為不實陳述。 (三)久豐公司之棕櫚油來源,乃係向日本商LOPS公司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而其魚油來源,則係向越南商KHANH LONG貿易公司及越南商VINH HOAN 公司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等事實,有久豐公司進口報單附卷足按(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75至92頁),堪以認定。又久豐公司之豬油來源,有部分係來自傑樂公司乙節,業據證人邱飛龍(見本院2 卷第81頁背面、本院6 卷25頁背面)、邱麗品(見偵3 卷第79頁、本院2 卷第84頁背面、本院6 卷第4 、24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函覆1 卷第23至25頁)、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函覆2 卷第339 至341 頁)、104 年6 月30日傑樂104 字第0024號函(見本院函覆9 卷第194 頁)、傑樂公司所開立、買受人為久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95至99頁)、傑樂公司103 年10月28日傑樂103 字第0072號函及附件(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278 至279 頁)在卷可稽,亦堪認定。又正義公司係自95年開始,即經由林明忠而購得久豐公司供應之油品,正義公司並收受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之事實,業如前述;而依傑樂公司前揭函文及附件、正義公司之95年度至103 年度之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200 頁)、頂新公司104 年9 月25日新字號第104049號函暨採購明細(見本院函覆9 卷第191 、192 頁)、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頂新公司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7 所示)等事證(自98年以後,林明忠所代理之上述3 家商號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除去裕發公司所供應者外,其餘即為久豐公司所供應),於95年至103 年間,傑樂公司售與久豐公司之豬油數量及久豐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數量,分別如下表所示,兩相比對之下,久豐公司自96年度開始,其每年向傑樂公司所購入之豬油數量,均不足該年度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數量,且自98年開始,差距數量均超過10萬公斤,且短缺比例從33.83%至66.65%不等,而如前所述,久豐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乃係由絕大部分比例之豬油攙混些許棕櫚油及魚油而成,從而,在向傑樂公司購得之豬油數量明顯不足之狀況下,久豐公司最晚於98年開始(96年、97年豬油數量雖有不足,但短缺比例有限,且95年取得之數量有剩餘,有可能僅攙混其他種類油品,未另取得其他豬油),有以其他方式取得豬油銷售至正義公司之事實,應堪認定。 ┌────┬───────┬───────┬─────┬─────┐ │年度 │傑樂公司售與久│久豐公司銷售至│當年度差額│當年度短缺│ │ │豐公司之豬油數│正義公司油品數│(公斤) │比例 │ │ │量(公斤) │量(公斤) │ │ │ ├────┼───────┼───────┼─────┼─────┤ │95 │65萬4300 │47萬1130 │+18 萬3170│X │ ├────┼───────┼───────┼─────┼─────┤ │96 │50萬1260 │52萬1150 │-1 萬9890 │3.82% │ ├────┼───────┼───────┼─────┼─────┤ │97 │31萬0350 │34萬2650 │-3 萬2300 │9.43% │ ├────┼───────┼───────┼─────┼─────┤ │98 │38萬6280 │72萬2820 │-33 萬6540│46.56% │ ├────┼───────┼───────┼─────┼─────┤ │99 │38萬0230 │67萬5230 │-29 萬5000│43.69% │ ├────┼───────┼───────┼─────┼─────┤ │100 │32萬7580 │49萬5090 │-16 萬7510│33.83% │ ├────┼───────┼───────┼─────┼─────┤ │101 │15萬5130 │25萬5380 │-10 萬0250│39.25% │ ├────┼───────┼───────┼─────┼─────┤ │102 │10萬7250 │32萬1590 │-21 萬4340│66.65% │ ├────┼───────┼───────┼─────┼─────┤ │103 (1 │10萬2560 │21萬2100 │-10 萬9540│51.65% │ │至9 月)│ │ │ │ │ └────┴───────┴───────┴─────┴─────┘ (四)久豐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1 、關於傑樂公司豬油部分: (1)公訴意旨雖謂:①傑樂公司之豬油,乃係該公司於產製明膠、膠原蛋白等食品過程中所產生之動物性廢渣,縱可再為利用,依101 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規定,亦僅限作為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而不允許供人食用;②又參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8年5 月22日修訂公布之「食用豬脂」國家標準:「…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外…」,傑樂公司係以「豬皮」熬製豬油,自非屬可供人食用之豬油;③嘉義縣政府103 年11月11日府農畜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及:「傑樂公司產品原料係非屬食品用途之豬皮所組成」等語,足證該公司之豬油,非屬供人飲食之產品或原料(見本院25卷第80頁)。 (2)關於上述公訴意旨①部分,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規定之適用,須以傑樂公司之豬油確屬產製食品過程中所產生之動物性廢渣為前提,然依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所載,該公司為領有食品製造業工廠登記證(證號:00-000000-00)之食品製造工廠,主要產品為明膠及膠原胜汰,豬油則為產製豬皮明膠過程中之副產品,係屬食用級之原料豬油,於精煉後可供人直接食用(見本院函覆1 卷第23頁),並未稱該公司之豬油為產製食品過程中所生之動物性廢渣。此外,檢察官就「傑樂公司豬油為產製食品過程中之動物性廢渣」此一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是上述公訴意旨①部分,要屬無從採認。 (3)關於上述公訴意旨②部分,傑樂公司之豬油係由豬皮所產製,固有該公司前述函文可稽,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8年5 月22日修訂公布之CNS2421 食用豬脂國家標準亦有記載「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等語(見本院16卷第93頁),然關於可作為食品之豬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5 月22日另訂有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業如前述,而其內容既記載:「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等語(見本院16卷第96頁),顯已明文認定經由豬皮產製之豬油可作為食品使用,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並未慮及上述CNS8155 之規範。況且,經濟部標準局檢驗於本案發生後之104 年3 月31日,雖修訂公布CNS2421 食用豬脂國家標準(並同時廢止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然該新修訂之標準記載「豬脂:以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健康無病豬屠體之新鮮、清潔之脂肪組織(不包括腦、脊髓、內臟器官及粗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產品」,此有該局104 年4 月7 日經標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函覆2 卷第38至42頁),是依修正後之國家標準,亦未排除豬皮產製之豬油作為食品使用,益徵上述公訴意旨②部分,容有未合。 (4)關於上述③部分,公訴意旨所引為證據之嘉義縣政府函文及其附件函文(見嘉義久豐案院5 卷第66至68頁)並無證據能力,要如前述,已無從以之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之認定。再者,嘉義縣政府上開函文所載內容,與傑樂公司出具予久豐公司之保證函記載:傑樂公司所供應之豬油產品,為生產明膠產品過程所產出之副產品。明膠生產係使用百分之百之新鮮豬皮在台灣本地生產製造等語(見本院10卷第189 頁),要有不符;而觀諸上開嘉義縣政府函文,其之所以認傑樂公司產品原料為非屬食品用途之豬皮,係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20日屏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據,而該函固提及傑樂公司前原料供應商「協慶」,因涉及不合格原料之供應,而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追查中(見嘉義久豐案院5 卷第68頁),然其不合格之原因為何?追查之結果如何?均未見相關資料可資佐認,且傑樂公司亦於接受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時,提出諸多合格原料來源證明(見嘉義久豐案院5 卷第75至110 頁),自難僅以上述無證據能力且內容仍有疑義之函文,論認傑樂公司之豬油不可供人食用,從而,上述公訴意旨③部分,亦無足憑採。 (5)傑樂公司係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食品製造業工廠,此除據傑樂公司以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予以陳明外,並有該公司之工廠登記證附卷可證(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94頁),且該公司又出具前述保證函及提出合格原料證明,而該公司人員蔡金燕、段紀義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傑樂公司的原料是食品級的,製程也是食品級的,所以產出的產品應該是食品級的原料油等語(見本院10卷第123 頁);傑樂公司使用的豬皮,都是來自健康豬隻,都有獸醫證明,生產出來的原料豬油,經檢測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等語(見本院10卷第136 頁背面),另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結果,該署亦未表示傑樂公司以上開方式產製之豬油必定不得作為食品原料,此有該署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足按(見本院函覆11卷第62、63頁)。則在無足夠證據之情形下,自難論認傑樂公司之豬油係屬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2 、關於久豐公司所攙混之棕櫚油及魚油部分:按從國外輸入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原名: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之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以確保輸入之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倘輸入之油品未依相關規定申辦食品輸入查驗,除非有反證得以證明,否則即應推認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要如前述。本件久豐公司所攙混之棕櫚油及魚油,均係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業如前述,是該等油品均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且卷內並無其他反證,足以證明其來源正當、本質無虞,依據上開說明,應推認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3 、關於久豐公司以其他方式所取得之豬油:久豐公司於98年之後,有以其他方式取得豬油銷售至正義公司之事實,業如前述,然證人邱麗品於本院審理中卻證稱:久豐公司除自傑樂公司購入豬油外,並未以其他方式取得豬油云云(見本院6 卷第24頁),而證人邱飛龍亦未提及久豐公司有何其他豬油來源,堪認久豐公司有取得來源不明之豬油,而該等豬油不論係從國外進口或在國內取得,在來源不明、無從查證之情形下,自不足擔保其來源正當、本質上係可作為食品之物,而亦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4 、綜上,久豐公司於103 年所銷售至正義公司之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油品,除傑樂公司之豬油外,另攙混有上述來源不明之豬油、未經食品查驗程序進口之棕櫚油及魚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自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 五、關於鑫好公司販賣何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 (一)證人吳容合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3 年間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來源,主要是久豐公司及晉鴻貿易商行(下稱晉鴻商行),少部分是來自裕發公司,及請石先格幫我向台糖、台畜、泰安等廠商購買豬中油、再請屏東九如的林金晃代為熬製的豬油,久豐公司及晉鴻商行賣油給我時,會開立統一發票,而我都是請欣祐公司幫我把油品直接從我的上游廠商載到正義公司,司機大多是陳俊誥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2至68頁、第186 、187 頁、本院7 卷第68、74、83頁),核與證人陳俊誥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吳容合會叫我的車載運豬油到正義公司,載運的地點有「西螺郭」即晉鴻商行、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及屏東九如的一家熬油廠,但屏東九如的部分我只載運過1 次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93至96頁、第145 、146 頁、本院10卷第146 頁背面、第147 頁);證人邱麗品於另案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久豐公司約於101 年至103 年5 月左右,有賣飼料油給鑫好公司,油品是由魚油與棕櫚油混合而成,品質比較不好,也沒有豬油成分(見本院2 卷第88頁、本院6 卷第16、17頁);證人邱飛龍於另案偵訊中證稱:久豐公司有賣魚油及棕櫚油給鑫好公司(見本院2 卷第81頁反面);證人郭定於另案偵訊中證稱:我是晉鴻商行的實際負責人,而福瀧油脂有限公司(下稱福瀧公司)、晉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晉瀧公司)與晉鴻商行是在同一處所,都是我們家族經營的,我會從越南及香港進口不能供人食用的動物油脂、飼料用油再賣給客戶,於101 年間,我曾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名義販賣上述油品給吳容合,於103 年間亦曾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販售上述油品給吳容合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81至87頁)大致相符,並有晉鴻商行、福瀧公司、久豐公司開立予鑫好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偵1 卷第49至51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30 、131 頁、第153 至155 頁)、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103 年銷售明細(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42 頁、第143 頁背面)、鑫好公司103 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61 頁背面)在卷可證。從而,鑫好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其來源分別為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裕發公司、林金晃在屏東縣九如鄉熬油廠所熬製之豬油之事實,應堪認定。(二)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印象中吳容合沒有於103 年向裕發公司購買油品云云(見本院17卷第113 頁背面),然此非但與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所言上情不符,且與證人陳俊誥之證詞亦有歧異,再佐以證人陳俊誥僅為運輸業者,與鑫好公司、裕發公司並無直接利害關係,而吳容合則因涉嫌販賣問題油品而另案遭起訴,故證人莊玉萍若坦認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吳容合,裕發公司則不免牽涉其中,兩相比較之下,自以證人陳俊誥所言較為可信,而證人莊玉萍所述,則屬無從採認。另證人林金晃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我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00號有設1 個工廠炸豬油,但沒有申請營業執照及為工廠登記,而我雖然認識吳容合,但我沒有幫吳容合炸豬油,也沒有欣祐公司的油罐車去我那邊載過豬油,又我雖然有幫石先格炸豬油,但1 個月的量只有10至12公噸,而且是石先格自己用50加侖的桶子來載回去的云云(見本院7 卷第36至39頁、第44頁背面),而證人石先格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我自己有向台糖、台畜購買中板油,再拿給林金晃幫我炸豬油,時間約有4 至6 年之久,而吳容合沒有拜託我去買中板油,他只有向我討過一些我向台糖、台畜購買中板油的發票,時間約於102 、103 年間,至於101 年有沒有我忘記了,吳容合向我討發票時,我會請台糖、台畜在發票的抬頭上打鑫好公司,又吳容合曾向我買過炸好的桶裝豬油,我是以1 桶15公斤650 元的價格賣給他,2 、3 年下來,最多只賣給他30桶而已(見本院7 卷第53至56頁),而謂並無由吳容合委請石先格代買豬中油,再委由林金晃熬炸豬油後販售與正義公司情事。然證人林金晃、石先格2 人所證,與證人吳容合之證詞並不相符,則渠2 人所證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正義公司人員曾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在吳容合陪同下,前往證人林金晃上開豬油熬製工廠進行訪廠,此有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附卷可證(見本院函覆1 卷第48頁、第52至54頁),並據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7 卷第69頁背面),且為證人林金晃所不否認(見本院7 卷第37、38頁),而若非林金晃果有為吳容合熬炸豬油,吳容合豈會無懼正義公司人員發現林金晃工廠與其販售豬油與正義公司乙事毫無相干,而先後2 次帶同正義公司人員至該處進行訪廠?此實與常情不符,益徵證人林金晃、石先格所言不可採信。此外,證人陳俊誥證稱其曾至屏東縣九如鄉之熬油廠載運1 次豬油至正義公司,業如前述,而此與證人吳容合所述情節相符,再審諸證人陳俊誥僅為運輸業者,與吳容合、林金晃、石先格等人並無直接利害關係,反係證人林金晃、石先格2 人在吳容合因涉嫌販賣問題油品而另案遭起訴之情形下,自會擔心若渠等坦認有為吳容合取得原料並熬炸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將可能使自己亦因此涉案,兩相比較之下,自以證人陳俊誥所言較為可信。從而,證人林金晃、石先格所言應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然參諸證人陳俊誥上開證述內容,吳容合於103 年間販賣與正義公司之豬油來源,應僅有少數係來自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 (三)鑫好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有分別來自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裕發公司、林金晃在屏東縣九如鄉熬油廠所熬製之豬油之事實,固如上述,然依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有朋友在炸豬油,吳容合有叫我幫他向我朋友買豬油,並跟吳容合自己購買的其他豬油混合後,一起送到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10卷第151 、160 頁),顯示鑫好公司尚有其他油品來源。而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雖證述:我沒有請陳俊誥幫我找其他的油品來源云云(見本院7 卷第80頁背面),然嗣經本院質以陳俊誥為何無故幫其購買油品送交正義公司,使其可平白獲取正義公司給付之價款?證人吳容合又證稱:這樣陳俊誥可以多賺運費云云(見本院7 卷第86頁背面),旋又改稱:陳俊誥買油的錢我會付給他,但也有可能是裕發公司請陳俊誥調油云云(見本院7 卷第87頁),後又陳稱:我忘記我是付錢給陳俊誥或裕發公司云云(見本院7 卷第87頁),先後所述反覆不一,已徵其陳稱未請陳俊誥幫忙買油送交正義公司云云,應與事實不符。再參諸證人吳容合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述:裕發公司給我的供應量不足時,我會請司機幫我去找貨源,順便幫我運到正義公司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87 頁),核與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堪認鑫好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確有部分是證人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得之油品。 (四)鑫好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1 、關於裕發公司油品部分:裕發公司所販賣而會為正義公司所收受之油品,乃係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並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品而成,且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等事實,業已論認如前,不另贅述。 2 、關於久豐公司油品部分: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雖均證稱久豐公司販賣與鑫好公司之油品,係由棕櫚油及魚油攙混而成。然觀諸久豐公司於103 年5 月14日(即鑫好公司最後將油品送至正義公司之日期)前所開立與鑫好公司之103 年度統一發票,其上記載之油品代號大多為「E126」,僅少部分為「E114」(見偵1 卷第49至51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第153 至155 頁),而依邱麗品另案遭扣獲之油品配方表所載,「E126」之油品係「純棕油」,而「E114」之油品方係由棕櫚油及魚油混合而成之油品(見嘉義久豐案警卷第30頁),是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上開證述內容,要與久豐公司統一發票之記載不相符合,已徵渠2 人此部分所述應非事實。再者,以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前述方式攙混而成之油品,並無法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且不可能經正義公司製作成商品而在食用油市場販售,另正義公司之原料油、半成品油、成品油經抽驗結果,其內均未發現含有「魚」之動物性成分,且正義公司向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不論就主客觀層面,均不可能收受並非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之油品等情,業已論述如前(見前揭乙、壹、三、(三)、(四)之說明),益證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此部分所述無可採信,久豐公司所販售與鑫好公司之上開油品,當係以豬油為主之油品。又久豐公司於98年後向傑樂公司所購入之豬油數量,並不足以供應久豐公司經由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數量,且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均未提及久豐公司有其他之豬油來源,是久豐公司有取得來源不明之豬油乙情,業如前述,則該等豬油不論係從國外進口或在國內取得,在來源不明、無從查證之情形下,自不足擔保其來源正當、本質上係可作為食品之物,自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被告何育仁之辯護人雖以:久豐公司於103 年3 月12日、21日、4 月3 日、14日、18日開立與鑫好公司之統一發票上記載油品單價皆為每公斤32元(見偵1 卷第49至51頁),與傑樂公司同時期銷售豬油與頂新公司、久豐公司之價格相較(參見附表9 所載內容),顯係精製後可供人食用原料豬油之價格等語,為被告何育仁辯護(見本院21卷第188 頁)。然油品價格之高低,固可作為買受人主觀上有無故意購入「攙偽、假冒」油品之判斷,然尚無從以之推認該油品在客觀上確係來源(原料)、本質上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蓋出售人既將「攙偽、假冒」之油品以真品出售,則其售價與真品相仿,本屬常見之事,是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予以採認。 3 、關於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油品部分:依據證人郭定於另案偵訊中所證,晉鴻商行、福瀧公司販售與鑫好公司之油品,均係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從越南及香港進口而來,而觀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之進口資料,該3 家商號、公司從香港及越南進口之油品品項,均為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不可食的動植物混合油)及飼料用魚油(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88至90頁),顯均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故不論其是否係將豬油以動植物混合油或魚油名義進口,均無法藉由輸入食品之查驗程序,確保其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在無其他反證足以證明其來源正當、本質無虞之情形下,依據前揭說明,應推認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 4 、關於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得之油品部分:證人陳俊誥係向何人購得油品送交正義公司乙節,並未經其於本院審理中具體陳明,在來源不明之情形下,已不足擔保其來源正當、本質上係可作為食品之物;再者,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油品來源所述先後不一、閃爍其辭,業如前述,足證依其主觀上之認知,亦認此部分油品來源顯有疑慮,堪認此部分油品,亦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5 、關於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部分:依據證人吳容合前揭所述,其請林金晃代為熬製之豬油,原料係來自石先格向合法廠商所購買之豬中油,而其此部分證述,並有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畜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生鮮肉品工場(下稱台糖公司)於103 年5 月14日前(即鑫好公司最後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時間)所開立予鑫好公司之103 年度統一發票附卷可證(見本院7 卷第160 、162 頁、第208 至214 頁),應堪採信。而上述台畜公司、台糖公司均係國內知名肉品廠商,自可推認向其購得之豬中油係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則以此為原料所熬製而成之豬油,在本質上亦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至正義公司於103 年4 月9 日前往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進行訪廠之結果,雖以:「該處為地下工廠,廠區並無完善環境衛生管理,無品管檢驗,全由生產人員自行熬油判斷,且人員衛生不佳,對於油品設備,並無衛生控管,全由同一設備管線生產且無確實分類產品,故有混合其他自製油品之疑」為由,而予評鑑為不合格,並在正義公司103 年5 月9 日所召開之經營會議中,決定在其改善前暫不訂購,此有該次訪廠資料(見本院函覆1 卷第52至54頁)及上述會議之會議記錄(見本院7 卷第239 頁)附卷可按。然如前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係就食品之來源(原料)、本質加以規範,故即令業者在衛生管理或製程、倉儲、運輸之品質管制上,有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以致其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仍非上述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再者,食用豬油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所規定之經公告指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之食品,故未領有食品製造工廠登記證者,仍得予以製造、加工,亦如前述。故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雖為俗稱之「地下工廠」,但並非不得從事食用豬油之製造、加工。從而,尚無從以正義公司前揭訪廠資料及會議記錄等證據資料,論認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6 、綜上,鑫好公司於103 年所銷售至正義公司之附表6 所示油品,除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外,其餘均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加工、製造、販賣,而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六、關於頂新公司販賣何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 (一)正義公司於103 年間,有向頂新公司購入如附表8 所示原料豬油之事實,已如前述,關於該等原料豬油之來源,公訴意旨固以胡金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說你在103 年1 、2 月間沒有跟頂新公司有接觸,在這段期間,是否知悉頂新公司有無向國外採購豬油或原料豬油?)在這段時間之間我知道頂新有提供越南的豬油給我們」、「(你如何知道?)總經理何育仁跟我說過」、「(你說頂新公司有提供越南豬油給你們公司,是否指102 年7 月的採購案?)在那段時間,並沒有指特定月份」;「(你在103 年9 月向頂新公司購買油脂時,你當時是否知道頂新公司的油品來源?)我知道,我們針對那次的採購有要求頂新公司要提供傑樂生技的豬油給我們,我們訂購的數量是200 噸,他有把他們向傑樂生技訂購200 噸的單據提供給我們」等語(見本院3 卷第45頁、第46頁),而謂頂新公司於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9 月止販賣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除103 年9 月所訂購者外,其餘油品之來源均為越南大幸福公司(見本院25卷第79頁背面、第80頁)。然依據胡金忞上開證述內容,其僅謂頂新公司供應之部分原料豬油來自越南,並未證稱頂新公司所販賣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除103 年9 月間所供應者外,其餘來源均為越南大幸福公司,是公訴意旨依據胡金忞上開證詞而為前揭論述,容有未合。而依何育仁於偵訊中所言,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油,主要係要購得傑樂公司所供應之豬油(見偵2 卷第167 頁),而此與證人即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群總經理常梅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3 卷第204 頁背面),益徵公訴意旨前揭論述,要與卷內事證不相符合。 (二)正義公司於103 年9 月間向頂新公司購入如附表8 編號5 至10所示之油品均係來自傑樂公司乙節,業據胡金忞證述如前,核與證人陳茂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詞相符(見本院3 卷第207 頁面),並有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函覆1 卷第23至25頁)、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函覆2 卷第339 至341 頁)、頂新公司104 年3 月9 日新字第104007號函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函覆1 卷第132 至150 頁),應堪認定。而關於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所購入其他原料豬油之來源為何乙節,觀諸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其原料豬油之料號有「CZ000000000 」、「CZ000000000 」、「CZ000000000 」等3 種(見偵1 卷第192 頁 、偵2 卷第280 至295 頁),而依正義公司104 年12月2 日正管字第60號函所載,料號「CZ000000000 」係代表國內供應商生產銷售之原料豬油、料號「CZ000000000 」係代表來源為歐美或日本生產之原料豬油、料號「CZ000000000 」則係代表來源為香港或越南生產之原料豬油(見本 院函覆12卷第187 、188 頁),而對照上開進貨年報表及前揭正義公司函文所附光碟內之正義公司96年度至103 年度完整原料豬油進貨年報表,頂新公司每年度所販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並非僅出現在單一料號下,且除頂新公司外,東原公司所販售之油品亦有此一情形(見該光碟所附之100 年度進貨年報表),堪認正義公司於製作進貨年報表時,已就供應商之油品係來自國內、歐美或日本、香港或越南此一事項,予以分別列載。又依據正義公司103 年度之進貨年報表所載,頂新公司於該年度3 月份出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油品係香港或越南所生產,於該年度1 、2 、9 月份出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則係國內供應商所生產(見偵1 卷第192 頁及上開函文所附光碟);另頂新公司於101 年1 月11日至103 年7 月4 日間,均有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食用豬油(見彰化頂新案報關資料卷第179 至357 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 年12月30日高普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可證(見彰化頂新案報關資料卷第179 至357 頁),且依卷內證據資料,頂新公司於上述期間從香港或越南取得之豬油,並未有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以外者;又依傑樂公司前揭函文及附件,頂新公司於95年至103 年間,均有向傑樂公司購買豬油,且依卷內證據資料,頂新公司於101 年至103 年間,從國內供應商所取得之豬油,並未有來自傑樂公司以外者;另觀諸傑樂公司上開函文及附件、前揭光碟內之正義進貨年報表,於101 年至103 年間,傑樂公司售與頂新公司之豬油數量及頂新公司售與正義公司之國內豬油數量,分別如下表所示,可知傑樂公司售與頂新公司之豬油數量,遠大於頂新公司售與正義公司之國內豬油數量,足見頂新公司有足夠來自傑樂公司之豬油可販售與正義公司。綜上事證,堪認正義公司於103 年間向頂新公司購入如附表8 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油品均係來自傑樂公司之豬油,而該年度向頂新公司購入如附表8 編號4 所示之油品則係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豬油。又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諭知無罪部分,關於正義公司於101 年、102 年向頂新公司所購買之原料豬油,公訴意旨雖同以前揭論述,謂其來源均係越南大幸福公司,然依據上述事證,其應係分別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及傑樂公司,而情形則詳如附表9 「101 年」、「102 年」欄所載(以下不另贅述)。 ┌───────┬────────┬────────┐ │時間 │傑樂公司售與頂新│頂新公司售與正義│ │ │公司豬油數量 │公司國內豬油數量│ ├───────┼────────┼────────┤ │101 年 │148 萬4740公斤 │107 萬7290公斤 │ ├───────┼────────┼────────┤ │102 年 │138 萬6530公斤 │105 萬9320公斤 │ ├───────┼────────┼────────┤ │103 年1 至9 月│93萬1610公斤 │20萬8240公斤 │ └───────┴────────┴────────┘ (三)公訴意旨固以下列事證,認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豬油為飼料油,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1 、證人楊振益於另案偵訊中陳述:「(頂新公司請你油品打上食用級,用意為何?)他們應該知道我的油的水準還沒達到食用級」、「(所謂應該知道是何意思?)我們做的油的酸價大約3-5 ,他們買豬油,如果不是經過加工,酸價不可能到1 以下,他們要這些檢驗文件只是為了報關時可以報食用級」、「(你們公司的油根本無法合於食用級,有何意見?)我無法解釋,以前頂新公司的陳玉惠小姐曾經叫我們把檢驗報告的酸價寫低一點」、「(你的油品賣到臺灣除了賣給頂新公司,還有賣給何公司? )還有10幾家…」、「(你賣給頂新公司之外的公司,你是否曾出具檢驗報告給其他公司?)他們沒有向我買食品級,他們都是向我買去後賣給飼料工廠,有食品級的只有頂新公司一家」、「(是否只有頂新公司要求你要登載食品級?)是」、「(所以你的油進到臺灣一向都是做飼料用?)是」、「(你提供非食用油給臺灣公司做食品,有何意見?)我的認知,頂新公司買了這些油是要在臺灣作加工,我就是賣這種品質的油,我沒有辦法,至於文件上我要配合,例如酸價要寫低一點」、「(你公司出油到臺灣除了給頂新公司外,其他公司都是拿去做為飼料使用?)是,他們是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但他們是進口魚油」、「(常梅峰要求飼料用油或食品用油,你們所提供的油品都一樣?)是,都一樣」(見偵2 卷第299 頁背面至第301 頁);「(食用油跟非食用油酸價界定為何?)酸價在3 以下,在越南是可以做食用的」(見偵2 卷第305 頁);「(常梅峰要求你用食用油的名義進口,有無教你另外找油的來源?)沒有。他就是問我同樣的油,改以食用油的名義有沒有辦法辦理這些證件,可以進口進來。我當時沒有馬上答應,因為我之前沒有辦過這種手續,因為我以前出口很多油到台灣,或在越南當地販賣,都是做飼料油,所以我跟常梅峰說,請給我一點時間,我去了解看看這些出口文件是否能辦理,我問過以後知道要有產地證明、檢驗報告、公證報告」(見彰化頂新案A2卷第130 頁背面、第131 頁);「(你大幸福賣到台灣的豬油、牛油,除了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食用級油品報關,其他油品是以食用油還是飼料油報關?)飼料油」、「(是否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跟你買豬油、牛油、飼料油就叫你報食品等級?)沒有。一開始是報飼料,後來叫我報食用級進來」(見彰化頂新案院1 卷第56、57頁)。公訴意旨乃據以論認:「既然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一向都是提供給飼料廠使用,只是為了配合常梅峰的要求才以食用級名義出口,足見大幸福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為飼料油」(見本院25卷第79頁)。 2 、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記載:Dai Hanh Phuc Co .Ltd 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油等動物脂油,並用於生產加工脂、油類產品。該公司之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並供給國內外市場,其中包括輸往臺灣。在檢查當時,該公司尚未有ISO 、HACCP 等證書。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見偵4 卷第20頁)。而我國駐越南代表處103 年10月9 日電報(見偵4 卷第1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0月11日FDA 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4 卷第5 頁背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13日高市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書(見本院函覆11卷第82頁),亦均同此意旨。公訴意旨乃據以主張:「足見主管機關亦認定正義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入之豬油,僅能作為飼料用」(見本院25卷第75頁背面)。 (四)然查: 1 、「飼料油」此一用語,因無從表彰油品本身之內容、品質、特性,且相關人對於其定義、解讀各有不同,無法精確界定油品可否供人食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等情,業經析論如前(見前揭乙、壹、四、(六)之說明),故公訴意旨前揭論述,僅舉證說明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豬油為「飼料油」,已有未足。 2 、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我國駐越南代表處103 年10月9 日電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0月11日FDA 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乙節,業如前述,已無從以之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公訴意旨此部分起訴之對象)之認定;另觀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13日高市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書,其認定事實之主要依據,乃係前揭經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而此函文及上開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電報,則均僅係轉述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內容),在失所依據之狀況下,自亦無從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事證。 3 、觀諸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所載內容,其另提及:「大幸福公司已獲胡志明市計晝投資廳於2004年2 月13日核發第0000000000號經營登記證書(並於2013年8 月12日重新核發);另依工商部2014年5 月23日頒佈之第4603/QD-BCT 號決定,大幸福公司亦獲承認為具有信譽之企業」、「該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VAT 發票之各家供應商」(見偵4 卷第20頁),可知大幸福公司在越南係屬登記有案且具有信譽之企業,且其豬油之生產原料亦來自越南的合格供應商,則在其原料來源無虞之情形下,其所販售之豬油本質上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不得供人食用?即甚有所疑。 4 、頂新公司於101 年1 月11日至103 年7 月4 日間,均有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食用豬油,業如前述,則在越南大幸福公司有以食用豬油名義出口油品,且時間長達2 年多之狀況下,何以前揭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會作出:「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之結論?其所憑據之事證究竟為何?是否在查證過程中發生誤會或疏漏?均無從由該函文內容予以查證、瞭解,是其信憑性亦有所疑,益徵無從以上開函文之內容而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之認定。 5 、依證人楊振益前揭所述內容,似謂其無論出口飼料油或食用油,其油品內容均無不同,然證人楊振益於偵訊中亦稱:「(你公司出油到臺灣除了給頂新公司外,其他公司都是拿去做為飼料使用?)是,他們是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但他們是進口魚油」(見偵2 卷第302 頁),且此部分陳述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另案勘驗結果,其完整之問答內容為:「(所以你…,你的,你公司出油到臺灣除了給頂新外都是提供做飼料用?)對。他們都是用飼料進口啦,然後他們拿去賣給飼料工廠」、「(就是說都是用飼料進口啦,然後他們拿去賣給飼料工廠?他們也是以非食用油…?)不是他們是用飼料用油…做飼料用…但是他們這些人…除了頂新,另外這些人不是進口豬油、牛油,他們是進口那個魚油啦」(見彰化頂新案院3 卷第51頁),強調臺灣其他進口飼料用油之業者,均係進口魚油,而非與本案有關之豬油;另觀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 年12月30日高普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資料,頂新公司未曾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過飼料用豬油,而均係進口食用豬油,僅於進口牛油時,方有以飼料油、食用油2 種名義進口之情形(見彰化頂新案報關資料卷第179 至357 頁),足認楊振益陳稱:「(常梅峰要求飼料用油或食品用油,你們所提供的油品都一樣?)是,都一樣」,當僅係就牛油而言,亦與本案有關之豬油無涉。因此,已難以證人楊振益此部分證詞,推認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者係飼料用豬油。再者,觀諸證人楊振益上開證述,其區分食用油與飼料油之標準,乃在油品酸價之高低,然依據我國案發當時之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油品酸價在多少以下,方得作為食用油之原料;而我國國家標準雖有就食用豬油之酸價加以規範,然該標準乃係就「成品」所為之規範,非對原料油而為,且僅係自願性實施之規範,並無強制性,均如前述(見前揭乙、壹、四、(六)、2 之說明),因此,縱以證人楊振益前揭區分標準,亦未能判認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豬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 6 、頂新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時,均係以食用油報關進口,業如前述,是該等豬油均係經過食品查驗程序方得進入我國;且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腦系統風險核判結果,其中報單號碼BC03UC030013之豬油,查驗方式為「一般抽中批」,檢驗項目為重金屬(砷、銅、鉛、汞),檢驗結果未有超限情形,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 月21日FDA 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見彰化頂新案審1 卷第264 至266 頁),則於該等豬油係循正當方式進口,且進口過程亦未經主管機關發覺有異之情形下,自難遽認其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7 、從而,依本件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難證明頂新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業已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五)傑樂公司之豬油,並無證據證明係屬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業已論認如前,是頂新公司向傑樂公司購入再轉售正義公司之豬油,亦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從而,頂新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均無證據證明其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自難論認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又退萬步言,頂新公司與正義公司均係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下之公司,業據胡金忞、何育仁2 人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明在卷(見偵1 卷第104 頁、偵2 卷第211 頁背面),並有頂新公司104 年9 月25日新字號第104049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函覆9 卷第191 頁),因此,縱使頂新公司所出售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然在信任關係企業、且卷內無證據證明有何其他可疑徵兆之情形下,實難謂被告何育仁對此能所注意,而無從論謂其購入此部分油品有何犯罪故意或過失可言。 七、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存有過失之認定 (一)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是食品業之從業人員自應注意在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過程中,避免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發生。次按,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前,於第20條第1 項規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嗣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時,則於第8 條第1 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同),而依據前揭規定所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則於第8 條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因此,食品製造業者自須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其原料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含上述不得有攙偽或假冒情形發生)。然就溯源管理應如何進行,法令並無明確規範,而係委由業者自主管理(參見本院函覆2 卷第31-1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則在法無明文、業者並無公權力及強制力、就經濟商業活動角度亦無期待可能性之情形下,自無從要求食品製造業者逐層究明其原料來源狀況,或要求食品業者需如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般窮盡查證之能事,對其原料來源狀況為深入且詳盡的查核。因此,食品製造業者之溯源管理,其對象原則上僅限於與其交易之相對人,且查證之方式,亦僅獲得形式上、但有意義之擔保即足,惟於發生異常、可資警覺之狀況時,則須依個別具體狀況,依據業者之經濟規模,採取可行而合適之方式,追溯、查證、確保原料狀況無虞。 (二)證人林穎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102 年大統油事件之後,董事長魏應充有指示我們作原料管控,要求我們要加強溯源管理的工作,希望能完全掌控原料來源的細節,要知道原料究竟是不是你要的、有無符合你的規格、你買的東西是不是對的,而不是東西來了就直接收了等語(見本院9 卷第86頁、第92頁背面、第96頁背面),而證人陳志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102 年發生大統油即棉籽油的摻偽事件後,正義公司有想要針對品保項目加強管控等語(見本院9 卷第71頁背面)。又被告何育仁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大統油事件發生之後,董事長魏應充說要加強對供應商的瞭解,所以正義公司就開始要求供應商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當時因為林明忠無法提出上開文件,所以我有跟胡金忞說,先停止向林明忠採購,等他能夠提出證明再恢復採購等語(見本院22卷第95頁);被告胡金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陳稱:102 年10月、11月間,大統長基油品事件發生後,常梅峰因為這件事辭職。正義公司是於102 年年底開始請供應商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當時永成公司有提供與雅勝公司的合約,而102 年11月26日由旭日友商行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也是我要求蔡耀鋐出具的,目是要確認他們所用來熬製豬油的原料是正常的,之後於103 年1 月,鑫好公司也有提供1 張跟台糖公司、台畜公司進貨的單據,並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至於林明忠的部分,我也有請他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林明忠說他沒必要寫這一張,如果有必要提供來源說明的話,他可以提供傑樂公司的供貨證明給我們,針對這個情形我有跟何育仁報告,何育仁就指示先暫時不用跟他拿等語(見偵1 卷第119 頁、本院3 卷第49頁背面、第69、70頁);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供述:102 年底,胡金忞有要求我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我都沒有提出等語(見本院22卷第102 頁)。再佐以旭日友商行於102 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0日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旭日友商行與雅勝公司於101 年12月20日所簽立之102 年度承購合約書(見偵2 卷第53至55頁)、鑫好公司於103 年2 月21日所提供該公司於103 年1 、2 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見本院7 卷第208 至211 頁)、鑫好公司於103 年間逐月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見本院7 卷第223 至226 頁)等文書證據。綜上證據可知,於102 年10月、11月間,大統長基公司在食用油脂中添加「銅葉綠素」、「棉籽油」之案件遭查獲後,正義公司人員含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在內,已可知悉油品供應商有可能供應非法之食用油原料,遂開始要求國內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而當時進行採購中之原料豬油供應商(詳見附表9 「102 年」欄所載內容),其中旭日友商行(油品來源為永成公司)有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故正義公司續予採購,而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則因無法配合要求,而經被告何育仁決定予以中斷採購(鑫好公司於 102 年間,則未供應正義公司原料豬油,係於103 年2 月間開始供應)。 (三)正義公司對供應商所販售之原料豬油,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並會於入廠時逐一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之事實,固如前述。而被告胡金忞據此辯稱:我就是依照公司所設定的規格去採購符合規格的油品;另被告何育仁則辯稱:我沒有認識到說只對入廠的油品進行相關檢驗,並不足以擔保其符合公司的需求。然查,正義公司人員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有由林明忠帶同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有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於101 年7 月26日及103 年2 月間,有前往永成公司訪廠,而被告胡金忞於每次訪廠時均有前往等事實,業據被告胡金忞(見本院3 卷第49、51、57、59頁)、林明忠(見本院3 卷第80頁)、證人吳容合(見本院7 卷第69頁背面)、蔡耀鋐(見本院6 卷第89頁背面)、陳志超(見本院9 卷第66頁、第75頁背面)、林穎聖(見本院9 卷第92頁)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並有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附卷可證(見本院函覆1 卷第48、49頁、第52至58頁),另被告何育仁亦陳稱會以訪廠結果決定是否向供應商進行採購(見本院1 卷第50頁、本院3 卷第31頁),足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對於正義公司之訪廠制度均甚為瞭解,而倘若正義公司能概依油品檢驗結果即確保供應商之油品安全無虞,又何必對其供應商進行訪廠?是由訪廠制度之存在,已足徵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應可知悉單憑檢驗制度之實施,並無法確保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均能符合正義公司之需求。再者,於102 年10月、11月間,正義公司開始要求國內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後,既因林明忠不願配合提出該等文件,而經被告何育仁決定中斷向林明忠代理之商號進行採購,更可證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於此際,應已瞭解溯源管理之重要性,不可僅憑檢驗結果即放心進行採購,否則何以會有上述中斷採購之決定?從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102 年10月、11月之後,既已知悉油品供應商可能供應非法之食用油原料,自應注意藉由溯源管理之進行,以期更有效的確保供應商之原料油品狀況無虞,避免購入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原料豬油,以致正義公司將之加工、製造成食用豬油商品而販賣他人。 (四)旭日友商行於102 年年底有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與雅勝公司所簽立之102 年度承購合約書,固如前述,然依卷內資料,於103 年間,關於原料豬油來源為永成公司部分,正義公司仍持續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進行採購,但僅有再由旭日友商行於103 年1 月2 日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1 紙(見本院6 卷第176 頁,保證該商行於當年1 月1 日至1 月25日銷售之豬油,使用之原料皆來自雅勝公司,無使用銅葉綠素、未精煉之棉籽油或其他非法添加物,且品質符合採購訂單所簽訂之規格及檢驗項目),除此之外無其他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更無任何原料來源證明。則在負有前揭注意義務之情形下,負責接洽採購事宜之被告胡金忞,自應注意要求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且因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實際上僅係供應商之書面承諾,其擔保性有限,更應注意要求上開3 家商行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以確保其供應之原料豬油安全無虞,另身為正義公司總經理之被告何育仁,亦應注意督促被告胡金忞要求上開3 家商行提出前揭文件,並在文件齊備之狀況下,方為核准採購之批示。況且,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油品來源之永成公司,係於102 年方開始銷售原料豬油至正義公司,於102 年度所供應之原料豬油數量為43萬1830公斤,佔正義公司當年原料豬油採購量之16.01%,然於103 年間,其供應量大幅增至160 萬5205公斤,佔正義公司當年原料豬油採購量之52.51%(上開數據詳見附表9 「102 年」、「103 年」欄所載內容),在供應數量如此龐大之狀況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既均認為永成公司係自行購入原料熬製豬油販售,自當更加注意以要求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方式,確認永成公司能取得足夠之合法原料。又上述要求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之溯源管理方式,乃係正義公司已經施行之措施,且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或永成公司,既為熬製豬油原料之購買者,且先前亦已依要求提出,要求其再提出新的原料買賣契約或購買原料之統一發票,亦無窒礙難行之處。此外,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並未顯示案發當時有何無法要求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或永成公司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之情。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疏未注意上情,以致購入附表10編號1 所示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原料豬油,其2 人就此自有過失,且過失行為與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結果間,顯然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五)鑫好公司於103 年間,有應正義公司要求而提出該公司於103 年1 、2 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並逐月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固如前述。然正義公司於103 年間,係於當年2 至5 月,持續向鑫好公司採購原料豬油,數量達42萬4250公斤(情形詳如附表6 所載),且如前所述,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僅係供應商之書面承諾,其擔保性有限,故須注意要求鑫好公司提出相當之原料來源證明,確認其能取得足夠之合法原料,而觀諸鑫好公司所提出之上開統一發票,其所購入之豬油中油數量合計僅有3580公斤,即令加計鑫好公司所提出其他時間較相近之102 年12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見院7 卷第204 至207 頁),數量亦僅共計7580公斤(至鑫好公司雖有提出其他統一發票,然若非時間相差太久,即係於103 年9 月間方補提出,且數量亦屬有限),縱該等豬油中油熬製得率為百分之百,亦與鑫好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數量相差甚多。在負有前揭注意義務之情形下,負責接洽採購事宜之被告胡金忞,自應注意要求鑫好公司提出足量之原料來源證明,以確保其供應之原料豬油安全無虞,另身為正義公司總經理之被告何育仁,亦應注意督促被告胡金忞要求鑫好公司提出上開文件,並在文件齊備之狀況下,方為核准採購之批示。況且,被告胡金忞及其他正義公司人員於101 年3 、4 月間及103 年4 月9 日,均曾在吳容合陪同下,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而依證人林金晃(見本院7 卷第46頁)、吳容合(見本院7 卷第85頁)於本院審理中所述,該熬油廠於之設備、設施於101 年及103 年間並無甚大變化;再觀諸正義公司於103 年4 月9 日至上開熬油廠訪廠之相片,該熬油廠之熬油設備不多、規模甚為有限(見本院函覆1 卷第54頁),在此情形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既均認為鑫好公司係自行購入原料後再委請小型熬油廠熬製豬油販售,自當更加注意以要求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方式,確認鑫好公司有取得足夠之合法原料可供其配合之熬油廠熬製。又上述要求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溯源管理方式,乃係正義公司已經施行之措施,且鑫好公司既為熬製豬油原料之購買者,且亦已依要求提出部分資料,要求其再提出其他原料買賣契約或購買原料之統一發票,亦無窒礙難行之處。此外,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並未顯示案發當時有何無法要求鑫好公司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情。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疏未注意上情,以致購入附表10編號2 所示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原料豬油,其2 人就此自有過失,且過失行為與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結果間,顯然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六)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於102 年年底,因無法依正義公司要求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而經被告何育仁決定予以中斷採購,業如前述,然正義公司嗣於103 年,仍向林明忠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購入裕發公司所供應之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油品及久豐公司所供應之附表7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油品,亦如前述。而關於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恢復採購之原因,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正義公司於102 年11月、12月、103 年1 月,都沒有跟林明忠進貨,但之後因為公司的原料豬油真的不夠,何育仁遂同意恢復進貨,而恢復進貨時,林明忠還是不願意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且因為之前有到傑樂公司訪廠,所以也沒有要求他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等語(見本院3 卷第70頁),而被告何育仁於本院審理中亦陳述:當時我本來跟胡金忞說,先停止向林明忠採購,等林明忠能夠提出證明後,再恢復採購,但到了103 年2 月間,正義公司的原料豬油缺乏很多,鑑於林明忠過去是我們的合格供應商,胡金忞也說之前有對林明忠訪廠的紀錄,所以我們就暫時恢復採購,之後再進行訪廠確認他的原料來源等語(見本院25卷第95頁),可知正義公司係在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未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之情形下,經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商議後,即向該2 家商號採購上述油品。而審諸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係由供應商自行為書面承諾即可,又可作為原料來源證明之統一發票,亦係供應商向其上游廠商購買原料或來源油品所必然會取得之物,是就林明忠而言,提出上開文件並非甚為困難之事,然林明忠卻寧捨棄與正義公司繼續交易之機會,猶不願提出上開文件,即令林明忠代理之商號長期供應原料豬油與正義公司、先前曾帶同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其行止仍屬有異,在此情形下,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均應能察覺林明忠之油品來源,非僅有其所自稱之傑樂公司。且依正義公司之經濟規模,堅持要求林明忠提供上開文件,並無任何困難,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卻僅因正義公司原料豬油短缺,竟疏未注意上情,在未堅持要求林明忠提出上開文件之情形下,即恢復向林明忠所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採購原料豬油,以致購入附表10編號3 、4 所示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原料豬油,其2 人就此自有過失,且過失行為與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結果間,顯然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七)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於本院審判程序中,雖均否認自己就購入前揭油品之過程存有過失(見本院20卷第30頁背面),然被告何育仁於警詢及偵訊中自承:正義公司於(強冠公司)餿水油事件後就暫時停止向國內廠商採購豬油,只有跟關係企業頂新公司進油,因為我們覺得國內廠商油品來源資料不夠完整,要確認進油資料的完整性等語(見偵2 卷第4 、12、13頁);嗣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我們確實沒有做好源頭管理,訪廠及改善速度過慢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等語(見偵2 卷第215 頁);於本院移審訊問時亦自承:我們沒有去作查證,我們的溯源管理才剛開始,這個部分我們確實沒做好,沒有在管理上做到數量的管核等語(見本院1 卷第51頁背面),而一再供承自己在溯源管理上有所不足。另被告胡金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為何103 年9 月間會想要請林明忠提供傑樂出貨的資料?)那是公司要重新確認供應商的品質跟來源」、「(依照你之前的陳述,供貨商供油到正義公司的時候,會經過檢驗再收貨,要確認供應商的品質、來源的目的是要避免什麼樣的事情?)主要應該是確認來源,作一個比較詳細的確認供貨對象有沒有錯」(見本院1 卷第231 頁),亦足徵對統一發票等原料來源證明進行數量核對,乃係不甚困難且有效之溯源管理方式,被告胡金忞方會於103 年9 月間(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安事件爆發之時),旋以該方式對林明忠之油品來源進行查核,並先後發覺林明忠之油品來源係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從而,本件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確存有前述過失,致使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之結果。八、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並無足夠證據認定其有犯罪故意(一)公訴意旨基於下列理由,論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由正義公司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係故意基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而為(見本院22卷第111 至114 頁、本院25卷第80頁背面至第97頁): 1 、正義公司人員知悉向林明忠採購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瞭解林明忠販售之油品為飼料油。且林明忠於102 年底,並未依正義公司要求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也未簽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油品來源之合法性顯有疑慮,卻因豬油供應量不足,仍繼續向林明忠採購原料豬油。 2 、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均知悉永成公司並非合法製造食用油脂的廠商,也知悉永成公司有生產飼料油,卻未進一步確認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採購之油品是否為飼料油。 3 、正義公司明知鑫好公司供應之油品曾遭退貨,且101 年對鑫好公司訪廠結果與103 年差異不大,仍因豬油供應量不足,而於103 年1 月後再行向鑫好公司採購豬油。 4 、正義公司未逐一檢驗入廠油品之脂肪酸組成,只要油品之酸價、水分、碘價、熔點、顏色等規格合於其所訂定之標準,即予以收受。 5 、部分入廠油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正義公司原料規格表所定標準,正義公司仍予收受。 6 、正義公司應進行自主管理,除了進一步檢驗進廠油品之脂肪酸組成外,並應針對其採購之豬油進行溯源管理,但卻未實質進行溯源管理,僅有流於形式的訪廠。 7 、正義公司明知86年口蹄疫事件爆發後,國內豬隻從1400多萬頭銳減為6 、700 萬頭,因此國內豬油供應量嚴重不足,供應商油品來源之合法性容有疑慮,卻未實質對供應商油品來源進行確認。 (二)關於前揭公訴意旨1 部分: 1 、林明忠有刻意向正義公司人員隱瞞其油品來源有裕發公司乙節,業如前述(見前揭乙、壹、六、(一)、2 之說明),公訴意旨雖另以證人許展榮於警詢時陳稱:我在正義公司是擔任生管課長,生管課負責生產排程,包括原料、物料的進出貨簽收,正義公司的供應商中,除了永成有自家的油罐車外,其他家幾乎都是委託欣祐交通公司載運進來等語(見警2 卷第234 頁背面、第235 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接觸的大都是由欣祐公司載運,只有嘉義永成公司是自己獨立的油罐車等語(見本院9 卷第48頁背面),論認:「證人許展榮既負責將油罐車載運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收進油槽儲存,並能明確陳稱『除了永成公司有自家油罐車以外,其他家幾乎都是委託欣祐交通公司載運進來』,顯見其會去注意載運油品之油罐車屬於哪家公司所有,而依卷附正義公司過磅單,裕發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之次數,至少有34次,則許展榮及正義公司其他人員,怎有可能從未注意到該油罐車來自裕發公司」。然證人許展榮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明確證稱:我沒看過裕發公司的油罐車載油品至正義公司,對車號000-00號油罐車沒有印象等語(見警2 卷第235 頁、本院9 卷第47頁)。而審諸欣祐公司除為其他供應商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外,亦有為正義公司運輸油品與其他廠商,業據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10卷第142 頁),永成公司則於距離證人許展榮為前揭陳述最為接近之103 年間,供應正義公司當年度原料豬油採購量半數以上,而裕發公司當年度與久豐公司合計後,則僅佔21.3% (參見附表9 「103 年」欄所載數據資料),則證人許展榮證述其對欣祐公司及永成公司之油罐車有所印象,而對裕發公司之油罐車未有印象,已難遽謂悖於常情。再者,油品供應商可能找尋運輸公司代為運送油品,亦有可能委請同業支援或調度油罐車運送油品,縱令證人許展榮於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過程中,有見到上開油罐車標示裕發公司字樣,亦不必然會特別予以注意,進而認知裕發公司已成為正義公司之油品供應商。此外,本件被告為何育仁及胡金忞2 人,縱使證人許展榮有注意到裕發公司上開油罐車,然其之後有無將此事告知被告何育仁或胡金忞,卷內亦全無證據可予證明,自無從以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述,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從而,林明忠於案發當時既刻意向正義公司人員隱瞞其部分油品係來自裕發公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即無從瞭解裕發公司有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更無從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2 、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雖證述:我開始將久豐公司的油品供應給正義公司時,有向正義公司的採購人員吳明正說久豐公司的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是久豐公司的邱飛龍向傑樂公司拿貨交給正義公司。嗣到傑樂公司訪廠時,胡金忞、正義公司的2 位品管人員、邱飛龍等人,都有一起去,當時邱飛龍有跟胡金忞互換名片,我也有跟胡金忞說邱飛龍是經由久豐公司向傑樂公司購得豬油,這是我在102 年訪廠(林明忠對時間記憶有所錯誤,依其所述,此為其與正義公司人員第1 次至傑樂公司訪廠之時)時跟胡金忞說的云云(見本院3 卷第78頁背面、第80頁、第98頁背面),然此與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103 年9 月間,我請林明忠提供傑樂公司的出貨證明,但拿到的傑樂公司出貨單據,是出貨給久豐公司,我請林明忠說明,林明忠才說傑樂公司的油品是經由久豐公司賣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3 卷第60頁背面),及吳明正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林明忠約於94年年底跟我接洽說要販賣原料豬油給正義公司,他說他家在經營肉品事業,他有交一些豬皮給中橡公司即現在的傑樂公司,中橡公司會做明膠,明膠產出的油再回賣給他,他與親朋好友成立一家泳宸企業行買中橡公司的油,再轉賣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5 卷第89頁背面、第90頁),均不相符,則林明忠所言上情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林明忠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正義公司人員一開始沒有問,所以是事後才知道禾鋐、泳宸、治富並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等語(見本院20卷第47頁背面、第48頁勘驗筆錄),是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即有向吳明正提及久豐公司云云,顯然前後矛盾,益徵林明忠所言實難遽以採認。 3 、正義公司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有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而被告胡金忞、林明忠及邱飛龍有一同前往之事實,除據林明忠證述如前外,並為被告胡金忞所不否認(見本院3 卷第53頁背面、第56頁),復有證人邱飛龍(見本院6 卷第26、34頁)、證人即傑樂公司人員蔡金燕(見本院10卷第122 至127 頁)、段紀義(見本院10卷第135 至136 頁)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證人蔡金燕所提供相關訪廠人員於訪廠時簽署之保密切結書、參觀問卷(見本院10卷第199 至206 頁)、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見本院函覆1 卷第49、57、58頁)等證據可為佐證,固堪認定。然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去傑樂公司訪廠的時候,我沒有跟正義公司的人講說傑樂公司的油是先賣給久豐公司,再由久豐公司賣給禾鋐企業社,正義公司的人也沒有問我,傑樂公司的油是否是透過久豐公司才進到正義公司的等語(見本院6 卷第34、第41頁背面),而倘若林明忠於前往傑樂公司訪廠過程中,有特別向被告胡金忞提及「邱飛龍是經由久豐公司向傑樂公司購得豬油」乙事,衡情被告胡金忞或其他正義公司人員應會與在場陪同之邱飛龍談論此事,豈會如證人邱飛龍所言絲毫未加詢問,則林明忠此部分所述是否屬實?非無可疑。再者,正義公司於102 年年底時,因林明忠未能依要求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故而中斷向其採購,業如前述,則若非林明忠根本未告知正義公司人員其係經由久豐公司取得傑樂公司豬油轉售正義公司,其應可提出久豐公司向傑樂公司購買豬油之發票作為原料來源證明,再委請張天曜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名義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即可繼續與正義公司維持交易,則由此情以觀,足證林明忠證稱其於103 年9 月前,即告知正義公司人員其油品來自久豐公司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無從予以採認。公訴意旨固以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你訪廠時,是否知道現場有位邱飛龍?)有看到」、「(有無問林明忠為何邱飛龍會在現場?)林明忠說是透過邱飛龍的關係取得傑樂公司的豬油賣給我們」等語(見本院13卷第76頁),論認:「倘若林明忠有意隱瞞其部分豬油之來源為久豐公司,豈會於訪廠時要求邱飛龍陪同,並向胡金忞表示其係透過邱飛龍取得傑樂公司的豬油,再轉賣與正義公司?」,然傑樂公司既係將豬油賣與久豐公司,而非銷售與林明忠或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倘若不透過邱飛龍安排,林明忠如何能帶同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因此,邱飛龍於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時在場陪同,實屬不得不然。另就被告胡金忞角度以觀,林明忠向其表示係透過邱飛龍的關係而取得傑樂公司豬油乙情,其至多僅能認知邱飛龍乃係從中牽線之人,並非當然可以知悉林明忠之油品來源係久豐公司,相反的,反而會使被告胡金忞更加相信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確係傑樂公司,方能順利安排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因此,尚難以被告胡金忞前揭陳述,為何不利於其之認定。 4 、被告胡金忞於警詢時雖供稱:正義公司向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購買豬油,是與林明忠聯絡,他說他的供貨來源是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而他自己是中間人。又我沒有去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實地訪查過,但有去過傑樂公司,該公司會將提煉明膠過程中產生的豬油賣給久豐公司,再由久豐公司賣給正義公司,但是開立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的發票等語(見偵1 卷第4 頁背面),公訴意旨並據此論謂被告胡金忞早已知悉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見本院22卷第112 頁)。然依被告胡金忞前揭所辯,其係於103 年9 月間,方知悉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有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而上開警詢筆錄之製作時間為103 年9 月25日(見偵1 卷第2 頁),時間點在被告胡金忞查知上述情事之後,則其於警詢中就其查知的結果為前揭陳述,實屬事理之常,要難以此論認被告胡金忞於 103 年9 月之前,即已知悉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有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此由被告胡金忞於同份警詢筆錄中,亦同時陳稱:林明忠是我向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購買豬油窗口,是強冠事件發生後,因為正義公司要再次確認油品來源,我才知道正義公司是向久豐公司購買等語(見偵1 卷第4 頁背面),即足為佐。 5 、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何育仁於本院103 年12月26日之審判程序中陳稱:「(依照你之前的陳述,在你接任正義公司總經理後、金融風暴發生之前,正義公司還能從傑樂公司取得原料豬油?)是」、「(依照你們過去的陳述,認為林明忠所取得的油品來源也是從傑樂公司取得?)是」、「(你接任正義公司總經理時,為何還要透過林明忠取得傑樂公司的油,不是讓他多賺一手?)我們一開始不知道林明忠提供的是新加坡傑樂公司的油,我接任後,林明忠就一直有供應油,應該是在3 、4 年前他們訪廠時,林明忠才告訴他們說他的油是來自新加坡傑樂公司」等語(見本院3 卷第42頁),論認:「林明忠一開始與正義公司交易油品時,即有向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說明其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嗣於正義公司向林明忠要求訪廠時,林明忠才另外說明久豐公司之油品係來自於傑樂公司」(見本院25卷第82頁背面)。然被告何育仁為前揭陳述時,其另陳述:我一開始以為林明忠或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是自己生產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見本院3 卷第42頁),並未供承其認為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再者,被告何育仁嗣於本院104 年12月21日之審判程序中已改口陳稱:我一開始到正義公司的時候,吳明正就有跟我提過林明忠的油品是來自中橡(即傑樂公司),但後來我忘記這件事了,才會在審理過程中,說我一開始並不知道林明忠的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等語(見本院20卷第35頁背面、第42頁背面、第43頁),再佐以吳明正早於103 年10月30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即證稱:我從93年6 月開始到正義公司工作,並於94年年底至98年6 月間負責國內油品的採購工作,期間正義公司的總經理先後為常梅峰、何育仁。而林明忠是正義公司更前任的總經理吳健銘介紹給我認識的,當時林明忠說他家在做肉品生意,他有交生豬皮給中橡公司做明膠,中橡公司會有副產品豬油回賣給他,他可以拿這些豬油來賣給正義公司,之後他就以禾鋐企業社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27559 號卷第4 頁背面),而證述林明忠於與其接洽之初,即陳明其油品來源為中橡公司(即傑樂公司)。審諸吳明正係於正義公司甫與林明忠代理之商號進行交易時,即已在正義公司任職,而被告何育仁則係於雙方開始交易後方至正義公司任職,且證人吳明正負責採購業務,係直接與林明忠有所接觸之人,其對相關交易過程,自當較被告何育仁更為瞭解、記憶亦更為深刻。因此,何育仁於本院103 年12月26日審判程序中所為之陳述,實有可能係因誤會或記憶錯誤所致,尚無從以此推認林明忠於與正義公司接洽販賣油品事宜之初,即向正義公司人員陳明其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 6 、綜上事證,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並無從認定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於103 年9 月之前,即已知悉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況且,久豐公司於95年至103 年間,均有向傑樂公司購入豬油,而久豐公司負責人邱飛龍亦曾陪同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業如前述,是即令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知悉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亦與渠等辯稱主觀上以為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傑樂公司乙情並無衝突,僅係在傑樂公司將其豬油販賣至正義公司過程中,除林明忠代理之商號外,另多出久豐公司此一中間貿易商而已,在公訴意旨未能舉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知悉久豐公司之油品除傑樂公司之豬油外,另有攙混其他油品之狀況下,亦無從以此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7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金忞自100 年11月、12月間開始,長期負責正義公司油品採購業務,其是否對裕發公司、久豐公司供應飼料用油與正義公司乙事毫無所悉?已非無疑。又正義公司係向林明忠取得原料油,但卻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進行核銷,此為被告胡金忞自承係其所明知,而其卻在此情形下持續向林明忠取得原料用油,益徵其應知悉林明忠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為飼料用油」(見本院22卷第112 頁)。然被告胡金忞對於裕發公司、久豐公司為正義公司供應商乙事並無知悉,主觀上認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之油品來源為傑樂公司等情,業已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論認如前,尚難僅以被告胡金忞長期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即遽為不利於其之認定,更遑論採購業務僅係其兼任之職務而已。又正義公司收受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進行核銷乙事,固為本院審理之初,據以認定被告胡金忞犯罪嫌疑重大理由之一,然本案於經歷長時間審理並調查相關證據後,已查明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乃係正義公司商業上之實際交易相對人,而林明忠僅係獲得該2 家商號授權、代理該2 家商號進行交易之人(理由詳如後述),是亦無從以為何不利於被告胡金忞之認定。 8 、林明忠於102 年年底,因未依正義公司要求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而經正義公司中斷採購,嗣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在林明忠未提出上開文件之狀況下,即恢復向林明忠代理之商號採購原料豬油之事實,固如前述。惟此尚不足以論認渠2 人主觀上確已認知林明忠所供應之原料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若早已知悉林明忠所供應者為問題油品,渠等自始即不會要求林明忠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更不會在林明忠無法提出該等文件之狀況下,有中斷採購之舉。至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嗣後之所以恢復採購,乃係基於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為正義公司之長期供應商,且林明忠又曾帶同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等情事,誤信其油品來源全為傑樂公司所致,此據渠2 人辯述如前,經核並無顯然悖於常情、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全然無可採信之處,因此,能否以上開情事即謂渠2 人主觀上已認知林明忠所供應之原料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非無疑。再者,被告胡金忞於103 年4 月9 日有與正義公司其他人員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並因訪廠結果評鑑為不合格,而經被告何育仁在正義公司103 年5 月9 日所召開之經營會議中決議在其改善前暫不訂購,此有該次訪廠資料(見本院函覆1 卷第52至54頁)及上述會議之會議記錄(見本院7 卷第239 頁)附卷可證,而若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在知悉供應商所供應者為問題油品之狀況下,仍會予以進行採購,又豈會有上述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再將其評鑑為不合格,進而決定對其中斷採購之情形發生?是由此情以觀,益徵無從以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恢復對林明忠代理之商號進行採購乙事,推認渠2 人係故意採購「攙偽、假冒」之油品。 9 、裕發公司為警搜索時所扣得之銷貨磅單傳票上,固有記載「注意: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字樣,然裕發公司所製作之銷貨磅單傳票,未曾交付與正義公司人員乙情,業如前述(見前揭乙、壹、七、(七)之說明),且公訴意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正義公司人員曾經收受裕發公司之銷貨磅單傳票,自無從以該銷貨磅單傳票所載內容,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之認定,併此敘明。(三)關於前揭公訴意旨2 部分: 1 、被告胡金忞於100 年間向蔡耀鋐接洽購買油品時,即因蔡耀鋐之告知,而知悉永成公司有販賣飼料用油之事實,業據被告胡金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偵1 卷第7 、22、59頁、本院1 卷第230 頁、本院3 卷第51頁背面) ,核與證人蔡耀鋐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6 卷第99頁),堪以認定。公訴意旨因而論認:「被告胡金忞既然知道永成公司是做飼料油的廠商,並曾聽蔡耀鋐說永成公司有販賣油品給飼料業者,卻未進一步查證永成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是否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只要求品質合於正義公司訂定的規格,其心態不免啟人疑竇,根本不在乎該豬油是否為食用級原油」(見本院22卷第111 頁背面、第112 頁)。然被告胡金忞對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我們之前有安排訪廠,採買與否是以訪廠的結果來決定,我在訪廠時看到永成公司有在生產豬油,而這些豬油也有經過正義公司的檢驗,我覺得永成公司所販賣的,就是能夠符合正義公司品質要求的原料豬油。況且,我並不知道飼料油與食用油有明確的區分規格,我就是依據正義公司採購及驗收的標準來進行採購等語(見偵1 卷第22、25、26頁、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597 號卷第30頁、嘉義永成案院8 卷第13頁背面、本院22卷第97頁)。按所謂「飼料油」並無明確定義、難以界定,公訴意旨亦未能指出飼料油與食用油品之原料油有何本質上之差異,法令上亦未對食用油脂業者之資格加以限制(即飼料業者亦得從事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販賣),均如前述;而依正義公司人事資料卡所載,被告胡金忞係管理科學系、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見偵1 卷第82頁),並無證據顯示其對油品有專門研究或特別瞭解之情形,則被告胡金忞辯稱其不知悉飼料油與食用油差別為何、如何區分,以致依其任職公司(正義公司)之採購標準決定採購,作為其確認永成公司油品無虞之方式,經核並無何悖於常情之處,實難認其有何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2 、公訴意旨另以:「正義公司係向永成公司購買原料油,然永成公司卻提供以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而被告胡金忞卻在此情形下持續向永成公司取得原料用油,益徵其應知悉永成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為飼料用油」(見本院22卷第112 頁)。正義公司收受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開立之統一發票進行核銷乙事,固為本院審理之初,據以認定被告胡金忞犯罪嫌疑重大理由之一,然本案於經歷長時間審理並調查相關證據後,已查明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乃為正義公司商業上之實際交易相對人(理由詳如後述),已無從以公訴意旨所述上情為何不利於被告胡金忞之認定。再者,觀諸正義公司之訪廠資料(見本院函覆1 卷第56頁)、正義公司向上述3 家商行採購油品之過磅紀錄單(出處詳見附表5 所載),亦均載明訪廠對象為永成公司、油品來源為永成公司,未有試圖以上述3 家商行掩飾永成公司存在之意,更徵正義公司人員僅係基於上述3 家商行為交易相對人之原因,收受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別無其他意圖,是公訴意旨所述上情,要屬無從採認。 3 、正義公司於101 年7 月26日對永成公司進行訪廠時,就評核項目「是否有工廠登記證?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相符」部分,未予勾選,此有該次訪廠資料可按(見本院函覆1 卷第56頁),公訴意旨乃基於此項證據及下述事證,論認:「被告何育仁知悉永成公司有生產飼料油,且無合格工廠登記證、非合法登記有案的食用油脂製造商,卻未指示採購人員胡金忞進一步確認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採購之油品是否為飼料油,亦未特別向永成公司蔡耀鋐說明正義公司欲採購者為供人食用之豬油,只要訂購的油品合乎正義公司的檢驗標準,就會訂購,縱然供應廠商有販賣飼料油也無所謂」(見本院25卷第96頁背面、第97頁)。 (1)胡金忞於偵訊時陳稱:「(你決定採購,須要何人簽准?)採購的主管是總經理何育仁」、「(你說決定採購是何育仁,何育仁簽准的範圍是包括全部的油品嗎?)是」、「(你向何育仁報告時,有無說永成是賣飼料油的公司?)我有提過」、「(這樣何育仁還決定要跟永成進貨?)我們之前有安排訪廠,以最後訪廠的結果來決定」(見偵1 卷第22、25頁);另於本案審理時陳述:「你向永成公司蔡耀鋐採購原料豬油?或是你要採購飼料用油?或非供人食用的豬油?)原料豬油」、「(你有向蔡耀鋐特別說明嗎?)我們談的是豬油」、「(正義公司是否於101 年7 月26日向永成公司進行訪廠?)是」、「(訪廠的評核項目是永成公司是否有工廠登記證、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是否相符,旁邊是否你們沒有勾,當時有無要求永成公司出示這樣的證件?)應該是我們訪廠時有詢問,我記得他說目前沒有工廠營業證記」、「(有無就永成公司是飼料油業者這件事情向總經理何育仁報告?)100 年到101 年那段期間,我的採購業務主管是潘士銘經理,我在接洽雞油時有跟潘士銘經理說明開發雞油供應商的狀況,提到跟永成公司接洽情形時,有跟潘士銘說過永成公司本身也有在賣油給飼料業者,跟總經理部分是在101 年4 、5 月那段時間,永成公司開始找我談是否可以配合豬油,我記得在4 、5 月那段時間我負責開車載何總經理及潘士銘經理到彰化開業務會議,在途中總經理有詢問最近豬油採購狀況,我那時候有提到我們目前有向永成公司購買雞油,他最近有跟我們談豬油,在這時候有對永成公司作基本說明,就是說我們有跟永成公司買雞油,他本身也有賣油給飼料業者」等語(見本院3 卷第49頁、第51頁背面)。 (2)被告何育仁於警詢時供稱:「(正義公司向永成購買豬油,是否知道永成是做什麼的公司? )當時不知道,因為訪廠報告紀錄顯示永成沒有合法登記的廠房,但顯示他們熬製豬油的過程符合我們的標準,而且他們的設備也比我們好,所以才和他們合作」(見偵2 卷第160 頁);另於審理時陳稱:「(依據101 年7 月26日到永成公司進行訪廠報告的管理評鑑表,上面有提到供應商資格,為了確認是否有工業登記證、營利事項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相符,有無此部分?)舊的格式裡有這一項,這一項我們在開會時有談到,主要的問題是否有合格工廠登記證,當時對永成公司檢查,他們是沒有」、「(即使這一個項目沒有還是會決定採購?)是,因為他的分數符合我們的標準,另外國內大部分的熬油廠都沒有合格的工廠登記證,所以當時我們是希望怎麼輔導他能拿到符合我們的食品標準」、「(你在偵查中提到傑樂公司有合法的食品執照,其他供應廠商有無你所謂的合法食用油執照?)就我知道東原有,其他沒有」、「(你們採購油品,如果油品供應商除了供應油品之外,還有賣雞油、椰子油或飼料油,只要油品合格是否會同意訂購合格的油品?)我們會針對我們訂購的油品去檢驗有無合乎標準,合乎標準就可以訂購」等語。 4 、被告何育仁對於上述公訴意旨辯稱:我對豬油採購的事情比較不瞭解,不知道食用油與飼料油間的區別,供應商油品的品質,是由品管人員負責,而到永成公司訪廠的結果,認為他們有符合正義公司的標準,我是依照品管的專業意見來進行採購的決定等語(見偵2 卷第11、21、228 頁、本院1 卷第50頁、本院22卷第91頁背面)。如前所述,食用豬油並非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方得製造、加工之食品,故業者是否請領食品製造業之工廠登記證,顯非其油品合法與否之要件,且公訴意旨亦未舉證證明國內原料豬油供應廠商於案發當時之狀況,係以領有食品製造業之工廠登記證者為常態,而未領有該登記證者僅為少數,如何能以此論認被告何育仁會對此狀況感到有異,並應指示胡金忞特別查證確認。再者,正義公司為國內第一食用豬油大廠乙情,業如前述,則該公司向供應商採購豬油,衡情本即會預期各該供應商當知悉正義公司採購豬油之目的,是要作為食用豬油商品之加工、製造使用,不會予以特別強調;且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我記得我跟永成公司的洽談過程中,有說這個豬油之後會拿去做正義香豬油,代表永成公司的人應該知道正義公司是專門作食用油脂的公司等語(見本院3 卷第67頁),而表示其有向永成公司人員提及採購豬油之日後用途;況且,胡金忞與蔡耀鋐接洽採購之細節、所談論之內容,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何育仁有所知悉,從而,自無由要求被告何育仁須特別指示胡金忞向永成公司人員說明正義公司欲採購者為供人食用之豬油。此外,所謂飼料油並無明確定義、難以界定,公訴意旨亦未能指出飼料油與食用油品之原料油有何本質上之差異,且飼料業者亦得從事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販賣,均如前述;又依正義公司人事資料卡所載,被告何育仁係商學研究所畢業,過去工作經歷主要係從事行銷(見偵2 卷第153 頁),並無證據顯示其對油品有專門研究或特別瞭解之情形,則被告何育仁辯稱其不知悉飼料油與食用油差別為何、如何區分,以致依其任職公司(正義公司)之採購標準決定採購,作為其確認永成公司油品無虞之方式,經核並無何悖於常情之處;另正義公司人員於101 年7 月26日及103 年2 月間,均有前往永成公司訪廠之事實,業如前述,且早於101 年7 月26日進行訪廠時,即有檢視永成公司是否具備原料來源證明(見本院函覆1 卷第56頁),倘若被告何育仁對於供應商油品情形毫不在意、係故意購入問題油品,又何需為前揭訪廠行為?綜上事證,實難認被告何育仁有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5 、永成公司104 年9 月14日104 永字第1 號函固記載:本公司廠區內僅有供生產飼料級豬油原油之設備,完全沒有供生產食用級豬油原油之設備,任何稍具食品產業相關知識之業者,到本公司產區內,一看就知道本公司並非係生產食品級之豬油原油(見本院函覆1 卷第154 頁),而證人即嘉義縣政府衛生局技正陳淑斐於另案審理中亦證稱:永成公司看起來是沒有具備食品級食材來源的製造設備,因為沒有看到他們放置原料的冷凍、冷藏設備,也沒有看到他們有脫酸、脫臭及檢驗設備(見嘉義永成案院7 卷第103 頁),而均謂永成公司無相關設備可生產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然永成公司上開函文並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且該函文內容及證人陳淑斐之證詞,與被告何育仁供稱:我看永成公司的訪廠照片,知道永成公司熬製豬油的方式非常符合我們的標準,設備也比正義公司好,所以同意向永成公司進行採購等語(見偵2 卷第12、160 頁),並不相符,再佐以員蔡鎮州、蔡耀鋐2 人均因本事件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渠等在另案審理中所持之辯解,均係不知正義公司購油之目的在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云云,此據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渠2 人之立場顯與正義公司相對;另證人陳淑斐係為執行行政裁罰及配合法院採油方會前往永成公司,要據其陳明在卷(見嘉義永成案院7 卷第102 頁背面、第103 頁),則其對永成公司設備狀況之觀察、瞭解是否全面、仔細?並非無疑,此由正義公司對永成公司進行訪廠時,有拍攝到永成公司設有檢驗室(見偵2 卷第51頁),然證人陳淑斐卻就此為相反之陳述,即足為佐。從而,永成公司上開函文內容及證人陳淑斐之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再者,永成公司負責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法律上沒有飼料用豬油這個名稱,永成公司是全面做飼料用油,我不知道飼料用豬油與供人食用的豬油如何區別(見本院6 卷第63頁),則其既謂不知如何區別飼料用豬油與供人食用之豬油,則又如何能得出該公司「僅有供生產飼料級豬油原油之設備,無生產食用級豬油原油之設備」之結論?是其所述顯有矛盾,益徵上開函文內容不可採認。另觀諸證人陳淑斐上開證述內容,其所提及之「脫酸、脫臭」設備,顯非係將豬屠體之脂肪組織熬製成豬油之設備,而係精製油品過程中方需使用之設備,足見證人陳淑斐前揭證述之基礎,應係就食用油脂「成品」工廠而言,而正義公司係欲購買永成公司產製之原料豬油,自不以該公司具有上開設備為必要。此外,食用豬油並非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方得製造、加工之食品,業如前述,因此,即令為家庭式之工廠,以簡易鍋爐進行熬煮,只要原料來源合法、本質無虞,亦可熬製食用豬油,則由此情以觀,並無所謂「僅供生產飼料級豬油原油、無法生產食用級豬油原油」之設備可言。從而,尚難以永成公司上開函文及證人陳淑斐之證詞,論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事先已知悉永成公司無法提供在來源(原料)、本質上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原料豬油與正義公司。 6 、永成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中,雖含有以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飼料用)名義進口之豬油,然證人蔡鎮州、蔡耀鋐於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未將此事告知正義公司人員(見本院6 卷第75、97頁),再佐以前述由旭日友商行所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均向正義公司保證其豬油所使用之原料皆來自雅勝公司(見本院6 卷第174 至176 頁),且卷內亦無任何事證顯示正義公司人員對永成公司自國外進口上開油品乙事有所知悉,自難以此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四)關於前揭公訴意旨3 部分: 1 、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你剛說鑫好公司曾發生過驗貨不合格而退貨的情事,是何時的事?)我記得101 年及103 年各有1 次」、「(101 年訪廠的地點在何處?)屏東九如」、「(當時訪廠結果如何?)我不知道品保那邊回來有沒有特別報告或評鑑,但訪廠回來之後公司並沒有指示不合格或不能進貨,所以還是有持續進貨」、「(你於103 年4 月9 日是否有與高絹智、許肇銘會同鑫好公司的吳容合到鑫好公司所稱的屏東九如進行訪廠?)是」、「(該次訪廠結果如何?)這一次回來品保有明確指示不合格」、「(總經理是否會特別指示你要向鑫好公司購買豬油?)只有在103 年1 月因為我們所掌握供應量不足,那時候我們還沒有重新跟鑫好公司接洽,總經理建議我再詢問鑫好公司」、「(103 年還有無去訪廠?)有」、「(與101 年訪廠的情形有無差別?)沒有很大的差別」、「(為何101 年訪廠後決定繼續向鑫好公司購買豬油,但103 年訪廠後卻決定從此不再購買豬油,原因為何?)我不知道細節為何,但我覺得可能是103 年的評鑑標準變比較嚴格」等語(見本院3 卷第57頁背面、第59、60、64頁);證人陳志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記得有哪幾家公司驗貨不合格被退貨的情形?)我記得鑫好有被退貨過,也有被扣款過,永成公司有被扣款,頂新也有被我們扣款過」等語(見本院9 卷第71頁);證人林金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自己在九如鄉的工廠的設備、設施,在101 年及103 年有無不一樣的地方?)沒有大變化,都差不多」、「(衛生環境也都一樣?)是」等語(見本院7 卷第46頁)。公訴意旨乃據上開事證推認:「正義公司明知鑫好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曾遭退貨,且正義公司於101 年即曾派員至鑫好公司所稱之屏東九如工廠進行訪廠,該次訪廠結果與103 年訪廠之情形差異不大,是正義公司於101 年訪廠後即已知悉該工廠之環境及衛生條件不佳,然因103 年1 月間國內豬油供應量不足,故仍持續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見本院25卷第94、95頁)。然關於鑫好公司油品曾經正義公司退貨部分,供應商供應之原料未達買家要求之規格而予退貨,乃屬正常之商業交易行為,只要供應商所供應之其他原料合於規格或日後能所改善,買家並無必予剔除而永不再交易之必要,是公訴意旨據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之認定,實難採認。另正義公司人員於103 年4 月9 日前往林金晃位在屏東縣九如鄉熬油廠進行訪廠之結果,發現該處欠缺環境、人員、設備之衛生管理,亦無品管檢驗等情,固如前述,然上述事項乃係業者在衛生管理或製程、倉儲、運輸之品質管制上,有無嚴格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問題,與食品或食品原料是否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情形,並無直接關係,亦如前述,且此等衛生管理或製程、倉儲、運輸之品質管制,並非不得藉由人員教育、加強管理、改善設備等諸多方式予以改進。因此,即令上開熬油廠於101 年間之條件狀況與103 年4 月9 日正義公司人員前往訪廠時無甚大差異,亦難以此即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係故意向鑫好公司採購如附表10編號2 所示有「攙偽、假冒」情形之油品。況且,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2 、證人吳容合雖於另案偵訊時陳稱:我的油品來源有久豐公司及晉鴻商行乙事,我於101 年或102 年時,曾在電話中有向胡金忞提過云云(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7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確定曾經有講過(其他的油品來源),一開始的時候雖然沒講,但之後在電話中一定會聊到云云(見本院7 卷第71頁),然其所述上情為被告胡金忞所否認(見本院7 卷第88頁、本院22卷第98頁背面),則證人吳容合所述上情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吳容合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述:我沒有向正義公司人員告知鑫好公司的油品來源有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86 頁),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關於向晉鴻商行郭定、久豐公司邱飛龍買油這部分,當時有無把來源告知正義公司胡金忞?)我有跟他提過我這邊的來源不太夠,會有其他來源,我們會先送樣品去檢驗,但沒有通知是哪一家」、「(當時為何沒有告知正義公司關於鑫好公司其他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裕發公司?)一般我們都不喜歡讓客戶知道我們的進貨來源有哪些,但正義公司會要求訪廠、檢驗,我們就會告知大致位置,…,不會告知是久豐公司、晉鴻商行,應該是說在哪個縣市、位置,沒有明白講,但我們一定會先提供樣品,請對方寄樣品過去」(見本院7 卷第69、71頁),可知證人吳容合對其有無告知被告胡金忞其油品來源尚有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裕發公司乙節,先後所述多所矛盾、反覆,益徵證人吳容合此部分所言難以採信。此外,正義公司人員於103 年4 月9 日經吳容合帶同前往林金晃之熬油廠訪廠後,正義公司旋於翌月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業如前述,倘吳容合果有告知被告胡金忞其尚有其他油品來源,衡情當會要求正義公司前往其他油品來源進行訪廠,以期獲得繼續交易之機會,但卷內卻無任何事證顯示吳容合曾有此舉,堪認吳容合陳稱其有告知被告胡金忞鑫好公司之其他油品來源云云,顯係就其隱瞞該等油品來源乙事所為之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認,而公訴意旨依據證人吳容合前揭證詞,論認:「吳容合曾經明確向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胡金忞表示其豬油來源不足,會有其他來源,胡金忞仍未進一步向鑫好公司確認該油品之來源」(見本院25卷第89、90頁),則屬無據。 3 、鑫好公司於100 年3 月3 日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時,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記載交易品名為「動物油脂」(見他3 卷第196 頁),另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正義公司在100 年3 月的採購是江寬隆,你說你跟江寬隆有見過一次面,在100 年3 月25370 公斤的那1 批是正義公司何人跟你聯絡?)江寬隆」、「(江寬隆在100 年3 月有無要你提供肉品來源證明?)沒有」(見本院7 卷第65頁),公訴意旨乃據前揭證據質以:「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於100 年3 月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時,明知鑫好公司開立發票之品名為『動物油脂』而非豬油,其中可能攙雜豬油以外之動物油脂,卻未進一步要求鑫好公司提供肉品來源證明」(見本院25卷第89、90頁)。然據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前揭統一發票所載之動物油脂即指豬油(見本院7 卷第64頁),而所謂動物油脂與豬油並非全然相斥之物,且統一發票乃係供應商請款時所開立,採購人員不必然能見到統一發票之記載內容,準此,如何能以上開統一發票所載內容,推認時任正義公司採購業務之江寬隆可以得知鑫好公司所販售之油品攙雜豬油以外之動物油脂?況就100 年間所為之上開油品交易,公訴意旨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該批原料豬油中有攙雜多種油品之情形。再者,被告胡金忞於上開統一發票開立之時,尚未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而被告何育仁有否見到前揭統一發票之記載內容?卷內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自無從以上開統一發票之記載,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之認定。(五)關於前揭公訴意旨4 部分: 1 、正義公司於103 年8 月前有以氣相層析儀對其購買之油品以抽驗方式進行脂肪酸組成檢驗,並自103 年8 月起改為為逐批檢驗之事實,業如前述。公訴意旨雖以證人陳志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正義公司在102 年11月以後有無進行脂肪酸組成檢驗分析?)我記得是從103 年開始」、「(正義公司就進廠所採購原料豬油是每一批檢驗或抽樣檢驗?)我們是採抽樣檢驗,因為在品保那邊已經有做相關的基本檢測,在人力允許的狀況之下,我們會再加作脂肪酸組成分析檢測」、「(103 年8 月申購新的氣相層析儀後,有無進行全面檢驗?)有,全部都會檢驗」(見本院9 卷第72頁),而謂正義公司係於103 年左右,才開始針對進廠油品進行脂肪酸組成之抽樣檢驗(見本院25卷第92頁背面);然公訴意旨又以證人許肇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正義公司對於運送進來的油罐車的原料豬油是否會進行脂肪酸組成檢驗?)會」、「(何時開始脂肪酸組成檢驗?)我沒有記正式開始,一開始是抽樣檢驗,油安事件爆發之後,上級有交待為加強管制,後面變成每一批油都要檢驗,應該是在大統攙進銅葉綠素爆發的時候」(見本院9 卷第55頁背面、第56頁),論認:「顯見正義公司原先並未逐一檢驗進廠油品之脂肪酸組成,直至102 年油安事件爆發後,才開始全面檢驗油品之脂肪酸組成」(見本院25卷第92頁),所為主張已有不一。而依卷內資料所示,在旭日友商行102 年間之銷貨單中,即有經正義公司人員記載「脂肪酸組成檢驗合格」之字樣(見本院6 卷第141 至150 頁),但正義公司所提出之脂肪酸組成檢驗圖譜,並未涵括該公司於103 年度所購入之全部原料豬油(見本院8 卷第96至129 頁),足證公訴意旨所為前揭論認,均與事實不符,正義公司就入廠油品之脂肪酸組成檢驗情形,應如本院前揭認定,先予指明。 2 、公訴意旨係以下列事證,論認正義公司須逐一檢驗入廠油品之脂肪酸組成,無待法令明文要求: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國際間現行食用油品之鑑別,係以檢驗脂肪酸組成為主流,並藉由比對資料庫進行研判,以瞭解其符合性(見本院函覆11卷第63頁)。 (2)專家證人陳景川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酸價、過氧化價的檢驗,是瞭解豬脂的衛生條件,而要判斷是否為真的豬脂,則要檢驗皂化價、碘價或脂肪酸組成等項目,如果是真的豬脂應該會在CNS 國家標準所定的範圍內,但不能說符合這個範圍就一定是豬脂,而如果不是在這個範圍裡面的數據,有可能是豬脂添加其他東西,但相關的規範都只是讓你參考,真正判斷依據應該是油脂原料是來自豬隻,換句話說就是源頭管理,不能純粹只用檢查,而不管原料的好壞。過去1 、20年前幾乎沒有在做脂肪酸組成檢驗,只有碘價而已,現在的企業公司比較大間,就有氣相層析儀來做脂肪酸組成檢驗,此方式比檢驗碘價值得信賴、精準,碘價是一個很粗略的方法,誤判的風險較大,例如豬油、牛油、羊油就非常接近,如果要再精緻一點判斷是真的豬油或是有攙別種油,就要用脂肪酸組成檢驗來進一步確定。又顏色應該可以說是種類規格,但是很粗略,作為判定指標比較沒有意義。因此,油脂的檢驗除了酸價、過氧化價等衛生標準外,碘價、皂化價、脂肪酸組成是最基本的檢驗方法。不管從品管或政府法規來講,依照臺灣目前整個水平,以氣相層析儀檢驗脂肪酸組成,是中小企業基本上應該具備的檢測方法,對於1 個大型公司來講應該是必要條件(見本院18卷第22至32頁)。 3 、以氣相層析儀進行油品之脂肪酸組成檢驗,既如公訴意旨所言,並非法令規定要求業者所需遵行之事項,則能否以前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所載內容及專家證人陳景川之個人意見,即謂食用油脂製造業者須逐一檢驗入廠油品之脂肪酸組成?更進而推認未進行脂肪酸組成檢驗之業者存有容任購入問題油品之主觀犯意?已有所疑。再者,正義公司並非未就其採購之原料豬油進行脂肪酸組成檢驗,僅係於103 年8 月前以抽驗方式進行,業如前述,而觀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揭函文及專家證人陳景川之上開意見,亦未謂食用油脂製造業者須就所有入廠油品「逐一」檢驗其脂肪酸組成。因此,即令以氣相層析儀進行油品之脂肪酸組成檢驗,係具一定規模之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在產業實務上被認為應進行之品管措施,仍難遽謂正義公司以抽驗方式進行上開檢驗有何不妥之處。況商業活動之進行,本有相當大之比例需仰賴買賣雙方在互信基礎下進行,否則彼此防備、事事查驗、鉅細靡遺,將使商業活動失其機動性、效率性,有礙國家整體經濟之順利發展,而正義公司既已就入廠油品逐一檢驗其碘價、上昇熔點、顏色(各種類油品均有差異,均為辨別油品種類之檢驗項目,參專家證人陳景川上開陳述,及本院9 卷第70頁、第83頁背面證人陳志超、林穎聖之證述),再輔以抽驗方式進行脂肪酸組成檢驗,如此應已可避免供應商任意而大量攙混其他油品狀況之發生。此外,脂肪酸組成檢驗乃係就油品種類而為檢驗,並無法藉此瞭解油脂之原料狀況(如是否為斃死豬、回收豬油),又就正義公司角度而言,其亦不願買到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原料豬油,另依本案卷證資料,相關供應商所供應者亦應係以豬油為主之油品,並無大量攙混其他種類油品情形等節,均如前述,是縱認正義公司對脂肪酸組成檢驗之措施存有未善之處,亦無從以之作為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有犯罪故意之判斷依據。末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有「攙偽、假冒」之情形,就食用油脂而言,並非在規範油品有攙混不同種類油品之情形發生,而係為防範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脂肪酸組成檢驗對此並無助益,更徵無從以之論認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有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六)關於前揭公訴意旨5 部分: 1 、依據正義公司於101 年11月2 日所自行訂定之原料規格表,其原料豬油之標準規格為:「酸價<3 」、「過氧化價<3.5 」、「碘價65~85」、「上昇熔點24~36」、「顏色<2.5R/25Y(3%白土脫色)」、「水分及揮發物<0.5%」;另其退貨標準則為:「酸價>3.5 」、「過氧化價>4 」、「碘價:不符標準規格」、「上昇熔點<23或>37」、「顏色>3.5R/35Y(3%白土脫色)」、「水分及揮發物:不符標準規格」(見本院6 卷第114 頁,至於酸價、過氧化價、上昇熔點、顏色介於上述數值之間者,則屬應扣款允收之情形)。 2 、公訴意旨依據卷內相關事證,謂正義公司所收受之供應商原料豬油中,有附表11編號1 至25所示已達上述退貨標準而仍予收受之情形,並據以論認:「正義公司品保人員知悉進廠豬油之碘價及熔點,若超出原料規格表所定標準,即可能有攙偽假冒之情形,然其等針對上述不符規格之豬油,竟然未進一步查證或予以退貨,顯不在乎入廠油品是否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見本院25卷第93頁背面、第94頁)。然查,附表11編號1 至15部分,其進貨時間均在上開原料規格表訂定之前,且亦無從由卷內其他證據查知正義公司當時與供貨商約定之退貨標準為何(至附表11編號16部分,其進貨時間雖於上開原料規格表訂定之前,然有本院7 卷第227 頁之油脂採購合約可以查知正義公司與鑫好公司約定之退貨標準),其中附表11編號1 至7 部分,更係於被告何育仁到職前所發生,而附表11編號1 至15部分,則係於被告胡金忞負責採購業務之前所發生,已無從以此等部分情事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之認定,先予指明。 3 、對於公訴意旨所稱上情,被告何育仁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不知道沒有退貨的原因為何,正義公司研發及生產主管林穎聖曾跟我解釋過,酸價的重點是在(精製)得率上的差異,對於油品的品質並沒有很大的影響,且我覺得品管的檢驗,不能單就一個品項而言,而是需要作1 個綜合的判斷,正義公司的品管人員應該是在1 、2 個項目超出標準時,會再去進行其他的檢視,才會判定要收貨等語(見本院25卷第54頁背面、第55頁)。查上述原料豬油達到退貨標準而未退貨之原因為何,卷內並無任何事證可資佐認,故其雖有可能係正義公司人員知悉已達退貨標準而仍決定不予退貨,但亦有可能僅係正義公司品管人員未仔細確認檢驗結果所致。再者,鑫好公司供應之原料豬油曾發生遭正義公司退貨之情形,業如前述(此亦為公訴意旨所肯認),而依林明忠及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亦曾遭正義公司退貨(見本院3 卷第81頁背面、本院4 卷第46頁);另依證人即相關供應商之油罐車司機林義智(見本院14卷108 頁)、鍾文吉(見本院14卷第129 、131 頁)、陳宏瑋(見本院16卷第25頁反面、第26頁)、陳俊誥(見本院10卷第145 頁背面),均一致證稱渠等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需等待相當時間進行檢驗方能交付,在在顯示正義公司並非僅係形式上訂出前揭原料規格標準而不予執行,則在上述原料豬油達到退貨標準而未予退貨之原因事實不明之情形下,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之認定。 4 、本件案發當時,我國國家法令對於原料豬油之酸價、碘價、顏色等項目,並無任何規範,而前述CNS 國家標準,則係針對食用豬油成品所為之規範,且未強制實施,要如前述,故無論係正義公司前揭原料規格表或其與供應商所簽訂之油脂採購合約,均係正義公司所為之自主規範,是上述情事之發生,自有可能如被告何育仁前揭所辯,係正義公司品管人員本於具體交易情形而為綜合考量後之判斷結果,而此判斷既未有違反法規要求之情形,自無從論謂其必然係基於不法之考量而來。末者,證人林穎聖於警詢中雖證稱:若檢驗結果未符合標準,達到退貨範圍,我們會先通知採購人員向供應商反應要退貨,看供應商是否有異議,若有異議則會將該批貨品送第3 公證單位檢驗,若第3 公證單位檢驗出的數據是符合規格表標準,我們公司就會收貨,若還是不符合標準則要上呈總經理何育仁,由其決定是否退貨(見警2 卷第226 頁),然此與被告何育仁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原料豬油進廠後,如果發生需要扣款或退貨的情形,都是由正義公司的品管人員直接做判斷,此部分最高的決策人員是林穎聖(見本院25卷第65頁),顯然存有出入;又無論如何,就附表11編號16至25所示檢驗結果達退貨標準之情形,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已為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所知悉,益徵無從以之推認渠2 人有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七)關於前揭公訴意旨6 部分: 1 、正義公司人員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有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於101 年7 月26日及103 年2 月間,有前往永成公司訪廠等事實,均如前述。而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雖稱正義公司未曾至該公司進行「供應商品質、風險評估」之訪廠(見本院函覆1 卷第23頁),另又以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表示久豐公司於近年亦未至該公司進行「供應商品質、風險評核」訪廠(見本院函覆2 卷第339 頁),然因上開函文所載內容與本案卷內事證並不相符,經本院再度去函向傑樂公司確認後,該公司以104 年6 月30日傑樂104 字第0024號函回覆稱:本公司上開2 次回函表示正義公司及久豐公司人員於近年未至本公司進行「供應商品質、風險評核」訪廠一事,經重新調出本公司明膠廠之製程參觀問卷及保密切結書記錄,確實有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等2 次來本公司參訪記錄。此2 次參訪之原因及目的屬於客戶來訪正常接待,但來訪原因及目的並未特別過問,是否係至本公司進行「供應商品質、風險評估」訪廠,本公司無法確認等語(見本院函覆9 卷第194 頁),因此,尚無從以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所載內容,論認正義公司人員未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先予指明。而公訴意旨雖以傑樂公司前揭函文內容,論謂:「正義公司人員僅曾至傑樂公司進行2 次參訪,而非正義公司所稱之『供應商品質、風險評估』訪廠,且久豐公司向傑樂公司購買豬油之數量,遠低於久豐公司出售與林明忠之數量,而正義公司於103 年5 月23日至傑樂公司進行其所謂之訪廠時,竟然未向傑樂公司查證其豬油銷售對象及銷售數量,實有可疑」(見本院25卷第90頁)。然觀諸傑樂公司上開104 年6 月30日傑樂104 字第0024號函所載內容,該公司係「無法判斷」正義公司人員至該公司參訪,是否屬於「供應商品質、風險評估」訪廠,公訴意旨逕以前述記載內容,即論認正義公司人員非至傑樂公司進行「供應商品質、風險評估」訪廠,容有未合。再者,正義公司人員至傑樂公司訪廠時,並不知悉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業如前述,自不會向傑樂公司查證該公司銷售豬油與久豐公司之情形;況且,正義公司並非傑樂公司之直接交易對象,就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而言,基於保護自己客戶及維護商業機密立場,傑樂公司亦無可能向正義公司人員透露其與久豐公司或其他公司之交易情形,因此,即令正義公司人員知悉林明忠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亦無法企求其以向傑樂公司查證之方式,獲悉久豐公司與傑樂公司之交易情形,因此,公訴意旨以「正義公司人員於訪廠時,未向傑樂公司查證其豬油銷售對象及銷售數量」而予質疑,亦有未當。 2 、依據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所載,該公司人員於101 年2 月21日至傑樂公司進行訪廠,於101 年3 、4 月間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及於103 年2 月間至永成公司進行訪廠,均未製作書面訪廠資料(見本院函覆1 卷第48頁);另正義公司於101 年7 月26日對永成公司進行訪廠時,就評核項目「是否有工廠登記證?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相符」部分,未予勾選;又依本案卷證資料所示,正義公司並未對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進行訪廠。公訴意旨乃據此論謂:「正義公司所謂之訪廠,僅流於形式,並未對供應商進行嚴格的實質稽核」(見本案25卷第90、91頁)。 3 、關於正義公司進行訪廠之目的,被告胡金忞於偵訊中陳述:主要去看生產流程,詳細的訪廠項目由品管單位來執行。訪廠項目包括查看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面的營業項目、查看供應商的油品來源、品管執行狀況、生產環境、還有他們的客訴制度有無暢通。我們訪廠是去實際出貨的公司訪廠等語(見偵1 卷第23、24頁),而觀諸正義公司於101 年7 月26日至永成公司訪廠時所使用之「供應商管理評鑑表」,其評核項目當中有「是否設立品保或品管部門」、「是否有專職品管員進行各項管制檢查」、「相關品管檢驗報表記錄是否詳實記錄並保持完整」、「量測儀器是否定期校驗並保持完整紀錄」、「應制定製程作業規範、管制標準、管制表、成品檢測紀錄」、「原物料、再製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應保持離地、離牆5 公分的距離放置」、「產能是否充足,無轉外包之情況」、「各項產品是否經過金屬檢測機檢測,且校正功能是否正常」等事項(見本院函覆1 卷第56頁);而正義公司於103 年間對傑樂公司、鑫好公司進行訪廠時所使用之「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其主要評核項目亦有「完善品質管制」、「生產環境要求」、「生產設備要求」、「製程品質管制」、「產品品質檢驗」等事項(見本院函覆1 卷第52、53、57、58頁),足見正義公司進行訪廠之對象,確如被告胡金忞所言,乃係實際生產油品之廠商,至於僅進行買賣交易之貿易商,則非其訪廠對象。而如此設定訪廠對象,經核亦無不當之處,蓋僅進行買賣交易之貿易商,既不涉及油品生產,則對其進行訪廠,就油品品質之瞭解、確保,即無甚大實益。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對正義公司而言,均屬僅進行買賣交易之貿易商,並非實際生產油品之廠商,依據上開說明,正義公司未對該3 家商號進行訪廠,實無何可議之處,反之,倘若正義公司僅對該3 家商號進行訪廠,而不對其所認知之生產油品廠商即傑樂公司進行訪廠,方屬僅流於形式之訪廠,因此,公訴意旨此部分所為之質疑,並無可採。 4 、依據正義公司於101 年7 月26日至永成公司訪廠時製作之「供應商管理評鑑表」所載,其製作人為陳志超(見本院函覆1 卷第56頁),而關於該評鑑表上評核項目「是否有工廠登記證?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相符」未予勾選之原因,證人陳志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永成公司負責人當時沒有提出工廠登記證,但他表示他的營業項目可以做食用油販售,所以當下沒有勾選,意思是表示待確認狀況等語(見本院9 卷第65頁),核其陳述並無顯然悖於常情之處。再審諸正義公司人員在上開評鑑表上,並非就前述評核項目不實記載為「是」,且就「應制定製程作業規範、管制標準、管制表、成品檢測紀錄」、「各項產品是否經過金屬檢測機檢測,且校正功能是否正常」此2 項評核項目,亦明確勾選「否」,堪認正義公司人員未有不實將永成公司評核為合格供應商之舉。因此,並無從以上開「供應商管理評鑑表」之記載內容,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5 、證人陳志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1 年3 、4 月間,我有跟胡金忞等人前往鑫好公司位在屏東九如的工廠進行訪廠,之後是由我製作訪廠報告,但因為正義公司品保的資料非常多,每隔一段時間就可能把一些比較舊的資料清理掉,所以當時的訪廠報告沒有留存下來等語(本院9 卷第67、68頁),準此,正義公司就時間點較早之101 年2 月21日、101 年3 、4 月間對傑樂公司、鑫好公司所進行之訪廠,是否確無製作訪廠報告?或僅係因時間久遠而未予留存,已非無疑。再者,關於103 年2 月間,正義公司人員前往永成公司訪廠而未製作訪廠報告之原因,證人林穎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3 年4 月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時所使用之「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於103 年2 月間尚未開始採用,當時正義公司還沒有完善的訪廠制度,所以我們請味全公司中研所的王祖善跟我們一起去永成公司訪廠,目的是由他帶著我們一起去看,請他輔導我們怎麼做整個流程,所以沒有特別製作書面報告等語(見本院9 卷第94頁),而其所為證述內容,核與證人陳志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正義公司是到103 年3 、4 月間,才更換使用新式的「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等語(見本院9 卷第80頁背面)相符,且未見有與卷內客觀事證相違之處,應堪採信,因此,正義公司人員於103 年2 月間前往永成公司訪廠而未製作訪廠報告,並未存有何明顯可疑之處。 6 、公訴意旨認正義公司需進行實質訪廠,無非係本於食品製造業者有進行溯源管理之義務而來。然溯源管理應如何進行,法令並無明確規範,而係委由業者自主管理,業如前述;再觀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QA問答集內容,則提及:「所謂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係指保存產品上一手向誰購買,及下一手販賣給誰之資料」(見本院12卷第58頁),僅謂需保存買賣之上下手紀錄,而未要求業者需對其原料供應商進行訪廠。基上所述,正義公司本可不對其供應商進行訪廠,豈能在其主動進行訪廠之狀況下,又以其訪廠如何進行,指摘其訪廠流於形式,未實質進行溯源管理。再者,所謂實質溯源管理之應如何進行,公訴意旨亦未具體指明,如何要求正義公司能予遵守?況本件經具有國家公權力之檢察官偵查後,亦僅能從相關供應商之陳述,認定正義公司收受之油品為「飼料油」,但對於該等油品之實質內涵如何、係由何種原料製成、部分供應商(如裕發公司)之更上游來源為何,均無從知悉,而本院歷經相當時間之審理、由檢辯雙方各自舉證攻防、調閱有關案件之卷證資料,亦僅能綜合各項事證推認部分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但亦無法更進一步究明該等油品之實際產出狀況。準此,除上述本院所論認之為被告可認知且實際上亦能進行之查證方式外,如何苛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須進行其他「實質」之溯源管理方式,究明其供應商油品狀況?是公訴意旨以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未「實質」進行溯源管理,而謂渠等有犯罪故意,實難予以採認。 (八)關於前揭公訴意旨7 部分: 1 、專家證人陳景川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如果純粹從國內採購食用豬油原料,你認為國內的供應量足夠嗎?)不夠」、「(是否一定要向國外採購純粹食用豬油原料?)純粹豬油是絕對不夠」、「(你剛說國內的豬隻去煉豬油供人食用是不夠?)是,應該不夠,因為以前臺灣的豬隻有1400多萬隻,口蹄疫之後剩下6 、700 萬隻,我從這邊推算是不夠」等語(見本院18卷第29、40頁)。公訴意旨乃據以論認:「86年口蹄疫事件爆發後,國內豬隻從1400多萬頭銳減為6 、700 萬頭,因此國內豬油供應量嚴重不足,供應商油品來源之合法性容有疑慮,但正義公司卻仍未實質進行溯源管理,顯然不在乎入廠油品是否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見本院25卷第86頁背面、第87頁)。然專家證人陳景川並未敘明其上開意見所依據之推算資料為何、該等資料係何時取得,則其所言是否確然符合事實?與案發當時之國內狀況是否相符?均非無疑。再者,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謂國內豬油原料不足之情形如何?是否比正義公司每年採購量短缺許多?或僅係無法滿足國內全部之需求量、但提供正義公司尚屬無虞?亦均無從得知,已難據其陳述為具體而深入之論證。再者,證人蔡金燕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傑樂公司的豬皮來源,有國內採購及國外進口等語(見本院10卷第122 頁),可知原料豬油即使係由國內業者產製,其原料來源亦可能係循國外進口方式取得,因此,縱令國內豬隻確有不足情形,亦不必然無法由國內產製足夠之豬油數量。此外,被告何育仁對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述上情,表示其並不知悉(見本院25卷第52頁背面、第53頁),而審諸被告何育仁係95年9 月1 日始至正義公司任職,距離公訴意旨所稱之口蹄疫事件發生時間已久,且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國內豬隻之養殖狀況有所研究、瞭解;另關於被告胡金忞部分,其更係遲至98年3 月9 日始至正義公司工作,且同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對於國內豬隻之養殖狀況有所知悉,則在無證據證明渠2 人對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述上開情形確有瞭解之狀況下,如何能以之推認渠2 人應對國內供應商之油品來源合法性抱持懷疑之態度?因此,尚難以專家證人陳景川前揭陳述內容,論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有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2 、證人常梅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提到頂新國內的豬油來源只有傑樂公司,原因為何?)因為在國內的原料豬油我只相信傑樂公司」、「(為何不相信國內其他的原料豬油廠商?)因為他們無法提供完整的食用豬油檢驗合格證明,我是由我自己的專業知識判斷認為國內其他來源的豬油讓我無法放心」、「(為何放心傑樂原料豬油?)因為傑樂的原料來源及工廠的加工過程我都有看過,我對傑樂提供的豬油很放心,其他我看過大致都不放心」、「(有無在開會過程中向糧油事業群的人表示你對國內其他豬油供應商不放心的相關事情?)我曾經說過」等語(見本院3 卷第205 頁),公訴意旨乃據以論認:「國內原料豬油廠商之油品來源及加工過程容有疑慮」(見本院25卷第88頁)。然被告何育仁對此辯稱:我有印象常梅峰曾表示過上開意見,但因為正義公司的2 位研發主管,都是食品科學的博士,他們未曾告訴我國內豬油有任何的問題,而我自己覺得常梅峰當時會這樣說,只是希望正義公司共同去分擔越南的原料豬油等語(見本院25卷第51頁)。而審諸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大量原料豬油乙事,乃係起於證人常梅峰之決定,此經本院彰化頂新案之卷證資料核閱屬實,是被告何育仁陳稱其認為證人常梅峰為上開陳述,乃係希望正義公司共同分擔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之原料豬油乙節,已難認屬無據。再者,證人常梅峰所述上情,僅係其個人所為判斷,而正義公司主要之國內原料豬油供應商中,關於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頂新公司亦曾代正義公司向其進行採購(且就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知,其亦係取得傑樂公司豬油轉售),而鑫好公司及永成公司部分,則無證據顯示證人常梅峰對之有所瞭解,則在被告何育仁認為常梅峰為上開陳述,乃係希望正義公司共同分擔越南進口豬油之狀況下,其憑據正義公司專業人員之意見,而未對正義公司國內原料豬油供應商多所懷疑,尚非有違常情,自難據此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之認定。(九)此外,本件起訴書雖謂被告何育仁係基於降低正義公司製造食用豬油成本,以獲取更大利潤之動機,因而故意採購「攙偽、假冒」之油品(見起訴書第2 頁)。然檢察官就正義公司採購原料豬油成本較為低廉乙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佐認,是其此部分認定已難認屬真實。再者,就本件起訴事實所認被告何育仁犯罪期間之96年至103 年9 月(即含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依據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199 頁、偵2 卷第280 至294 頁、本院函覆12卷第187 頁正義公司104 年12月2 日正管字第60號函所附光碟)、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見本院函覆1 卷第23至25頁)、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見本院函覆2 卷第339 至341 頁)等事證,正義公司採購原料豬油之對象、數量、價格,及傑樂公司販賣原料豬油與頂新公司、久豐公司之價格等節,詳如附表9 所載。相互比較之下,可知正義公司向公訴意旨所稱問題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之成本,並未與其他國內豬油供應商有明顯不同(至從國外採購部分,則因多出20% 之關稅,故其成本單價較高),且均較傑樂公司販賣原料豬油與頂新公司、久豐公司之價格為高,足證正義公司並無以顯然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採購原料豬油。公訴意旨雖以證人蔡金燕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傑樂公司的本業是生產明膠,如果沒有把豬油即時載走,我們的生產線就會停掉,所以我們要找配合度高、能即時把豬油載走的廠商,不會因為廠商開的價格很高,就把豬油轉賣給該廠商,價格不會是我們的主要考量因素,我們基本上都是跟幾個主要的客戶長期往來等語(見本院10卷第131 頁背面),而認傑樂公司不在乎豬油之出售價格,不足以作為比較之基礎(見本院25卷第109 頁背面)。然觀諸附表9 所載,傑樂公司出售原料豬油與頂新公司、久豐公司之價格各有不同,且原則上每3 個月調整一次價格,另於96年至103 年9 月間,其銷售單價最低為每公斤18.2元,最高則為每公斤37元,價格變化甚劇,高低落差超過2 倍,顯見傑樂公司有根據市場行情調整其售價,未有不在乎售價之情,證人蔡金燕上開證詞,僅在強調傑樂公司選擇客戶,係以能長期穩定配合之廠商為首要條件,尚難以此論認傑樂公司出售原料豬油之價格無從為比較之基礎。 (十)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各項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確有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主觀犯意。 九、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載,因過失而使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結果之事實,堪以認定。 肆、論罪科刑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其中關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而予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行為,本以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於前開修法時,在該法第49條第1 項增列抽象危險犯之規定,即行為人一有上述行為,即予科處刑罰,若另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時,則依該法第49條第2 項之規定處以刑責。另於103 年2 月5 日,食品衛生管理法再度修正、公布,而其名稱亦變更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均先予敘明。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裕發公司前揭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犯行終了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終了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4 項、第5 項規定,分別修正如下表所示,經比較渠等行為終了時及修正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較不利於行為人,依據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依前述被告行為終了時之相關規定處斷。另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雖開始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規定生效、施行前,然渠2 人此部分犯罪行為,宜論以一罪(理由詳後述),且犯罪結果之發生時間跨越至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規定生效、施行後,此部分行為自應逕依渠等行為終了時之規定即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規定處斷,併予敘明。 ┌─────┬───────────────────────────────┐ │102 年6 月│第49條第1 項: │ │19日修正、│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公布,同年│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 │月21日生效│第49條第4 項: │ │、施行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 │幣6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49條第5 項: │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 │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 │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 ├─────┼───────────────────────────────┤ │103 年2 月│第49條第1 項: │ │5日修正、 │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公布,同年│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 │月7日生效 │第49條第4 項: │ │、施行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 │幣6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49條第5 項: │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 │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 │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 ├─────┼───────────────────────────────┤ │103 年12月│第49條第1 項: │ │10日修正、│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 │公布,同年│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 │月12日生效│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 │、施行 │第49條第4 項: │ │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 │幣6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49條第5 項: │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 │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 │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 └─────┴───────────────────────────────┘ 二、查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犯行終了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渠等行為終了時及修正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不利於行為人,依據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犯行,自應依渠2 人行為終了時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另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三)所示犯行,雖開始於上述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規定修正、公布前,然渠2 人接續實行此部分犯罪行為,並跨越至上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規定生效、施行後,此部分行為自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規定處斷。 三、所犯罪名 (一)核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渠2 人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102 年6 月21日以後之行為,因無證據證明有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故另犯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渠2 人前揭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3 人以上共同犯之),及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被告裕發公司之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在前揭犯罪事實一(二)中,於102 年6 月21日以後因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應依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又被告裕發公司之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在前揭犯罪事實一(三)中,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應依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示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二)102 年6 月21日以後之犯行及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三)所示犯行,渠2 人另與何宏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均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該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查,被告何吳惠珠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雖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然其既與負責辦理裕發公司內部會計事務之莊玉萍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正犯。是核被告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公訴意旨就被告何吳惠珠不為紀錄之財務報表漏論損益表部分(見本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37頁),應予補充。被告何吳惠珠利用不知情之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此部分犯行,屬間接正犯。被告何吳惠珠就此部分犯行,與莊玉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過失犯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此部分行為,應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即故意犯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處斷,容有未合,業已詳論如前,然因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四、罪數競合 (一)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一)至(三)中,分別利用與正義公司長時間持續交易之機會,以同一方式詐騙正義公司人員,販售攙偽、假冒之油品與正義公司,衡情當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反覆為之,且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無長時間未進行交易之情形、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予包括之評價,而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如附表4 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罪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其他犯行,既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二)、(三)中,均以一接續行為而犯前述詐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之2 起詐欺取財犯行,前者之犯罪終了日期與後者之犯罪開始日期,差距達半年以上,雖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資料,無從得知裕發公司此段期間何以未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然二者之犯罪時間既有相當差距,即難認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利用相同機會而反覆實施犯罪。又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正義公司中斷採購一段期間後,嗣又決定恢復採購之狀況下所另為,業如前述,故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顯係另行起意而為此部分犯行。從而,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示3 起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裕發公司之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二)、(三)中,因執行業務所犯之罪既應分論併罰,則被告裕發公司依法應科罰金部分,自亦應予以分論併罰。 (二)按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商業會計法第30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顯係於編製各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時分別起意而為,則其就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等5 個年度之財務報表,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發生不實之結果,自應依會計年度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所示3 起詐欺取財犯行、前揭犯罪事實二所示5 起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犯行,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前揭犯罪事實三中,雖有向不同供應商購入攙偽、假冒之油品情事,然渠2 人之過失情事,均在於未確切要求供應商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且如前所述,正義公司向不同國內供應商購入原料豬油後,會混合放置在同一油槽之中,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係處罰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食品之行為,而非其購入行為,因此,渠等犯罪結果發生時,該等不同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早已混同、無法區分,此外,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採購及食用豬油商品之製造、加工、販賣,均係不間斷而持續為之,是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無從在犯罪時間、犯罪行為上予以區分,而應論以一罪。 五、被告何吳惠珠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雖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然其乃係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前揭犯罪事實二所示相關犯行中係居於主要決意之地位,犯罪情節未因其不具上開身分而較輕微,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六、量刑之審酌 (一)關於前揭犯罪事實一部分:爰審酌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2 人均從事油品買賣多年,本應遵守國家油品之相關法令規範,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販賣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與正義公司,致正義公司以之加工、製造食用豬油商品販售,使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在市場上廣泛流通,並向正義公司詐取財物,所為實無可取,且渠2 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未有任何嘗試減免其犯罪所生損害之舉,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然念渠2 人於犯本案之前,均無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含諭知緩刑未經撤銷而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情形),有渠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素行尚稱良好,且無證據證明其2 人之行為已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另審酌被告何吳惠珠乃係決定將何種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之人,而被告林明忠則僅是促成交易結果之發生,是被告何吳惠珠之犯罪情節、惡性均較被告林明忠嚴重,再衡諸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2 人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渠2 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上開3 次犯行之犯罪期間、販賣攙偽、假冒之油品數量、所獲得之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裕發公司部分,則參酌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之犯罪情狀、該公司所獲不法利益等情,分別科以主文所示之罰金。 (二)關於前揭犯罪事實二部分:爰審酌被告何吳惠珠身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卻未依法詳實記錄會計事項,致使裕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行為實有未當,然念其犯後坦承此部分犯行,且已就因此所漏繳之相關稅捐予以補繳,此有其提出之繳納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24卷第134 至145 頁),另衡酌其如前所述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各次犯行所故意遺漏未記錄之銷售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前揭犯罪事實三部分:爰審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身為食品製造業從業人員,本應小心謹慎,避免製造、加工、販賣之食品有攙偽、假冒情形發生,卻因未仔細查證供應商油品來源,致使正義公司購入為數不少、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並將之加工、製造成食用豬油商品,並在市場上廣泛流通、販賣,進而引起社會恐慌,犯罪所生危害非小,然念渠2 人於犯本案之前,均無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渠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素行均佳,且雖未能坦承犯行,但亦未有明顯捏造事實、飾詞狡辯之舉,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其2 人之行為,已造成「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發生,另審酌被告何育仁時任正義公司總經理,對於油品採購有最後決定之權,而被告胡金忞應如何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原料油品無虞,亦均取決於被告何育仁如何規劃制度、督促執行,至被告胡金忞僅係兼任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職位非高、權責有限,對於溯源管理之進行較無主導之權,是被告何育仁之過失情節、責任,均顯較被告胡金忞嚴重,再衡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渠2 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正義公司人事資料卡之記載),及其2 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期間、正義公司因此售出含有攙偽、假冒油品之食用豬油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胡金忞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按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為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時,及被告何吳惠珠為前揭犯罪事實二中之部分犯行時,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於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為該等犯行後,該條規定已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⑴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⑵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至因與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去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並就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於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下,行為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自屬較有利於行為人,而應予適用。本件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3 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自應由本院予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2 人為前揭犯行之期間、詐欺及販賣攙偽、假冒食品之次數,及所獲不法利益之總額等情,分別就其2 人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何吳惠珠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5 罪,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同應由本院予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何吳惠珠為此部分犯行之期間、次數,及該等犯行不為記錄之總金額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關於被告裕發公司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科罰金部分,考量其為法人,本身並無刑罰之感知力,不因刑度增加而生痛苦加乘之效果,是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何吳惠珠前開犯罪事實一所犯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其前開犯罪事實二所犯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據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院無從就此2 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惟被告何吳惠珠於本案確定後,仍可依修正後刑法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八、犯罪所得之沒收 (一)關於被告林明忠及裕發公司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三)中,各自分得多少犯罪所得乙節,被告林明忠雖於104 年11月16日委其辯護人出具陳報狀予以陳明(見本院18卷第79至81頁),然其真實性為被告裕發公司及其辯護人所否認(見本院20卷第80頁背面),且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該陳報狀內容,僅係其依記憶所及、以大概之金額予以推算,並無任何憑據(見本院22卷第103 頁背面),堪認無從以前揭陳報狀所載內容論認被告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各自分取多少犯罪所得。又警方人員於103 年10月12日至裕發公司搜索時,雖有扣得18紙進出貨內帳(見警2 卷第316 至319 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內容見本院15卷第131 頁),而其上記載裕發公司103 年間銷售油品與林明忠之未稅單價分別為每公斤26.5元(附表4 編號101 至103 )、27.5元(附表4 編號104 、105 )、29元(附表4 編號106 至114 )、30元(附表4 編號115 至118 )、28.5元(附表4 編號119 至122 ),惟上開記載之真實性亦為被告林明忠所否認(見本院13卷第184 頁背面、第185 頁)。而依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所述,裕發公司係於油品食安風暴發生、檢察官開始對相關公司進行搜索後,方於103 年9 月間補開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交易之統一發票(見本院4 卷第55頁、第75頁背面),且本件警方人員於103 年10月12日至裕發公司搜索之前,裕發公司早於103 年9 月15日、22日、10月3 日即經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前往查察,此有相關訪談紀錄附卷可證(見他1 卷第5 、6 頁、他2 卷第6 頁),則前揭進出貨內帳究係何時作成、內容有無虛偽不實之情?即非無疑,已徵被告林明忠之主張並非無據。證人即裕發公司人員李秋香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扣案進出貨內帳的內容,是我依莊玉萍的指示,每2 、3 天依據銷貨磅單傳票之記載所謄寫上去的,之後會依進出貨內帳內容開立統一發票云云(見本院17卷第120 頁背面、第121 頁),而證人李秋香上述證詞倘若屬實,則裕發公司有開立統一發票之交易,當會全部記載在其進出貨內帳中,然比對裕發公司103 年度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見本院15卷第121 至130 頁)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所檢送之裕發公司進銷項明細資料(見本院函覆9 卷第66至68頁、本院函覆12卷第148 頁及所附光碟),裕發公司於103 年度有開立統一發票與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公司,然其進出貨內帳就此均未予記載,足見證人李秋香所言並非事實,且可證該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並非實在。此外,裕發公司103 年度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與該公司103 年度進/ 銷/ 存明細表之記載(見本院函覆1 卷第43頁),亦有出入,而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上開進出貨內帳之記載多有漏漏之情(見本院17卷第104 頁背面、第107 、108 頁),堪認扣案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並無其信憑性,亦無從以之認定被告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各自分取多少犯罪所得。 (二)按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是前揭犯罪事實一(三)之犯罪行為人,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又被告裕發公司為法人,乃一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是其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銷售裕發公司油品之不法所得,應屬裕發公司所有。從而,前揭犯罪事實一(三)之犯罪所得財物447 萬9465元,雖均未扣案,但既為被告林明忠、裕發公司取得而為渠等所有,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第1 項規定,在被告林明忠、裕發公司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並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又為免上開犯罪所得重複沒收或抵償,且如前所述,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認定被告林明忠及裕發公司各自分取多少犯罪所得,爰依連帶沒收之法理,併予諭知連帶沒收或抵償。 九、本件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物,其中編號21至26之油品,乃屬正義公司所有,而正義公司業經本院諭知無罪(詳如後述),與得為沒收之要件不符,應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主管機關,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為沒入銷毀之處分;另其餘之扣案物品,部分雖得作為論認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均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持有人為被告何育仁或胡金忞之扣案物,亦多屬正義公司所有,而與得諭知沒收之要件不符,故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另其餘自正義公司、同案其他被告、另案被告、相關證人處所扣獲之物(詳卷內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核均與得為沒收之要件不符,是亦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何育仁於95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止,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經營該公司之業務,被告胡金忞自100 年起擔任行銷企劃部副課長,負責產品行銷及原料油脂採購,渠2 人均明知正義公司為民生用油之生產、製造商,於產製各類商品進入消費市場時,須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使不特定消費者得依據商品標示,正確認識其所生產之商品內容物之成分,做為選購商品之考量基礎。豈料,何育仁為降低正義公司製造食用豬油之成本,以獲取更大利潤,明知飼料用油應不得供人食用,竟與胡金忞及相關供應商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間購入頂新公司、鑫好公司、永成公司、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所銷售之飼料用油,再由正義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以公司精煉設備予以脫色、脫臭、冷卻及捏合,製成附表3 「103 年」欄所示之豬油產品,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1 所示之通路商。而該等通路商批購後再分批陳列於各大賣場、店面轉售與不特定消費者,使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產品而購買,因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何育仁與胡金忞分別有下列購入頂新公司、大幸福公司、鑫好公司、永成公司、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所銷售飼料用油之行為,再由正義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以公司精煉設備予以脫色、脫臭、冷卻及捏合,製成附表3 所示之豬油產品,販賣與附表2 編號37至251 所示之通路商(即於103 年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人中,於其他年度亦有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者,至未曾於103 年間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附表2 編號254 至661 所示之人,則於後述無罪部分論述)。而該等通路商批購後再分批陳列於各大賣場、店面轉售與不特定消費者,使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產品而購買,因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而渠2 人於102 年6 月21日至同年12月之行為,並同時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參閱檢察官103 年10月30日起訴書、103 年12月5 日準備程序陳述之意見【見本院2 卷第61、62頁】、103 年12月12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2 卷第200 、201 頁】及104 年12月22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21卷第221 、222 頁】)。 (一)何育仁與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之群總經理常梅峰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間止,向常梅峰表示正義公司所需求之原料豬油數量,由常梅峰負責調度,將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之飼料用豬油轉銷售與正義公司,並於102 年7 月間,經常梅峰指示後,由何育仁指示不知情之正義公司員工,向大幸福公司訂購飼料用豬油15萬6910公斤,於102 年7 月12日由報關行領取後,運送至正義公司。嗣常梅峰於102 年10月間離職後,何育仁再於102 年11月、12月間,與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以同一方式,向陳茂嘉購買飼料用豬油。 (二)何育仁基於詐欺之犯意,於99年間至100 年10月止,指示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向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洽談訂購豬油產品原料用油事宜後,以正義公司總經理之身分指示採購吳容合所銷售之飼料用油。嗣於100 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與胡金忞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由胡金忞向吳容合洽談收購豬油產品原料用油之交易事宜,再由何育仁以總經理之身分決定採購吳容合所提供之油品原料,吳容合因而以鑫好公司名義銷售飼料油與正義公司。 (三)何育仁於100 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與胡金忞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由胡金忞向永成公司副總蔡耀鋐洽談收購豬油產品原料用油之交易事宜,再由何育仁以總經理身分決定採購蔡耀鋐所提供之油品原料,蔡耀鋐遂與永成公司董事長蔡鎮州,共同將永成公司所購買之飼料用油銷售與正義公司。 (四)何育仁於96年1 月1 日起、胡金忞自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時起,與同案被告林明忠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係製造飼料油脂之公司,並不生產食用之豬油原料,於96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間止,由林明忠向久豐公司之邱麗品、邱飛龍、裕發公司之經營人員購入飼料用油後,再與正義公司之採購人員(含胡金忞)洽談銷售合約,而由林明忠指示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不知情之油罐車司機將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之飼料用油載入正義公司之儲油槽內。 三、被告林明忠為貿易商,其明知久豐公司係製造飼料油脂之公司,並不生產食用之豬油原料,詎為賺取利潤並配合同案被告何育仁降低採購成本之需求,自96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間止,由林明忠向久豐公司之邱麗品、邱飛龍購入飼料用油後,再與正義公司之採購人員洽談銷售合約後,由林明忠指示久豐公司不知情之油罐車司機將久豐公司之飼料用油載入正義公司之儲油槽內,嗣不知情之正義公司員工,將上開非供人食用之原料用油,以該公司精煉設備脫色、脫臭、冷卻及捏合後,製成附表3 所示之豬油產品,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1 、254 至559 所示之通路商(即98年至103 年間,曾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者,至僅於96、97年間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附表2 編號560 至661 所示之人,因裕發公司當時尚未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故於後述無罪部分論述)。而該等通路商批購後再分批陳列於各大賣場、店面轉售與不特定消費者,使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產品而購買,因認林明忠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而其於102 年6 月21日至103 年8 月(起訴書誤載為9 月)之行為,並同時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 貳、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部分: 一、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意對他人施以詐術,使他人因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因此,若行為人主觀上未有上述不法意圖、欠缺犯罪故意,或該他人客觀上未遭施以詐術,均無從成立詐欺取財罪。而上述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均須有足夠之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予以認定。 二、觀諸本件公訴意旨,係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以「未依法標示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使消費者無從依據商品標示,查知正義公司相關食用豬油商品中含有『飼料油』成分,誤認該等油品可供人食用而予購買」之方式施用詐術。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並未提出任何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示內容作為證據,且本案偵查過程中,檢察官亦未傳訊任何其所列之被害人到庭作證,則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示內容如何?有無公訴意旨所稱之情形?可否認為係屬詐術?又相關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人,其購買之目的為何?是否確係作為食用或另有他用(部分附表2 所示之人以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時,確有表示其購買相關油品並非作為食用)?是否均有遭施用詐術?檢察官所為之舉證顯有不足,已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之認定。況且,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係因過失而購入相關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並無加工、製造、販賣攙偽、假冒食品之故意乙節,亦經本院詳論如前,是依本案卷證資料,亦無法證明渠2 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故意對他人施以詐術,而欠缺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因此,公訴意旨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犯有詐欺取財罪部分,並無足夠證據可予證明,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據本件公訴意旨,亦與渠2 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見起訴書第17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二部分 一、正義公司於101 、102 年間,有向頂新公司購入附表9 「101 年」、「102 年」欄所示之原料豬油;於102 年7 月間,有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附表9 「102 年」欄所示之原料豬油;於100 、101 年間,有向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購入附表9 「100 年」、「101年 」欄所示油品作為原料豬油;於102 年間,有經由蔡耀鋐向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購入永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5 編號11至22所示油品作為原料豬油;復於96年至102 年間,有經由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購入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編號1 至145 所示油品,及裕發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4 編號1 至100 所示油品作為原料豬油,而自100 年11月12日起,負責與吳容合、蔡耀鋐、林明忠接洽採購油品事宜者均為被告胡金忞。又上開油品購入之後,與正義公司另向其他供應商所購入如附表9 「96年」至「102 年」欄所示之原料豬油(但不含日本所生產之原料豬油)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96年」至「102 年」欄中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2 編號37至251 所示之人等事實,除正義公司經由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購入裕發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4 編號1 至100 所示油品之事證業如前述外,其餘事實亦分別據被告何育仁(見偵2 卷第10、212 頁、本院2 卷第71頁)、胡金忞(見偵1 卷第59、60、108 頁、本院1 卷第232 頁、本院3 卷第47至60頁)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許展榮(見本院9 卷第49頁)、陳茂嘉(見本院3 卷第207 頁背面)、常梅峰(見本院3 卷第194 、195 頁)、蔡耀鋐(見本院6 卷第84頁背面至第95頁、本院12卷第186 至189 頁)、蔡鎮州(見本院6 卷第61頁背面至第72頁)、吳容合(見警1 卷第57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2至68頁)、林明忠(見本院1 卷第46頁)、邱飛龍(見本院2 卷第81至83頁、本院6 卷第25至37頁)、邱麗品(見偵3 卷第78頁背面、第79頁、第85、86頁、本院2 卷第84、85頁、本院6 卷第3 至24頁)所為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履勘筆錄暨履勘情形照片(見偵1 卷第77至81頁)、正義公司96年度至102 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45 至183 頁)、96年度至102 年度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199 頁、偵2 卷第282 至294 頁)、96年度至102 年度銷貨年報表(見偵2 卷第174 至183 頁)、正義公司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出處詳見附表5 所載)、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出處詳見附表4 、7 所載)、頂新公司(見他8 卷)、鑫好公司(見他3 卷)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正義公司104 年12月2 日正管字第60號函所附光碟內之進貨年報表(見本院函覆12卷第187 頁)、正義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原料豬油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進口報單、正義公司之訂購單、請購單、越南大幸福公司開立之發票(見偵1 卷第111 頁背面至第115 頁) 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關於永成公司於102 年間、裕發公司於98至102 年間,就正義公司採購原料豬油時所供應之油品來源、內容、是否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油品等節,業經本院論認如前,不另贅述(見前揭乙、壹、三、五及乙、參、三之說明)。而就頂新公司、越南大幸福公司、久豐公司、鑫好公司部分,爰分論如下: (一)公訴意旨雖認正義公司於101 、102 年間,向頂新公司所購入之原料豬油,均係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證人常梅峰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在其擔任頂新公司總經理期間,頂新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均係傑樂公司所生產之豬油(見本院3 卷第195 頁)。然正義公司於101 年、102 年向頂新公司所購買之原料豬油,實則有來自傑樂公司之豬油、亦有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豬油,其情形詳如附表9 「101 年」、「102 年」欄所載,業已論認如前(見前揭乙、參、六之說明)。又不論係頂新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或傑樂公司生產之豬油,均無足夠證據證明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乙情,亦如前述。另正義公司自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上開原料豬油時,係以食用油品報關進口之事實,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進口報單附卷足按(見偵1 卷第111 頁背面、第112 頁),依據前揭關於頂新公司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豬油之說明,自難遽認正義公司自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原料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二)關於久豐公司部分,依據證人邱麗品、邱飛龍前揭陳述,久豐公司係自96年開始,即開始販售攙混魚油、棕櫚油或牛油之原料豬油至正義公司。又久豐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應係由絕大部分比例之豬油攙混些許其他油品而成;且比對傑樂公司售與久豐公司之豬油數量及久豐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油品之數量,久豐公司於98年之後,有取得來源不明之豬油銷售至正義公司,而該等來源不明之豬油、用以攙混之魚油、棕櫚油,均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等事實,亦如前述(見前揭乙、參、四之說明)。另久豐公司於96、97年間,其向傑樂公司購得之豬油,雖無顯然不足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情事,然其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既攙混有前述係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之魚油、棕櫚油,自亦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三)關於鑫好公司部分,依據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1 年間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來源,主要是久豐公司及晉鴻商行,少部分是請林金晃代為熬製的豬油等語(見本院7 卷第83頁)。至於裕發公司部分,證人吳容合雖稱其無印象是否為當時之油品來源(見本院7 卷第83頁),然比對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晉瀧公司於101 年間開立予鑫好公司之統一發票(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33 至138 頁、第191 至196 頁),及鑫好公司於101 年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見他3 卷第199 至298 頁),二者不僅在銷售日期、各次銷售數量部分無法全然相符,且鑫好公司該年度自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晉瀧公司購入之油品數量,相較於鑫好公司該年度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數量,尚不足約20萬公斤,再佐以鑫好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僅有少數係來自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業如上述,足認鑫好公司於101 年間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應有部分係來自裕發公司。至證人陳俊誥代鑫好公司向其友人所購得之油品部分,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此情形僅發生1 次(見本院10卷第160 頁),且依卷內所存事證,亦無證據顯示證人陳俊誥於101 年間有代鑫好公司購入油品再販售與正義公司,尚難認鑫好公司於101 年間之油品來源包含此一情形。而鑫好公司101 年間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來源中,關於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晉瀧公司部分,均屬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乙節,業已依卷內事證論述如前(見前揭乙、參、五之說明),自應為相同之認定。至正義公司於100 年3 月間,雖亦有向鑫好公司購入1 批原料豬油,然關於該批原料豬油之來源,證人吳容合稱其已不復記憶(見本院7 卷第64頁背面),而審諸證人吳容合並非無合法之油品來源(即上述請林金晃熬製豬油部分),且公訴意旨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批原料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自無從認定該批原料豬油係屬問題油品。 三、正義公司於99年間,雖有向鑫好公司購買1 批油品(重4160公斤),然依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所載,當時其所購買之油品為香豬油,並非原料豬油(見偵1 卷第196 頁),而依證人吳容合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該批香豬油係自石先格處所取得(見本院7 卷第61頁背面、第62頁),又石先格之油品,乃係由石先格向台糖公司、台畜公司購買合法原料,再委請林金晃熬製而成乙情,要據證人林金晃、石先格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7 卷第39頁背面、第40、53頁、第55頁背面),而公訴意旨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批香豬油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自無從認定該批香豬油係屬問題油品。又正義公司於100 、101 年間,固亦有向加拾伊商行採購油品,然該等油品均為永成公司所熬製之雞油乙節,業據被告胡金忞陳明在卷(見偵1 卷第3 頁、本院1 卷第57頁、本院3 卷第46頁背面),核與證人蔡耀鋐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6 卷第87頁背面),並有附表5 編號1 至10備註欄所示證據、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4 、195 頁)在卷可按,自堪認定。而永成公司熬製雞油之原料,乃係由加拾伊商行向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成長城公司)、東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峰公司)所購入,業據證人蔡耀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警1 卷第80頁、本院6 卷第89頁),並有大成長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函覆2 卷第461 至499 頁)、東峰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函覆2 卷第433 至460 頁)附卷可證。又大成長城公司乃國內知名之雞隻供應商,自可推認向其購得之原料係來自健康無病之雞屠體,另依卷內所存事證,亦未顯示東峰公司所供應之原料,係屬來源有疑慮之物,則以永成公司以該等原料熬製而成之雞油,難認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四、正義公司於101 年間向鑫好公司購入之原料豬油;於102 年間向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所購入之原料豬油;於96年至102 年間,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所購入之原料豬油,雖均含有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並非知悉該等油品屬問題油品而仍故意購入,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渠2 人有施用詐術或相關買家有遭施以詐術,均已論認如前,自難認定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犯有公訴意旨所稱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之犯行。又未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具體危險之過失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雖於102 年6 月21日生效、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即有規範,然依本案卷證資料所示,在前述大統長基公司在食用油脂中添加「銅葉綠素」、「棉籽油」案件於102 年10月、11月遭查獲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有何足夠之資訊、徵象、可資警覺之異常狀況,得以瞭解正義公司當時之原料豬油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僅憑正義公司所採取之檢驗、訪廠措施,尚不足以避免正義公司購入上開問題油品;而於102 年11月、12月間,正義公司即已要求當時之供應商旭日友商行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方續行採購,並對未肯配合之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中斷採購,均如前述,堪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於102 年6 月21日至102 年12月間之採購行為,應無過失可言,是亦無從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而改論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 五、綜上,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並無足夠證據可予證明,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本件公訴意旨,就每一附表2 編號37至251 所示之人而言,分別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見起訴書第17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三部分 一、正義公司於96年至103 年間,有經由被告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購入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編號1 至154 所示之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而購入上開油品後,正義公司將之與向其他供應商所購入如附表9 至所示之原料豬油(但不含日本所生產之原料豬油)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等事實,業如前述;而該等食用豬油商品,有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1 、254 至559 所示之人乙節,則有正義公司96年度至103 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在卷可稽(見偵1 卷第140 至183 頁),亦堪認定。 二、就此部分被訴犯行,被告林明忠辯稱:邱飛龍跟我說他那邊有傑樂公司的豬油可以販售,要我幫他銷售到正義公司,我就拿樣品去正義公司化驗,之後邱飛龍也有帶我與正義公司的人去傑樂公司訪廠,我沒有想到久豐公司的油品並非全部都是來自傑樂公司等語。而被告林明忠上開辯詞,非但與傑樂公司確有販賣豬油與久豐公司、邱飛龍曾帶同被告林明忠、正義公司人員前往傑樂公司訪廠等事實相符,且與證人邱麗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明忠知道久豐公司有向傑樂公司購買豬油,而久豐公司在豬油中攙入其他油品的事情,林明忠並不知情,我承認我有欺騙林明忠等語(見本院6 卷第10頁背面、第12頁背面、第21頁),及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林明忠知道久豐公司的豬油是來自傑樂公司,但後來久豐公司豬油來源不足時,我沒有跟他說這件事,所以林明忠不知道久豐公司攙油的事,這部分是我欺騙了林明忠等語(見本院6 卷第30頁背面),均相符合,堪認被告林明忠應係認為久豐公司乃單純取得傑樂公司豬油再為轉售,並不知悉久豐公司有攙混其他油品情事,自難論認其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名義,將久豐公司油品販售與正義公司,係基於詐欺取財或故意販賣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而為。 三、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林明忠於警詢時供稱:「(你是否知道久豐公司有在進口飼料油販賣?)我知道」、「(久豐公司委託你賣給正義公司的是何種油品?)他們跟我說是豬油」等語(見警1 卷第47頁) ,論認:「既然林明忠知道久豐公司有在販賣飼料油,而且久豐公司只跟他說賣給正義公司的油品是『豬油』,而沒有明確表示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惟林明忠竟然沒有進一步查證,或要求久豐公司保證其所販賣的豬油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已屬可疑」(見本院22卷第110 頁背面)。然「飼料油」之販賣業者,並非不得從事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之販售,業如前述;且被告林明忠主觀上所認知者,乃久豐公司之油品係來自傑樂公司所生產之豬油,進而認其可供作為食品原料無虞,自難以其未進一步查證,或未要求久豐公司保證其所販賣者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論認其有詐欺取財或販賣攙偽、假冒油品之主觀犯意。公訴意旨雖又論謂:「久豐公司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過程中,曾多次發生由久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與被告林明忠所指定之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再由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開立統一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之情形,則由此一不符常理之交易方式以觀,益徵被告林明忠對於久豐公司係販售飼料用油乙事應有知悉,方會特意提供其他公司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見本院22卷第110 頁背面)。然被告林明忠係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代理人之身分,以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理由詳如後述);且即令依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亦謂被告林明忠係以個人名義向久豐公司購入油品後,再自行轉賣與正義公司(見起訴書第3 、4 頁、本院1 卷第48頁)。則無論依本院所認定之事實或起訴書所起訴之事實,被告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或被告林明忠個人)收受久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實屬此一販入轉售之交易過程所必然發生之事,如何以之推認被告林明忠對久豐公司販賣問題油品乙事有所知悉?是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論述,亦難予以採認。至被告林明忠於102 年10月、11月間,雖有經正義公司要求其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出原料來源證明而不願配合之情事,然如前述,被告林明忠對於其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乙事,始終未告知正義公司人員,其中裕發公司部分,更存有販賣攙偽、假冒油品以詐欺正義公司情事,是其自有可能係因擔心其非直接向傑樂公司取得油品及販賣裕發公司油品等情事遭正義公司人員發覺,方未依正義公司要求提出上開文件,因此,尚難以此論認被告林明忠早已知悉久豐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四、未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具體危險之過失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於102 年6 月21日生效、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即有規範,要如前述。然依據前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有進行溯源管理義務之人,為食品製造業者,而被告林明忠乃係食品販賣業者,並無上述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再者,被告林明忠在向久豐公司購入油品、轉賣正義公司之過程中,已因久豐公司人員之告知,而認久豐公司油品來源係傑樂公司,並於102 年6 月21日前之101 年2 月21日,即曾由邱飛龍帶同前往傑樂公司訪廠,而相關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時,又會經正義公司逐一檢驗方為收受,是其並無足夠之資訊、徵象、可資警覺之異常狀況,得以瞭解久豐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況被告林明忠僅係獲得張天曜之授權,而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本身之經濟規模、資源均無法與正義公司比擬,是其所具備之查證能力有限,且依據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在其經濟規模不足之情形下,其亦難以要求久豐公司提出與上游廠商之交易資料進行查證。綜上事證以觀,堪認被告林明忠於102 年6 月21日至103 年8 月間之販賣久豐公司油品行為,應無過失可言,是亦無從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而改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 五、綜上,被告林明忠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並無足夠證據可予證明,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本件公訴意旨,與其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販賣裕發公司油品犯行,係同時為之(見起訴書第3 、4 頁),且就詐騙每一附表2 編號1 至251 、254 至559 所示之人部分,各次詐騙行為亦認應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見起訴書第17頁),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間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為商業負責人;被告吳明正為正義公司之經理,於94年底至98年9 月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被告許書豪於98年8 月至99年6 月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被告江寬隆於99年7 月間至100 年3 月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被告潘士銘(英文名字為Partrick)於100 年3 月至11月間兼任代理採購豬油業務;被告胡金忞於100 年12月至103 年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詎何育仁分別與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及胡金忞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因認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置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參閱檢察官104 年2 月26日追加起訴書、104 年6 月26日審判程序陳述之意見【見本院11卷第80頁背面、第81頁】及104 年7 月15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12卷第211 頁】): (一)於96年1 月間至97年間,因吳明正負責採購豬油原料而與林明忠談妥買賣合約,另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則分別於前述期間負責採購豬油原料而與林明忠談妥買賣之合約,然何育仁與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均明知正義公司買賣契約之交易對象為林明忠,竟同意林明忠以張天曜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發票核銷(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4 至106 、108 至122 、附表7 編號1 至14、16至18、62、64至66、68至70、72、74至154 所示【附表4 、7 編號未記載者,均未為起訴書所記載】,另被告吳明正部分,尚含97年4 月23日填載請購單向禾鋐企業社採購1799公斤之原料油部分),作為正義公司向林明忠購買原料油之憑據。故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向林明忠採購時,即依照林明忠之指示,每次交易從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中選取1 家作為開立發票之商號,再由吳明正、潘士銘委託不知情之許鳳珍,另許書豪、江寬隆、胡金忞則自己在請購單上,虛偽填載林明忠所指示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其中1 家商號,上開請購單均由何育仁核准後,再由林明忠將交易發票寄給正義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購買數量及購買日期等事項連同不實之發票,記入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進貨統計表,以作為正義公司向林明忠購買原料豬油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正義公司。 (二)於100 年至103 年9 月間,胡金忞與永成公司副總蔡耀鋐談妥買賣之合約,而何育仁與胡金忞均明知正義公司買賣契約之交易對象為永成公司,竟同意蔡耀鋐以蔡鎮州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之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所開立之發票核銷,作為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購買原料油之憑據。故胡金忞向蔡耀鋐採購時,即依照蔡耀鋐之指示每次交易從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中選取其中1 家為開立發票之商號(詳如附表5 所載),再由胡金忞在請購單上虛偽填載蔡耀鋐所指示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其中1 家商號,上開請購單由何育仁核准後,蔡耀鋐將交易之發票寄給正義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購買數量及購買日期等事項連同不實之發票,記入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進貨統計表,作為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正義公司。二、被告何吳惠珠係裕發公司之董事長即商業負責人,其於103 年間,明知裕發公司將飼料用油販賣給林明忠,再由林明忠轉賣給正義公司,然何吳惠珠為逃避追查及逃漏稅捐,竟同意由林明忠以張天曜設立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之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給正義公司作為買賣飼料用油之憑證(日期、金額及發票如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而故意隱匿裕發公司販賣飼料油給林明忠及正義公司之交易,使裕發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而何吳惠珠於對此等會計事項,故意遺漏不為記錄,致每年度委託不知情之大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製作資產負債表時,故意遺漏上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該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認被告何吳惠珠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參閱檢察官104 年5 月25日追加起訴書、104 年7 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之意見【見本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37頁】)。 三、被告吳明正於96年至98年間為正義公司之採購經理,其明知林明忠並無服務於任何油脂公司或行業,亦未對林明忠之油源有任何查證。吳明正與同案被告何育仁及林明忠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其明知久豐公司係製造飼料油脂之公司,並不生產食用之豬油,詎吳明正自96年起至97年底,與林明忠談妥買賣飼料用油之契約後,先由林明忠向久豐公司之邱麗品、邱飛龍購入飼料用油,再指示久豐公司不知情之油罐車司機將久豐公司之飼料油載入正義公司之儲油槽內銷售給正義公司。嗣由何育仁利用不知情之正義公司員工,將上開攙偽假冒成分之飼料用油,經正義公司之設備精煉、脫色及脫臭成為半成品,再送至奶油廠經過冷卻及捏合之過程後製成117 項豬油產品,並販賣給附表2 所示在上開期間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通路商。而該等不知情之通路商批購後再分批陳列於各大賣場、店面轉售與不特定消費者,陸續使前揭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產品而購買,因認被告吳明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參閱檢察官104 年2 月26日追加起訴書、104 年6 月5 日審判程序陳述之意見【見本院10卷第120 頁】)。 四、被告何育仁與胡金忞分別有下列購入頂新公司、大幸福公司、鑫好公司、永成公司、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所銷售飼料用油之行為,再由正義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以公司精煉設備予以脫色、脫臭、冷卻及捏合,製成附表3 所示之豬油產品,販賣與附表2 編號254 至661 所示之通路商。而該等通路商批購後再分批陳列於各大賣場、店面轉售與不特定消費者,使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產品而購買,因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而渠2 人於102 年6 月21日至同年12月之行為,並同時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參閱檢察官103 年10月30日起訴書、103 年12月5 日準備程序陳述之意見【見本院2 卷第61、62頁】、103 年12月12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2 卷第200 、201 頁】及104 年12月22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21卷第221 、222 頁】)。 (一)何育仁與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之群總經理常梅峰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間止,向常梅峰表示正義公司所需求之原料豬油數量,由常梅峰負責調度,將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之飼料用豬油轉銷售與正義公司,並於102 年7 月間,經常梅峰指示後,由何育仁指示不知情之正義公司員工,向大幸福公司訂購飼料用豬油15萬6910公斤,於102 年7 月12日由報關行領取後,運送至正義公司。嗣常梅峰於102 年10月間離職後,何育仁再於102 年11月、12月間,與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以同一方式,向陳茂嘉購買飼料用豬油。 (二)何育仁基於詐欺之犯意,於99年間至100 年10月止,指示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向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洽談訂購豬油產品原料用油事宜後,以正義公司總經理之身分指示採購吳容合所銷售之飼料用油。嗣於100 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與胡金忞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由胡金忞向吳容合洽談收購豬油產品原料用油之交易事宜,再由何育仁以總經理之身分決定採購吳容合所提供之油品原料,吳容合因而以鑫好公司名義銷售飼料油與正義公司。 (三)何育仁於100 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與胡金忞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由胡金忞向永成公司副總蔡耀鋐洽談收購豬油產品原料用油之交易事宜,再由何育仁以總經理身分決定採購蔡耀鋐所提供之油品原料,蔡耀鋐遂與永成公司董事長蔡鎮州,共同將永成公司所購買之飼料用油銷售與正義公司。 (四)何育仁於96年1 月1 日起、胡金忞自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時起,與同案被告林明忠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係製造飼料油脂之公司,並不生產食用之豬油原料,於96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間止,由林明忠向久豐公司之邱麗品、邱飛龍、裕發公司之經營人員購入飼料用油後,再與正義公司之採購人員(含胡金忞)洽談銷售合約,而由林明忠指示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不知情之油罐車司機將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之飼料用油載入正義公司之儲油槽內。 五、被告林明忠為貿易商,其明知久豐公司係製造飼料油脂之公司,並不生產食用之豬油原料,詎為賺取利潤並配合同案被告何育仁降低採購成本之需求,自96年1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由林明忠向久豐公司之邱麗品、邱飛龍購入飼料用油後,再與正義公司之採購人員洽談銷售合約後,由林明忠指示久豐公司不知情之油罐車司機將久豐公司之飼料用油載入正義公司之儲油槽內,嗣不知情之正義公司員工,將上開非供人食用之原料用油,以該公司精煉設備脫色、脫臭、冷卻及捏合後,製成附表3 所示之豬油產品,販賣與附表2 編號560 至661 所示之通路商。而該等通路商批購後再分批陳列於各大賣場、店面轉售與不特定消費者,使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產品而購買,因認被告林明忠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六、被告正義公司因其總經理何育仁、採購人員胡金忞,於102 年6 月21日至103 年9 月間,有購入頂新公司、大幸福公司、鑫好公司、永成公司、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所銷售飼料用油之行為,再由該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以精煉設備予以脫色、脫臭、冷卻及捏合,製成附表3 所示之豬油產品,而將該等攙偽、假冒之食品,販賣與附表2 編號1 至251 、254 至661 所示之通路商,因認被告正義公司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 貳、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參、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部分 一、訊據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人均不否認渠等有在正義公司任職,並負責前揭公訴意旨所稱之職務,且正義公司有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為交易對象而採購原料油品,然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並分別辯述如下: (一)被告何育仁:依照我的認知,林明忠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的聯絡人,屬於這3 家商號的一份子。關於永成公司的部分,我知道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的油品是永成公司提供的,但永成公司是透過該3 家商行跟正義公司簽約買賣,該3 家商行的聯絡人都是蔡耀鋐,依照我的認知,該3 家商行應該是永成公司的關係企業等語。 (二)被告吳明正:依我負責採購業務時的認知,正義公司的油品是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購買的,而林明忠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的代表,且我記得當時有簽訂買賣合約,通常是一季簽一次,而且是在買賣前就已經簽訂契約,並非如起訴書所言,是由林明忠任選一家商號進行交易,且相關交易有物流也有金流,我並沒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語。 (三)被告許書豪:我是兼辦正義公司的油品採購業務,該業務並非我主要的工作內容,依照我當時的認知,林明忠是供應商的聯絡人,我也認為正義公司是在跟這些供應商進行交易,並非如起訴書所載,係任由林明忠選擇交易對象等語。 (四)被告江寬隆:案發當時,我只負責跟供應商聯絡、報價,後續的事情都是交給管理部的許鳳珍負責去處理等語。 (五)被告潘士銘:我是因為江寬隆臨時離職,才兼任代理採購業務,江寬隆離職時沒有跟我交接,後來要進行採購時,我才請許鳳珍將供應商的資料提供給我,當時我看到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有問許鳳珍說這些是怎樣的公司,許鳳珍說他們都已經交易很久了,我就請許鳳珍去幫我做聯繫的工作,並請其聯絡人即林明忠報價,再由許鳳珍幫我填寫請購單,我確認廠商名稱及價格後就會簽名,再按照公司的程序進行採購,我並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語。(六)被告胡金忞:在我擔任採購工作之前,公司就是以由上述3 家商號開立發票的方式在跟林明忠配合,我是照之前的方式處理。關於永成公司的部分,會接受以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作為交易抬頭,是因為與林明忠的交易模式相同,我不認為有異,且經過公司主管同意,才會這樣進行,依照我當時的認知,我以為該3 家商行是永成公司在營業上所使用的抬頭等語。 二、經查,被告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間,均擔任正義公司總經理,而被告胡金忞則自100 年11月12日起,負責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正義公司於96年至103 年間,有經由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購入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編號1 至14、16至18、62、64至66、68至70、72、74至154 所示油品,及裕發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4 編號4 至106 、108 至122 所示之原料油品,其中附表7 編號121 至154 、附表4 編號72至106 、108 至122 所示之原料油品採購,均係由被告胡金忞與林明忠接洽等事實,業已論認如前。另被告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分別於94年底至98年6 月、98年8 月至99年6 月、99年7 月至100 年3 月、100 年3 月至11月負責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上述附表7 編號1 至14、16至18所示原料油品採購,係於被告吳明正任內所進行,而附表7 編號62、64至66、68至70、72、74至88及附表4 編號4 至33所示原料油品採購,係於被告許書豪任內所進行,又附表7 編號89至105 、附表4 編號34至54所示原料油品採購,係於被告江寬隆任內所進行,至附表7 編號106 至120 、附表4 編號55至71所示之原料油品採購,則係於被告潘士銘任內所進行。又前述附表7 編號1 至14、16至18、62、64至66、68至70、72、74至154 、附表4 編號4 至106 、108 至122 所示之油品採購,正義公司請購單上之「廠商」欄,均係記載附表7 、4 上述編號「開立發票商號欄」所示之商號名稱,並將附表7 、4 上述編號所示之交易內容,登載在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等事實,分別據被告吳明正(見103 年度偵字第27559 號卷第4 、5 、10頁)、許書豪(見103 年度偵字第29476 號卷第2 、3 、6 頁)、江寬隆(見103 年度偵字第29475 號卷第2 、3 、6 、7 頁)、潘士銘(見103 年度偵字第27560 號卷第5 、13、14頁)坦認不諱,核與何育仁(見偵2 卷第212 頁)、胡金忞(見偵1 卷第104 頁背面)所述內容相符,並有如附表4 、7 上述編號備註欄內所示之證據、正義公司96年至103 年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199 頁)在卷足按,亦堪認定。公訴意旨雖另謂正義公司有將上述交易內容,記入所謂「進貨統計表」中,然卷內未見有此項文件,而公訴意旨亦未為其他舉證,自難予以論認。 三、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吳明正於97年4 月23日,有向林明忠採購原料油品,並依林明忠指示在請購單上虛偽填載「禾鋐企業社」,該請購單由何育仁核准後,再由林明忠將交易發票寄給正義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之交易內容,記入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進貨統計表。查正義公司97年度之進貨年報表,固有記載正義公司於97年4 月間向禾鋐企業社購入1799公斤之原料豬油,且被告吳明正亦有在該次之請購單上簽名(見他5 卷第78頁)。然此部分實係因禾鋐企業社委託正義公司代工精製豬油,因得率關係造成數量上之差異,為作帳而為上開記載,正義公司於97年4 月間,並未向禾鋐企業社購入上述1799公斤之原料豬油乙情,業據被告吳明正、證人許鳳珍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5 卷第96頁、本院9 卷第40頁背面),核與上開請購單所註記之內容相符(見他5 卷第78頁),自堪認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為之認定,顯然有所誤會,爰予敘明。 四、正義公司採購附表7 編號1 至14、16至18、62、64至66、68至70、72、74至154 、附表4 編號4 至106 、108 至122 所示之原料油品時,均係由附表7 、4 上述編號「開立發票商號欄」所示之商號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嗣正義公司給付交易貨款時,則係依統一發票所載商號名稱,開立不可背書轉讓之支票與各該商號,各該商號再於其所開立之帳戶提示兌現等事實,業據林明忠(見本院3 卷第82頁)、證人即正義公司會計人員黃雅琬(見本院11卷第121 頁背面、第122 頁)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並有各該交易之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4 、7 備註欄所載)、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本院12卷第16至46頁)、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44至50頁)、治富企業行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函覆2 卷第50-2至50-13 頁)在卷可稽,則依此一交易外觀,開立統一發票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乃係與正義公司進行前揭商業交易之交易相對人。公訴意旨雖依下列事證,論認上述3 家商號未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僅係開立統一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並非正義公司買賣契約之交易對象(見本院25卷第97頁背面至99頁背面),然公訴意旨所言尚屬難以採認,爰分論如下: (一)林明忠於警詢時陳稱:「久豐公司邱飛龍及裕發公司何太太委託我賣油給正義公司,發票量不足的話,久豐公司都會跟我說,然後我會通知張天曜,看要開泳宸、禾鋐或治富的發票,裕發公司有跟我還有張天曜講好,它只負責出貨,發票就開泳宸、禾鋐及治富的發票」、「泳宸及禾鋐公司的負責人實際上是張天曜,泳宸及禾鋐實際上不親自產油,我是在久豐及裕發公司需要發票時,才開這2 家的發票,久豐時間有6 至7 年,裕發時間有3 至4 年」、「泳宸及禾鋐沒有賣油品給正義公司,實際上提供油品的是久豐及裕發公司,泳宸及禾鋐公司是只開發票而已」、「因為久豐及裕發公司委託我將油品銷給正義公司,因發票量需求,我才找張天曜用泳宸及禾鋐公司的名義開發票給正義公司」、「我仲介久豐及裕發公司的油品樣品至正義公司化驗,合格後才交貨,因為發票需求才會開到泳宸及禾鋐公司的發票」、「泳宸公司沒有生產油品,我只是拿發票核銷久豐及裕發公司出貨的量」(見偵3 卷第3 頁背面、第4 頁);「久豐公司邱飛龍的親妹妹,綽號阿品之女子,她會先打電話給我,說明他們久豐公司有多少數量的油品可以出貨,再由我打給正義公司的採購,確定進貨的日期後。久豐公司的人員就會將油品送至正義公司,繳交1 張規格單給正義公司,正義公司確認品質後就會打入正義的油槽,再由阿品打電話給我確認進貨給正義公司油品的重量讓我知道。我確認油品重量之後,我再聯絡張天曜所屬會計事務所的吳小姐,她會開泳宸或禾鋐公司的發票給正義公司」、「裕發公司66歲的何太太聯絡我,這個月有多少油量,我再聯絡正義公司的採購確認進貨的時問,再由裕發公司的人員直接將油品送至正義公司。裕發公司一樣也會繳交規格單給正義公司,正義公司確認品質後就會打入正義的油槽。然後裕發公司的李小姐會聯絡我跟我確認正義公司那邊進出貨的油量有多少。我再聯絡張天曜所屬會計事務所的吳小姐,她會開泳宸或禾鋐公司的發票給正義公司」(見偵3 卷第41頁);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因為不想留下與正義公司的油品交易紀錄,所以才會找上張天曜,請張天曜開立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的銷貨發票給正義公司」、「久豐公司邱飛龍從強冠公司得知張天曜設立的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有在進貨植物油,所以可幫忙其他公司開立油品銷項的發票,因此透過我約見張天曜,但條件是由邱飛龍與張天曜自己談妥的,我沒有介入買賣發票的事情。裕發公司何宏基得知久豐公司以此方式開立發票給正義公司後,也是委託我約見張天曜,由他2 人洽談購買發票事宜」、「(正義公司人員是否知悉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並非實際交易對象)正義公司都知道」、「借用或購買他家公司發票來請款的情形,在國內油品業界是很常見的,所以只要開立金額跟數量相符的發票去跟正義公司請款,正義公司都會接受」(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22背面、第23頁);於偵訊中陳稱:「(你是否有賣泳宸公司的油給正義公司?)我只有開他的發票而已」、「(泳宸、禾鋐公司的油品來源為何?)他們只有開發票而已,油質都是裕發、久豐出貨的」(見偵3 卷第13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否張天曜跟你一起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不能說一起,久豐跟裕發拜託我拿樣品給正義,正義驗貨合格之後,價格談好之後,拜託禾鋐開發票,錢下來之後再匯給久豐,再拿現金給裕發」、「(你跟張天曜在油品買賣如何合作?)我沒有跟他買賣合作,是久豐、裕發公司要開發票去找張天曜,張天曜幫他們開發票」(見本院3 卷第85頁背面、第87頁背面)。惟查: 1 、林明忠所稱由裕發公司人員與張天曜商議開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乙事,並非事實,實際上乃係林明忠自己與張天曜商議上開事宜乙情,業已論認如前(見前揭乙、壹、二、(四)之說明)。而關於久豐公司部分,林明忠所稱由邱飛龍與張天曜商議開立上述3 家商號統一發票乙事,亦與證人張天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邱飛龍沒有跟我談過要借用統一發票的事情,發票是林明忠跟我協商借用的等語(見本院4 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背面),及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沒有跟張天曜借過發票等語(見本院6 卷第28頁背面),均有不符,可知林明忠此部分所言同屬無可採信。而林明忠前揭關於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過程、緣由之陳述既屬不實,則其陳稱該3 家商號僅係幫忙開立統一發票、非自行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云云,是否係屬確然可信?當亦有疑。 2 、無論係久豐公司或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依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我沒有跟久豐公司、裕發公司談仲介費用,是這2 家公司給我一個價格,我去跟正義公司談,中間的差價扣掉要給張天曜開立發票的代價後,剩下的就是我的利潤,所以我的利潤並不是固定的比率,雙方價差如果愈大,我的利潤就越高等語(見本院3 卷第96至97頁)。而被告林明忠之利潤,既係來自於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所欲獲取款項與正義公司購買金額之差額,並非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或正義公司所允諾給與之報酬,是被告林明忠在此等油品交易過程之地位,顯非居間介紹、促成雙方完成交易,實係居於賣方地位,然林明忠卻於本案偵審過程中,一再辯稱其角色僅係仲介、並非賣家云云,則其所言上開3 家商號僅係幫忙開立統一發票、未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並非實際交易對象、正義公司人員對此均所知悉云云,自當均係基於上開不實辯解而為,益徵其此部分所言應屬不實,難予採認。 3 、商業交易上賣方所出售之商品,本不必然係其所自行生產、製造、進口;而在多層買賣交易中,由商品製造商、進口商、大盤商逕自將中盤商、經銷商、零售商銷售之商品送交買家之情形,在現今社會之買賣交易中,亦屬常見(如在百貨公司向經銷商購買家電或在電器行向零售商購買家電,常會由家電製造商逕自將貨品送交顧客)。是林明忠上開所稱前揭3 家商號不生產油品,油品來源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並由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將油品逕送正義公司等情,並不足以認定正義公司非係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進行交易,此由公訴意旨雖論謂林明忠係以個人身分與正義公司交易(非仲介裕發公司或久豐公司與正義公司交易,見起訴書第3 、4 頁、本院1 卷第48頁),但同係以前述方式交付油品與正義公司乙情,即足為佐。 4 、從而,林明忠所為上開陳述,並不足以認定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並非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 (二)張天曜於警詢時陳稱:「(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都是買賣何處的油品,請你詳述?) 我本來是要做海洋深層水方面的事業,後來沒有做成,所以這兩間公司就都閒置了」、「(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有無聘僱員工? )因為沒有營運,所以沒有聘僱過員工」、「正義公司的部分,是林明忠跟我說他不夠發票,拜託我開這兩家公司的發票給他,他好向正義公司請款,因為林明忠自身沒有開立公司,算是買賣油品的掮客,所以沒有發票可以開給正義公司」、「我沒有與正義公司員工接觸,也沒有與正義公司做油脂買賣」(見警1 卷第8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明忠用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開立統一發票,這3 家企業行所產生的稅捐何人負責?)林明忠負責」、「(是否也是林明忠負責繳營所稅?)他給我5%營業稅及1.5%所得稅,他給我6.5%」、「(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3 家企業行會開統一發票給正義公司的情形一定是林明忠跟你借發票去用,除此之外是否沒有其他情形?)是」(見本院4 卷第84頁背面、第101 頁);「(所以基本上林明忠認為這3 家商行不會涉及虛開發票的情形?)他跟我開的話就虛開了」、「(為何會有這種說法?)林明忠跟我開豬油的發票,不叫虛開嗎?」、「(可是你不是說林明忠有拿你的3 家商行跟別人簽約交易?)他賣油給正義」、「(林明忠是泳宸、禾鋐、治富企業行的員工、經理或是負責人?)通通都不是,他只是跟我借公司而已,沒有關係」、「(你借給林明忠有何好處?)他補給我發票錢,營業稅5%、營利事業所得稅1.5%」、「(久豐公司有開發票給泳宸、禾鋐、治富企業行?)久豐有開過」、「(久豐為何要開立發票給泳宸、禾鋐、治富企業行?)因為林明忠拿久豐公司的發票來抵5%,讓我原來可以拿到6.5%變成1.5%,只要他拿發票進來我就讓他抵5%」(見本院13卷第233 頁背面、第236 頁背面、第237 頁背面);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均是我成立的,連同治富企業行在內,我都是實際負責人,這3 家公司本身都未生產油脂,實際上也沒有向久豐公司購買油脂」(見嘉義久豐案院2 卷第150 頁、第159 頁背面)。然查: 1 、依據證人張天曜上開證詞,其陳稱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均屬虛設行號,而公訴意旨亦謂該2 家商號連同治富企業行在內,均屬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之商號。然證人張天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述3 家商號實際上都有人在工作,也有做過生意,只是沒有登記員工而已等語(見本院4 卷第99頁背面、本院13卷第233 頁),是其先後所言已有矛盾。再者,觀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三民分局所提供之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於96年至103 年間進銷項資料,該3 商號於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期間,均有與其他多家公司行號進行交易之紀錄,並因而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項憑證,其中禾鋐企業社於上開期間之進項金額約1 億7100萬元、銷項金額約1 億7200萬元;泳宸企業行於上開期間之進銷項金額均約1 億2700萬元;治富企業行於上開期間之進項金額約1 億2700萬元、銷項金額約1 億2900萬元(見本院函覆9 卷第135 、136 頁、第185 至189 頁),則證人張天曜陳稱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均屬閒置狀態云云,公訴意旨謂該2 家商號連同治富企業行均屬虛設行號乙節,是否確然屬實?更有所疑。此外,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既有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之舉,則在林明忠涉嫌販賣問題油品之情形下,身為該3 家商號實際負責人之張天曜,自會擔心自己牽涉其中、被認定係一同販賣問題油品之共犯,而有動機為相關不實陳述,是由此情以觀,益證難以證人張天曜前揭前後不一之證詞,論認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確屬虛設行號。 2 、再者,證人張天曜陳稱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本身未生產油品乙節,並無礙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買賣交易,已如前述。而證人張天曜所稱上開3 家商號未向久豐公司購買油品乙節,與邱麗品於另案審理中陳稱:久豐公司是將油品賣給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名義跟我們交易的林明忠,但林明忠要久豐公司直接將油品載送到正義公司等語(見嘉義久豐案院4 卷第63頁背面),及證人邱飛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林明忠用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跟久豐公司進貨,久豐公司賣給該3 家商號後,林明忠再把油品賣出去等語(見本院6 卷第29頁),均不相符;且久豐公司於銷售油品過程中,並有開立諸多統一發票與上述3 家商號(見他2 卷第66頁背面至第68頁、第82、83頁,本院函覆2 卷第351 至391 頁),則證人張天曜證稱上開3 家商號未向久豐公司購買油品云云,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況且,無論係上述3 家商號向久豐公司購買油品,或係林明忠自行向久豐公司購買油品,抑或是林明忠以該3 家商號代理人身分向久豐公司購買油品,均無礙於下述林明忠以該3 家商號代理人身分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3 、依證人張天曜上開證詞,固謂林明忠並非前揭3 家商號之員工或代表人,但其所為「林明忠借上述3 家商號發票去開」之陳述,本質上已不能排除其係授權林明忠以該3 家商號與他人進行買賣交易。再者,證人張天曜於本院104 年8 月28日審判程序中明確證稱,其有同意林明忠以上述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簽約,進行買賣交易(見本院13卷226 頁背面、第228 頁背面、231 頁),可知林明忠確有獲得上述3 家商號實際負責人張天曜之授權,與正義公司進行商業往來,是林明忠雖非該3 家商號之員工或代表人,但卻係該3 家商號之代理人,則該3 家商號於前揭油品買賣交易中,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當係林明忠代理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之結果。至證人張天曜此前於本院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作證時證述:我一開始不知道林明忠用我的商號去跟正義公司訂約,是後來補簽契約的時候,我才知道云云(見本院4 卷第87頁反面),而證人張天曜所稱補簽契約乙事,依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見本院3 卷第42頁背面、第71業背面、第100 頁),乃係103 年9 月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正義公司提出供應商資料時,正義公司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所簽立之103 年度油脂採購合約(見本院10卷第184 至188 頁)。然證人張天曜上開於本院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所為之證述,非但與其嗣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不符,且如前所述,正義公司係以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支付買賣價金,而開立與上述3 家商號之支票,之後都在該3 家商號所開立之銀行帳戶提示兌現;又依證人張天曜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其知悉林明忠開立上述3 家商號之統一發票,係要作為銷售豬油之用,且上述3 家商號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均係由其保管,而正義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亦係其所持至銀行提示兌現(見本院4 卷第85頁背面、第86頁、第90頁背面),足證證人張天曜早已知悉林明忠係用上述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進行豬油買賣交易。而買賣交易之進行,無論係口頭或書面,均需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即達成買賣合意後方能為之,此為具有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均所知悉之事,則證人張天曜豈有可能直到103 年9 月間,方知悉林明忠以上述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訂約之事?足認證人張天曜於本院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所為之上開證述並不可採,而以其於本院104 年8 月28日審判程序中之證詞較為可信。 4 、此外,上述3 家商號中,較早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依據正義公司目前尚能尋得之資料,早於94年12月30日(約定交貨期間:95年1 月1 日至3 月31日)、95年9 月30日(約定交貨期間:95年10月1 日至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約定交貨期間:96年1 月1 日至3 月31日)、96年3 月29日(約定交貨期間:96年4 月1 日至6 月30日),就曾與正義公司簽訂書面之購貨合約,約定簽約後3 個月之原料豬油交易事宜,且正式合約上並有蓋印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之大小章(見本院8 卷第337 至344 頁);而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合約都是我拿給張天曜蓋章的,是經由張天曜的同意,才用商號的名義與正義公司簽約,而要使用泳宸企業行或禾鋐企業社簽約,也都是張天曜跟我說的等語(見本院13卷第191 頁背面、第192 、194 頁);再佐以上述3 家商號於96年度至103 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均係採書面審核方式辦理,此據證人張天曜證述在卷(見本院4 卷第98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8 月18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按(見本院函覆9 卷第24頁)。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採書面審核方式辦理之要件,係相關商號之年度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金額在3000萬元以下(參下述證人蔡鎮州之證詞),故證人張天曜當會如林明忠所言,決定以何家商號與正義公司訂約,以免營收金額高於3000萬元,導致無法以上述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堪認林明忠上開陳述應屬可信。綜上事證以觀,顯示證人張天曜早有授權林明忠,由林明忠以上述3 家商號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訂約、進行交易,是正義公司在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自係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而林明忠僅係該3 家商號之代理人,負責與正義公司接洽、聯絡買賣事宜。至正義公司嗣後雖未再於交易前與林明忠代理之商號簽立書面合約,然衡以常情,此當係雙方已進行長時間之交易,彼此產生互信,故改以口頭訂約所致,此由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如果是新的廠商的話,我會用訂單,也就是油品採購合約,以確定供貨品質規格及價錢,至於我接手前就有供貨的廠商,例如林明忠的部分,就是用口頭聯絡等語(見本院1 卷第228 頁),即足為佐。又因買賣契約並不以簽立書面契約方能成立,故未簽立書面契約,並無礙於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係正義公司交易相對人此一事實之認定。至證人張天曜所稱林明忠允諾負擔之稅捐支出,則僅係林明忠取得張天曜授權之對價,尚無從以此論認上述3 家商號並非正義公司之實際交易相對人。另證人張天曜於本院審理中,雖一度證稱前揭94年至96年所簽署之購貨合約係事後補簽(見本院13卷第229 頁),然嗣已確認其係將前述於103 年9 月補簽之油脂採購合約與上述購貨合約予以混淆(見本院13卷第238 頁背面),自無從以證人張天曜上開誤述之內容,論認前述購貨合約係於事後補作而成。 5 、從而,依據證人張天曜所為之證述,非但不足以認定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並非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反而足以認定林明忠係以該3 家商號代理人身分,代理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買賣交易。 五、依據為久豐公司載運油品之證人陳俊誥、為裕發公司載運油品之證人林義智、鍾文吉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渠等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時,均需陳明該等油品係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或治富企業行之油品(見本院10卷第144 頁背面、本院14卷第102 頁、第119 頁背面),另為裕發公司載運油品之證人陳宏瑋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送油去正義公司時,都會交1 張油脂檢驗表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16卷第21頁、第29頁背面),而觀諸該等油脂檢驗表之記載,其上已載明泳宸企業社或禾鋐企業行字樣(見本院15卷第93至107 頁)。可知正義公司之交易對象係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或治富企業行,係於油罐車司機將油品送交正義公司之前即已決定,並非任由林明忠開立其中一家商號之統一發票辦理請款後,再由正義公司人員依據統一發票內容填載其內部之請購文件、完成後續之採購程序。則由此情以觀,更徵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確係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無訛。 六、正義公司於100 年至103 年間,有經由蔡耀鋐向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購入永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5 所示油品,且該等原料油品採購,均係由被告胡金忞與蔡耀鋐接洽等事實,業已論認如前。又正義公司採購附表5 所示之原料油品時,均係由附表5 「開立發票商號欄」所示之商行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嗣正義公司給付交易貨款時,則係依統一發票所載商行名稱,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與各該商行等事實,業據證人黃雅琬證述如前,並有各該交易之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5 備註欄所載)、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本院12卷第47至54頁)在卷可稽,則依此一交易外觀,開立統一發票之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乃係進行前揭商業交易之交易相對人。而關於永成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何以會由前揭3 家商行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乙節,業據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加拾伊商行都是我以親友的名義設立的,我是該3 家商行的實際負責人,該3 家商行對外從事交易買賣都要經過我的同意。蔡耀鋐雖僅掛名為永成公司的副總經理,但我有同意他用這三家商行交易買賣,而交易的油品來源為永成公司,本件是由永成公司把油給這3 家商行,並由我作主透過這3 家商行賣給正義公司,都有開立發票並實際跟正義公司做買賣,契約的賣方是這3 家商行,並不是單純拿這3 家商行的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而我用3 家商行與正義公司交易的原因,是因為我的豬油以魚油名義進口,沒有進項所致,但我沒有跟正義公司的人解釋這件事情。至於會以3 家商行輪流交易,則是因為商行要書審的話,營業額不能超過3000萬元,這是社會上普遍的作法等語(見本院6 卷第62頁背面、第67、71、79頁、本院12卷第172 至174 頁、第176 頁背面、第180 頁),而其所述內容,要與證人蔡耀鋐於本院審理中(見本院6 卷第101 頁、本院12卷第186 至191 頁)、證人即旭日友商行登記負責人傅信榮於另案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見嘉義永成案偵2 卷第36至40頁、本院6 卷第82頁背面)、證人即加拾伊商行登記負責人陳淑滿(見嘉義永成案偵2 卷第27至30頁)、證人即元六亦商行登記負責人蔡奇勳(見嘉義永成案偵2 卷第30頁背面至第34頁)於另案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正義公司於採購之前,與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簽訂之油脂採購訂單附卷足按(出處詳見附表5 備註欄所載)。可知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均係在其實際負責人蔡鎮州之授意下,與正義公司訂約進行油品交易,更徵該3 家商行確係與正義公司進行附表5 所示油品賣賣之交易相對人無訛。公訴意旨雖依下列事證,論認上述3 家商行未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僅係開立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並非正義公司買賣契約之交易對象(見本院25卷第99頁背面至第101 頁),然公訴意旨所言尚屬難以採認,爰分論如下: (一)起訴書雖論認上述3 家商行均係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不可能與正義公司進行商業交易,然此為證人蔡鎮州所否認(見本院12卷第177 頁);且觀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臺中分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所提供之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於98年至103 年間之進銷項資料,該3 家商行於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期間,均有與多家公司行號進行交易之紀錄,並因而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項憑證(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3 卷第117 頁背面至第128 頁);此外,永成公司所自行熬製豬油之原料,上述3 家商行均有向雅勝公司購入,而永成公司自行生產雞油之原料,則係由加拾伊商行向大成長城公司、東峰公司購入等情,業如前述,是公訴意旨論認上述3 家商行均屬虛設行號乙節,顯屬無據。 (二)再者,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永成公司販賣豬油與其他公司時,均係以永成公司名義,開立品名為飼料用油之發票,然因永成公司以魚油名義進口豬油,沒有豬油進項可供開立發票,而正義公司要求發票上之品名須記載為豬油,永成公司方以上述3 家商行名義開立品名為豬油之發票與正義公司(見本院12卷第179 、181 頁)。姑且不論證人蔡鎮州證稱係因正義公司要求方在發票上記載品名為豬油乙事是否屬實,依據上述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及正義公司於採購之前與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所簽訂之油脂採購訂單,雙方乃係在交易前就已經商議要以何家公司行號進行交易,則不論交易商品是否為賣方所進口或生產、製造,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屬法所不禁,如何能以相關豬油係由永成公司進口,即謂雙方不得議約由上述3 家商行將永成公司進口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進而論謂該3 家商行並非正義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況且,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正義公司要求發票上的品名須記載為豬油乙事,是蔡耀鋐跟我講的云云(見本院12卷第181 頁),然此與證人蔡耀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沒有經手發票,也沒有印象正義公司有要求上述3 家商行須在發票上將品名記載為豬油等語(見本院12卷第195 頁背面),顯然有所矛盾,再審諸證人蔡鎮州就本案之立場與正義公司相對,而其在上述3 家商行之統一發票上記載品名為豬油,並非其所自承之「飼料油」,不無刻意欺瞞正義公司人員之嫌,足徵其所謂係因正義公司要求方在發票上記載品名為豬油云云,應屬卸飾己責之詞,不可採信,自無從以其此部分證詞,論認上述3 家商行並非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 (三)證人蔡耀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嘉義永成油脂公司有無把雞油賣給正義公司?)因為我的名片是印永成油脂公司,我是永成油脂公司的員工,雞油也是我跟他接洽的,當時也是因為公司要用商行跟正義公司交易,叫我問胡金忞可不可以,當時說可以,就延續用這樣的模式」、「(是否記得曾經拿過永成雞油的樣品送請正義公司試驗?)應該有,應該是交易之前就有樣本給他」、「(是否記得永成油脂公司有送豬油的樣品給正義公司檢驗?)記得有這件事情,但不記得日期」、「(胡金忞當初跟你買油時,胡金忞認為他是跟永成股份有限公司買油,或是跟這3 家商行買油?)我的名片、我的身分就是永成油脂,我跟他談完後公司叫我問他能否用商行交易」、「(胡金忞第一次找你談是否跟永成股份有限公司談購油合約?)是,一開始沒有談到商行」、「(後來你們才問能否用3 家商行開發票?)是」、「(一開始胡金忞找你談購油合約時,是否知道有這3 家商行存在?)一開始還不知道,交易之後才知道」(見本院12卷第186 頁背面至、第187 頁、第192 頁),而證述被告胡金忞一開始並不知悉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之存在,係逕與永成公司人員接洽,並將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樣品送驗確認品質;另如前所述,被告胡金忞與正義公司其他人員向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採購原料豬油之前,亦係至永成公司進行訪廠。被告胡金忞上開舉措,固然顯示其係欲採購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然如前所述,產銷分離在現今社會經濟活動,實屬常態,非謂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僅能限定由永成公司銷售,永成公司不得委請其他公司行號進行銷售,而欲購買永成公司油品之買家,亦僅得直接與永成公司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購入永成公司之油品。因此,商業交易之相對人為何,本即會視買賣契約成立當下(不論口頭或書面),雙方基於私法自治精神而達成協議之內容以決。就本件情形而言,除證人蔡鎮州所為前揭證述內容外,證人蔡耀鋐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胡金忞一開始跟我接洽要買雞油時,因為蔡鎮州叫我問胡金忞說,能否用商行交易,之後胡金忞說可以,就一直延續這樣的交易模式,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都是蔡鎮州先跟我講的,我再跟胡金忞說這個訂單要用哪家商行,所以交易的對象還是商行等語(見本院12卷第186 頁背面、第187 頁、第187-1 頁),足見正義公司雖係欲購買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但於雙方進行買賣交易之前,即已達成合意,約定由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將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因此,公訴意旨依首揭證人蔡耀鋐之證詞論認正義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應為永成公司乙節,並無可採。 七、公訴意旨固又另舉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多有:正義公司向「林明忠」、「永成公司」購買油品、油品來自「林明忠」、「永成公司」之陳述,論認正義公司之實際交易相對人係「林明忠」、「永成公司」,而非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或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見本院22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7 頁、本院25卷第101 至103 頁)。然衡諸一般常情,林明忠係身兼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等3 家商號之代理人,而永成公司則先後透過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為能方便、簡明的表達己意,本不免以前揭方式進行陳述,此由被告胡金忞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因為林明忠長久以來就是我的聯絡窗口,所以在問到交易對象時,我會很直接的說出林明忠,但正義公司實際的交易對象,應該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等語(見本院22卷第88頁),即足為佐。況且,依一般人之口語習慣,亦習於將接洽業務之人或將品牌、生產商稱為交易相對人,諸如:「我向某業務員買保險」(實則係與某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我跟某汽車品牌買車」(實則買賣契約之賣方,多係經銷商,少有汽車製造商直接與消費者從事買賣交易,且在此種情形,消費者不知悉經銷商名稱者,所在多有),因此,自無從以被告等人曾有上開陳述內容,論認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對象,並非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或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至林明忠何以要取得張天曜授權而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與正義公司交易,永成公司為何要透過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將該公司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此均非身為買家之正義公司或正義公司人員所需審究(即如同日常生活交易中,至某商家購買商品或至某餐廳用餐,其統一發票所載公司、行號名稱與店面招牌不盡相同,甚至看起來全無相關,均非顧客所需追究之事項)。因此,不論林明忠、永成公司選擇之上開交易方式,係單純基於商業交易之便利性,或是有其稅法上之考量,甚或是本於其他不法目的,均無從以之為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人不利之認定。 八、綜上,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或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元六亦商行,既係正義公司在商業交易上之實際相對人,則正義公司之請購單、進貨年報表中記載該等廠商,即無不實可言,自應就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人被訴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部分,為渠等無罪之諭知。 肆、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二部分 一、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為構成要件。而該條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依同法第28條規定,係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又商業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按即每年2 月底前)辦理完竣;必要時得予延長;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 條前段、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務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即次年度2 月底前為之,故是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自應視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於翌年編制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時,是否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並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而為判斷。 二、經查,裕發公司於103 年2 月至8 月間,有透過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銷售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固如前述,且裕發公司於銷售當時,並未開立任何統一發票,係於103 年9 月間方將此部分之統一發票予以一次補開,要據證人何宏基(見本院卷4 第51頁背面)、莊玉萍(見本院4 卷第70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然因上開統一發票係於103 年間即予補開,故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翌年編製裕發公司103 年度之財務報表時,業將裕發公司銷售上開油品之相關金額予以列入,此有該事務所104 年8 月19日函及所附103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出售明細附卷足按(見本院函覆9 卷第87、99至101 頁),堪認裕發公司103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如公訴意旨所言,有遺漏銷售上開油品之會計事項而不為記錄之情。至依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供之上開出售明細,裕發公司所列之銷售上開油品金額,總計為1255萬6525元(見本院函覆9 卷第101 頁),與正義公司實際支付之1523萬5759元存有出入,然如前所述,此乃因部分銷售款項係由張天曜、林明忠取得所致,且林明忠取得之金額尚有未明,從而,依據卷內所存證據,尚難證明裕發公司所列上開銷售金額確實存有虛偽不實之情,而使裕發公司103 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三、綜上,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犯行並無足夠證據可予證明,依據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何吳惠珠無罪之諭知。 伍、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三部分 一、正義公司於96年間,經負責採購業務之被告吳明正與林明忠接洽後,向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購入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編號1 至18所示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作為原料豬油,並於購入上開油品後,與正義公司另向其他供應商所購入如附表9 「96年」欄所示之原料豬油(但不含日本所生產之原料豬油)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等事實,業如前述。而上開食用豬油商品加工、製造完成後,係販賣與附表2 「96年」欄所示之人之事實,則有正義公司96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附卷可證(見偵1 卷第180 至183 頁),亦堪認定。公訴意旨雖謂被告吳明正於97年間,亦有向林明忠洽購久豐公司所供應之豬油,然此部分卷內並無足夠事證可為認定;至正義公司97年度進貨年報表雖記載正義公司於97年4 月間有向禾鋐企業社購入1799公斤之原料豬油,然此部分實係因禾鋐企業社委託正義公司代工精製豬油,因得率關係造成數量上之差異,為作帳而為上開記載,正義公司並未實際購入該1799公斤之原料豬油乙情,業如前述,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為之認定,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二、就此部分被訴犯行,被告吳明正辯稱:我不知道林明忠的油是從久豐公司過來的,我以為是從中橡公司(即傑樂公司)過來的,林明忠如果要攙偽、假冒,根本不可能告訴我。再者,我採購的價格都是原料豬油的價格,而且交易前也都有送樣、驗收合格,我相信正義公司的檢驗規格可以杜絕供應商的攙偽、假冒等語。經查,林明忠並未告知被告吳明正其係經由久豐公司取得傑樂公司之原料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之事實,業經本院論認如前(見前揭乙、參、八、(二)之說明),已徵被告吳明正上開所辯應屬有據。再者,林明忠主觀上亦誤認久豐公司係單純取得傑樂公司豬油再為轉售,並不知悉久豐公司有攙混其他油品情事乙節,同經本院認定如前(見前揭丙、肆之說明),則經由林明忠購得久豐公司油品之被告吳明正,更無可能知悉正義公司所購得之上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足認被告吳明正主觀上顯無犯詐欺取財罪之主觀犯意。至依被告吳明正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在林明忠向其表示油品來源為傑樂公司時,並未堅持林明忠須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且在其負責採購業務期間,亦未向傑樂公司進行訪廠(見本院5 卷第90頁),然在被告吳明正採購前述油品期間,並無足夠之資訊、徵象、可資警覺之異常狀況,使其得以察覺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販賣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無證據顯示正義公司當時已設有訪廠制度,因此,即令被告吳明正未堅持林明忠須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未對傑樂公司進行訪廠,亦無從以此為何不利於被告吳明正之認定。 三、從而,本件並無足夠之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吳明正確有前揭被訴之詐欺取財犯行,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陸、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四部分 一、正義公司有購入前揭「丙、參」項下所述之油品,而自100 年11月12日起,負責與吳容合、蔡耀鋐、林明忠接洽採購油品事宜者均為被告胡金忞。又上開油品中,於101 年間,向鑫好公司所購入之原料豬油;於102 年間,向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所購入之原料豬油;於96年至102 年間,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所購入之原料豬油,均含有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而正義公司購入之後,與正義公司另向其他供應商所購入如附表9 「96年」至「102 年」欄所示之原料豬油(但不含日本所生產之原料豬油)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96年」至「102 年」欄中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等事實,業如前述。又上開加工、製造完成之食用豬油商品,有販賣與附表2 編號254 至661 所示之人乙節,則有正義公司96年度至102 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附卷足按(見偵1 卷第145 至183 頁),亦堪認定。 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上述購入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並經正義公司加工、製造成食用豬油商品予以販賣之行為,並無法證明渠2 人有公訴意旨所稱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之犯行,且渠2 人於102 年6 月21日至102 年12月間之採購行為,經查亦無過失,故無從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而改論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等情,均已詳論如前(見前揭丙、參之說明)。又公訴意旨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對附表2 編號254 至661 所示之人為此部分被訴犯行,應與渠2 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予以分論併罰(見本院2 卷第201 頁),則在此部分罪證不足之情形下,自應為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無罪之諭知。 柒、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五部分 一、正義公司於96年至97年間,有經由被告林明忠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社購入久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編號1 至41所示之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而購入上開油品後,正義公司將之與向其他供應商所購入如附表9 「96年」、「97年」欄所示之原料豬油(但不含日本所生產之原料豬油)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96年」、「97年」欄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等事實,業如前述;而該等食用豬油商品,有販賣與附表2 編號560 至661 所示之人乙節,則有正義公司96、97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附卷足按(見偵1 卷第175 至183 頁),亦堪認定。 二、被告林明忠前揭將久豐公司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並經正義公司加工、製造成食用豬油商品予以販賣之行為,並無法證明其有公訴意旨所稱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之犯行,業已詳論如前(見前揭丙、肆之說明)。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明忠對附表2 編號560 至661 所示之人為此部分被訴犯行,應與其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予以分論併罰(見本院2 卷第201 頁),且此部分被訴犯行之犯罪期間,被告林明忠又未同時販售裕發公司之油品至正義公司,則在此部分罪證不足之情形下,自應為被告林明忠無罪之諭知。 捌、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六部分: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本件被告正義公司之受僱人何育仁、胡金忞雖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然渠等所為係應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業如前述;此外,依據卷內所存其他事證,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正義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正義公司科以罰金,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戊、其他 壹、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被告何育仁涉犯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被告正義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事實完全相同,審判範圍同一,爰併予審理,且無庸就諭知無罪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貳、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涉嫌共犯前述犯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5 項,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4 項、第5 項、第49條之1 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忠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5 項 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4 項、第5 項 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1 :被告何吳惠珠及林明忠之宣告刑 ┌───┬─────────┬─────────────────────────────┐ │編號 │所為犯行 │宣告刑 │ ├───┼─────────┼─────────────────────────────┤ │1 │犯罪事實一(一)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所示犯行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 │2 │犯罪事實一(二)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所示犯行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3 │犯罪事實一(三)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所示犯行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 │ │ │仟肆佰陸拾伍元與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4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 │(98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 │(99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 │(100 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 │(101 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 │(102 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2 :正義公司之銷售對象,96年至102 年部分,標註●者,為有銷售之對象,103 年部分,逕自載明銷售對象之銷售金額,未有任何標註或記載者,為當年度未銷售: ┌──┬────┬────────────┬──┬──┬──┬──┬──┬──┬──┬──────┐ │編號│起訴書附│銷售對象 │96年│97年│98年│99年│100 │101 │102 │103 年銷售金│ │ │表三編號│ │ │ │ │ │年 │年 │年 │額 │ ├──┼────┼────────────┼──┼──┼──┼──┼──┼──┼──┼──────┤ │1 │4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2,857元 │ ├──┼────┼────────────┼──┼──┼──┼──┼──┼──┼──┼──────┤ │2 │110 │佛晨有限公司 │ │ │ │ │ │ │ │62,476元 │ ├──┼────┼────────────┼──┼──┼──┼──┼──┼──┼──┼──────┤ │3 │118 │一之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829 元 │ ├──┼────┼────────────┼──┼──┼──┼──┼──┼──┼──┼──────┤ │4 │164 │新義興餅舖 │ │ │ │ │ │ │ │6,667 元 │ ├──┼────┼────────────┼──┼──┼──┼──┼──┼──┼──┼──────┤ │5 │167 │金夆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471,881 元 │ ├──┼────┼────────────┼──┼──┼──┼──┼──┼──┼──┼──────┤ │6 │168 │鈺宏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3,905 元 │ ├──┼────┼────────────┼──┼──┼──┼──┼──┼──┼──┼──────┤ │7 │208 │囷鼎企業社 │ │ │ │ │ │ │ │30,686元 │ ├──┼────┼────────────┼──┼──┼──┼──┼──┼──┼──┼──────┤ │8 │235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212,810 元 │ ├──┼────┼────────────┼──┼──┼──┼──┼──┼──┼──┼──────┤ │9 │276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70,857元 │ ├──┼────┼────────────┼──┼──┼──┼──┼──┼──┼──┼──────┤ │10 │278 │茗泰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40,713元 │ ├──┼────┼────────────┼──┼──┼──┼──┼──┼──┼──┼──────┤ │11 │286 │詠祐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41,428元 │ ├──┼────┼────────────┼──┼──┼──┼──┼──┼──┼──┼──────┤ │12 │290 │協意商行 │ │ │ │ │ │ │ │1,850,302 元│ ├──┼────┼────────────┼──┼──┼──┼──┼──┼──┼──┼──────┤ │13 │291 │馬味之祖美食有限公司 │ │ │ │ │ │ │ │36,190元 │ ├──┼────┼────────────┼──┼──┼──┼──┼──┼──┼──┼──────┤ │14 │292 │太陽堂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51,429元 │ ├──┼────┼────────────┼──┼──┼──┼──┼──┼──┼──┼──────┤ │15 │316 │正味行 │ │ │ │ │ │ │ │23,143元 │ ├──┼────┼────────────┼──┼──┼──┼──┼──┼──┼──┼──────┤ │16 │348 │源冠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2,286元 │ ├──┼────┼────────────┼──┼──┼──┼──┼──┼──┼──┼──────┤ │17 │378 │言三有限公司 │ │ │ │ │ │ │ │108,108 元 │ ├──┼────┼────────────┼──┼──┼──┼──┼──┼──┼──┼──────┤ │18 │409 │金燦興商行 │ │ │ │ │ │ │ │250,095 元 │ ├──┼────┼────────────┼──┼──┼──┼──┼──┼──┼──┼──────┤ │19 │475 │弘晟農產行 │ │ │ │ │ │ │ │290,057 元 │ ├──┼────┼────────────┼──┼──┼──┼──┼──┼──┼──┼──────┤ │20 │476 │金新茂 │ │ │ │ │ │ │ │1,363,605 元│ ├──┼────┼────────────┼──┼──┼──┼──┼──┼──┼──┼──────┤ │21 │477 │高群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68,571元 │ ├──┼────┼────────────┼──┼──┼──┼──┼──┼──┼──┼──────┤ │22 │478 │福昇食品行 │ │ │ │ │ │ │ │63,086元 │ ├──┼────┼────────────┼──┼──┼──┼──┼──┼──┼──┼──────┤ │23 │479 │昹暉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3,429 元 │ ├──┼────┼────────────┼──┼──┼──┼──┼──┼──┼──┼──────┤ │24 │500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英明店│ │ │ │ │ │ │ │876 元 │ │ │ │營業所 │ │ │ │ │ │ │ │ │ ├──┼────┼────────────┼──┼──┼──┼──┼──┼──┼──┼──────┤ │25 │506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九如店│ │ │ │ │ │ │ │2,629 元 │ │ │ │營業所 │ │ │ │ │ │ │ │ │ ├──┼────┼────────────┼──┼──┼──┼──┼──┼──┼──┼──────┤ │26 │507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民生店│ │ │ │ │ │ │ │2,628 元 │ │ │ │營業所 │ │ │ │ │ │ │ │ │ ├──┼────┼────────────┼──┼──┼──┼──┼──┼──┼──┼──────┤ │27 │560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5,256 元 │ ├──┼────┼────────────┼──┼──┼──┼──┼──┼──┼──┼──────┤ │28 │571 │我家是巴特李有限公司 │ │ │ │ │ │ │ │2,628 元 │ ├──┼────┼────────────┼──┼──┼──┼──┼──┼──┼──┼──────┤ │29 │572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軍校店│ │ │ │ │ │ │ │2,628 元 │ │ │ │營業所 │ │ │ │ │ │ │ │ │ ├──┼────┼────────────┼──┼──┼──┼──┼──┼──┼──┼──────┤ │30 │574 │義大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76 元 │ ├──┼────┼────────────┼──┼──┼──┼──┼──┼──┼──┼──────┤ │31 │575 │明洲農產行 │ │ │ │ │ │ │ │176,915 元 │ ├──┼────┼────────────┼──┼──┼──┼──┼──┼──┼──┼──────┤ │32 │606 │富裕流通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8,438元 │ ├──┼────┼────────────┼──┼──┼──┼──┼──┼──┼──┼──────┤ │33 │622 │超美食品行 │ │ │ │ │ │ │ │13,657元 │ ├──┼────┼────────────┼──┼──┼──┼──┼──┼──┼──┼──────┤ │34 │645 │永昇行 │ │ │ │ │ │ │ │327,971 元 │ ├──┼────┼────────────┼──┼──┼──┼──┼──┼──┼──┼──────┤ │35 │654 │益得食品廠 │ │ │ │ │ │ │ │23,429元 │ ├──┼────┼────────────┼──┼──┼──┼──┼──┼──┼──┼──────┤ │36 │667 │千友食品行 │ │ │ │ │ │ │ │1,571,558 元│ ├──┼────┼────────────┼──┼──┼──┼──┼──┼──┼──┼──────┤ │37 │69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 │● │51,023元 │ │ │ │訴意旨認非詐欺之對象,但│ │ │ │ │ │ │ │ │ │ │ │仍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 │ │ │ │ │ │ │ │ │ │ │範疇) │ │ │ │ │ │ │ │ │ ├──┼────┼────────────┼──┼──┼──┼──┼──┼──┼──┼──────┤ │38 │100 │鑫好公司(公訴意旨認非詐│ │ │● │● │● │● │● │2,224,168 元│ │ │ │欺之對象,但仍屬違反食品│ │ │ │ │ │ │ │ │ │ │ │衛生管理法之範疇) │ │ │ │ │ │ │ │ │ ├──┼────┼────────────┼──┼──┼──┼──┼──┼──┼──┼──────┤ │39 │26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67,429 元 │ │ │ │台中總廠(公訴意旨認非詐│ │ │ │ │ │ │ │ │ │ │ │欺之對象,但仍屬違反食品│ │ │ │ │ │ │ │ │ │ │ │衛生管理法之範疇) │ │ │ │ │ │ │ │ │ ├──┼────┼────────────┼──┼──┼──┼──┼──┼──┼──┼──────┤ │40 │3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515元 │ │ │ │斗六總廠(公訴意旨認非詐│ │ │ │ │ │ │ │ │ │ │ │欺對象,但仍屬違反食品衛│ │ │ │ │ │ │ │ │ │ │ │生管理法之範疇) │ │ │ │ │ │ │ │ │ ├──┼────┼────────────┼──┼──┼──┼──┼──┼──┼──┼──────┤ │41 │1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83,619 元 │ ├──┼────┼────────────┼──┼──┼──┼──┼──┼──┼──┼──────┤ │42 │3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9,333元 │ ├──┼────┼────────────┼──┼──┼──┼──┼──┼──┼──┼──────┤ │43 │7、8 │高正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75,467,43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17,807 元 │ ├──┼────┼────────────┼──┼──┼──┼──┼──┼──┼──┼──────┤ │44 │9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00,120 元 │ ├──┼────┼────────────┼──┼──┼──┼──┼──┼──┼──┼──────┤ │45 │16 │泰龍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23,562 元 │ ├──┼────┼────────────┼──┼──┼──┼──┼──┼──┼──┼──────┤ │46 │18 │長利林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76,113元 │ ├──┼────┼────────────┼──┼──┼──┼──┼──┼──┼──┼──────┤ │47 │28 │將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 │● │● │● │● │2,721,570 元│ ├──┼────┼────────────┼──┼──┼──┼──┼──┼──┼──┼──────┤ │48 │29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堵│● │● │● │● │● │● │● │22,440元 │ │ │ │物流中心 │ │ │ │ │ │ │ │ │ ├──┼────┼────────────┼──┼──┼──┼──┼──┼──┼──┼──────┤ │49 │31 │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2,734元 │ ├──┼────┼────────────┼──┼──┼──┼──┼──┼──┼──┼──────┤ │50 │32 │力可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460,930 元 │ ├──┼────┼────────────┼──┼──┼──┼──┼──┼──┼──┼──────┤ │51 │34、3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719,13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2,594元 │ ├──┼────┼────────────┼──┼──┼──┼──┼──┼──┼──┼──────┤ │52 │35 │振來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177,600 元 │ ├──┼────┼────────────┼──┼──┼──┼──┼──┼──┼──┼──────┤ │53 │46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38,280元 │ │ │ │司土城分公司 │ │ │ │ │ │ │ │ │ ├──┼────┼────────────┼──┼──┼──┼──┼──┼──┼──┼──────┤ │54 │47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47,520元 │ │ │ │司南湖分公司 │ │ │ │ │ │ │ │ │ ├──┼────┼────────────┼──┼──┼──┼──┼──┼──┼──┼──────┤ │55 │48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39,600元 │ │ │ │司內湖分公司 │ │ │ │ │ │ │ │ │ ├──┼────┼────────────┼──┼──┼──┼──┼──┼──┼──┼──────┤ │56 │49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27,720元 │ │ │ │司新店分公司 │ │ │ │ │ │ │ │ │ ├──┼────┼────────────┼──┼──┼──┼──┼──┼──┼──┼──────┤ │57 │50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17,160元 │ │ │ │司中和分公司 │ │ │ │ │ │ │ │ │ ├──┼────┼────────────┼──┼──┼──┼──┼──┼──┼──┼──────┤ │58 │5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 │● │● │● │● │● │● │52,800元 │ │ │ │分公司 │ │ │ │ │ │ │ │ │ ├──┼────┼────────────┼──┼──┼──┼──┼──┼──┼──┼──────┤ │59 │53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4,880元 │ │ │ │中崙分公司 │ │ │ │ │ │ │ │ │ ├──┼────┼────────────┼──┼──┼──┼──┼──┼──┼──┼──────┤ │60 │58 │彰益有限公司 │● │● │● │● │● │● │● │260,781 元 │ ├──┼────┼────────────┼──┼──┼──┼──┼──┼──┼──┼──────┤ │61 │67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768,248 元 │ ├──┼────┼────────────┼──┼──┼──┼──┼──┼──┼──┼──────┤ │62 │71 │沙山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01,971 元 │ ├──┼────┼────────────┼──┼──┼──┼──┼──┼──┼──┼──────┤ │63 │72、144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3,87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760元 │ ├──┼────┼────────────┼──┼──┼──┼──┼──┼──┼──┼──────┤ │64 │74 │勝達火腿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 │ │● │● │● │● │102,286 元 │ │ │ │公司 │ │ │ │ │ │ │ │ │ ├──┼────┼────────────┼──┼──┼──┼──┼──┼──┼──┼──────┤ │65 │86 │誠成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01,323 元 │ ├──┼────┼────────────┼──┼──┼──┼──┼──┼──┼──┼──────┤ │66 │88 │李坤憲 │ │● │● │● │● │● │● │50,286元 │ ├──┼────┼────────────┼──┼──┼──┼──┼──┼──┼──┼──────┤ │67 │104 │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215,737 元│ ├──┼────┼────────────┼──┼──┼──┼──┼──┼──┼──┼──────┤ │68 │105 │陳維仁 │ │ │ │● │● │● │● │99,907元 │ ├──┼────┼────────────┼──┼──┼──┼──┼──┼──┼──┼──────┤ │69 │107 │金億食品行 │ │ │ │ │● │● │● │284,461 元 │ ├──┼────┼────────────┼──┼──┼──┼──┼──┼──┼──┼──────┤ │70 │108 │明遠雜糧行 │ │ │ │ │● │ │ │605,429 元 │ ├──┼────┼────────────┼──┼──┼──┼──┼──┼──┼──┼──────┤ │71 │115 │布列德麵包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4,180 元 │ ├──┼────┼────────────┼──┼──┼──┼──┼──┼──┼──┼──────┤ │72 │121 │楊維仁 │ │ │ │ │● │● │● │176,740 元 │ ├──┼────┼────────────┼──┼──┼──┼──┼──┼──┼──┼──────┤ │73 │123 │沐新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45,712 元 │ ├──┼────┼────────────┼──┼──┼──┼──┼──┼──┼──┼──────┤ │74 │124 │陳業資 │ │ │ │ │● │● │● │59,810元 │ ├──┼────┼────────────┼──┼──┼──┼──┼──┼──┼──┼──────┤ │75 │126 │蘇明珊 │ │ │ │ │● │● │● │163,810 元 │ ├──┼────┼────────────┼──┼──┼──┼──┼──┼──┼──┼──────┤ │76 │131 │捷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46,943 元 │ ├──┼────┼────────────┼──┼──┼──┼──┼──┼──┼──┼──────┤ │77 │138 │蘇裔仁 │ │ │ │ │ │● │● │163,810 元 │ ├──┼────┼────────────┼──┼──┼──┼──┼──┼──┼──┼──────┤ │78 │139 │德旭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3,865元 │ ├──┼────┼────────────┼──┼──┼──┼──┼──┼──┼──┼──────┤ │79 │146 │乾杯一風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1,505 元 │ ├──┼────┼────────────┼──┼──┼──┼──┼──┼──┼──┼──────┤ │80 │153 │豐碩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8,591元 │ ├──┼────┼────────────┼──┼──┼──┼──┼──┼──┼──┼──────┤ │81 │160 │老字號小吃店 │ │ │ │ │ │ │● │741,667 元 │ ├──┼────┼────────────┼──┼──┼──┼──┼──┼──┼──┼──────┤ │82 │166 │鴻華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61,829 元 │ ├──┼────┼────────────┼──┼──┼──┼──┼──┼──┼──┼──────┤ │83 │171 │崧泉有限公司 │● │● │● │● │● │● │● │309,620 元 │ ├──┼────┼────────────┼──┼──┼──┼──┼──┼──┼──┼──────┤ │84 │174 │加大商行 │● │● │● │● │● │● │● │181,659 元 │ ├──┼────┼────────────┼──┼──┼──┼──┼──┼──┼──┼──────┤ │85 │178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47,520元 │ │ │ │司平鎮分公司 │ │ │ │ │ │ │ │ │ ├──┼────┼────────────┼──┼──┼──┼──┼──┼──┼──┼──────┤ │86 │179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30,360元 │ │ │ │司中壢分公司 │ │ │ │ │ │ │ │ │ ├──┼────┼────────────┼──┼──┼──┼──┼──┼──┼──┼──────┤ │87 │185 │御廚房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14,762 元 │ ├──┼────┼────────────┼──┼──┼──┼──┼──┼──┼──┼──────┤ │88 │193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31,680元 │ │ │ │司八德分公司 │ │ │ │ │ │ │ │ │ ├──┼────┼────────────┼──┼──┼──┼──┼──┼──┼──┼──────┤ │89 │199 │均廣定有限公司 │ │ │ │ │ │● │● │544,810 元 │ ├──┼────┼────────────┼──┼──┼──┼──┼──┼──┼──┼──────┤ │90 │200 │沅裕商行 │ │ │ │ │ │● │● │748,572 元 │ ├──┼────┼────────────┼──┼──┼──┼──┼──┼──┼──┼──────┤ │91 │203 │富莨行 │ │ │ │ │ │● │● │496,096 元 │ ├──┼────┼────────────┼──┼──┼──┼──┼──┼──┼──┼──────┤ │92 │207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08,847 元 │ ├──┼────┼────────────┼──┼──┼──┼──┼──┼──┼──┼──────┤ │93 │209 │富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02,715 元 │ ├──┼────┼────────────┼──┼──┼──┼──┼──┼──┼──┼──────┤ │94 │213 │清濱有限公司 │● │● │● │● │● │● │● │76,114元 │ ├──┼────┼────────────┼──┼──┼──┼──┼──┼──┼──┼──────┤ │95 │214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62,040元 │ │ │ │司忠孝分公司 │ │ │ │ │ │ │ │ │ ├──┼────┼────────────┼──┼──┼──┼──┼──┼──┼──┼──────┤ │96 │215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6,960元 │ │ │ │新竹分公司 │ │ │ │ │ │ │ │ │ ├──┼────┼────────────┼──┼──┼──┼──┼──┼──┼──┼──────┤ │97 │216 │良橙有限公司 │● │● │● │● │● │● │● │126,858 元 │ ├──┼────┼────────────┼──┼──┼──┼──┼──┼──┼──┼──────┤ │98 │221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18,480元 │ │ │ │司頭份分公司 │ │ │ │ │ │ │ │ │ ├──┼────┼────────────┼──┼──┼──┼──┼──┼──┼──┼──────┤ │99 │224 │順旺行 │ │ │ │ │● │● │● │8,286 元 │ ├──┼────┼────────────┼──┼──┼──┼──┼──┼──┼──┼──────┤ │100 │226 │新勝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95,914元 │ ├──┼────┼────────────┼──┼──┼──┼──┼──┼──┼──┼──────┤ │101 │227 │日丰商行 │ │ │ │ │ │● │● │654,773 元 │ ├──┼────┼────────────┼──┼──┼──┼──┼──┼──┼──┼──────┤ │102 │230、233│合泰食品南北雜貨行 │ │ │ │ │ │● │● │720,722元 │ ├──┼────┼────────────┼──┼──┼──┼──┼──┼──┼──┼──────┤ │103 │231 │朱記食品行 │ │ │ │ │ │ │● │590,480 元 │ ├──┼────┼────────────┼──┼──┼──┼──┼──┼──┼──┼──────┤ │104 │234 │春豐行 │ │ │ │ │ │ │● │387,476 元 │ ├──┼────┼────────────┼──┼──┼──┼──┼──┼──┼──┼──────┤ │105 │236 │連興油行 │● │● │● │● │● │● │● │13,626,568元│ ├──┼────┼────────────┼──┼──┼──┼──┼──┼──┼──┼──────┤ │106 │237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47,520元 │ │ │ │司台中分公司 │ │ │ │ │ │ │ │ │ ├──┼────┼────────────┼──┼──┼──┼──┼──┼──┼──┼──────┤ │107 │238 │張春行 │● │● │● │● │● │● │● │1,141,504 元│ ├──┼────┼────────────┼──┼──┼──┼──┼──┼──┼──┼──────┤ │108 │239 │昌勝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765,470 元 │ ├──┼────┼────────────┼──┼──┼──┼──┼──┼──┼──┼──────┤ │109 │240 │辰豐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108,580 元 │ ├──┼────┼────────────┼──┼──┼──┼──┼──┼──┼──┼──────┤ │110 │241 │利生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468,362 元 │ ├──┼────┼────────────┼──┼──┼──┼──┼──┼──┼──┼──────┤ │111 │242 │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4,616,023 元│ ├──┼────┼────────────┼──┼──┼──┼──┼──┼──┼──┼──────┤ │112 │243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 │● │● │● │● │● │● │60,720元 │ │ │ │屯分公司 │ │ │ │ │ │ │ │ │ ├──┼────┼────────────┼──┼──┼──┼──┼──┼──┼──┼──────┤ │113 │244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520元 │ ├──┼────┼────────────┼──┼──┼──┼──┼──┼──┼──┼──────┤ │114 │245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 │● │● │● │● │● │● │22,440元 │ │ │ │光分公司 │ │ │ │ │ │ │ │ │ ├──┼────┼────────────┼──┼──┼──┼──┼──┼──┼──┼──────┤ │115 │252 │振良行有限公司 │● │● │● │● │● │● │● │76,115元 │ ├──┼────┼────────────┼──┼──┼──┼──┼──┼──┼──┼──────┤ │116 │254 │重地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101,485 元 │ ├──┼────┼────────────┼──┼──┼──┼──┼──┼──┼──┼──────┤ │117 │256 │宏茆有限公司 │ │● │● │● │● │● │● │11,343,176元│ ├──┼────┼────────────┼──┼──┼──┼──┼──┼──┼──┼──────┤ │118 │260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86,858 元 │ ├──┼────┼────────────┼──┼──┼──┼──┼──┼──┼──┼──────┤ │119 │269 │馬味之祖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347,428 元 │ ├──┼────┼────────────┼──┼──┼──┼──┼──┼──┼──┼──────┤ │120 │271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9,877元 │ ├──┼────┼────────────┼──┼──┼──┼──┼──┼──┼──┼──────┤ │121 │272 │優勢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632元 │ ├──┼────┼────────────┼──┼──┼──┼──┼──┼──┼──┼──────┤ │122 │273 │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206,766 元│ ├──┼────┼────────────┼──┼──┼──┼──┼──┼──┼──┼──────┤ │123 │277 │中億商行 │ │ │ │ │● │● │● │1,400,900 元│ ├──┼────┼────────────┼──┼──┼──┼──┼──┼──┼──┼──────┤ │124 │279 │麥可利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8,571 元 │ ├──┼────┼────────────┼──┼──┼──┼──┼──┼──┼──┼──────┤ │125 │283 │潤泰源有限公司 │ │ │ │ │ │ │● │1,182,567 元│ ├──┼────┼────────────┼──┼──┼──┼──┼──┼──┼──┼──────┤ │126 │285 │大里鄉食品行 │ │ │ │ │ │ │● │848 元 │ ├──┼────┼────────────┼──┼──┼──┼──┼──┼──┼──┼──────┤ │127 │287 │蘿莉亞烘焙坊 │ │ │ │ │ │ │● │838 元 │ ├──┼────┼────────────┼──┼──┼──┼──┼──┼──┼──┼──────┤ │128 │288 │九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31,372元 │ ├──┼────┼────────────┼──┼──┼──┼──┼──┼──┼──┼──────┤ │129 │289 │彤美有限公司 │ │ │ │ │ │ │● │207,372 元 │ ├──┼────┼────────────┼──┼──┼──┼──┼──┼──┼──┼──────┤ │130 │293 │順興食品原料行 │● │● │● │● │● │● │● │375,286 元 │ ├──┼────┼────────────┼──┼──┼──┼──┼──┼──┼──┼──────┤ │131 │294 │宏大烘焙行 │ │ │ │● │● │● │● │603,354 元 │ ├──┼────┼────────────┼──┼──┼──┼──┼──┼──┼──┼──────┤ │132 │296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13,200元 │ │ │ │司斗南分公司 │ │ │ │ │ │ │ │ │ ├──┼────┼────────────┼──┼──┼──┼──┼──┼──┼──┼──────┤ │133 │301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 │ │ │● │ │8,438 元 │ ├──┼────┼────────────┼──┼──┼──┼──┼──┼──┼──┼──────┤ │134 │308 │世緯烘焙原料行 │ │ │ │ │● │● │● │335,006 元 │ ├──┼────┼────────────┼──┼──┼──┼──┼──┼──┼──┼──────┤ │135 │312 │劉美華 │ │ │ │ │● │● │● │180,571 元 │ ├──┼────┼────────────┼──┼──┼──┼──┼──┼──┼──┼──────┤ │136 │315 │華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923元 │ ├──┼────┼────────────┼──┼──┼──┼──┼──┼──┼──┼──────┤ │137 │317 │祥成有限公司 │● │● │● │● │● │● │● │92,699元 │ ├──┼────┼────────────┼──┼──┼──┼──┼──┼──┼──┼──────┤ │138 │318、347│和誠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6,707,997元 │ ├──┼────┼────────────┼──┼──┼──┼──┼──┼──┼──┼──────┤ │139 │320 │上豪食品原料行 │● │● │● │● │● │● │● │232,525 元 │ ├──┼────┼────────────┼──┼──┼──┼──┼──┼──┼──┼──────┤ │140 │327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 │● │● │● │● │● │9,240 元 │ │ │ │分公司 │ │ │ │ │ │ │ │ │ ├──┼────┼────────────┼──┼──┼──┼──┼──┼──┼──┼──────┤ │141 │329 │上泓食品行 │ │ │ │ │ │● │● │4,381 元 │ ├──┼────┼────────────┼──┼──┼──┼──┼──┼──┼──┼──────┤ │142 │331 │徐商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6,524元 │ ├──┼────┼────────────┼──┼──┼──┼──┼──┼──┼──┼──────┤ │143 │333 │田記行 │ │ │ │● │● │● │● │3,352 元 │ ├──┼────┼────────────┼──┼──┼──┼──┼──┼──┼──┼──────┤ │144 │336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09,813 元│ ├──┼────┼────────────┼──┼──┼──┼──┼──┼──┼──┼──────┤ │145 │339 │溫莎堡西點麵包店 │ │ │● │● │ │● │● │69,685元 │ ├──┼────┼────────────┼──┼──┼──┼──┼──┼──┼──┼──────┤ │146 │341 │升東有限公司 │ │ │● │● │● │● │● │47,698元 │ ├──┼────┼────────────┼──┼──┼──┼──┼──┼──┼──┼──────┤ │147 │343 │權信行 │ │ │ │ │ │ │● │279,655 元 │ ├──┼────┼────────────┼──┼──┼──┼──┼──┼──┼──┼──────┤ │148 │345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350,449 元 │ ├──┼────┼────────────┼──┼──┼──┼──┼──┼──┼──┼──────┤ │149 │349 │曲巷冬睛 │ │ │ │ │● │● │● │125,715 元 │ ├──┼────┼────────────┼──┼──┼──┼──┼──┼──┼──┼──────┤ │150 │350 │洪瑞珍餅店 │ │ │ │ │ │● │● │25,095元 │ ├──┼────┼────────────┼──┼──┼──┼──┼──┼──┼──┼──────┤ │151 │351 │玉珍齋有限公司 │ │ │ │ │ │● │● │35,714元 │ ├──┼────┼────────────┼──┼──┼──┼──┼──┼──┼──┼──────┤ │152 │352 │榛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04,574 元 │ ├──┼────┼────────────┼──┼──┼──┼──┼──┼──┼──┼──────┤ │153 │355 │皇品食品烘焙屋 │ │ │ │ │ │ │● │1,676 元 │ ├──┼────┼────────────┼──┼──┼──┼──┼──┼──┼──┼──────┤ │154 │357 │玉珍齋 │ │ │ │ │ │ │● │156,667 元 │ ├──┼────┼────────────┼──┼──┼──┼──┼──┼──┼──┼──────┤ │155 │360 │萬泰商行 │● │● │● │● │● │● │● │15,638,425元│ ├──┼────┼────────────┼──┼──┼──┼──┼──┼──┼──┼──────┤ │156 │361、377│新瑞益原料行 │● │● │● │● │● │● │● │306,703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428元 │ ├──┼────┼────────────┼──┼──┼──┼──┼──┼──┼──┼──────┤ │157 │365 │翔閔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46,522元 │ ├──┼────┼────────────┼──┼──┼──┼──┼──┼──┼──┼──────┤ │158 │366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23,760元 │ │ │ │司嘉義分公司 │ │ │ │ │ │ │ │ │ ├──┼────┼────────────┼──┼──┼──┼──┼──┼──┼──┼──────┤ │159 │368、379│川吉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40,952 元 │ ├──┼────┼────────────┼──┼──┼──┼──┼──┼──┼──┼──────┤ │160 │371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16,952元 │ ├──┼────┼────────────┼──┼──┼──┼──┼──┼──┼──┼──────┤ │161 │372 │雙億企業社 │ │ │ │ │● │● │ │17,333元 │ ├──┼────┼────────────┼──┼──┼──┼──┼──┼──┼──┼──────┤ │162 │376 │奇利食品行 │ │ │ │ │ │● │● │1,494,764 元│ ├──┼────┼────────────┼──┼──┼──┼──┼──┼──┼──┼──────┤ │163 │380 │謝明順 │● │● │● │● │● │● │● │146,572 元 │ ├──┼────┼────────────┼──┼──┼──┼──┼──┼──┼──┼──────┤ │164 │386 │王英美 │ │ │ │● │● │● │● │146,570 元 │ ├──┼────┼────────────┼──┼──┼──┼──┼──┼──┼──┼──────┤ │165 │387 │合德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37,714元 │ ├──┼────┼────────────┼──┼──┼──┼──┼──┼──┼──┼──────┤ │166 │388 │蔡清鋒 │ │ │ │● │● │● │● │62,400元 │ ├──┼────┼────────────┼──┼──┼──┼──┼──┼──┼──┼──────┤ │167 │389 │大家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404,149 元 │ ├──┼────┼────────────┼──┼──┼──┼──┼──┼──┼──┼──────┤ │168 │391 │陳重森 │ │ │ │● │● │● │● │15,600元 │ ├──┼────┼────────────┼──┼──┼──┼──┼──┼──┼──┼──────┤ │169 │392 │陳秀嬌 │ │ │ │● │● │● │● │377,144 元 │ ├──┼────┼────────────┼──┼──┼──┼──┼──┼──┼──┼──────┤ │170 │394、398│益盛行 │ │ │● │● │● │● │● │343,264 元 │ ├──┼────┼────────────┼──┼──┼──┼──┼──┼──┼──┼──────┤ │171 │396 │周氏蝦捲有限公司 │ │ │ │● │● │● │● │2,596,387 元│ ├──┼────┼────────────┼──┼──┼──┼──┼──┼──┼──┼──────┤ │172 │402 │世峰行 │ │● │● │● │● │● │● │103,256 元 │ ├──┼────┼────────────┼──┼──┼──┼──┼──┼──┼──┼──────┤ │173 │404 │根香農產行 │ │ │ │ │● │● │● │305,314 元 │ ├──┼────┼────────────┼──┼──┼──┼──┼──┼──┼──┼──────┤ │174 │410 │林金燦 │● │● │● │● │● │● │● │8,000 元 │ ├──┼────┼────────────┼──┼──┼──┼──┼──┼──┼──┼──────┤ │175 │416 │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 │ │ │ │ │● │● │118,191 元 │ │ │ │司 │ │ │ │ │ │ │ │ │ ├──┼────┼────────────┼──┼──┼──┼──┼──┼──┼──┼──────┤ │176 │418 │葉忠信 │ │ │ │ │● │● │● │381,409 元 │ ├──┼────┼────────────┼──┼──┼──┼──┼──┼──┼──┼──────┤ │177 │420 │黃華洲 │ │ │ │ │● │● │● │141,143 元 │ ├──┼────┼────────────┼──┼──┼──┼──┼──┼──┼──┼──────┤ │178 │421 │陞龍行 │ │ │ │● │● │ │● │249,940 元 │ ├──┼────┼────────────┼──┼──┼──┼──┼──┼──┼──┼──────┤ │179 │423 │許存寶 │● │● │● │● │● │● │● │143,486 元 │ ├──┼────┼────────────┼──┼──┼──┼──┼──┼──┼──┼──────┤ │180 │425 │林正二 │ │ │ │● │● │● │● │248,927 元 │ ├──┼────┼────────────┼──┼──┼──┼──┼──┼──┼──┼──────┤ │181 │428、463│寶味鮮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00,000 元 │ ├──┼────┼────────────┼──┼──┼──┼──┼──┼──┼──┼──────┤ │182 │430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54,120元 │ │ │ │司台南分公司 │ │ │ │ │ │ │ │ │ ├──┼────┼────────────┼──┼──┼──┼──┼──┼──┼──┼──────┤ │183 │431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39,600元 │ │ │ │司台南分公司 │ │ │ │ │ │ │ │ │ ├──┼────┼────────────┼──┼──┼──┼──┼──┼──┼──┼──────┤ │184 │432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17,160元 │ │ │ │司台南佳里店分公司 │ │ │ │ │ │ │ │ │ ├──┼────┼────────────┼──┼──┼──┼──┼──┼──┼──┼──────┤ │185 │434 │郭宗鑫 │ │ │ │ │● │● │● │233,715 元 │ ├──┼────┼────────────┼──┼──┼──┼──┼──┼──┼──┼──────┤ │186 │435 │志豐行 │ │ │ │● │● │● │● │2,939,625 元│ ├──┼────┼────────────┼──┼──┼──┼──┼──┼──┼──┼──────┤ │187 │433、436│正久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1,403,862 元│ ├──┼────┼────────────┼──┼──┼──┼──┼──┼──┼──┼──────┤ │188 │440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38,572 元 │ ├──┼────┼────────────┼──┼──┼──┼──┼──┼──┼──┼──────┤ │189 │44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 │● │● │● │● │ │● │19,123元 │ │ │ │事業部 │ │ │ │ │ │ │ │ │ ├──┼────┼────────────┼──┼──┼──┼──┼──┼──┼──┼──────┤ │190 │456 │信益行 │ │ │ │● │● │● │● │7,017,889 元│ ├──┼────┼────────────┼──┼──┼──┼──┼──┼──┼──┼──────┤ │191 │459 │銘泉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61,696元 │ ├──┼────┼────────────┼──┼──┼──┼──┼──┼──┼──┼──────┤ │192 │462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 │ │ │● │● │● │● │765,075 元 │ ├──┼────┼────────────┼──┼──┼──┼──┼──┼──┼──┼──────┤ │193 │467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47,000元 │ ├──┼────┼────────────┼──┼──┼──┼──┼──┼──┼──┼──────┤ │194 │471 │明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51,048 元 │ ├──┼────┼────────────┼──┼──┼──┼──┼──┼──┼──┼──────┤ │195 │474 │烘貝榚餅工坊 │ │ │ │ │ │ │● │743 元 │ ├──┼────┼────────────┼──┼──┼──┼──┼──┼──┼──┼──────┤ │196 │482 │茂盛食品原料行 │● │● │● │● │● │● │● │20,286元 │ ├──┼────┼────────────┼──┼──┼──┼──┼──┼──┼──┼──────┤ │197 │484、531│福市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512,619元 │ ├──┼────┼────────────┼──┼──┼──┼──┼──┼──┼──┼──────┤ │198 │486 │宏禧商行 │ │ │● │ │ │ │ │5,789 元 │ ├──┼────┼────────────┼──┼──┼──┼──┼──┼──┼──┼──────┤ │199 │492 │台茂化工儀器原料行 │ │ │ │ │ │● │ │36,857元 │ ├──┼────┼────────────┼──┼──┼──┼──┼──┼──┼──┼──────┤ │200 │501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1,096,992 元│ ├──┼────┼────────────┼──┼──┼──┼──┼──┼──┼──┼──────┤ │201 │502 │舊振南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358,707 元 │ ├──┼────┼────────────┼──┼──┼──┼──┼──┼──┼──┼──────┤ │202 │503、505│大直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742,116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05,816元 │ ├──┼────┼────────────┼──┼──┼──┼──┼──┼──┼──┼──────┤ │203 │504 │正祥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7,939,207元│ ├──┼────┼────────────┼──┼──┼──┼──┼──┼──┼──┼──────┤ │204 │509 │元軫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331,200 元 │ ├──┼────┼────────────┼──┼──┼──┼──┼──┼──┼──┼──────┤ │205 │514 │元晟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7,714元 │ ├──┼────┼────────────┼──┼──┼──┼──┼──┼──┼──┼──────┤ │206 │521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52,268 元 │ ├──┼────┼────────────┼──┼──┼──┼──┼──┼──┼──┼──────┤ │207 │524 │新全發食品行 │● │● │● │● │● │● │● │113,997 元 │ ├──┼────┼────────────┼──┼──┼──┼──┼──┼──┼──┼──────┤ │208 │527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27,720元 │ │ │ │司鳳山分公司 │ │ │ │ │ │ │ │ │ ├──┼────┼────────────┼──┼──┼──┼──┼──┼──┼──┼──────┤ │209 │530 │良香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33,334元 │ ├──┼────┼────────────┼──┼──┼──┼──┼──┼──┼──┼──────┤ │210 │539 │高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4,056元 │ ├──┼────┼────────────┼──┼──┼──┼──┼──┼──┼──┼──────┤ │211 │541 │融囿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901,256 元 │ ├──┼────┼────────────┼──┼──┼──┼──┼──┼──┼──┼──────┤ │212 │542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8,800元 │ ├──┼────┼────────────┼──┼──┼──┼──┼──┼──┼──┼──────┤ │213 │563 │金御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727,164 元│ ├──┼────┼────────────┼──┼──┼──┼──┼──┼──┼──┼──────┤ │214 │564 │順福昌行 │ │ │● │● │ │● │ │71,714元 │ ├──┼────┼────────────┼──┼──┼──┼──┼──┼──┼──┼──────┤ │215 │569、573│海軍一四六艦隊 │ │ │ │● │ │ │ │52,457元 │ ├──┼────┼────────────┼──┼──┼──┼──┼──┼──┼──┼──────┤ │216 │580、586│張秀芬 │ │ │● │ │● │ │● │6,952 元 │ │ │608 │ │ │ │ │ │ │ │ │ │ ├──┼────┼────────────┼──┼──┼──┼──┼──┼──┼──┼──────┤ │217 │581 │冠宙食品企業行 │ │ │● │● │● │● │● │2,614,076 元│ ├──┼────┼────────────┼──┼──┼──┼──┼──┼──┼──┼──────┤ │218 │582 │慶祥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27,858 元 │ ├──┼────┼────────────┼──┼──┼──┼──┼──┼──┼──┼──────┤ │219 │583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 │ │ │ │● │● │● │57,524元 │ ├──┼────┼────────────┼──┼──┼──┼──┼──┼──┼──┼──────┤ │220 │584 │響隆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110,811 元 │ ├──┼────┼────────────┼──┼──┼──┼──┼──┼──┼──┼──────┤ │221 │588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74,588 元 │ ├──┼────┼────────────┼──┼──┼──┼──┼──┼──┼──┼──────┤ │222 │591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1,306,174 元│ │ │ │司屏東工廠 │ │ │ │ │ │ │ │ │ ├──┼────┼────────────┼──┼──┼──┼──┼──┼──┼──┼──────┤ │223 │592 │李長錦 │● │● │● │● │● │● │● │45,257元 │ ├──┼────┼────────────┼──┼──┼──┼──┼──┼──┼──┼──────┤ │224 │599 │東大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12,858 元 │ ├──┼────┼────────────┼──┼──┼──┼──┼──┼──┼──┼──────┤ │225 │605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244,314 元 │ ├──┼────┼────────────┼──┼──┼──┼──┼──┼──┼──┼──────┤ │226 │618、619│泰信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8,552,88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561,216元 │ ├──┼────┼────────────┼──┼──┼──┼──┼──┼──┼──┼──────┤ │227 │620 │林皓宇 │ │ │● │ │● │● │ │15,429元 │ ├──┼────┼────────────┼──┼──┼──┼──┼──┼──┼──┼──────┤ │228 │623 │登檍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02,487 元 │ ├──┼────┼────────────┼──┼──┼──┼──┼──┼──┼──┼──────┤ │229 │625 │本居立有限公司 │● │● │● │● │● │● │● │2,980,319 元│ ├──┼────┼────────────┼──┼──┼──┼──┼──┼──┼──┼──────┤ │230 │627 │泰泓行 │● │● │● │● │● │● │● │394,031 元 │ ├──┼────┼────────────┼──┼──┼──┼──┼──┼──┼──┼──────┤ │231 │628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13,200元 │ │ │ │司台東分公司 │ │ │ │ │ │ │ │ │ ├──┼────┼────────────┼──┼──┼──┼──┼──┼──┼──┼──────┤ │232 │632 │惠昇商行 │ │ │● │ │ │ │ │27,162元 │ ├──┼────┼────────────┼──┼──┼──┼──┼──┼──┼──┼──────┤ │233 │637 │東海堂麵包店 │ │ │ │ │ │ │● │45,858元 │ ├──┼────┼────────────┼──┼──┼──┼──┼──┼──┼──┼──────┤ │234 │638 │全可企業市 │ │ │ │● │● │● │● │93,761元 │ ├──┼────┼────────────┼──┼──┼──┼──┼──┼──┼──┼──────┤ │235 │641 │宏源行 │ │ │ │ │● │● │● │25,871元 │ ├──┼────┼────────────┼──┼──┼──┼──┼──┼──┼──┼──────┤ │236 │642 │相正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179,643 元 │ ├──┼────┼────────────┼──┼──┼──┼──┼──┼──┼──┼──────┤ │237 │643 │榮義盛行 │● │● │● │● │● │● │● │1,548,862 元│ ├──┼────┼────────────┼──┼──┼──┼──┼──┼──┼──┼──────┤ │238 │646 │義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1,066,668 元│ ├──┼────┼────────────┼──┼──┼──┼──┼──┼──┼──┼──────┤ │239 │647 │啟元食品行 │● │● │● │● │● │● │● │1,668,971 元│ ├──┼────┼────────────┼──┼──┼──┼──┼──┼──┼──┼──────┤ │240 │650 │蘭陽敬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59,259 元 │ ├──┼────┼────────────┼──┼──┼──┼──┼──┼──┼──┼──────┤ │241 │651 │李鵠餅店 │● │ │● │● │● │● │● │211,810 元 │ ├──┼────┼────────────┼──┼──┼──┼──┼──┼──┼──┼──────┤ │242 │655 │合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152,019 元,│ │ │ │ │ │ │ │ │ │ │ │起訴書就此予│ │ │ │ │ │ │ │ │ │ │ │以漏載 │ ├──┼────┼────────────┼──┼──┼──┼──┼──┼──┼──┼──────┤ │243 │657 │青峰商行 │ │ │ │ │ │● │● │568,095 元 │ ├──┼────┼────────────┼──┼──┼──┼──┼──┼──┼──┼──────┤ │244 │662 │良金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4,190 元 │ ├──┼────┼────────────┼──┼──┼──┼──┼──┼──┼──┼──────┤ │245 │663 │盧全義 │● │● │● │● │● │● │● │126,210 元 │ ├──┼────┼────────────┼──┼──┼──┼──┼──┼──┼──┼──────┤ │246 │664 │文東商行 │● │● │● │● │● │● │● │790,088 元 │ ├──┼────┼────────────┼──┼──┼──┼──┼──┼──┼──┼──────┤ │247 │665 │蔡素玲 │ │ │ │ │● │ │● │39,142元 │ ├──┼────┼────────────┼──┼──┼──┼──┼──┼──┼──┼──────┤ │248 │671 │益富行 │● │● │● │● │● │● │● │133,925 元 │ ├──┼────┼────────────┼──┼──┼──┼──┼──┼──┼──┼──────┤ │249 │675 │金永誠行 │● │● │● │● │● │● │● │50,382元 │ ├──┼────┼────────────┼──┼──┼──┼──┼──┼──┼──┼──────┤ │250 │676 │彩豊食品行 │ │ │ │ │ │ │● │839 元 │ ├──┼────┼────────────┼──┼──┼──┼──┼──┼──┼──┼──────┤ │251 │689 │好美行 │ │ │ │ │● │● │● │5,809 元 │ ├──┼────┼────────────┼──┼──┼──┼──┼──┼──┼──┼──────┤ │252 │ │現銷客戶 │ │ │ │ │ │ │ │48,667元,起│ │ │ │ │ │ │ │ │ │ │ │訴書就此予以│ │ │ │ │ │ │ │ │ │ │ │漏載 │ ├──┼────┼────────────┼──┼──┼──┼──┼──┼──┼──┼──────┤ │253 │ │現銷客戶 │ │ │ │ │ │ │ │3,257 元,起│ │ │ │ │ │ │ │ │ │ │ │訴書就此予以│ │ │ │ │ │ │ │ │ │ │ │漏載 │ ├──┼────┼────────────┼──┼──┼──┼──┼──┼──┼──┼──────┤ │254 │2 │今達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55 │5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 │ │● │● │ │ │ │ │ ├──┼────┼────────────┼──┼──┼──┼──┼──┼──┼──┼──────┤ │256 │6 │正苗有限公司 │ │● │ │ │● │● │ │ │ ├──┼────┼────────────┼──┼──┼──┼──┼──┼──┼──┼──────┤ │257 │14 │劉家肉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58 │15 │親民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59 │17 │味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0 │20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1 │21 │邦嘉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2 │23 │升源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3 │25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4 │26 │晉承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5 │27 │聯萬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6 │30 │飛麥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7 │33 │鴻裕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8 │36 │嘉元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69 │41 │誌誠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0 │44 │信好食品廠 │ │ │● │ │ │ │ │ │ ├──┼────┼────────────┼──┼──┼──┼──┼──┼──┼──┼──────┤ │271 │45 │生豐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2 │52 │永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3 │55 │北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4 │59 │珍品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5 │61 │鼎正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6 │63 │宇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7 │68 │添益行 │ │ │ │ │● │ │ │ │ ├──┼────┼────────────┼──┼──┼──┼──┼──┼──┼──┼──────┤ │278 │73 │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 │● │ │ │ │ │ │ ├──┼────┼────────────┼──┼──┼──┼──┼──┼──┼──┼──────┤ │279 │76 │乾坤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80 │77 │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81 │78 │陳金龍 │ │● │● │● │● │ │ │ │ ├──┼────┼────────────┼──┼──┼──┼──┼──┼──┼──┼──────┤ │282 │79 │柏豐糧食行 │ │● │● │● │ │ │ │ │ ├──┼────┼────────────┼──┼──┼──┼──┼──┼──┼──┼──────┤ │283 │80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84 │85 │品順有限公司 │ │● │● │● │● │ │ │ │ ├──┼────┼────────────┼──┼──┼──┼──┼──┼──┼──┼──────┤ │285 │89 │李天讚 │ │● │● │● │● │● │ │ │ ├──┼────┼────────────┼──┼──┼──┼──┼──┼──┼──┼──────┤ │286 │90 │李宜靜 │ │● │● │● │ │ │ │ │ ├──┼────┼────────────┼──┼──┼──┼──┼──┼──┼──┼──────┤ │287 │91 │李莊秋霞 │ │ │● │● │ │ │ │ │ ├──┼────┼────────────┼──┼──┼──┼──┼──┼──┼──┼──────┤ │288 │92 │李思儀 │ │● │ │● │ │ │ │ │ ├──┼────┼────────────┼──┼──┼──┼──┼──┼──┼──┼──────┤ │289 │93 │正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90 │94 │建業雜糧行 │ │ │● │ │ │ │ │ │ ├──┼────┼────────────┼──┼──┼──┼──┼──┼──┼──┼──────┤ │291 │95 │國豐商行(有)公司 │ │ │● │● │ │ │ │ │ ├──┼────┼────────────┼──┼──┼──┼──┼──┼──┼──┼──────┤ │292 │96 │超比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93 │97 │丹滿食品行 │ │ │● │ │ │ │ │ │ ├──┼────┼────────────┼──┼──┼──┼──┼──┼──┼──┼──────┤ │294 │98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295 │99、150 │馥品屋烘焙原料店 │ │ │● │● │● │● │● │ │ ├──┼────┼────────────┼──┼──┼──┼──┼──┼──┼──┼──────┤ │296 │101 │法蘭西四季烘培坊 │ │ │● │● │● │ │ │ │ ├──┼────┼────────────┼──┼──┼──┼──┼──┼──┼──┼──────┤ │297 │102 │康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98 │103 │巧饌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299 │106 │明泰行 │ │ │ │● │ │ │ │ │ ├──┼────┼────────────┼──┼──┼──┼──┼──┼──┼──┼──────┤ │300 │109 │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01 │111 │東東食品烘焙坊 │ │ │ │ │● │● │ │ │ ├──┼────┼────────────┼──┼──┼──┼──┼──┼──┼──┼──────┤ │302 │112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03 │114 │大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04 │116 │品坊商行 │ │ │ │● │● │ │ │ │ ├──┼────┼────────────┼──┼──┼──┼──┼──┼──┼──┼──────┤ │305 │117 │林秀雄 │ │ │ │ │● │ │ │ │ ├──┼────┼────────────┼──┼──┼──┼──┼──┼──┼──┼──────┤ │306 │119 │鼎源企業行 │ │ │ │ │● │● │ │ │ ├──┼────┼────────────┼──┼──┼──┼──┼──┼──┼──┼──────┤ │307 │120 │李志勇 │ │ │ │ │● │● │ │ │ ├──┼────┼────────────┼──┼──┼──┼──┼──┼──┼──┼──────┤ │308 │122 │君盛餐飲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309 │125 │雙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10 │127 │東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11 │128 │黃金森 │ │ │ │ │ │● │ │ │ ├──┼────┼────────────┼──┼──┼──┼──┼──┼──┼──┼──────┤ │312 │129 │壯元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13 │130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14 │132 │棋美點心屋 │ │ │ │ │ │● │● │ │ ├──┼────┼────────────┼──┼──┼──┼──┼──┼──┼──┼──────┤ │315 │133 │林明祈 │ │ │ │ │● │● │● │ │ ├──┼────┼────────────┼──┼──┼──┼──┼──┼──┼──┼──────┤ │316 │134 │林明朗 │ │ │ │ │● │● │● │ │ ├──┼────┼────────────┼──┼──┼──┼──┼──┼──┼──┼──────┤ │317 │135 │林明田 │ │ │ │ │● │● │● │ │ ├──┼────┼────────────┼──┼──┼──┼──┼──┼──┼──┼──────┤ │318 │136 │協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19 │137 │輝勵食品廠 │ │ │ │ │● │● │ │ │ ├──┼────┼────────────┼──┼──┼──┼──┼──┼──┼──┼──────┤ │320 │140 │阪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1 │141 │亞美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2 │142 │日鴻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3 │143 │乾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4 │145 │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25 │147 │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6 │148 │齊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7 │149 │盈客有限公司 │ │ │ │ │ │● │ │ │ ├──┼────┼────────────┼──┼──┼──┼──┼──┼──┼──┼──────┤ │328 │151 │吳建裕 │ │ │ │ │ │● │ │ │ ├──┼────┼────────────┼──┼──┼──┼──┼──┼──┼──┼──────┤ │329 │152 │林溪泉 │ │ │ │ │ │● │ │ │ ├──┼────┼────────────┼──┼──┼──┼──┼──┼──┼──┼──────┤ │330 │154 │大快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31 │155 │幸味村有限公司 │ │ │ │ │ │● │ │ │ ├──┼────┼────────────┼──┼──┼──┼──┼──┼──┼──┼──────┤ │332 │156 │永康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33 │157 │創新美味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34 │158 │李勝育 │ │ │ │ │ │ │● │ │ ├──┼────┼────────────┼──┼──┼──┼──┼──┼──┼──┼──────┤ │335 │159 │龍珍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36 │161 │李丞仁 │ │ │ │ │ │ │● │ │ ├──┼────┼────────────┼──┼──┼──┼──┼──┼──┼──┼──────┤ │337 │162 │陳仲凱 │ │ │ │ │ │ │● │ │ ├──┼────┼────────────┼──┼──┼──┼──┼──┼──┼──┼──────┤ │338 │163 │巧之軒烘焙坊 │ │ │ │ │ │ │● │ │ ├──┼────┼────────────┼──┼──┼──┼──┼──┼──┼──┼──────┤ │339 │165 │瑪莉亞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0 │169 │力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1 │170 │大悟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2 │172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3 │173 │富煒團膳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4 │175、176│銘新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5 │177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八德分公司 │ │ │ │ │ │ │ │ │ ├──┼────┼────────────┼──┼──┼──┼──┼──┼──┼──┼──────┤ │346 │180 │台威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47 │181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司桃園中華分公司 │ │ │ │ │ │ │ │ │ ├──┼────┼────────────┼──┼──┼──┼──┼──┼──┼──┼──────┤ │348 │184 │安佳企業社 │ │ │● │ │● │ │● │ │ ├──┼────┼────────────┼──┼──┼──┼──┼──┼──┼──┼──────┤ │349 │186、187│乙馨食品行 │ │● │● │● │● │● │ │ │ ├──┼────┼────────────┼──┼──┼──┼──┼──┼──┼──┼──────┤ │350 │188 │尚津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1 │189 │游昌盛 │ │ │● │ │ │ │ │ │ ├──┼────┼────────────┼──┼──┼──┼──┼──┼──┼──┼──────┤ │352 │190 │陳健全 │ │ │ │● │ │ │ │ │ ├──┼────┼────────────┼──┼──┼──┼──┼──┼──┼──┼──────┤ │353 │191 │唐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4 │192 │祥龍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5 │194 │昇陽肉鬆行 │ │ │ │ │● │● │ │ │ ├──┼────┼────────────┼──┼──┼──┼──┼──┼──┼──┼──────┤ │356 │195 │梁世鴻 │ │ │ │ │● │● │● │ │ ├──┼────┼────────────┼──┼──┼──┼──┼──┼──┼──┼──────┤ │357 │196 │金總合食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8 │197 │豪而昇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9 │198 │米吉屋團膳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0 │201、202│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1 │204 │艾佳食品原料行 │ │ │ │ │ │● │● │ │ ├──┼────┼────────────┼──┼──┼──┼──┼──┼──┼──┼──────┤ │362 │205 │漾雅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3 │206 │沅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4 │210 │大通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5 │211 │普羅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6 │212 │林奇珍食品行 │ │ │ │● │ │ │ │ │ ├──┼────┼────────────┼──┼──┼──┼──┼──┼──┼──┼──────┤ │367 │219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68 │220 │瑞源餅店 │ │ │ │● │ │ │ │ │ ├──┼────┼────────────┼──┼──┼──┼──┼──┼──┼──┼──────┤ │369 │222 │優賞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70 │223 │富農生技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71 │225 │張嘉明 │ │ │ │ │● │ │ │ │ ├──┼────┼────────────┼──┼──┼──┼──┼──┼──┼──┼──────┤ │372 │228 │李永順 │ │ │ │ │ │● │ │ │ ├──┼────┼────────────┼──┼──┼──┼──┼──┼──┼──┼──────┤ │373 │229 │燈燦麻油行 │ │ │ │ │ │● │● │ │ ├──┼────┼────────────┼──┼──┼──┼──┼──┼──┼──┼──────┤ │374 │232 │羅文玉 │ │ │ │ │ │ │● │ │ ├──┼────┼────────────┼──┼──┼──┼──┼──┼──┼──┼──────┤ │375 │246 │聯弘有限公司 │● │● │● │● │● │● │● │ │ ├──┼────┼────────────┼──┼──┼──┼──┼──┼──┼──┼──────┤ │376 │248 │中憶長城有限公司 │● │● │● │● │● │ │ │ │ ├──┼────┼────────────┼──┼──┼──┼──┼──┼──┼──┼──────┤ │377 │250 │羽捷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78 │253 │真圓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79 │263 │麥達康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80 │264 │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 │ │ │● │ │ │ │ │ │ ├──┼────┼────────────┼──┼──┼──┼──┼──┼──┼──┼──────┤ │381 │265、266│就是美南北雜貨免洗餐具量│ │● │● │ │ │ │ │ │ │ │ │販店 │ │ │ │ │ │ │ │ │ ├──┼────┼────────────┼──┼──┼──┼──┼──┼──┼──┼──────┤ │382 │267 │味宏食品行 │ │ │● │● │● │ │ │ │ ├──┼────┼────────────┼──┼──┼──┼──┼──┼──┼──┼──────┤ │383 │268 │尚順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84 │270 │金籠粵式點心專賣店 │ │ │ │● │ │ │ │ │ ├──┼────┼────────────┼──┼──┼──┼──┼──┼──┼──┼──────┤ │385 │274 │立晟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86 │275 │歐德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387 │280 │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388 │281 │長松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389 │282 │勝也有限公司 │ │ │ │ │ │ │● │ │ ├──┼────┼────────────┼──┼──┼──┼──┼──┼──┼──┼──────┤ │390 │284 │呂氏記雪花齋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391 │295 │林商號食品工廠 │● │● │● │● │● │● │ │ │ ├──┼────┼────────────┼──┼──┼──┼──┼──┼──┼──┼──────┤ │392 │298 │蔡志文 │● │● │● │● │● │ │ │ │ ├──┼────┼────────────┼──┼──┼──┼──┼──┼──┼──┼──────┤ │393 │302 │林銘煌 │ │● │● │● │ │ │ │ │ ├──┼────┼────────────┼──┼──┼──┼──┼──┼──┼──┼──────┤ │394 │303 │林義順 │ │● │● │● │● │ │ │ │ ├──┼────┼────────────┼──┼──┼──┼──┼──┼──┼──┼──────┤ │395 │305 │莊政憲 │ │ │ │● │ │● │● │ │ ├──┼────┼────────────┼──┼──┼──┼──┼──┼──┼──┼──────┤ │396 │307 │明大食品材料行 │ │ │ │● │ │● │● │ │ ├──┼────┼────────────┼──┼──┼──┼──┼──┼──┼──┼──────┤ │397 │309 │楊協城 │ │ │ │ │● │ │ │ │ ├──┼────┼────────────┼──┼──┼──┼──┼──┼──┼──┼──────┤ │398 │310 │朱建義 │ │ │ │ │ │ │● │ │ ├──┼────┼────────────┼──┼──┼──┼──┼──┼──┼──┼──────┤ │399 │311 │日興堂囍餅有限公司 │ │ │ │ │● │● │● │ │ ├──┼────┼────────────┼──┼──┼──┼──┼──┼──┼──┼──────┤ │400 │313 │慶豐金商行 │ │ │ │ │ │● │ │ │ ├──┼────┼────────────┼──┼──┼──┼──┼──┼──┼──┼──────┤ │401 │314 │囿福有限公司 │ │ │ │ │ │● │● │ │ ├──┼────┼────────────┼──┼──┼──┼──┼──┼──┼──┼──────┤ │402 │324 │高鶴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403 │328 │苔凱行 │● │● │● │● │ │ │ │ │ ├──┼────┼────────────┼──┼──┼──┼──┼──┼──┼──┼──────┤ │404 │332 │日東商行 │● │● │● │ │ │ │ │ │ ├──┼────┼────────────┼──┼──┼──┼──┼──┼──┼──┼──────┤ │405 │335 │九龍油行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406 │338 │華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07 │340 │耶呷呷食品有限公司(起訴│ │ │● │ │ │ │ │ │ │ │ │書誤載為溫莎堡西點麵包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408 │342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09 │344 │鴻昇食品行 │ │ │ │● │ │ │ │ │ ├──┼────┼────────────┼──┼──┼──┼──┼──┼──┼──┼──────┤ │410 │346 │源泰昌食品工廠 │ │ │ │ │● │ │ │ │ ├──┼────┼────────────┼──┼──┼──┼──┼──┼──┼──┼──────┤ │411 │353 │范氏肉圓生 │ │ │ │ │ │ │● │ │ ├──┼────┼────────────┼──┼──┼──┼──┼──┼──┼──┼──────┤ │412 │354 │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13 │356 │蕭乃賓 │ │ │ │ │ │ │● │ │ ├──┼────┼────────────┼──┼──┼──┼──┼──┼──┼──┼──────┤ │414 │358 │谷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15 │359 │大福食品原料行 │ │ │ │ │● │ │● │ │ ├──┼────┼────────────┼──┼──┼──┼──┼──┼──┼──┼──────┤ │416 │362 │蔡錦鴻 │● │● │● │● │● │● │● │ │ ├──┼────┼────────────┼──┼──┼──┼──┼──┼──┼──┼──────┤ │417 │363 │黃燦煌 │● │● │● │● │● │● │● │ │ ├──┼────┼────────────┼──┼──┼──┼──┼──┼──┼──┼──────┤ │418 │364 │雪花方塊酥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19 │367 │友溢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20 │369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21 │370 │台灣銓華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422 │373 │蔡朝琴 │ │ │ │ │● │● │ │ │ ├──┼────┼────────────┼──┼──┼──┼──┼──┼──┼──┼──────┤ │423 │374 │愛之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24 │375 │盧鏘宇 │ │ │ │ │ │● │ │ │ ├──┼────┼────────────┼──┼──┼──┼──┼──┼──┼──┼──────┤ │425 │384 │慶良商行 │ │ │ │● │ │ │ │ │ ├──┼────┼────────────┼──┼──┼──┼──┼──┼──┼──┼──────┤ │426 │385 │葉聰欽 │ │ │● │● │● │● │● │ │ ├──┼────┼────────────┼──┼──┼──┼──┼──┼──┼──┼──────┤ │427 │393 │千香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 │ ├──┼────┼────────────┼──┼──┼──┼──┼──┼──┼──┼──────┤ │428 │395 │原生雜穀商行 │ │ │ │● │ │ │ │ │ ├──┼────┼────────────┼──┼──┼──┼──┼──┼──┼──┼──────┤ │429 │397 │實億美食坊 │ │ │ │● │● │● │● │ │ ├──┼────┼────────────┼──┼──┼──┼──┼──┼──┼──┼──────┤ │430 │399 │王文楨 │ │ │ │ │● │● │ │ │ ├──┼────┼────────────┼──┼──┼──┼──┼──┼──┼──┼──────┤ │431 │400 │謝明輝 │ │ │ │ │● │ │ │ │ ├──┼────┼────────────┼──┼──┼──┼──┼──┼──┼──┼──────┤ │432 │401 │南門庭院有限公司 │ │ │ │ │● │ │ │ │ ├──┼────┼────────────┼──┼──┼──┼──┼──┼──┼──┼──────┤ │433 │403 │丞泰商行 │ │ │ │ │● │● │ │ │ ├──┼────┼────────────┼──┼──┼──┼──┼──┼──┼──┼──────┤ │434 │405 │禾盛企業社 │ │ │ │ │● │● │● │ │ ├──┼────┼────────────┼──┼──┼──┼──┼──┼──┼──┼──────┤ │435 │406 │板塊牛排館 │ │ │ │ │● │● │ │ │ ├──┼────┼────────────┼──┼──┼──┼──┼──┼──┼──┼──────┤ │436 │407 │黃正慶 │ │ │ │ │● │ │ │ │ ├──┼────┼────────────┼──┼──┼──┼──┼──┼──┼──┼──────┤ │437 │408 │樺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38 │411 │楊國祥 │● │● │● │● │● │ │ │ │ ├──┼────┼────────────┼──┼──┼──┼──┼──┼──┼──┼──────┤ │439 │412 │顏俊宏 │ │ │ │ │ │● │● │ │ ├──┼────┼────────────┼──┼──┼──┼──┼──┼──┼──┼──────┤ │440 │413 │孝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 │441 │414 │瑞益食品包裝商店 │ │ │ │ │ │● │ │ │ ├──┼────┼────────────┼──┼──┼──┼──┼──┼──┼──┼──────┤ │442 │415 │正豐營養便當速食調理工廠│ │ │ │ │ │● │ │ │ ├──┼────┼────────────┼──┼──┼──┼──┼──┼──┼──┼──────┤ │443 │417 │李美娜 │● │● │● │● │● │ │ │ │ ├──┼────┼────────────┼──┼──┼──┼──┼──┼──┼──┼──────┤ │444 │419 │坤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45 │422 │邱南田 │● │ │● │● │● │ │ │ │ ├──┼────┼────────────┼──┼──┼──┼──┼──┼──┼──┼──────┤ │446 │424 │永康興食品廠 │● │● │● │● │● │● │● │ │ ├──┼────┼────────────┼──┼──┼──┼──┼──┼──┼──┼──────┤ │447 │426、468│妍悅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448 │429 │郭承峰 │● │● │ │● │ │ │ │ │ ├──┼────┼────────────┼──┼──┼──┼──┼──┼──┼──┼──────┤ │449 │439 │豐佳食品商店 │ │ │● │ │ │ │ │ │ ├──┼────┼────────────┼──┼──┼──┼──┼──┼──┼──┼──────┤ │450 │441 │富美工業原料行 │ │● │ │● │ │ │ │ │ ├──┼────┼────────────┼──┼──┼──┼──┼──┼──┼──┼──────┤ │451 │442 │玹鋒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452 │443 │佶祥食品原料行 │● │● │● │● │ │ │ │ │ ├──┼────┼────────────┼──┼──┼──┼──┼──┼──┼──┼──────┤ │453 │447 │陞錩實業社 │ │ │ │● │ │ │ │ │ ├──┼────┼────────────┼──┼──┼──┼──┼──┼──┼──┼──────┤ │454 │448 │益寶商行 │ │ │● │● │ │ │ │ │ ├──┼────┼────────────┼──┼──┼──┼──┼──┼──┼──┼──────┤ │455 │450 │姚錫銘 │ │● │ │● │● │● │● │ │ ├──┼────┼────────────┼──┼──┼──┼──┼──┼──┼──┼──────┤ │456 │453 │林姮惠 │ │ │● │ │ │ │ │ │ ├──┼────┼────────────┼──┼──┼──┼──┼──┼──┼──┼──────┤ │457 │455 │高鼎國際餐飲行銷有限公司│ │ │ │● │ │ │ │ │ ├──┼────┼────────────┼──┼──┼──┼──┼──┼──┼──┼──────┤ │458 │458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59 │460 │立高商行 │ │ │ │● │● │ │ │ │ ├──┼────┼────────────┼──┼──┼──┼──┼──┼──┼──┼──────┤ │460 │461 │顏明輝 │ │ │ │ │● │ │ │ │ ├──┼────┼────────────┼──┼──┼──┼──┼──┼──┼──┼──────┤ │461 │464 │鴻成商行 │ │ │ │ │● │ │ │ │ ├──┼────┼────────────┼──┼──┼──┼──┼──┼──┼──┼──────┤ │462 │465 │燕成商行(起訴書誤載為典│ │ │● │● │ │● │ │ │ │ │ │佑商行有限公司) │ │ │ │ │ │ │ │ │ ├──┼────┼────────────┼──┼──┼──┼──┼──┼──┼──┼──────┤ │463 │466 │玉品貿易行 │ │ │● │ │ │ │ │ │ ├──┼────┼────────────┼──┼──┼──┼──┼──┼──┼──┼──────┤ │464 │469 │郭振壽 │ │ │ │● │ │ │ │ │ ├──┼────┼────────────┼──┼──┼──┼──┼──┼──┼──┼──────┤ │465 │470 │許財郎 │ │ │ │● │ │ │ │ │ ├──┼────┼────────────┼──┼──┼──┼──┼──┼──┼──┼──────┤ │466 │472 │一畝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67 │473 │金全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68 │480 │亞米烘焙坊 │ │ │ │● │● │● │● │ │ ├──┼────┼────────────┼──┼──┼──┼──┼──┼──┼──┼──────┤ │469 │481 │蔡金錚 │● │● │● │● │ │ │ │ │ ├──┼────┼────────────┼──┼──┼──┼──┼──┼──┼──┼──────┤ │470 │483 │東森食品行 │ │● │● │ │ │ │ │ │ ├──┼────┼────────────┼──┼──┼──┼──┼──┼──┼──┼──────┤ │471 │485 │恆寬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472 │488 │方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73 │489 │貝爾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74 │490 │康森洋果子店 │ │ │ │ │● │ │ │ │ ├──┼────┼────────────┼──┼──┼──┼──┼──┼──┼──┼──────┤ │475 │491 │蘇展鋐 │ │ │ │ │ │● │ │ │ ├──┼────┼────────────┼──┼──┼──┼──┼──┼──┼──┼──────┤ │476 │493 │采佶有限公司 │ │ │ │ │● │ │ │ │ ├──┼────┼────────────┼──┼──┼──┼──┼──┼──┼──┼──────┤ │477 │494 │陳有志 │ │ │ │ │ │● │ │ │ ├──┼────┼────────────┼──┼──┼──┼──┼──┼──┼──┼──────┤ │478 │495 │旭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79 │497 │全味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80 │498 │好味兒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81 │499 │威淳食品商行 │ │ │ │ │ │ │● │ │ ├──┼────┼────────────┼──┼──┼──┼──┼──┼──┼──┼──────┤ │482 │508 │?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83 │513、516│展盈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17、519│ │ │ │ │ │ │ │ │ │ ├──┼────┼────────────┼──┼──┼──┼──┼──┼──┼──┼──────┤ │484 │515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環境技術│● │● │● │ │ │● │ │ │ │ │ │截流器設備研究學會 │ │ │ │ │ │ │ │ │ ├──┼────┼────────────┼──┼──┼──┼──┼──┼──┼──┼──────┤ │485 │518 │長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86 │520 │枝仔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87 │522 │年晃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488 │523 │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89 │529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90 │532 │集香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491 │534 │台灣氯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92 │535 │邱國輝 │● │● │● │● │ │ │ │ │ ├──┼────┼────────────┼──┼──┼──┼──┼──┼──┼──┼──────┤ │493 │543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94 │547 │大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鹽埕│● │● │●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495 │550、551│得利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96 │554 │祥有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97 │557 │黃俊豪 │ │● │● │ │ │ │ │ │ ├──┼────┼────────────┼──┼──┼──┼──┼──┼──┼──┼──────┤ │498 │558 │大金西點麥包店 │ │ │● │ │ │ │ │ │ ├──┼────┼────────────┼──┼──┼──┼──┼──┼──┼──┼──────┤ │499 │559 │世錦機械廠 │ │ │● │ │ │ │ │ │ ├──┼────┼────────────┼──┼──┼──┼──┼──┼──┼──┼──────┤ │500 │561 │洪睿澤 │ │ │ │ │ │● │● │ │ ├──┼────┼────────────┼──┼──┼──┼──┼──┼──┼──┼──────┤ │501 │562 │雅緻蛋糕燒果子工坊 │ │ │● │● │ │ │ │ │ ├──┼────┼────────────┼──┼──┼──┼──┼──┼──┼──┼──────┤ │502 │565 │多麥多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03 │566 │晶城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 │● │ │ │ │ │ │ ├──┼────┼────────────┼──┼──┼──┼──┼──┼──┼──┼──────┤ │504 │567 │芽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05 │568 │澄觀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06 │570 │朋呈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07 │576 │盧仁禾 │● │ │ │● │● │ │ │ │ ├──┼────┼────────────┼──┼──┼──┼──┼──┼──┼──┼──────┤ │508 │577 │立多家商號 │ │ │ │ │● │● │● │ │ ├──┼────┼────────────┼──┼──┼──┼──┼──┼──┼──┼──────┤ │509 │578 │海鴻飯店 │ │ │ │ │● │ │ │ │ ├──┼────┼────────────┼──┼──┼──┼──┼──┼──┼──┼──────┤ │510 │579 │泉億商行 │ │● │● │ │ │ │ │ │ ├──┼────┼────────────┼──┼──┼──┼──┼──┼──┼──┼──────┤ │511 │585 │邱鵬諺 │ │ │ │ │ │● │ │ │ ├──┼────┼────────────┼──┼──┼──┼──┼──┼──┼──┼──────┤ │512 │587 │張興超 │ │ │ │ │ │● │ │ │ ├──┼────┼────────────┼──┼──┼──┼──┼──┼──┼──┼──────┤ │513 │589 │禾洲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14 │590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15 │593 │黃正武 │● │● │● │● │ │ │ │ │ ├──┼────┼────────────┼──┼──┼──┼──┼──┼──┼──┼──────┤ │516 │596 │陳金石 │● │● │● │● │● │● │ │ │ ├──┼────┼────────────┼──┼──┼──┼──┼──┼──┼──┼──────┤ │517 │598 │莊名城 │● │● │● │● │● │● │ │ │ ├──┼────┼────────────┼──┼──┼──┼──┼──┼──┼──┼──────┤ │518 │604 │吳銘峰 │● │● │● │ │ │ │ │ │ ├──┼────┼────────────┼──┼──┼──┼──┼──┼──┼──┼──────┤ │519 │610 │盧進陽 │ │ │● │ │ │ │ │ │ ├──┼────┼────────────┼──┼──┼──┼──┼──┼──┼──┼──────┤ │520 │611 │李美卿 │ │ │● │ │ │ │ │ │ ├──┼────┼────────────┼──┼──┼──┼──┼──┼──┼──┼──────┤ │521 │614 │黑百有限公司 │ │● │● │● │● │ │ │ │ ├──┼────┼────────────┼──┼──┼──┼──┼──┼──┼──┼──────┤ │522 │615 │上焱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23 │616 │橙?屋烘培坊 │ │ │● │ │ │ │ │ │ ├──┼────┼────────────┼──┼──┼──┼──┼──┼──┼──┼──────┤ │524 │617 │新美香餅店 │ │ │ │● │ │ │ │ │ ├──┼────┼────────────┼──┼──┼──┼──┼──┼──┼──┼──────┤ │525 │621 │統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26 │624 │楊政 │ │● │● │ │ │ │ │ │ ├──┼────┼────────────┼──┼──┼──┼──┼──┼──┼──┼──────┤ │527 │626 │外客來食品原料行 │● │● │● │● │● │● │ │ │ ├──┼────┼────────────┼──┼──┼──┼──┼──┼──┼──┼──────┤ │528 │630 │楊政峰 │ │ │● │● │● │● │● │ │ ├──┼────┼────────────┼──┼──┼──┼──┼──┼──┼──┼──────┤ │529 │633 │陳淑鈴 │ │● │● │ │ │ │ │ │ ├──┼────┼────────────┼──┼──┼──┼──┼──┼──┼──┼──────┤ │530 │634 │陳慧萍 │ │ │● │ │ │ │ │ │ ├──┼────┼────────────┼──┼──┼──┼──┼──┼──┼──┼──────┤ │531 │635 │東海堂食品行 │ │● │● │ │● │● │● │ │ ├──┼────┼────────────┼──┼──┼──┼──┼──┼──┼──┼──────┤ │532 │636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33 │639 │益泰行 │ │ │ │● │● │● │ │ │ ├──┼────┼────────────┼──┼──┼──┼──┼──┼──┼──┼──────┤ │534 │640 │益暄行 │ │ │ │ │● │ │ │ │ ├──┼────┼────────────┼──┼──┼──┼──┼──┼──┼──┼──────┤ │535 │644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36 │649 │川品商行 │● │● │● │ │ │ │ │ │ ├──┼────┼────────────┼──┼──┼──┼──┼──┼──┼──┼──────┤ │537 │652 │陳世隆 │ │ │● │● │ │ │ │ │ ├──┼────┼────────────┼──┼──┼──┼──┼──┼──┼──┼──────┤ │538 │653 │林建志 │ │ │ │ │● │ │ │起訴書誤載本│ │ │ │ │ │ │ │ │ │ │ │年有銷售 │ ├──┼────┼────────────┼──┼──┼──┼──┼──┼──┼──┼──────┤ │539 │656 │富盛烘焙材料行 │ │ │ │ │● │● │● │ │ ├──┼────┼────────────┼──┼──┼──┼──┼──┼──┼──┼──────┤ │540 │658 │譁偉有限公司 │ │ │ │ │ │ │● │ │ ├──┼────┼────────────┼──┼──┼──┼──┼──┼──┼──┼──────┤ │541 │659 │飛虹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42 │660 │金大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43 │661 │許凰宮 │● │● │● │ │ │ │ │ │ ├──┼────┼────────────┼──┼──┼──┼──┼──┼──┼──┼──────┤ │544 │666 │鄭國志 │ │ │ │ │ │ │● │ │ ├──┼────┼────────────┼──┼──┼──┼──┼──┼──┼──┼──────┤ │545 │668 │華茂發展公司 │ │● │● │● │ │ │ │ │ ├──┼────┼────────────┼──┼──┼──┼──┼──┼──┼──┼──────┤ │546 │670 │華茂貿易公司 │ │ │ │● │● │● │● │ │ ├──┼────┼────────────┼──┼──┼──┼──┼──┼──┼──┼──────┤ │547 │672 │蘇記食品行 │ │ │● │ │ │ │ │ │ ├──┼────┼────────────┼──┼──┼──┼──┼──┼──┼──┼──────┤ │548 │673 │瑞輝食品行 │ │ │● │ │ │ │ │ │ ├──┼────┼────────────┼──┼──┼──┼──┼──┼──┼──┼──────┤ │549 │674 │河記行 │ │ │● │ │ │ │ │ │ ├──┼────┼────────────┼──┼──┼──┼──┼──┼──┼──┼──────┤ │550 │677 │山大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51 │682 │鄭慧君 │ │ │● │ │ │ │ │ │ ├──┼────┼────────────┼──┼──┼──┼──┼──┼──┼──┼──────┤ │552 │683 │彰化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七賢│ │ │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553 │684 │彰化商業銀行職工福利委員│ │ │ │● │ │ │ │ │ │ │ │會 │ │ │ │ │ │ │ │ │ ├──┼────┼────────────┼──┼──┼──┼──┼──┼──┼──┼──────┤ │554 │685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55 │686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會聚會所│ │ │ │● │ │ │ │ │ ├──┼────┼────────────┼──┼──┼──┼──┼──┼──┼──┼──────┤ │556 │687 │錢櫃林森店 │ │ │ │● │ │ │ │ │ ├──┼────┼────────────┼──┼──┼──┼──┼──┼──┼──┼──────┤ │557 │688 │美日商行 │ │ │ │ │● │ │ │ │ ├──┼────┼────────────┼──┼──┼──┼──┼──┼──┼──┼──────┤ │558 │690 │Unilever Vietnam Interna│● │ │ │● │● │● │ │ │ │ │ │tional Co. Ltd. │ │ │ │ │ │ │ │ │ ├──┼────┼────────────┼──┼──┼──┼──┼──┼──┼──┼──────┤ │559 │691 │Best Power PTE Ltd │ │ │ │ │ │ │● │ │ ├──┼────┼────────────┼──┼──┼──┼──┼──┼──┼──┼──────┤ │560 │10 │茹美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1 │11 │百哄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2 │12 │今點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3 │13 │鴻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4 │19 │錦泰什糧行 │● │● │ │ │ │ │ │ │ ├──┼────┼────────────┼──┼──┼──┼──┼──┼──┼──┼──────┤ │565 │22 │瑋登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6 │24 │長穎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7 │38 │晉懋行 │● │● │ │ │ │ │ │ │ ├──┼────┼────────────┼──┼──┼──┼──┼──┼──┼──┼──────┤ │568 │39 │洸瑞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69 │40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0 │42 │醇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1 │43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72 │54 │益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3 │56 │大業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4 │57 │嬅妮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5 │62 │和享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6 │64 │健驊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7 │65 │富信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8 │66 │高立展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79 │70 │祥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0 │75 │華信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1 │81 │禮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2 │82 │農貿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3 │83 │正益食品廠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4 │84 │東新商行 │ │● │ │ │ │ │ │ │ ├──┼────┼────────────┼──┼──┼──┼──┼──┼──┼──┼──────┤ │585 │87 │聖興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6 │113 │維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7 │182 │沅益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8 │183 │逸馨園有限公司 │ │● │ │ │ │ │ │ │ ├──┼────┼────────────┼──┼──┼──┼──┼──┼──┼──┼──────┤ │589 │217 │苗霖行 │● │ │ │ │ │ │ │ │ ├──┼────┼────────────┼──┼──┼──┼──┼──┼──┼──┼──────┤ │590 │218 │冠昇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91 │247 │果子町有限公司 │● │ │ │ │ │ │ │ │ ├──┼────┼────────────┼──┼──┼──┼──┼──┼──┼──┼──────┤ │592 │249 │林文波 │● │ │ │ │ │ │ │ │ ├──┼────┼────────────┼──┼──┼──┼──┼──┼──┼──┼──────┤ │593 │251 │楊其派 │● │● │ │ │ │ │ │ │ ├──┼────┼────────────┼──┼──┼──┼──┼──┼──┼──┼──────┤ │594 │255 │台糖-西屯 │● │ │ │ │ │ │ │ │ ├──┼────┼────────────┼──┼──┼──┼──┼──┼──┼──┼──────┤ │595 │257 │香豪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96 │258 │東昇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597 │259、334│佳順免洗餐具商行 │ │● │ │ │ │ │ │ │ ├──┼────┼────────────┼──┼──┼──┼──┼──┼──┼──┼──────┤ │598 │261 │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 │● │ │ │ │ │ │ │ ├──┼────┼────────────┼──┼──┼──┼──┼──┼──┼──┼──────┤ │599 │297 │七老爺企業行 │● │ │ │ │ │ │ │ │ ├──┼────┼────────────┼──┼──┼──┼──┼──┼──┼──┼──────┤ │600 │299 │台糖-北港 │● │ │ │ │ │ │ │ │ ├──┼────┼────────────┼──┼──┼──┼──┼──┼──┼──┼──────┤ │601 │300 │富晨食品原料行 │● │ │ │ │ │ │ │ │ ├──┼────┼────────────┼──┼──┼──┼──┼──┼──┼──┼──────┤ │602 │304 │明彥農產有限公司 │ │● │ │ │ │ │ │ │ ├──┼────┼────────────┼──┼──┼──┼──┼──┼──┼──┼──────┤ │603 │319 │鈺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604 │321 │新基發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605 │322 │正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606 │323 │香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607 │325 │陳金榮 │● │ │ │ │ │ │ │ │ ├──┼────┼────────────┼──┼──┼──┼──┼──┼──┼──┼──────┤ │608 │326 │敬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609 │330 │維泰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610 │337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彰化分公司 │ │ │ │ │ │ │ │ │ ├──┼────┼────────────┼──┼──┼──┼──┼──┼──┼──┼──────┤ │611 │381 │港口土魠魚羹食品行 │● │ │ │ │ │ │ │ │ ├──┼────┼────────────┼──┼──┼──┼──┼──┼──┼──┼──────┤ │612 │382 │巴撒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613 │383 │江忻怡 │● │ │ │ │ │ │ │ │ ├──┼────┼────────────┼──┼──┼──┼──┼──┼──┼──┼──────┤ │614 │390 │麻豆蚵仔煎 │● │ │ │ │ │ │ │ │ ├──┼────┼────────────┼──┼──┼──┼──┼──┼──┼──┼──────┤ │615 │427 │台灣芙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16 │438 │寶味鮮食品廠 │ │● │ │ │ │ │ │ │ ├──┼────┼────────────┼──┼──┼──┼──┼──┼──┼──┼──────┤ │617 │444 │台糖-仁德 │● │ │ │ │ │ │ │ │ ├──┼────┼────────────┼──┼──┼──┼──┼──┼──┼──┼──────┤ │618 │445 │台糖-永康 │● │ │ │ │ │ │ │ │ ├──┼────┼────────────┼──┼──┼──┼──┼──┼──┼──┼──────┤ │619 │449 │毛家興 │● │● │ │ │ │ │ │ │ ├──┼────┼────────────┼──┼──┼──┼──┼──┼──┼──┼──────┤ │620 │451 │台農企業社 │ │● │ │ │ │ │ │ │ ├──┼────┼────────────┼──┼──┼──┼──┼──┼──┼──┼──────┤ │621 │452 │群泉有限公司 │ │● │ │ │ │ │ │ │ ├──┼────┼────────────┼──┼──┼──┼──┼──┼──┼──┼──────┤ │622 │454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23 │457 │七品蓮有限公司 │ │● │ │ │ │ │ │ │ ├──┼────┼────────────┼──┼──┼──┼──┼──┼──┼──┼──────┤ │624 │487 │民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625 │496 │打狗餅鋪 │ │● │ │ │ │ │ │ │ ├──┼────┼────────────┼──┼──┼──┼──┼──┼──┼──┼──────┤ │626 │510 │達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627 │511 │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28 │512 │家福鳳山 │● │● │ │ │ │ │ │ │ ├──┼────┼────────────┼──┼──┼──┼──┼──┼──┼──┼──────┤ │629 │525 │天一食品行 │ │● │ │ │ │ │ │ │ ├──┼────┼────────────┼──┼──┼──┼──┼──┼──┼──┼──────┤ │630 │528 │林淑華 │● │● │ │ │ │ │ │ │ ├──┼────┼────────────┼──┼──┼──┼──┼──┼──┼──┼──────┤ │631 │536 │吳文展 │● │● │ │ │ │ │ │ │ ├──┼────┼────────────┼──┼──┼──┼──┼──┼──┼──┼──────┤ │632 │537 │大王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633 │538 │美而美 │● │ │ │ │ │ │ │ │ ├──┼────┼────────────┼──┼──┼──┼──┼──┼──┼──┼──────┤ │634 │540 │唯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635 │544 │天乙食品行 │● │● │ │ │ │ │ │ │ ├──┼────┼────────────┼──┼──┼──┼──┼──┼──┼──┼──────┤ │636 │545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分公│●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637 │546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澄清分公司 │ │ │ │ │ │ │ │ │ ├──┼────┼────────────┼──┼──┼──┼──┼──┼──┼──┼──────┤ │638 │548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639 │549 │台糖-楠梓 │● │ │ │ │ │ │ │ │ ├──┼────┼────────────┼──┼──┼──┼──┼──┼──┼──┼──────┤ │640 │552 │民旭工業(股)公司職工福│ │● │ │ │ │ │ │ │ │ │ │利委員會 │ │ │ │ │ │ │ │ │ ├──┼────┼────────────┼──┼──┼──┼──┼──┼──┼──┼──────┤ │641 │553 │洪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642 │555 │大華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43 │556 │世貿電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 │644 │594 │張宸帷 │● │ │ │ │ │ │ │ │ ├──┼────┼────────────┼──┼──┼──┼──┼──┼──┼──┼──────┤ │645 │595 │陳權治 │● │● │ │ │ │ │ │ │ ├──┼────┼────────────┼──┼──┼──┼──┼──┼──┼──┼──────┤ │646 │597 │全信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47 │600 │陳福仁 │● │ │ │ │ │ │ │ │ ├──┼────┼────────────┼──┼──┼──┼──┼──┼──┼──┼──────┤ │648 │601 │林炳坤 │● │ │ │ │ │ │ │ │ ├──┼────┼────────────┼──┼──┼──┼──┼──┼──┼──┼──────┤ │649 │602 │林水放 │● │ │ │ │ │ │ │ │ ├──┼────┼────────────┼──┼──┼──┼──┼──┼──┼──┼──────┤ │650 │603 │台糖-屏東 │● │ │ │ │ │ │ │ │ ├──┼────┼────────────┼──┼──┼──┼──┼──┼──┼──┼──────┤ │651 │607 │傅騰育 │ │● │ │ │ │ │ │ │ ├──┼────┼────────────┼──┼──┼──┼──┼──┼──┼──┼──────┤ │652 │609 │何金發 │ │● │ │ │ │ │ │ │ ├──┼────┼────────────┼──┼──┼──┼──┼──┼──┼──┼──────┤ │653 │612 │林佳弘 │ │● │ │ │ │ │ │ │ ├──┼────┼────────────┼──┼──┼──┼──┼──┼──┼──┼──────┤ │654 │629 │柏誠商行 │● │● │ │ │ │ │ │ │ ├──┼────┼────────────┼──┼──┼──┼──┼──┼──┼──┼──────┤ │655 │631 │福昌行 │ │● │ │ │ │ │ │ │ ├──┼────┼────────────┼──┼──┼──┼──┼──┼──┼──┼──────┤ │656 │648 │津展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657 │669 │茂榮公司 │● │● │ │ │ │ │ │ │ ├──┼────┼────────────┼──┼──┼──┼──┼──┼──┼──┼──────┤ │658 │678 │鄭玉秀 │ │● │ │ │ │ │ │ │ ├──┼────┼────────────┼──┼──┼──┼──┼──┼──┼──┼──────┤ │659 │679 │莊淑芬 │ │● │ │ │ │ │ │ │ ├──┼────┼────────────┼──┼──┼──┼──┼──┼──┼──┼──────┤ │660 │680 │陳冠雄 │ │● │ │ │ │ │ │ │ ├──┼────┼────────────┼──┼──┼──┼──┼──┼──┼──┼──────┤ │661 │681 │紀雅偵 │ │● │ │ │ │ │ │ │ └──┴────┴────────────┴──┴──┴──┴──┴──┴──┴──┴──────┘ 附表3 :正義公司所銷售含有豬油之商品,96年至102 年部分,標註●者,為有銷售之品項,103 年部分,逕自載明銷售品項之銷售金額,未有任何標註或記載者,為當年度未銷售: ┌──┬──────┬───────────────┬──┬──┬──┬──┬───┬───┬───┬──────┐ │編號│料號 │品名 │96年│97年│98年│99年│100 年│101 年│102 年│103 年 │ ├──┼──────┼───────────────┼──┼──┼──┼──┼───┼───┼───┼──────┤ │1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850g*15(圓罐) │● │ │ │ │ │ │ │ │ ├──┼──────┼───────────────┼──┼──┼──┼──┼───┼───┼───┼──────┤ │2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2L*6 │● │● │● │● │ │ │ │ │ ├──┼──────┼───────────────┼──┼──┼──┼──┼───┼───┼───┼──────┤ │3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2.4L*6 │● │● │● │● │ │ │ │ │ ├──┼──────┼───────────────┼──┼──┼──┼──┼───┼───┼───┼──────┤ │4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2.4KG*6 │● │● │● │● │● │● │● │8,336,253 元│ ├──┼──────┼───────────────┼──┼──┼──┼──┼───┼───┼───┼──────┤ │5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2.7KG2.4KG+300ML*6│ │ │ │● │ │ │ │ │ ├──┼──────┼───────────────┼──┼──┼──┼──┼───┼───┼───┼──────┤ │6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3KG*6特販 │● │● │ │ │ │ │ │ │ ├──┼──────┼───────────────┼──┼──┼──┼──┼───┼───┼───┼──────┤ │7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18L │● │● │● │● │● │● │● │35,527,682元│ ├──┼──────┼───────────────┼──┼──┼──┼──┼───┼───┼───┼──────┤ │8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W)18L │ │ │ │● │ │ │ │2,119,019 元│ ├──┼──────┼───────────────┼──┼──┼──┼──┼───┼───┼───┼──────┤ │9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翔鳳)18L │● │● │ │ │ │ │ │ │ ├──┼──────┼───────────────┼──┼──┼──┼──┼───┼───┼───┼──────┤ │10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18L │● │● │● │● │● │● │● │6,763,453 元│ ├──┼──────┼───────────────┼──┼──┼──┼──┼───┼───┼───┼──────┤ │11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美味油 18L │ │ │ │ │ │ │● │ │ ├──┼──────┼───────────────┼──┼──┼──┼──┼───┼───┼───┼──────┤ │12 │AZ000000000 │清香油180KG │● │● │● │● │● │● │● │1,224,853 元│ ├──┼──────┼───────────────┼──┼──┼──┼──┼───┼───┼───┼──────┤ │13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彩 │● │● │● │● │● │● │● │90,166,027元│ ├──┼──────┼───────────────┼──┼──┼──┼──┼───┼───┼───┼──────┤ │14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黃帶) │ │ │● │● │● │● │● │1,479,856 元│ ├──┼──────┼───────────────┼──┼──┼──┼──┼───┼───┼───┼──────┤ │15 │AZ000000000 │正義美味油(白豬油桶)15KG │ │ │ │● │● │ │ │ │ ├──┼──────┼───────────────┼──┼──┼──┼──┼───┼───┼───┼──────┤ │16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印刷箱)15KG │ │ │ │ │ │ │● │296,242 元 │ ├──┼──────┼───────────────┼──┼──┼──┼──┼───┼───┼───┼──────┤ │17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印刷箱)KC15KG │ │ │ │ │ │ │● │1,791,244 元│ ├──┼──────┼───────────────┼──┼──┼──┼──┼───┼───┼───┼──────┤ │18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活動)15KG │ │ │ │ │ │ │● │5,598,028 元│ ├──┼──────┼───────────────┼──┼──┼──┼──┼───┼───┼───┼──────┤ │19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 │● │1,237,051 元│ ├──┼──────┼───────────────┼──┼──┼──┼──┼───┼───┼───┼──────┤ │20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白 │● │● │● │● │● │● │● │55,497元 │ ├──┼──────┼───────────────┼──┼──┼──┼──┼───┼───┼───┼──────┤ │21 │AZ000000000 │液態香豬油15KG(白桶) │ │ │ │● │ │ │ │ │ ├──┼──────┼───────────────┼──┼──┼──┼──┼───┼───┼───┼──────┤ │22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紙 │● │● │● │● │● │● │● │ │ ├──┼──────┼───────────────┼──┼──┼──┼──┼───┼───┼───┼──────┤ │23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維生素E15K彩桶 │ │ │ │ │ │ │● │ │ ├──┼──────┼───────────────┼──┼──┼──┼──┼───┼───┼───┼──────┤ │24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維生素E15K(黃帶)彩│ │ │ │ │ │ │● │ │ │ │ │桶 │ │ │ │ │ │ │ │ │ ├──┼──────┼───────────────┼──┼──┼──┼──┼───┼───┼───┼──────┤ │25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6KG白 │● │● │ │ │ │ │ │ │ ├──┼──────┼───────────────┼──┼──┼──┼──┼───┼───┼───┼──────┤ │26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16KG紙 │● │ │ │ │ │ │ │ │ ├──┼──────┼───────────────┼──┼──┼──┼──┼───┼───┼───┼──────┤ │27 │AZ000000000 │液態豬油180K │ │ │ │● │ │ │ │ │ ├──┼──────┼───────────────┼──┼──┼──┼──┼───┼───┼───┼──────┤ │28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 │● │● │1,512,512 元│ ├──┼──────┼───────────────┼──┼──┼──┼──┼───┼───┼───┼──────┤ │29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180KG │● │● │● │● │● │● │● │285,256 元 │ ├──┼──────┼───────────────┼──┼──┼──┼──┼───┼───┼───┼──────┤ │30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6KG白湯 │● │● │● │● │● │ │ │ │ ├──┼──────┼───────────────┼──┼──┼──┼──┼───┼───┼───┼──────┤ │31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上光(11│● │● │● │● │● │● │● │209,373 元 │ │ │ │20) │ │ │ │ │ │ │ │ │ ├──┼──────┼───────────────┼──┼──┼──┼──┼───┼───┼───┼──────┤ │32 │AZ000000000 │洋洋雪白油15KG │ │ │● │● │ │ │ │ │ ├──┼──────┼───────────────┼──┼──┼──┼──┼───┼───┼───┼──────┤ │33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1121(上焱專用16KG(無│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34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320)KA專用16KG│ │ │ │● │● │● │● │ │ │ │ │紙箱 │ │ │ │ │ │ │ │ │ ├──┼──────┼───────────────┼──┼──┼──┼──┼───┼───┼───┼──────┤ │35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320-TF)16KG │ │ │ │● │● │● │● │ │ ├──┼──────┼───────────────┼──┼──┼──┼──┼───┼───┼───┼──────┤ │36 │AZ000000000 │紅龍酥油16KG紙 │● │● │● │● │● │ │ │ │ ├──┼──────┼───────────────┼──┼──┼──┼──┼───┼───┼───┼──────┤ │37 │AZ000000000 │達和酥油特級專用油 │● │● │ │ │ │ │ │ │ ├──┼──────┼───────────────┼──┼──┼──┼──┼───┼───┼───┼──────┤ │38 │AZ000000000 │酥油-F(1328)15KG紙 │● │ │ │ │ │ │ │ │ ├──┼──────┼───────────────┼──┼──┼──┼──┼───┼───┼───┼──────┤ │39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紙(1320│● │● │● │● │● │● │● │2,185,443 元│ │ │ │) │ │ │ │ │ │ │ │ │ ├──┼──────┼───────────────┼──┼──┼──┼──┼───┼───┼───┼──────┤ │40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白)16KG │ │ │ │ │ │ │● │20,667元 │ ├──┼──────┼───────────────┼──┼──┼──┼──┼───┼───┼───┼──────┤ │41 │AZ000000000 │正義孖芝蓮10KG紙 │ │ │ │ │ │ │● │ │ ├──┼──────┼───────────────┼──┼──┼──┼──┼───┼───┼───┼──────┤ │42 │AZ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16KG鐵黃金(2211) │● │● │● │● │● │● │● │71,261元 │ ├──┼──────┼───────────────┼──┼──┼──┼──┼───┼───┼───┼──────┤ │43 │AZ000000000 │正義孖芝蓮(外銷)15KG │● │● │● │● │● │● │ │ │ ├──┼──────┼───────────────┼──┼──┼──┼──┼───┼───┼───┼──────┤ │44 │AZ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16KG紙(2311) │● │● │● │● │● │● │● │159,245 元 │ ├──┼──────┼───────────────┼──┼──┼──┼──┼───┼───┼───┼──────┤ │45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 │● │212,971 元 │ ├──┼──────┼───────────────┼──┼──┼──┼──┼───┼───┼───┼──────┤ │46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 │● │ │ ├──┼──────┼───────────────┼──┼──┼──┼──┼───┼───┼───┼──────┤ │47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紙1KG*15片(235│● │● │● │● │● │● │ │ │ │ │ │0) │ │ │ │ │ │ │ │ │ ├──┼──────┼───────────────┼──┼──┼──┼──┼───┼───┼───┼──────┤ │48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6KG(2353) │● │● │● │● │● │● │● │112,647 元 │ ├──┼──────┼───────────────┼──┼──┼──┼──┼───┼───┼───┼──────┤ │49 │AZ000000000 │洋洋酥油16KG紙 │● │● │● │● │● │● │● │782,704 元 │ ├──┼──────┼───────────────┼──┼──┼──┼──┼───┼───┼───┼──────┤ │50 │AZ000000000 │奇美乳化油15KG(3101) │● │● │● │● │● │ │ │ │ ├──┼──────┼───────────────┼──┼──┼──┼──┼───┼───┼───┼──────┤ │51 │AZ000000000 │味周酥油15KG(外銷) │● │● │● │● │● │● │ │ │ ├──┼──────┼───────────────┼──┼──┼──┼──┼───┼───┼───┼──────┤ │52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 │ │ │ ├──┼──────┼───────────────┼──┼──┼──┼──┼───┼───┼───┼──────┤ │53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 │ │ │ ├──┼──────┼───────────────┼──┼──┼──┼──┼───┼───┼───┼──────┤ │54 │AZ000000000 │大通酥油15KG紙 │ │ │● │● │ │ │ │ │ ├──┼──────┼───────────────┼──┼──┼──┼──┼───┼───┼───┼──────┤ │55 │AZ000000000 │達和雪白乳化油 │● │● │ │ │ │ │ │ │ ├──┼──────┼───────────────┼──┼──┼──┼──┼───┼───┼───┼──────┤ │56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0)│ │ │● │ │ │ │ │ │ ├──┼──────┼───────────────┼──┼──┼──┼──┼───┼───┼───┼──────┤ │57 │AZ000000000 │蛋捲專用油16KG(紙) │ │● │● │● │● │● │● │856,705 元 │ ├──┼──────┼───────────────┼──┼──┼──┼──┼───┼───┼───┼──────┤ │58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KG*10片(2350 │● │ │● │● │● │● │● │1,232,097 元│ │ │ │) │ │ │ │ │ │ │ │ │ ├──┼──────┼───────────────┼──┼──┼──┼──┼───┼───┼───┼──────┤ │59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烘焙專用)10KG │ │ │ │ │ │● │ │ │ ├──┼──────┼───────────────┼──┼──┼──┼──┼───┼───┼───┼──────┤ │60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5KG白 │● │ │● │● │● │● │● │1,012,713 元│ ├──┼──────┼───────────────┼──┼──┼──┼──┼───┼───┼───┼──────┤ │61 │AZ000000000 │美芝城香豬油 │● │ │ │ │ │ │ │ │ ├──┼──────┼───────────────┼──┼──┼──┼──┼───┼───┼───┼──────┤ │62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5KG紙 │● │ │ │● │● │● │● │651,667 元 │ ├──┼──────┼───────────────┼──┼──┼──┼──┼───┼───┼───┼──────┤ │63 │AZ000000000 │優賞千層起酥瑪琪琳(起酥片)1K│ │ │ │ │● │ │ │ │ │ │ │G*15片 │ │ │ │ │ │ │ │ │ ├──┼──────┼───────────────┼──┼──┼──┼──┼───┼───┼───┼──────┤ │64 │AZ000000000 │升源白油15KG紙 │ │ │● │● │● │● │ │ │ ├──┼──────┼───────────────┼──┼──┼──┼──┼───┼───┼───┼──────┤ │65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乳化油15KG紙箱 │ │ │● │● │ │ │ │302,866 元 │ ├──┼──────┼───────────────┼──┼──┼──┼──┼───┼───┼───┼──────┤ │66 │AZ000000000 │好麥白油15KG紙 │ │ │ │ │ │ │ │ │ ├──┼──────┼───────────────┼──┼──┼──┼──┼───┼───┼───┼──────┤ │67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5KG │● │ │● │● │● │● │ │ │ ├──┼──────┼───────────────┼──┼──┼──┼──┼───┼───┼───┼──────┤ │68 │AZ000000000 │方形蓋維力香豬油藍帶15KG │ │ │ │● │● │● │● │7,181,399 元│ ├──┼──────┼───────────────┼──┼──┼──┼──┼───┼───┼───┼──────┤ │69 │AZ000000000 │維力豬油(蔥油餅專用)15KG白 │ │ │ │● │● │ │ │ │ ├──┼──────┼───────────────┼──┼──┼──┼──┼───┼───┼───┼──────┤ │70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5KG(白桶) │ │ │ │ │● │● │● │ │ ├──┼──────┼───────────────┼──┼──┼──┼──┼───┼───┼───┼──────┤ │71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6KG(金黃桶) │ │ │ │ │● │● │ │ │ ├──┼──────┼───────────────┼──┼──┼──┼──┼───┼───┼───┼──────┤ │72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15KG(紙) │ │ │ │ │● │● │● │ │ ├──┼──────┼───────────────┼──┼──┼──┼──┼───┼───┼───┼──────┤ │73 │AZ000000000 │熬製豬油(白)15KG白桶 │ │ │ │ │ │● │● │ │ ├──┼──────┼───────────────┼──┼──┼──┼──┼───┼───┼───┼──────┤ │74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無標15KG紙 │ │ │ │ │ │● │● │ │ ├──┼──────┼───────────────┼──┼──┼──┼──┼───┼───┼───┼──────┤ │75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無標CI-LARD白桶15│ │ │ │ │ │● │● │ │ │ │ │KG │ │ │ │ │ │ │ │ │ ├──┼──────┼───────────────┼──┼──┼──┼──┼───┼───┼───┼──────┤ │76 │AZ000000000 │洋洋香豬油15KG │ │ │ │ │ │ │● │666,430 元 │ ├──┼──────┼───────────────┼──┼──┼──┼──┼───┼───┼───┼──────┤ │77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白桶無標)15KG │ │ │ │ │ │ │● │ │ ├──┼──────┼───────────────┼──┼──┼──┼──┼───┼───┼───┼──────┤ │78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特製紅帶15KG │ │ │ │ │ │ │● │44,103,163元│ ├──┼──────┼───────────────┼──┼──┼──┼──┼───┼───┼───┼──────┤ │79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動植物調和油)15KG│ │ │ │ │ │ │ │2,656,846 元│ ├──┼──────┼───────────────┼──┼──┼──┼──┼───┼───┼───┼──────┤ │80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 │● │202,201 元 │ ├──┼──────┼───────────────┼──┼──┼──┼──┼───┼───┼───┼──────┤ │81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紙)特製15KG │ │ │ │ │ │ │● │492,810 元 │ ├──┼──────┼───────────────┼──┼──┼──┼──┼───┼───┼───┼──────┤ │82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方)特製紅帶15KG │ │ │ │ │ │ │● │2,075,538 元│ ├──┼──────┼───────────────┼──┼──┼──┼──┼───┼───┼───┼──────┤ │83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 │● │6,360,786 元│ ├──┼──────┼───────────────┼──┼──┼──┼──┼───┼───┼───┼──────┤ │84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綠帶)白桶15KG │ │ │ │ │ │ │ │1,744,069 元│ ├──┼──────┼───────────────┼──┼──┼──┼──┼───┼───┼───┼──────┤ │85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方形桶)綠帶15KG │ │ │ │ │ │ │ │3,674,941 元│ ├──┼──────┼───────────────┼──┼──┼──┼──┼───┼───┼───┼──────┤ │86 │AZ000000000 │台威酥油16KG紙 │● │● │● │ │● │ │ │ │ ├──┼──────┼───────────────┼──┼──┼──┼──┼───┼───┼───┼──────┤ │87 │AZ000000000 │天然奶香酥油16KG紙 │● │● │ │ │ │ │ │ │ ├──┼──────┼───────────────┼──┼──┼──┼──┼───┼───┼───┼──────┤ │88 │AZ000000000 │富美酥油16KG │ │● │ │ │ │ │ │ │ ├──┼──────┼───────────────┼──┼──┼──┼──┼───┼───┼───┼──────┤ │89 │AZ000000000 │達和酥油16KG │● │● │ │ │ │ │ │ │ ├──┼──────┼───────────────┼──┼──┼──┼──┼───┼───┼───┼──────┤ │90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HUN)16Kg紙 │● │ │ │ │● │● │● │207,617 元 │ ├──┼──────┼───────────────┼──┼──┼──┼──┼───┼───┼───┼──────┤ │91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HUN無標16Kg大戶專用 │● │● │● │● │● │● │● │130,476 元 │ ├──┼──────┼───────────────┼──┼──┼──┼──┼───┼───┼───┼──────┤ │92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將荃)16KG│● │● │● │● │ │ │ │ │ │ │ │紙 │ │ │ │ │ │ │ │ │ ├──┼──────┼───────────────┼──┼──┼──┼──┼───┼───┼───┼──────┤ │93 │AZ000000000 │好渥德酥油16KG紙 │ │● │● │ │ │ │ │ │ ├──┼──────┼───────────────┼──┼──┼──┼──┼───┼───┼───┼──────┤ │94 │AZ000000000 │好麥酥油16KG紙 │ │ │● │● │ │ │ │ │ ├──┼──────┼───────────────┼──┼──┼──┼──┼───┼───┼───┼──────┤ │95 │AZ000000000 │升源酥油16KG紙 │ │ │● │● │● │● │ │ │ ├──┼──────┼───────────────┼──┼──┼──┼──┼───┼───┼───┼──────┤ │96 │AZ000000000 │芙蓉酥油16KG(大戶葷酥) │ │ │ │● │● │ │ │ │ ├──┼──────┼───────────────┼──┼──┼──┼──┼───┼───┼───┼──────┤ │97 │AZ000000000 │壹品酥油16KG │ │ │ │ │● │ │ │ │ ├──┼──────┼───────────────┼──┼──┼──┼──┼───┼───┼───┼──────┤ │98 │AZ000000000 │味全高優質酥油16KG │ │ │ │ │● │● │● │23,429元 │ ├──┼──────┼───────────────┼──┼──┼──┼──┼───┼───┼───┼──────┤ │99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6KG鐵桶 │ │ │ │ │ │ │ │667,801 元 │ ├──┼──────┼───────────────┼──┼──┼──┼──┼───┼───┼───┼──────┤ │100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6KG紙箱 │ │ │ │ │ │ │ │7,622,273 元│ ├──┼──────┼───────────────┼──┼──┼──┼──┼───┼───┼───┼──────┤ │101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瑪琪琳16KG紙箱 │ │ │ │ │ │ │ │1,056,527 元│ ├──┼──────┼───────────────┼──┼──┼──┼──┼───┼───┼───┼──────┤ │102 │AZ000000000 │正義高級酥油16KG紙箱 │ │ │ │ │ │ │ │215,000 元 │ ├──┼──────┼───────────────┼──┼──┼──┼──┼───┼───┼───┼──────┤ │103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6KG紙 │ │ │● │● │ │ │ │ │ ├──┼──────┼───────────────┼──┼──┼──┼──┼───┼───┼───┼──────┤ │104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KC15KG │ │ │ │ │● │ │ │ │ ├──┼──────┼───────────────┼──┼──┼──┼──┼───┼───┼───┼──────┤ │105 │AZ000000000 │味周精製豬油15KG鐵桶 │ │ │ │ │ │● │● │ │ ├──┼──────┼───────────────┼──┼──┼──┼──┼───┼───┼───┼──────┤ │10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A180KG │● │● │● │● │● │● │● │221,143 元 │ ├──┼──────┼───────────────┼──┼──┼──┼──┼───┼───┼───┼──────┤ │107 │AZ000000000 │食用純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 │● │● │3,398,099 元│ ├──┼──────┼───────────────┼──┼──┼──┼──┼───┼───┼───┼──────┤ │108 │AZ000000000 │精製牛油-開口桶180KG │● │● │● │● │● │● │● │1,718,787 元│ ├──┼──────┼───────────────┼──┼──┼──┼──┼───┼───┼───┼──────┤ │109 │AZ000000000 │蔥酥用油180KG │ │ │ │ │● │ │ │ │ ├──┼──────┼───────────────┼──┼──┼──┼──┼───┼───┼───┼──────┤ │110 │AZ000000000 │純豬油180KG 食用 │● │● │● │● │● │ │● │ │ ├──┼──────┼───────────────┼──┼──┼──┼──┼───┼───┼───┼──────┤ │111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G │● │● │● │● │● │● │ │7,626,819 元│ ├──┼──────┼───────────────┼──┼──┼──┼──┼───┼───┼───┼──────┤ │112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 │ │ │ │ │● │ │ │ │ ├──┼──────┼───────────────┼──┼──┼──┼──┼───┼───┼───┼──────┤ │113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 │● │● │● │● │● │● │ │ │ ├──┼──────┼───────────────┼──┼──┼──┼──┼───┼───┼───┼──────┤ │114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 │ │ │ │ ├──┼──────┼───────────────┼──┼──┼──┼──┼───┼───┼───┼──────┤ │115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 │ │● │1,370,984 元│ ├──┼──────┼───────────────┼──┼──┼──┼──┼───┼───┼───┼──────┤ │11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6KG紙 │● │● │● │● │● │● │● │214,344 元 │ ├──┼──────┼───────────────┼──┼──┼──┼──┼───┼───┼───┼──────┤ │117 │AZ000000000 │精製油15KG │● │● │● │● │● │● │● │121,253 元 │ ├──┴──────┴───────────────┼──┼──┼──┼──┼───┼───┼───┼──────┤ │ │4 億│4 億│4 億│4 億│4 億 │4 億 │3 億 │2 億5795萬 │ │ │0538│3643│4159│3240│5653萬│1576萬│5492萬│6067元 │ │ 各年度統計(新臺幣) │萬 │萬 │萬 │萬 │0183元│8320元│0257元│ │ │ │8431│2013│1959│8146│ │ │ │ │ │ │元 │元 │元 │元 │ │ │ │ │ └─────────────────────────┴──┴──┴──┴──┴───┴───┴───┴──────┘ 附表4 :裕發公司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 ┌──┬───┬───┬───┬───┬──┬───┬───┬───┬───┬───┬──────────────┐ │編號│請購 │正義公│採購數│油品進│進廠│每公斤│未稅總│含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 │ │日期 │司採購│量(公│廠日期│油罐│未稅單│價(元│價(元│票商號│立日期│錄單、統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人員 │斤) │ │車 │價(元│) │) │ │ │) │ │ │ │ │ │ │ │) │ │ │ │ │ │ ├──┼───┼───┼───┼───┼──┼───┼───┼───┼───┼───┼──────────────┤ │1 │98. │Ⅹ │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不詳 │他7 卷P48 、79、131 、20(由│ │ │04.29 │ │8400 │05.27 │922 │ │4480 │7204 │業社 │ │頂新公司代為訂購,僅有頂新公│ │ │ │ │ │ │ │ │ │ │ │ │司開立之發票,無禾鋐企業社開│ │ │ │ │ │ │ │ │ │ │ │ │立之發票) │ ├──┼───┼───┼───┼───┼──┼───┼───┼───┼───┼───┼──────────────┤ │2 │98. │Ⅹ │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不詳 │他7 卷P49 、81、133 、21(由│ │ │05.27 │ │8500 │06.01 │922 │ │6950 │9798 │業社 │ │頂新公司代為訂購,僅有頂新公│ │ │ │ │ │ │ │ │ │ │ │ │司開立之發票,無禾鋐企業社開│ │ │ │ │ │ │ │ │ │ │ │ │立之發票,又頂新公司發票記載│ │ │ │ │ │ │ │ │ │ │ │ │數量為1 萬8500公斤,過磅單記│ │ │ │ │ │ │ │ │ │ │ │ │載1 萬8510公斤,因牽涉交易價│ │ │ │ │ │ │ │ │ │ │ │ │格計算,故以發票記載為準) │ ├──┼───┼───┼───┼───┼──┼───┼───┼───┼───┼───┼──────────────┤ │3 │98. │Ⅹ │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不詳 │他7 卷P 53、90、151 、33(由│ │ │07.21 │ │8430 │08.21 │922 │ │5221 │7982 │業社 │ │頂新公司代為訂購,僅有頂新公│ │ │ │ │ │ │ │ │ │ │ │ │司開立之發票,無禾鋐企業社開│ │ │ │ │ │ │ │ │ │ │ │ │立之發票) │ ├──┼───┼───┼───┼───┼──┼───┼───┼───┼───┼───┼──────────────┤ │4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2 、83、85、87 │ │ │08.25 │ │8350 │09.14 │922 │ │3245 │5907 │業社 │09.14 │ │ ├──┼───┼───┼───┼───┼──┼───┼───┼───┼───┼───┼──────────────┤ │5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5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2 、84、86、88 │ │ │08.25 │ │8230 │09.23 │922 │ │7520 │9396 │業社 │09.23 │ │ ├──┼───┼───┼───┼───┼──┼───┼───┼───┼───┼───┼──────────────┤ │6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5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2 、84、86、88 │ │ │08.25 │ │8210 │09.24 │922 │ │7040 │8892 │業社 │09.24 │ │ ├──┼───┼───┼───┼───┼──┼───┼───┼───┼───┼───┼──────────────┤ │7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3.8 │43萬 │4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10、11、21、32 │ │ │09.28 │ │8200 │10.19 │922 │ │3160 │4818 │業行 │10.19 │ │ ├──┼───┼───┼───┼───┼──┼───┼───┼───┼───┼───┼──────────────┤ │8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6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8 、9 、19、30 │ │ │09.28 │ │8260 │10.19 │922 │ │8240 │0152 │業行 │10.19 │ │ ├──┼───┼───┼───┼───┼──┼───┼───┼───┼───┼───┼──────────────┤ │9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6、12、23、34 │ │ │10.21 │ │8140 │11.09 │922 │ │5360 │7128 │業行 │11.09 │ │ ├──┼───┼───┼───┼───┼──┼───┼───┼───┼───┼───┼──────────────┤ │10 │98. │許書豪│2 萬 │98. │801 │26 │53萬 │5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7、28、39 │ │ │11.27 │ │0510 │12.24 │-XW │ │3260 │9923 │業行 │12.24 │ │ ├──┼───┼───┼───┼───┼──┼───┼───┼───┼───┼───┼──────────────┤ │11 │98. │許書豪│2 萬 │98. │801 │26 │52萬 │5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8、29、40 │ │ │11.27 │ │0320 │12.24 │-XW │ │8320 │4736 │業行 │12.24 │ │ ├──┼───┼───┼───┼───┼──┼───┼───┼───┼───┼───┼──────────────┤ │12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48、76、103 │ │ │12.29 │ │0300 │01.11 │-XW │ │1860 │8453 │業行 │01.09 │ │ ├──┼───┼───┼───┼───┼──┼───┼───┼───┼───┼───┼──────────────┤ │13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49、77、104 │ │ │12.29 │ │0430 │01.15 │-XW │ │5266 │2029 │業行 │01.15 │ │ ├──┼───┼───┼───┼───┼──┼───┼───┼───┼───┼───┼──────────────┤ │14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4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52、80、107 │ │ │12.29 │ │0640 │01.28 │-XW │ │0768 │7806 │業行 │01.28 │ │ ├──┼───┼───┼───┼───┼──┼───┼───┼───┼───┼───┼──────────────┤ │15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4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50、78、105 │ │ │12.29 │ │0700 │01.28 │-XW │ │2340 │9457 │業行 │01.28 │ │ ├──┼───┼───┼───┼───┼──┼───┼───┼───┼───┼───┼──────────────┤ │16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56、84、111 │ │ │01.26 │ │0350 │02.03 │-XW │ │3170 │9829 │業行 │02.03 │ │ ├──┼───┼───┼───┼───┼──┼───┼───┼───┼───┼───┼──────────────┤ │17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54、82、109 │ │ │01.26 │ │0360 │02.03 │-XW │ │3432 │0104 │業行 │02.03 │ │ ├──┼───┼───┼───┼───┼──┼───┼───┼───┼───┼───┼──────────────┤ │18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57、85、112 │ │ │01.26 │ │0330 │02.25 │-XW │ │2646 │9278 │業行 │02.26 │ │ ├──┼───┼───┼───┼───┼──┼───┼───┼───┼───┼───┼──────────────┤ │19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 、43、59、60、87、│ │ │01.26 │ │0530 │02.06 │-XW │ │7886 │4780 │業行 │02.26 │114 │ ├──┼───┼───┼───┼───┼──┼───┼───┼───┼───┼───┼──────────────┤ │20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3、70、81 │ │ │03.01 │ │0460 │03.25 │-XW │ │6052 │2855 │業行 │03.25 │ │ ├──┼───┼───┼───┼───┼──┼───┼───┼───┼───┼───┼──────────────┤ │21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2、70、80 │ │ │03.01 │ │0100 │03.26 │-XW │ │6620 │2951 │業行 │03.26 │ │ ├──┼───┼───┼───┼───┼──┼───┼───┼───┼───┼───┼──────────────┤ │22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3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5、71、83 │ │ │03.23 │ │0440 │04.20 │-XW │ │1440 │8012 │業行 │04.20 │ │ ├──┼───┼───┼───┼───┼──┼───┼───┼───┼───┼───┼──────────────┤ │23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3萬 │56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6、71、84 │ │ │03.23 │ │0700 │04.20 │-XW │ │8200 │5110 │業行 │04.20 │ │ ├──┼───┼───┼───┼───┼──┼───┼───┼───┼───┼───┼──────────────┤ │24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6 、60、73、88 │ │ │04.28 │ │0310 │05.18 │-XW │ │8060 │4463 │業行 │05.18 │ │ ├──┼───┼───┼───┼───┼──┼───┼───┼───┼───┼───┼──────────────┤ │25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4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6 、61、73、89 │ │ │04.28 │ │0120 │05.18 │-XW │ │3120 │9276 │業行 │05.18 │ │ ├──┼───┼───┼───┼───┼──┼───┼───┼───┼───┼───┼──────────────┤ │26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2、74、90 │ │ │05.25 │ │0360 │06.07 │-XW │ │9360 │5828 │業行 │06.07 │ │ ├──┼───┼───┼───┼───┼──┼───┼───┼───┼───┼───┼──────────────┤ │27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3、75、91 │ │ │05.25 │ │0300 │06.07 │-XW │ │7800 │4190 │業行 │06.07 │ │ ├──┼───┼───┼───┼───┼──┼───┼───┼───┼───┼───┼──────────────┤ │28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6、76、94 │ │ │05.25 │ │0350 │06.25 │-XW │ │9100 │5555 │業行 │06.25 │ │ ├──┼───┼───┼───┼───┼──┼───┼───┼───┼───┼───┼──────────────┤ │29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14 、69、77、97 │ │ │05.25 │ │0350 │06.25 │-XW │ │9100 │5555 │業行 │06.25 │ │ ├──┼───┼───┼───┼───┼──┼───┼───┼───┼───┼───┼──────────────┤ │30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2萬 │55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4 、130 、97 │ │ │06.23 │ │0510 │07.08 │-XW │ │7107 │3462 │業社 │07.08 │ │ ├──┼───┼───┼───┼───┼──┼───┼───┼───┼───┼───┼──────────────┤ │31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2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3 、130 、96 │ │ │06.23 │ │0350 │07.08 │-XW │ │2995 │9145 │業社 │07.08 │ │ ├──┼───┼───┼───┼───┼──┼───┼───┼───┼───┼───┼──────────────┤ │32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1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5 、131 、98 │ │ │06.23 │ │0180 │07.21 │-XW │ │8626 │4557 │業社 │07.21 │ │ ├──┼───┼───┼───┼───┼──┼───┼───┼───┼───┼───┼──────────────┤ │33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1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7 、131 、100 │ │ │06.23 │ │0180 │07.21 │-XW │ │8626 │4557 │業社 │07.21 │ │ ├──┼───┼───┼───┼───┼──┼───┼───┼───┼───┼───┼──────────────┤ │34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5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20、134、103 │ │ │07.27 │ │0440 │08.13 │-XW │ │5308 │1573 │業社 │08.13 │ │ ├──┼───┼───┼───┼───┼──┼───┼───┼───┼───┼───┼──────────────┤ │35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5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19、133、102 │ │ │07.27 │ │0490 │08.19 │-XW │ │6593 │2923 │業社 │08.19 │ │ ├──┼───┼───┼───┼───┼──┼───┼───┼───┼───┼───┼──────────────┤ │36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4、135、107 │ │ │08.24 │ │0370 │09.08 │-XW │ │3509 │9684 │業社 │09.08 │ │ ├──┼───┼───┼───┼───┼──┼───┼───┼───┼───┼───┼──────────────┤ │37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3、135、106 │ │ │08.24 │ │0380 │09.09 │-XW │ │3766 │9954 │業社 │09.09 │ │ ├──┼───┼───┼───┼───┼──┼───┼───┼───┼───┼───┼──────────────┤ │38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3 、128、136、111 │ │ │09.15 │ │0320 │09.14 │-XW │ │6608 │3938 │業社 │09.14 │ │ ├──┼───┼───┼───┼───┼──┼───┼───┼───┼───┼───┼──────────────┤ │39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3 、126、136、109 │ │ │09.15 │ │0330 │09.14 │-XW │ │6877 │4221 │業社 │09.14 │ │ ├──┼───┼───┼───┼───┼──┼───┼───┼───┼───┼───┼──────────────┤ │40 │99. │江寬隆│1 萬 │99. │801 │26.9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63、90、117 │ │ │09.28 │ │9890 │10.13 │-XW │ │5041 │1793 │業行 │10.13 │ │ ├──┼───┼───┼───┼───┼──┼───┼───┼───┼───┼───┼──────────────┤ │41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64、91、118 │ │ │09.28 │ │0340 │10.13 │-XW │ │7146 │4503 │業行 │10.13 │ │ ├──┼───┼───┼───┼───┼──┼───┼───┼───┼───┼───┼──────────────┤ │42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68、95、122 │ │ │10.25 │ │0190 │11.18 │-XW │ │3111 │0267 │業行 │11.18 │ │ ├──┼───┼───┼───┼───┼──┼───┼───┼───┼───┼───┼──────────────┤ │43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 、65、92、119 │ │ │10.25 │ │0260 │11.19 │-XW │ │4994 │2244 │業行 │11.19 │ │ ├──┼───┼───┼───┼───┼──┼───┼───┼───┼───┼───┼──────────────┤ │44 │99. │江寬隆│1 萬 │99. │801 │26.9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70、97、124 │ │ │11.26 │ │9810 │12.17 │-XW │ │2889 │9533 │業行 │12.17 │ │ ├──┼───┼───┼───┼───┼──┼───┼───┼───┼───┼───┼──────────────┤ │45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72、99、126 │ │ │11.26 │ │0200 │12.17 │-XW │ │3380 │0549 │業行 │12.17 │ │ ├──┼───┼───┼───┼───┼──┼───┼───┼───┼───┼───┼──────────────┤ │46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35 │70萬 │73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7、74、101、128 │ │ │12.24 │ │0100 │12.23 │-XW │ │3500 │8675 │業行 │12.23 │ │ ├──┼───┼───┼───┼───┼──┼───┼───┼───┼───┼───┼──────────────┤ │47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35 │71萬 │7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7、75、102、129 │ │ │12.24 │ │0410 │12.23 │-XW │ │4350 │0068 │業行 │12.23 │ │ ├──┼───┼───┼───┼───┼──┼───┼───┼───┼───┼───┼──────────────┤ │48 │100. │江寬隆│1 萬 │100. │801 │35 │69萬 │73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9、145 、159 、172 │ │ │01.11 │ │9980 │01.19 │-XW │ │9300 │4265 │業社 │01.19 │ │ ├──┼───┼───┼───┼───┼──┼───┼───┼───┼───┼───┼──────────────┤ │49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71萬 │75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9、143 、158 、171 │ │ │01.11 │ │0530 │01.19 │-XW │ │8550 │4478 │業社 │01.19 │ │ ├──┼───┼───┼───┼───┼──┼───┼───┼───┼───┼───┼──────────────┤ │50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70萬 │74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0、148 、163 、175 │ │ │01.27 │ │0140 │02.16 │-XW │ │4900 │0145 │業社 │02.16 │ │ ├──┼───┼───┼───┼───┼──┼───┼───┼───┼───┼───┼──────────────┤ │51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71萬 │75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0、147 、161 、174 │ │ │01.27 │ │0420 │02.16 │-XW │ │4700 │0435 │業社 │02.16 │ │ ├──┼───┼───┼───┼───┼──┼───┼───┼───┼───┼───┼──────────────┤ │52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142 萬│149 萬│禾鋐企│100. │他5 卷P141、152 、154 、165 │ │ │02.28 │ │0200、│03.15 │-XW │ │6600 │7930 │業社 │03.15 │、167 、177 │ │ │ │ │2 萬 │ │ │ │ │ │ │ │ │ │ │ │ │0560 │ │ │ │ │ │ │ │ │ ├──┼───┼───┼───┼───┼──┼───┼───┼───┼───┼───┼──────────────┤ │53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7.5 │150 萬│158 萬│禾鋐企│100. │他5 卷P142、155 、156 、168 │ │ │03.28 │ │0150、│03.23 │-XW │ │8250 │3663 │業社 │03.23 │、169 、178 │ │ │ │ │2 萬 │ │ │ │ │ │ │ │ │ │ │ │ │0070 │ │ │ │ │ │ │ │ │ ├──┼───┼───┼───┼───┼──┼───┼───┼───┼───┼───┼──────────────┤ │54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7.5 │75萬 │78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2、157 、170 、179 │ │ │03.28 │ │0060 │03.25 │-XW │ │2250 │9863 │業社 │03.25 │ │ ├──┼───┼───┼───┼───┼──┼───┼───┼───┼───┼───┼──────────────┤ │55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149 萬│156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138 、139 、160 │ │ │03.29 │ │0240、│04.22 │-XW │ │1840 │6432 │業行 │04.22 │、161 、182 │ │ │ │ │2 萬 │ │ │ │ │ │ │ │ │ │ │ │ │0080 │ │ │ │ │ │ │ │ │ ├──┼───┼───┼───┼───┼──┼───┼───┼───┼───┼───┼──────────────┤ │5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75萬 │79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140 、162 、183 │ │ │03.29 │ │0360 │04.25 │-XW │ │3320 │0986 │業行 │04.25 │ │ ├──┼───┼───┼───┼───┼──┼───┼───┼───┼───┼───┼──────────────┤ │5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151 萬│158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141 、142 、163 │ │ │05.02 │ │0460、│05.10 │-XW │ │1080 │6634 │業行 │05.10 │、164 、184 │ │ │ │ │2 萬 │ │ │ │ │ │ │ │ │ │ │ │ │0380 │ │ │ │ │ │ │ │ │ ├──┼───┼───┼───┼───┼──┼───┼───┼───┼───┼───┼──────────────┤ │5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75萬 │79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145 、167 、187 │ │ │05.02 │ │0440 │05.24 │-XW │ │6280 │4094 │業行 │05.24 │ │ ├──┼───┼───┼───┼───┼──┼───┼───┼───┼───┼───┼──────────────┤ │5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150 萬│158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146 、148 、168 │ │ │06.01 │ │0420、│06.10 │-XW │ │8120 │3526 │業行 │06.10 │、170 、188 │ │ │ │ │2 萬 │ │ │ │ │ │ │ │ │ │ │ │ │0340 │ │ │ │ │ │ │ │ │ ├──┼───┼───┼───┼───┼──┼───┼───┼───┼───┼───┼──────────────┤ │6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74萬 │78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147 、169 、189 │ │ │06.01 │ │0080 │06.20 │-XW │ │2960 │0108 │業行 │06.10 │ │ ├──┼───┼───┼───┼───┼──┼───┼───┼───┼───┼───┼──────────────┤ │61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142 萬│149 萬│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3 、104 、121 │ │ │06.20 │ │0470、│07.07 │-XW │ │8000 │9400 │業行 │07.07 │、122 、139 │ │ │ │ │2 萬 │ │ │ │ │ │ │ │ │ │ │ │ │0330 │ │ │ │ │ │ │ │ │ ├──┼───┼───┼───┼───┼──┼───┼───┼───┼───┼───┼──────────────┤ │62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6 、125 、140 │ │ │06.20 │ │0380 │07.20 │-XW │ │3300 │8965 │業行 │07.20 │ │ ├──┼───┼───┼───┼───┼──┼───┼───┼───┼───┼───┼──────────────┤ │63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7 、124 、140 │ │ │06.20 │ │0330 │07.28 │-XW │ │1550 │7128 │業行 │07.28 │ │ ├──┼───┼───┼───┼───┼──┼───┼───┼───┼───┼───┼──────────────┤ │64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140 萬│147 萬│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08 、109 、126 │ │ │07.19 │ │0080、│08.12 │-XW │ │6650 │6983 │業行 │08.12 │、127 、141 │ │ │ │ │2 萬 │ │ │ │ │ │ │ │ │ │ │ │ │0110 │ │ │ │ │ │ │ │ │ ├──┼───┼───┼───┼───┼──┼───┼───┼───┼───┼───┼──────────────┤ │65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0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12 、130 、142 │ │ │07.19 │ │0240 │08.24 │-XW │ │8400 │3820 │業行 │08.24 │ │ ├──┼───┼───┼───┼───┼──┼───┼───┼───┼───┼───┼──────────────┤ │6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114 、132 、144 │ │ │08.22 │ │0320 │09.09 │-XW │ │1200 │6760 │業行 │09.09 │ │ ├──┼───┼───┼───┼───┼──┼───┼───┼───┼───┼───┼──────────────┤ │6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5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113 、131 、143 │ │ │08.22 │ │0550 │09.14 │-XW │ │9250 │5213 │業行 │09.14 │ │ ├──┼───┼───┼───┼───┼──┼───┼───┼───┼───┼───┼──────────────┤ │6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5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117 、135 、145 │ │ │08.22 │ │0480 │09.27 │-XW │ │6800 │2640 │業行 │09.27 │ │ ├──┼───┼───┼───┼───┼──┼───┼───┼───┼───┼───┼──────────────┤ │6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5 │145萬 │152 萬│泳宸企│100. │他4 卷P102、118 、119 、136 │ │ │09.26 │ │0460、│10.13 │-XW │ │0175 │2684 │業行 │10.13 │、137 、146 │ │ │ │ │2 萬 │ │ │ │ │ │ │ │ │ │ │ │ │0390 │ │ │ │ │ │ │ │ │ ├──┼───┼───┼───┼───┼──┼───┼───┼───┼───┼───┼──────────────┤ │7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5 │143 萬│150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3、151 、153 、173 │ │ │10.24 │ │0240、│11.18 │-XW │ │7395 │9265 │業行 │11.18 │、175 、192 │ │ │ │ │2 萬 │ │ │ │ │ │ │ │ │ │ │ │ │0250 │ │ │ │ │ │ │ │ │ ├──┼───┼───┼───┼───┼──┼───┼───┼───┼───┼───┼──────────────┤ │71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5 │144 萬│151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5、155 、157 、177 │ │ │11.29 │ │0460、│12.13 │-XW │ │2365 │4483 │業行 │12.13 │、179 、195 │ │ │ │ │2 萬 │ │ │ │ │ │ │ │ │ │ │ │ │0170 │ │ │ │ │ │ │ │ │ ├──┼───┼───┼───┼───┼──┼───┼───┼───┼───┼───┼──────────────┤ │72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6 │143 萬│151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7、203 、204 、219 │ │ │01.02 │ │9660、│01.06 │-XW │ │8920 │0866 │業行 │01.06 │、220 、235 │ │ │ │ │2 萬 │ │ │ │ │ │ │ │ │ │ │ │ │0310 │ │ │ │ │ │ │ │ │ ├──┼───┼───┼───┼───┼──┼───┼───┼───┼───┼───┼──────────────┤ │73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6 │145 萬│152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8 、205 、206 、221│ │ │02.01 │ │9760、│02.01 │-XW │ │0440 │2962 │業行 │02.01 │、222 、236 │ │ │ │ │2 萬 │ │ │ │ │ │ │ │ │ │ │ │ │0530 │ │ │ │ │ │ │ │ │ ├──┼───┼───┼───┼───┼──┼───┼───┼───┼───┼───┼──────────────┤ │74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6 │144 萬│152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8 、207 、208 、223│ │ │02.01 │ │0390、│02.10 │-XW │ │9360 │1828 │業行 │02.10 │、224 、237 │ │ │ │ │1 萬 │ │ │ │ │ │ │ │ │ │ │ │ │9870 │ │ │ │ │ │ │ │ │ ├──┼───┼───┼───┼───┼──┼───┼───┼───┼───┼───┼──────────────┤ │75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6 │144 萬│152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9 、211 、212 、227│ │ │03.05 │ │9920、│03.06 │-XW │ │8640 │1072 │業行 │03.13 │、228 、240 │ │ │ │ │2 萬 │ │ │ │ │ │ │ │ │ │ │ │ │0320 │ │ │ │ │ │ │ │ │ ├──┼───┼───┼───┼───┼──┼───┼───┼───┼───┼───┼──────────────┤ │76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6 │72萬 │76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0、214 、230 、242 │ │ │03.21 │ │0230 │03.22 │-XW │ │8280 │4694 │業行 │03.22 │ │ ├──┼───┼───┼───┼───┼──┼───┼───┼───┼───┼───┼──────────────┤ │77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5萬 │69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1、215 、231 、243 │ │ │03.29 │ │0100 │04.13 │-XW │ │9280 │2244 │業行 │04.13 │ │ ├──┼───┼───┼───┼───┼──┼───┼───┼───┼───┼───┼──────────────┤ │78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7萬 │70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1、216 、232 、244 │ │ │03.29 │ │0470 │04.27 │-XW │ │1416 │4987 │業行 │04.27 │ │ ├──┼───┼───┼───┼───┼──┼───┼───┼───┼───┼───┼──────────────┤ │79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7萬 │71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47、158 、175 、185 │ │ │04.25 │ │0620 │05.07 │-XW │ │6336 │0153 │業行 │05.07 │ │ ├──┼───┼───┼───┼───┼──┼───┼───┼───┼───┼───┼──────────────┤ │80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7萬 │70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47、159 、175 、185 │ │ │04.25 │ │0510 │05.07 │-XW │ │2728 │6364 │業行 │05.07 │ │ ├──┼───┼───┼───┼───┼──┼───┼───┼───┼───┼───┼──────────────┤ │81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6萬 │70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0、161 、177 、187 │ │ │05.28 │ │0410 │06.07 │-XW │ │9448 │2920 │業行 │06.07 │ │ ├──┼───┼───┼───┼───┼──┼───┼───┼───┼───┼───┼──────────────┤ │82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6萬 │6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0、162 、177 、187 │ │ │05.28 │ │0320 │06.07 │-XW │ │6496 │9821 │業行 │06.07 │ │ ├──┼───┼───┼───┼───┼──┼───┼───┼───┼───┼───┼──────────────┤ │83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1萬 │54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2、165 、179 、190 │ │ │06.28 │ │5800 │07.13 │-XW │ │8240 │4152 │業行 │07.13 │ │ ├──┼───┼───┼───┼───┼──┼───┼───┼───┼───┼───┼──────────────┤ │84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0萬 │53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2、164 、179 、189 │ │ │06.28 │ │5420 │07.13 │-XW │ │5776 │1065 │業行 │07.13 │ │ ├──┼───┼───┼───┼───┼──┼───┼───┼───┼───┼───┼──────────────┤ │85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4萬 │57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4、167 、181 、192 │ │ │07.26 │ │6670 │08.22 │-XW │ │6776 │4115 │業行 │08.22 │ │ ├──┼───┼───┼───┼───┼──┼───┼───┼───┼───┼───┼──────────────┤ │86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6萬 │5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4、168 、182 、192 │ │ │07.26 │ │7260 │08.22 │-XW │ │6128 │4434 │業行 │08.22 │ │ ├──┼───┼───┼───┼───┼──┼───┼───┼───┼───┼───┼──────────────┤ │87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6萬 │6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5、170 、183 、194 │ │ │08.23 │ │0240 │09.18 │-XW │ │3872 │7066 │業行 │09.18 │ │ ├──┼───┼───┼───┼───┼──┼───┼───┼───┼───┼───┼──────────────┤ │88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61萬 │64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5、172 、183 、194 │ │ │08.23 │ │8740 │09.18 │-XW │ │4672 │5406 │業行 │09.18 │ │ ├──┼───┼───┼───┼───┼──┼───┼───┼───┼───┼───┼──────────────┤ │89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1 │62萬 │65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7、173 、184 、196 │ │ │09.24 │ │0270 │10.16 │-XW │ │8370 │9789 │業行 │10.16 │ │ ├──┼───┼───┼───┼───┼──┼───┼───┼───┼───┼───┼──────────────┤ │90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1 │28.2 │57萬 │59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2、218 、242 、261 │ │ │04.23 │ │0240 │05.09 │-XW │ │0768 │9306 │業行 │05.09 │ │ ├──┼───┼───┼───┼───┼──┼───┼───┼───┼───┼───┼──────────────┤ │91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1 │28.2 │55萬 │58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4、221 、245 、264 │ │ │05.23 │ │9660 │06.06 │-XW │ │4412 │2133 │業行 │06.06 │ │ ├──┼───┼───┼───┼───┼──┼───┼───┼───┼───┼───┼──────────────┤ │92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1 │28.2 │56萬 │59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4、222 、246 、265 │ │ │05.23 │ │0120 │06.14 │-XW │ │7384 │5753 │業行 │06.14 │ │ ├──┼───┼───┼───┼───┼──┼───┼───┼───┼───┼───┼──────────────┤ │93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0萬 │42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6、226 、248 、268 │ │ │06.28 │ │5280 │07.24 │-VH │ │9504 │9979 │業行 │07.24 │(以下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 │ │ │ │ │ │ │ │ │ │ │ │正施行之後) │ ├──┼───┼───┼───┼───┼──┼───┼───┼───┼───┼───┼──────────────┤ │94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1萬 │43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6、227 、248 、269 │ │ │06.28 │ │5610 │07.24 │-VH │ │8348 │9265 │業行 │07.24 │ │ ├──┼───┼───┼───┼───┼──┼───┼───┼───┼───┼───┼──────────────┤ │95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1萬 │43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8、228 、249 、270 │ │ │08.06 │ │5420 │08.07 │-VH │ │3256 │3919 │業行 │08.07 │ │ ├──┼───┼───┼───┼───┼──┼───┼───┼───┼───┼───┼──────────────┤ │96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3萬 │46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8、229 、249 、270 │ │ │08.06 │ │6380 │08.07 │-VH │ │8984 │0933 │業行 │08.07 │ │ ├──┼───┼───┼───┼───┼──┼───┼───┼───┼───┼───┼──────────────┤ │97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3萬 │45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9、232 、251 、273 │ │ │08.29 │ │6280 │09.05 │-VH │ │6304 │8119 │業行 │09.05 │ │ ├──┼───┼───┼───┼───┼──┼───┼───┼───┼───┼───┼──────────────┤ │98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4萬 │46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9、231 、251 、272 │ │ │08.29 │ │6520 │09.05 │-VH │ │2736 │4873 │業行 │09.05 │ │ ├──┼───┼───┼───┼───┼──┼───┼───┼───┼───┼───┼──────────────┤ │99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2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4 、253 、275 │ │ │09.25 │ │0150 │10.04 │-VH │ │3900 │0095 │業行 │10.04 │ │ ├──┼───┼───┼───┼───┼──┼───┼───┼───┼───┼───┼──────────────┤ │100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2 │26 │52萬 │54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5 、254 、275 │ │ │09.25 │ │0010 │10.04 │-VH │ │0260 │6273 │業行 │10.04 │ │ ├──┼───┼───┼───┼───┼──┼───┼───┼───┼───┼───┼──────────────┤ │101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29.5 │59萬 │62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78、卷內未有訂購單、│ │ │01.27 │ │0180 │02.07 │-VH │ │5310 │5076 │業行 │02.07 │279 、他3 卷P69 │ ├──┼───┼───┼───┼───┼──┼───┼───┼───┼───┼───┼──────────────┤ │102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29.5 │58萬 │61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78、卷內未有訂購單、│ │ │01.27 │ │9950 │02.07 │-VH │ │8525 │7951 │業行 │02.07 │279 、他3 卷P69 │ ├──┼───┼───┼───┼───┼──┼───┼───┼───┼───┼───┼──────────────┤ │103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29.5 │59萬 │62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8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2.20 │ │0310 │02.20 │-VH │ │9145 │9102 │業行 │02.20 │281 、他3 卷P70 │ ├──┼───┼───┼───┼───┼──┼───┼───┼───┼───┼───┼──────────────┤ │10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2.5 │65萬 │69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82、卷內未有訂購單、│ │ │03.10 │ │0240 │03.10 │-VH │ │7800 │0690 │業行 │03.10 │283 、他3 卷P71 │ ├──┼───┼───┼───┼───┼──┼───┼───┼───┼───┼───┼──────────────┤ │105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2.5 │66萬 │69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82、卷內未有訂購單、│ │ │03.10 │ │0340 │03.12 │-VH │ │1050 │4103 │業行 │03.12 │284 、他3 卷P72 │ ├──┼───┼───┼───┼───┼──┼───┼───┼───┼───┼───┼──────────────┤ │10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2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1、卷內未有訂購單、│ │ │03.28 │ │0240 │03.25 │-VH │ │8160 │2568 │業社 │03.25 │182 、他3 卷P53 │ ├──┼───┼───┼───┼───┼──┼───┼───┼───┼───┼───┼──────────────┤ │107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2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3.19 │ │0210 │03.27 │-VH │ │7140 │1497 │業社 │03.27 │184 、他3 卷P54 │ ├──┼───┼───┼───┼───┼──┼───┼───┼───┼───┼───┼──────────────┤ │108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10 │ │0140 │04.10 │-VH │ │4760 │8998 │業社 │04.10 │188 、他3 卷P55 │ ├──┼───┼───┼───┼───┼──┼───┼───┼───┼───┼───┼──────────────┤ │109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10 │ │9580 │04.11 │-VH │ │5720 │9006 │業社 │04.11 │188 、他3 卷P55 │ ├──┼───┼───┼───┼───┼──┼───┼───┼───┼───┼───┼──────────────┤ │110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5萬 │68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10 │ │9250 │04.15 │-VH │ │4500 │7225 │業社 │04.15 │188 、他3 卷P56 │ ├──┼───┼───┼───┼───┼──┼───┼───┼───┼───┼───┼──────────────┤ │111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10 │ │9430 │04.18 │-VH │ │0620 │3651 │業社 │04.18 │188 、他3 卷P56 │ ├──┼───┼───┼───┼───┼──┼───┼───┼───┼───┼───┼──────────────┤ │112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21 │ │9490 │05.08 │-VH │ │2660 │5793 │業社 │05.08 │193 、他3 卷P58 │ ├──┼───┼───┼───┼───┼──┼───┼───┼───┼───┼───┼──────────────┤ │113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21 │ │9560 │05.08 │-VH │ │5040 │8292 │業社 │05.08 │192 、他3 卷P59 │ ├──┼───┼───┼───┼───┼──┼───┼───┼───┼───┼───┼──────────────┤ │11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21 │ │0050 │05.22 │-VH │ │1700 │5785 │業社 │05.22 │194 、他3 卷P60 │ ├──┼───┼───┼───┼───┼──┼───┼───┼───┼───┼───┼──────────────┤ │115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 │05.21 │ │0000 │06.10 │-VH │ │0000 │4000 │業社 │06.11 │199 、他3 卷P61 │ ├──┼───┼───┼───┼───┼──┼───┼───┼───┼───┼───┼──────────────┤ │11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 │05.21 │ │0080 │06.10 │-VH │ │2720 │6856 │業社 │06.11 │198 、他3 卷P61 │ ├──┼───┼───┼───┼───┼──┼───┼───┼───┼───┼───┼──────────────┤ │117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7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6、卷內未有訂購單、│ │ │06.24 │ │9930 │06.24 │-VH │ │7620 │1501 │業社 │06.24 │198 、他3 卷P63 │ ├──┼───┼───┼───┼───┼──┼───┼───┼───┼───┼───┼──────────────┤ │118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7萬 │7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6、卷內未有訂購單、│ │ │06.24 │ │9850 │06.24 │-VH │ │4900 │8545 │業社 │06.24 │199 、他3 卷P64 │ ├──┼───┼───┼───┼───┼──┼───┼───┼───┼───┼───┼──────────────┤ │119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3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6.27 │ │0010 │07.10 │-VH │ │0330 │3347 │業社 │07.10 │202 、他3 卷P65 │ ├──┼───┼───┼───┼───┼──┼───┼───┼───┼───┼───┼──────────────┤ │120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3 │65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6.27 │ │9970 │07.10 │-VH │ │9010 │1961 │業社 │07.10 │201 、他3 卷P65 │ ├──┼───┼───┼───┼───┼──┼───┼───┼───┼───┼───┼──────────────┤ │121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3 │65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 │07.28 │ │9960 │08.11 │-VH │ │8680 │1614 │業社 │08.11 │206 、他3 卷P67 │ ├──┼───┼───┼───┼───┼──┼───┼───┼───┼───┼───┼──────────────┤ │122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3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 │07.28 │ │0150 │08.11 │-VH │ │4950 │8198 │業社 │08.11 │207 、他3 卷P67 │ ├──┴───┴───┴───┴───┴──┴───┴───┴───┴───┴───┴──────────────┤ │小計:98年度銷售20萬5550公斤,金額531 萬5936元;99年度銷售73萬1880公斤,金額2050萬7177元;100 年度銷售69萬0170公│ │斤,金額2596萬9900元;101 年度銷售42萬7820公斤,金額1530萬3938元;102 年度銷售19萬5670公斤,金額556 萬0648元; │ │103 年度(1 至8 月)銷售43萬8920公斤,金額1523萬5759元 │ └────────────────────────────────────────────────────────┘ 附表5 :永成公司銷售正義公司油品情形 ┌──┬───┬───┬───┬──┬───┬───┬───┬───┬──────────────┐ │編號│請購 │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過磅記錄單、統│ │ │日期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票商號│立日期│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 │斤) │ │車 │元) │) │ │ │ │ ├──┼───┼───┼───┼──┼───┼───┼───┼───┼──────────────┤ │1 │100. │1 萬 │100. │582 │34. │52萬 │加拾伊│100. │他3 卷P73 、75、76、74(銷售│ │ │11.29 │5100 │12.26 │-VB │7619 │4905 │商行 │12.26 │油品為雞油) │ ├──┼───┼───┼───┼──┼───┼───┼───┼───┼──────────────┤ │2 │101. │9730 │101. │582 │34. │33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77 、86、95、104 (銷│ │ │02.01 │ │02.07 │-VB │7619 │8233 │商行 │02.07 │售油品為雞油) │ ├──┼───┼───┼───┼──┼───┼───┼───┼───┼──────────────┤ │3 │101. │1 萬 │101. │582 │34. │35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78 、87、96、105 (銷│ │ │02.01 │0170 │02.20 │-VB │7619 │3529 │商行 │02.20 │售油品為雞油) │ ├──┼───┼───┼───┼──┼───┼───┼───┼───┼──────────────┤ │4 │101. │9810 │101. │468 │33.8 │33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79 、88、97、106 (銷│ │ │03.29 │ │04.06 │ │ │1578 │商行 │04.06 │售油品為雞油) │ ├──┼───┼───┼───┼──┼───┼───┼───┼───┼──────────────┤ │5 │101. │1 萬 │101. │468 │33.7 │33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0 、89、98、107 (銷│ │ │04.25 │0080 │05.15 │ │ │9696 │商行 │05.15 │售油品為雞油) │ ├──┼───┼───┼───┼──┼───┼───┼───┼───┼──────────────┤ │6 │101. │1 萬 │101. │582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1 、90、99、108 (銷│ │ │05.28 │0160 │06.11 │-VB │ │2392 │商行 │06.11 │售油品為雞油) │ ├──┼───┼───┼───┼──┼───┼───┼───┼───┼──────────────┤ │7 │101. │1 萬 │101. │486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2 、91、100 、109 (│ │ │05.28 │0240 │06.25 │ │ │5088 │商行 │06.25 │銷售油品為雞油) │ ├──┼───┼───┼───┼──┼───┼───┼───┼───┼──────────────┤ │8 │101. │1 萬 │101. │582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3 、92、101 、110 (│ │ │07.26 │0300 │08.07 │-VB │ │7110 │商行 │08.07 │銷售油品為雞油) │ ├──┼───┼───┼───┼──┼───┼───┼───┼───┼──────────────┤ │9 │101. │1 萬 │101. │699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4 、93、102 、111 (│ │ │07.26 │0230 │08.16 │-N5 │ │4751 │商行 │08.16 │銷售油品為雞油) │ ├──┼───┼───┼───┼──┼───┼───┼───┼───┼──────────────┤ │10 │101. │1 萬 │101. │789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5 、94、103 、112 (│ │ │08.23 │0140 │09.19 │-N5 │ │1718 │商行 │09.19 │銷售油品為雞油) │ ├──┼───┼───┼───┼──┼───┼───┼───┼───┼──────────────┤ │11 │102. │2 萬 │102. │698 │28.6 │76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13、114 、118 、116 │ │ │03.21 │6900 │04.12 │-VB │ │9340 │商行 │04.12 │(銷售油品為豬油,下同) │ ├──┼───┼───┼───┼──┼───┼───┼───┼───┼──────────────┤ │12 │102. │2 萬 │102. │596 │28.2 │75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13、115 、119 、117 │ │ │03.21 │6650 │04.19 │-UH │ │1530 │商行 │04.19 │ │ ├──┼───┼───┼───┼──┼───┼───┼───┼───┼──────────────┤ │13 │102. │2 萬 │102. │698 │25.7 │69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20、123 、122 │ │ │09.25 │7040 │10.07 │-VB │ │4928 │商行 │10.0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69)│ ├──┼───┼───┼───┼──┼───┼───┼───┼───┼──────────────┤ │14 │102. │2 萬 │102. │698 │25.7 │69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24、127 、126 │ │ │09.25 │6970 │10.17 │-VB │ │3129 │商行 │10.1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69)│ ├──┼───┼───┼───┼──┼───┼───┼───┼───┼──────────────┤ │15 │102. │2 萬 │102. │698 │27.7 │224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46、150 、149 │ │ │11.27 │6620 │11.26 │-VB │ │2038 │商行 │11.29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0)│ │ │ │、 │、 │ │ │ │ │ │ │ │ │ │2 萬 │102. │ │ │ │ │ │ │ │ │ │7510 │11.27 │ │ │ │ │ │ │ │ │ │、 │、 │ │ │ │ │ │ │ │ │ │2 萬 │102. │ │ │ │ │ │ │ │ │ │6810 │11.28 │ │ │ │ │ │ │ ├──┼───┼───┼───┼──┼───┼───┼───┼───┼──────────────┤ │16 │102. │3 萬 │102. │596 │27.7 │232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51、155 、154 │ │ │12.10 │0280 │12.02 │-UH │ │7908 │商行 │12.04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1)│ │ │ │、 │、 │、 │ │ │ │ │ │ │ │ │2 萬 │102. │698 │ │ │ │ │ │ │ │ │6620 │12.03 │-VB │ │ │ │ │ │ │ │ │、 │、 │、 │ │ │ │ │ │ │ │ │2 萬 │102. │698 │ │ │ │ │ │ │ │ │7140 │12.04 │-VB │ │ │ │ │ │ ├──┼───┼───┼───┼──┼───┼───┼───┼───┼──────────────┤ │17 │102. │2 萬 │102. │698 │29.2 │77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4、167 、166 │ │ │12.10 │6640 │12.16 │-VB │ │7888 │商行 │12.16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 ├──┼───┼───┼───┼──┼───┼───┼───┼───┼──────────────┤ │18 │102. │2 萬 │102.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4、167 、166 │ │ │12.10 │7240 │12.17 │-VB │ │5408 │商行 │12.1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 ├──┼───┼───┼───┼──┼───┼───┼───┼───┼──────────────┤ │19 │102. │2 萬 │102. │920 │29.2 │67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0、163 、162 │ │ │12.10 │3280 │12.18 │-UT │ │9776 │商行 │12.18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 ├──┼───┼───┼───┼──┼───┼───┼───┼───┼──────────────┤ │20 │102. │2 萬 │102.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0、163 、162 │ │ │12.10 │7630 │12.18 │-VB │ │6796 │商行 │12.18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 ├──┼───┼───┼───┼──┼───┼───┼───┼───┼──────────────┤ │21 │102. │2 萬 │102.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56、159 、158 │ │ │12.10 │7160 │12.23 │-VB │ │3072 │商行 │12.23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 ├──┼───┼───┼───┼──┼───┼───┼───┼───┼──────────────┤ │22 │102. │2 萬 │102.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56、159 、158 │ │ │12.10 │7340 │12.24 │-VB │ │8328 │商行 │12.24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 ├──┼───┼───┼───┼──┼───┼───┼───┼───┼──────────────┤ │23 │102. │2 萬 │103.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69 、27 │ │ │12.30 │7570 │01.06 │-VB │ │5044 │商行 │01.06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24 │102. │2 萬 │103.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69 、27 │ │ │12.30 │7500 │01.07 │-VB │ │3000 │商行 │01.0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25 │102. │2 萬 │103.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0 、28 │ │ │12.30 │7440 │01.08 │-VB │ │1248 │商行 │01.08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26 │102. │2 萬 │103.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0 、28 │ │ │12.30 │7330 │01.09 │-VB │ │8036 │商行 │01.09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27 │102. │2 萬 │103. │920 │29.2 │66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1 、29 │ │ │12.30 │2940 │01.20 │-UT │ │9848 │商行 │01.20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28 │102. │2 萬 │103. │698 │29.2 │81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1 、30 │ │ │12.30 │7740 │01.20 │-VB │ │0008 │商行 │01.20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29 │102. │2 萬 │103.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2 、29 │ │ │12.30 │7300 │01.21 │-VB │ │7160 │商行 │01.21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30 │102. │2 萬 │103. │920 │29.2 │66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3 、31 │ │ │12.30 │2890 │01.22 │-UT │ │8388 │商行 │01.22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 ├──┼───┼───┼───┼──┼───┼───┼───┼───┼──────────────┤ │31 │103. │2 萬 │103. │596 │29.5 │87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5、176-177 、32 │ │ │01.27 │9820、│02.10 │-UH │ │9690、│商行 │02.10 │ │ │ │ │2 萬 │ │、 │ │80萬 │ │ │ │ │ │ │7190、│ │698 │ │2105、│ │ │ │ │ │ │2 萬 │ │-VB │ │70萬 │ │ │ │ │ │ │3890 │ │、 │ │4755 │ │ │ │ │ │ │ │ │920 │ │ │ │ │ │ │ │ │ │ │-UT │ │ │ │ │ │ ├──┼───┼───┼───┼──┼───┼───┼───┼───┼──────────────┤ │32 │103. │2 萬 │103. │698 │29.5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5、177 、32 │ │ │01.27 │7190 │02.11 │-VB │ │2105 │商行 │02.11 │ │ ├──┼───┼───┼───┼──┼───┼───┼───┼───┼──────────────┤ │33 │103. │2 萬 │103. │698 │30 │81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4-175、178 、33 │ │ │02.1?│7060 │02.12 │-VB │ │1800 │商行 │02.12 │ │ ├──┼───┼───┼───┼──┼───┼───┼───┼───┼──────────────┤ │34 │103. │2 萬 │103. │596 │30 │87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4-175、178 、33 │ │ │02.1?│9060 │02.13 │-UH │ │1800 │商行 │02.13 │ │ ├──┼───┼───┼───┼──┼───┼───┼───┼───┼──────────────┤ │35 │103. │2 萬 │103. │698 │32 │9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29 、11 │ │ │02.26 │8180 │03.06 │-VB │ │1760 │商行 │03.06 │ │ ├──┼───┼───┼───┼──┼───┼───┼───┼───┼──────────────┤ │36 │103. │2 萬 │103. │698 │32 │88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0 、12 │ │ │02.26 │7720 │03.07 │-VB │ │7040 │商行 │03.07 │ │ ├──┼───┼───┼───┼──┼───┼───┼───┼───┼──────────────┤ │37 │103. │2 萬 │103. │920 │32 │75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29 、12 │ │ │02.26 │3490 │03.07 │-UT │ │1680 │商行 │03.07 │ │ ├──┼───┼───┼───┼──┼───┼───┼───┼───┼──────────────┤ │38 │103. │2 萬 │103. │698 │32 │9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0 、13 │ │ │02.26 │8190 │03.10 │-VB │ │2080 │商行 │03.10 │ │ ├──┼───┼───┼───┼──┼───┼───┼───┼───┼──────────────┤ │39 │103. │2 萬 │103. │920 │32 │76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1 、11 │ │ │02.26 │3790 │03.11 │-UT │ │1280 │商行 │03.11 │ │ ├──┼───┼───┼───┼──┼───┼───┼───┼───┼──────────────┤ │40 │103. │2 萬 │103. │802 │32 │89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5 、16(發票記│ │ │02.26 │7870 │03.12 │ │ │1840 │商行 │03.12 │載數量為2 萬7870公斤,過磅單│ │ │ │ │ │ │ │ │ │ │記載2 萬0340公斤,因涉交易價│ │ │ │ │ │ │ │ │ │ │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 ├──┼───┼───┼───┼──┼───┼───┼───┼───┼──────────────┤ │41 │103. │2 萬 │103. │920 │32 │75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3 、14 │ │ │02.26 │3540 │03.13 │-UT │ │3280 │商行 │03.13 │ │ ├──┼───┼───┼───┼──┼───┼───┼───┼───┼──────────────┤ │42 │103. │3 萬 │103. │596 │32 │96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2 、14 │ │ │02.26 │0020 │03.14 │-UH │ │0640 │商行 │03.14 │ │ ├──┼───┼───┼───┼──┼───┼───┼───┼───┼──────────────┤ │43 │103. │2 萬 │103. │920 │32 │75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3 、15 │ │ │02.26 │3660 │03.14 │-UT │ │7120 │商行 │03.14 │ │ ├──┼───┼───┼───┼──┼───┼───┼───┼───┼──────────────┤ │44 │103. │1 萬 │103. │582 │32 │4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4 、17 │ │ │02.26 │3930 │03.18 │-VB │ │5760 │商行 │03.18 │ │ ├──┼───┼───┼───┼──┼───┼───┼───┼───┼──────────────┤ │45 │103. │2 萬 │103. │596 │34 │101 萬│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7 、18 │ │ │03.28 │9810、│04.07 │-UH │ │3540、│商行 │04.07 │ │ │ │ │2 萬 │ │、 │ │92萬 │ │ │ │ │ │ │7200、│ │698 │ │4800、│ │ │ │ │ │ │2 萬 │ │-VB │ │79萬 │ │ │ │ │ │ │3470 │ │、 │ │7980 │ │ │ │ │ │ │ │ │920 │ │ │ │ │ │ │ │ │ │ │-UT │ │ │ │ │ │ ├──┼───┼───┼───┼──┼───┼───┼───┼───┼──────────────┤ │46 │103. │2 萬 │103. │596 │34、 │10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8 、19 │ │ │03.28 │9510、│04.08 │-UH │34.3 │3340、│商行 │04.08 │ │ │ │ │2 萬 │ │、 │ │93萬 │ │ │ │ │ │ │7350 │ │698 │ │8105 │ │ │ │ │ │ │ │ │-VB │ │ │ │ │ │ ├──┼───┼───┼───┼──┼───┼───┼───┼───┼──────────────┤ │47 │103. │3 萬 │103. │596 │34.3 │10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8 、19 │ │ │03.28 │0390、│04.14 │-UH │ │2377、│商行 │04.14 │ │ │ │ │2 萬 │ │、 │ │80萬 │ │ │ │ │ │ │3340 │ │920 │ │0562 │ │ │ │ │ │ │ │ │-UT │ │ │ │ │ │ ├──┼───┼───┼───┼──┼───┼───┼───┼───┼──────────────┤ │48 │103. │2 萬 │103. │698 │34.3 │9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9 、21 │ │ │03.28 │7690 │04.21 │-VB │ │9767 │商行 │04.21 │ │ ├──┼───┼───┼───┼──┼───┼───┼───┼───┼──────────────┤ │49 │103. │2 萬 │103. │698 │34.5 │9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0、141 、142 、20(│ │ │04.11 │7330、│04.23 │-VB │ │2885、│商行 │04.23 │發票記載數量為2 萬9785公斤部│ │ │、 │2 萬 │ │、 │ │102萬 │ │ │分,過磅單記載為2 萬9870公斤│ │ │103. │9785 │ │596 │ │7583 │ │ │) │ │ │04.23 │ │ │-UH │ │ │ │ │ │ ├──┼───┼───┼───┼──┼───┼───┼───┼───┼──────────────┤ │50 │103. │2 萬 │103. │920 │34.3 │82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0 、34 │ │ │04.21 │4050、│05.07 │-UT │ │4915、│商行 │05.07 │ │ │ │ │2 萬 │ │、 │ │75萬 │ │ │ │ │ │ │1990、│ │582 │ │4257、│ │ │ │ │ │ │1 萬 │ │-VB │ │64萬 │ │ │ │ │ │ │8940 │ │、 │ │9642 │ │ │ │ │ │ │ │ │789 │ │ │ │ │ │ │ │ │ │ │-N5 │ │ │ │ │ │ ├──┼───┼───┼───┼──┼───┼───┼───┼───┼──────────────┤ │51 │103. │1 萬 │103. │789 │34.3 │64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0 、34 │ │ │04.21 │8710 │05.08 │-N5 │ │1753 │商行 │05.08 │ │ ├──┼───┼───┼───┼──┼───┼───┼───┼───┼──────────────┤ │52 │103. │2 萬 │103. │582 │34.3 │75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1 、35 │ │ │04.21 │1950、│05.12 │-VB │ │2885、│商行 │05.12 │ │ │ │ │1 萬 │ │、 │ │64萬 │ │ │ │ │ │ │8710 │ │699 │ │1753 │ │ │ │ │ │ │ │ │-N5 │ │ │ │ │ │ ├──┼───┼───┼───┼──┼───┼───┼───┼───┼──────────────┤ │53 │103. │3 萬 │103. │698 │34.3 │122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2 、35 │ │ │04.21 │5850、│05.13 │-VB │ │9655、│商行 │05.13 │ │ │ │ │2 萬 │ │、 │ │97萬 │ │ │ │ │ │ │8500、│ │920 │ │7550、│ │ │ │ │ │ │2 萬 │ │-UT │ │72萬 │ │ │ │ │ │ │1550 │ │、 │ │9165 │ │ │ │ │ │ │ │ │582 │ │ │ │ │ │ │ │ │ │ │-VB │ │ │ │ │ │ ├──┼───┼───┼───┼──┼───┼───┼───┼───┼──────────────┤ │54 │103. │2 萬 │103. │582 │34.3 │75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1 、36 │ │ │04.21 │2010、│05.16 │-VB │ │4943、│商行 │05.16 │ │ │ │ │1 萬 │ │、 │ │63萬 │ │ │ │ │ │ │8630 │ │699 │ │9009 │ │ │ │ │ │ │ │ │-N5 │ │ │ │ │ │ ├──┼───┼───┼───┼──┼───┼───┼───┼───┼──────────────┤ │55 │103. │3 萬 │103. │698 │34.3 │122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3 、37 │ │ │04.21 │5650、│05.20 │-VB │ │2795、│商行 │05.20 │ │ │ │ │2 萬 │ │、 │ │74萬 │ │ │ │ │ │ │1610 │ │582 │ │1223 │ │ │ │ │ │ │ │ │-VB │ │ │ │ │ │ ├──┼───┼───┼───┼──┼───┼───┼───┼───┼──────────────┤ │56 │103. │2 萬 │103. │582 │34.3 │7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4 、37 │ │ │04.21 │0410 │05.21 │-VB │ │0063 │商行 │05.21 │ │ ├──┼───┼───┼───┼──┼───┼───┼───┼───┼──────────────┤ │57 │103. │3 萬 │103. │596 │33.7 │121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4 、22 │ │ │05.21 │6020 │06.04 │-UH │ │3874 │商行 │06.04 │ │ ├──┼───┼───┼───┼──┼───┼───┼───┼───┼──────────────┤ │58 │103. │3 萬 │103. │596 │33.7 │119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4 、24 │ │ │05.21 │5540、│06.05 │-UH │ │7699、│商行 │06.05 │ │ │ │ │1 萬 │ │、 │ │65萬 │ │ │ │ │ │ │9450 │ │789 │ │5465 │ │ │ │ │ │ │ │ │-N5 │ │ │ │ │ │ ├──┼───┼───┼───┼──┼───┼───┼───┼───┼──────────────┤ │59 │103. │3 萬 │103. │596 │33.7 │122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4 、23 │ │ │05.21 │6260 │06.06 │-UH │ │1962 │商行 │06.06 │ │ ├──┼───┼───┼───┼──┼───┼───┼───┼───┼──────────────┤ │60 │103. │3 萬 │103. │596 │33.7 │113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5 、26 │ │ │05.21 │3620、│06.09 │-UH │ │2994、│商行 │06.09 │ │ │ │ │2 萬 │ │、 │ │73萬 │ │ │ │ │ │ │1880 │ │582 │ │7356 │ │ │ │ │ │ │ │ │-VB │ │ │ │ │ │ ├──┼───┼───┼───┼──┼───┼───┼───┼───┼──────────────┤ │61 │103. │3 萬 │103. │596 │33.7 │119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5 、26 │ │ │05.21 │5580 │06.11 │-UH │ │9046 │商行 │06.11 │ │ ├──┼───┼───┼───┼──┼───┼───┼───┼───┼──────────────┤ │62 │103. │3 萬 │103. │596 │33.7 │12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5 、25 │ │ │05.21 │5820 │06.12 │-UH │ │7134 │商行 │06.12 │ │ ├──┼───┼───┼───┼──┼───┼───┼───┼───┼──────────────┤ │63 │103. │3 萬 │103. │698 │33 │107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5、188 、10 │ │ │06.27 │2450 │07.09 │-VB │ │0850 │商行 │07.09 │ │ ├──┼───┼───┼───┼──┼───┼───┼───┼───┼──────────────┤ │64 │103. │2 萬 │103. │920 │33 │92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6、187 、10 │ │ │06.27 │7900 │07.09 │-UT │ │0700 │商行 │07.09 │ │ ├──┼───┼───┼───┼──┼───┼───┼───┼───┼──────────────┤ │65 │103. │3 萬 │103. │599 │32.9 │111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5-186、190 、9 │ │ │06.27 │3880 │08.11 │-T6 │ │4652 │商行 │08.11 │ │ ├──┼───┼───┼───┼──┼───┼───┼───┼───┼──────────────┤ │66 │103. │2 萬 │103. │596 │32.9 │89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5-186、189 、9 │ │ │06.27 │7060 │08.11 │-UH │ │0274 │商行 │08.11 │ │ └──┴───┴───┴───┴──┴───┴───┴───┴───┴──────────────┘ 附表6 :鑫好公司103 年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 ┌──┬───┬───┬───┬──┬───┬───┬───┬──────────────┐ │編號│請購 │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發票開│備註(請購單、過磅記錄單、統│ │ │日期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立日期│一發票出處) │ │ │ │斤) │ │車 │元) │) │ │ │ ├──┼───┼───┼───┼──┼───┼───┼───┼──────────────┤ │1 │102. │2 萬 │103. │JZ- │29.5 │67萬 │103. │他3 卷P299、301 、38 │ │ │12.12 │2740 │02.14 │C59 │ │0830 │02.14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2)│ ├──┼───┼───┼───┼──┼───┼───┼───┼──────────────┤ │2 │102. │2 萬 │103. │JZ- │29.5 │68萬 │103. │他3 卷P299、302 、39 │ │ │12.12 │3090 │02.18 │C59 │ │1155 │02.18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2)│ ├──┼───┼───┼───┼──┼───┼───┼───┼──────────────┤ │3 │103. │2 萬 │103. │JZ- │29.7 │71萬 │103. │他3 卷P300、303 、40 │ │ │02.24 │4010 │02.24 │C59 │ │3097 │02.24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2)│ ├──┼───┼───┼───┼──┼───┼───┼───┼──────────────┤ │4 │103. │2 萬 │103. │JZ- │30 │69萬 │103. │他3 卷P304、306 、41 │ │ │02.26 │3220 │03.11 │C59 │ │6600 │03.11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3)│ ├──┼───┼───┼───┼──┼───┼───┼───┼──────────────┤ │5 │103. │2 萬 │103 │JZ- │30 │70萬 │103. │他3 卷P304、306 、41 │ │ │02.26 │3470 │03.12 │C59 │ │4100 │03.12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3)│ ├──┼───┼───┼───┼──┼───┼───┼───┼──────────────┤ │6 │103. │2 萬 │103. │JZ- │30.5 │73萬 │103. │他3 卷P304、306 、42 │ │ │02.26 │4030 │03.19 │C59 │ │2915 │03.18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3)│ ├──┼───┼───┼───┼──┼───┼───┼───┼──────────────┤ │7 │103. │2 萬 │103. │JZ- │30.5 │71萬 │103. │他3 卷P304、306 、43 │ │ │02.26 │3360 │03.19 │C59 │ │2480 │03.18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3)│ ├──┼───┼───┼───┼──┼───┼───┼───┼──────────────┤ │8 │103. │2 萬 │103. │JZ- │32 │68萬 │103. │他3 卷P305、307 、44 │ │ │03.28 │1250 │03.27 │C59 │ │0000 │03.27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3)│ ├──┼───┼───┼───┼──┼───┼───┼───┼──────────────┤ │9 │103. │2 萬 │103. │JZ- │32 │74萬 │103. │他3 卷P308、311 、45 │ │ │03.28 │3310 │04.02 │C59 │ │5920 │04.02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0 │103. │2 萬 │103. │JZ- │32.5 │74萬 │103. │他3 卷P308、312 、46 │ │ │03.28 │2770 │04.03 │C59 │ │0025 │04.03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1 │103. │2 萬 │103. │JZ- │32.5 │82萬 │103. │他3 卷P308、313 、46 │ │ │03.28 │5360 │04.07 │C59 │ │4200 │04.07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2 │103. │2 萬 │103. │JZ- │33 │82萬 │103. │他3 卷P309、314 、47 │ │ │04.17 │4910 │04.16 │C59 │ │2030 │04.16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3 │103. │2 萬 │103. │JZ- │32.8 │78萬 │103. │他3 卷P309、316 、50 │ │ │04.17 │3820 │04.23 │C59 │ │1296 │04.23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4 │103. │2 萬 │103. │JZ- │33 │77萬 │103. │他3 卷P309、315 、48 │ │ │04.17 │3520 │04.24 │C59 │ │6160 │04.24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5 │103. │2 萬 │103. │JZ- │33 │71萬 │103. │他3 卷P310、316 、49 │ │ │04.24 │1710 │04.28 │C59 │ │6430 │04.28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6 │103. │1 萬 │103. │JZ- │32.8 │61萬 │103. │他3 卷P310、316 、49 │ │ │04.24 │8730 │04.29 │C59 │ │4344 │04.29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4)│ ├──┼───┼───┼───┼──┼───┼───┼───┼──────────────┤ │17 │103. │2 萬 │103. │391-│33 │96萬 │103. │他3 卷P317、319 、51 │ │ │04.21 │9240 │05.14 │XG │ │4920 │05.14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5)│ ├──┼───┼───┼───┼──┼───┼───┼───┼──────────────┤ │18 │103. │2 萬 │103. │JZ- │33 │84萬 │103. │他3 卷P317、318 、52 │ │ │04.21 │5710 │05.13 │C59 │ │8430 │05.27 │(油脂採購合約,院7 卷P235)│ └──┴───┴───┴───┴──┴───┴───┴───┴──────────────┘ 附表7 :久豐公司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 ┌──┬───┬───┬───┬───┬──┬───┬───┬───┬───┬──────────────┐ │編號│請購 │採購人│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 │ │日期 │員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票商號│立日期│錄單、統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 │斤) │ │車 │元) │) │、公司│ │) │ ├──┼───┼───┼───┼───┼──┼───┼───┼───┼───┼──────────────┤ │1 │95. │吳明正│2 萬 │96. │JL- │20.6 │53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1 、49、66、29 │ │ │12.26 │ │5870 │01.09 │518 │ │2922 │業社 │01.09 │ │ ├──┼───┼───┼───┼───┼──┼───┼───┼───┼───┼──────────────┤ │2 │95.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6 │51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1 、51、66、30 │ │ │12.26 │ │4950 │01.16 │? │ │3970 │業社 │01.16 │ │ ├──┼───┼───┼───┼───┼──┼───┼───┼───┼───┼──────────────┤ │3 │95.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6 │49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1 、50、66、30 │ │ │12.26 │ │4110 │01.16 │? │ │6666 │業社 │01.16 │ │ ├──┼───┼───┼───┼───┼──┼───┼───┼───┼───┼──────────────┤ │4 │96. │吳明正│1 萬 │96. │JZ- │20.6 │37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2 、52、67、31 │ │ │02.08 │ │8210 │02.14 │C59 │ │5126 │業社 │02.14 │ │ ├──┼───┼───┼───┼───┼──┼───┼───┼───┼───┼──────────────┤ │5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6 │47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2 、53、67、31 │ │ │02.08 │ │3150 │02.15 │? │ │6890 │業社 │02.15 │ │ ├──┼───┼───┼───┼───┼──┼───┼───┼───┼───┼──────────────┤ │6 │96. │吳明正│1 萬 │96. │JL- │20.56 │36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3 、54、68、32 │ │ │02.15 │ │7910 │03.12 │518 │ │8230 │業社 │03.12 │ │ ├──┼───┼───┼───┼───┼──┼───┼───┼───┼───┼──────────────┤ │7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5 │49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3 、55、68、32 │ │ │02.15 │ │3980 │03.13 │? │ │1590 │業社 │03.13 │ │ ├──┼───┼───┼───┼───┼──┼───┼───┼───┼───┼──────────────┤ │8 │96. │吳明正│2 萬 │96. │JZ- │20.6 │51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3 、56、69、33 │ │ │02.15 │ │5060 │03.30 │C59 │ │6236 │業社 │03.30 │ │ ├──┼───┼───┼───┼───┼──┼───┼───┼───┼───┼──────────────┤ │9 │96. │吳明正│2 萬 │96. │8R- │21.6 │54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4 、57、70、34 │ │ │03.29 │ │5370 │04.17 │759 │ │7992 │業社 │04.17 │ │ ├──┼───┼───┼───┼───┼──┼───┼───┼───┼───┼──────────────┤ │10 │96. │吳明正│2 萬 │96. │8R- │21.6 │46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4 、58、70、34 │ │ │03.29 │ │1590 │04.24 │759 │ │6344 │業社 │04.24 │ │ ├──┼───┼───┼───┼───┼──┼───┼───┼───┼───┼──────────────┤ │11 │96. │吳明正│2 萬 │96. │不詳│21.6 │52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5 、59、71、35 │ │ │05.07 │ │4170 │05.17 │ │ │2072 │業社 │05.17 │ │ ├──┼───┼───┼───┼───┼──┼───┼───┼───┼───┼──────────────┤ │12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1.6 │54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5 、60、72、36 │ │ │05.07 │ │5070 │05.22 │? │ │1512 │業社 │05.22 │ │ ├──┼───┼───┼───┼───┼──┼───┼───┼───┼───┼──────────────┤ │13 │96. │吳明正│2 萬 │96. │752-│21.5 │52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6 、61、73、37 │ │ │05.30 │ │4550 │06.11 │GP │ │7825 │業社 │06.11 │ │ ├──┼───┼───┼───┼───┼──┼───┼───┼───┼───┼──────────────┤ │14 │96. │吳明正│1 萬 │96. │752-│21.6 │40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6 、62、74、37 │ │ │05.30 │ │8570 │06.14 │GP │ │1112 │業社 │06.14 │ │ ├──┼───┼───┼───┼───┼──┼───┼───┼───┼───┼──────────────┤ │15 │不詳 │吳明正│2 萬 │96. │不詳│20.5 │51萬 │禾鋐企│96. │卷內未有請購單、他5 卷、64、│ │ │ │ │4890 │01.19 │ │ │0245 │業社 │07.18 │76、39(過磅單記載頂新豬油,│ │ │ │ │ │ │ │ │ │ │ │並附註本批貨物於96年元月份交│ │ │ │ │ │ │ │ │ │ │ │貨,於96年7 月份請款) │ ├──┼───┼───┼───┼───┼──┼───┼───┼───┼───┼──────────────┤ │16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5.1 │55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7 、63、75、38 │ │ │06.26 │ │2020 │07.17 │? │ │2702 │業社 │07.23 │ │ ├──┼───┼───┼───┼───┼──┼───┼───┼───┼───┼──────────────┤ │17 │96. │吳明正│2 萬 │96. │8R- │27.3 │72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8 、65、77、40 │ │ │07.30 │ │6520 │07.31 │759 │ │3996 │業社 │07.31 │ │ ├──┼───┼───┼───┼───┼──┼───┼───┼───┼───┼──────────────┤ │18 │96. │吳明正│1 萬 │96. │837 │25.1 │38萬 │泳宸企│96. │他4 卷P40 、41、42、39 │ │ │08.24 │ │5510 │09.26 │-GN │ │9301 │業行 │09.29 │ │ ├──┼───┼───┼───┼───┼──┼───┼───┼───┼───┼──────────────┤ │19 │96. │Ⅹ │1 萬 │96. │837 │30.2 │56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5 、173 、190 、157│ │ │09.27 │ │8720 │10.11 │-GN │ │5344 │司 │10.15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0 │96. │Ⅹ │6100 │96. │387 │30.2 │18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5、176 、191 、160 │ │ │09.27 │ │ │10.18 │? │ │4220 │司 │10.1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1 │96. │Ⅹ │1 萬 │96. │JL- │30.2 │44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5 、177 、192 、161│ │ │09.27 │ │4600 │10.25 │518 │ │0920 │司 │10.31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2 │96. │Ⅹ │1 萬 │96. │313 │30.2 │52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6 、179 、194 、163│ │ │10.30 │ │7260 │11.09 │? │ │1252 │司 │11.1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3 │96. │Ⅹ │2 萬 │96. │313 │31.8 │73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6 、180 、195 、164│ │ │10.30 │ │3040 │11.23 │? │ │2672 │司 │11.2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4 │96. │Ⅹ │5280 │96. │387 │32.9 │17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7 、181 、196 、165│ │ │11.30 │ │ │12.03 │? │ │3712 │司 │12.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5 │96. │Ⅹ │2 萬 │96. │313 │30.2 │74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7 、183 、198 、167│ │ │11.30 │ │4650 │12.14 │? │ │4430 │司 │12.1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6 │96. │Ⅹ │2 萬 │96. │633 │33 │82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37 、249 、277 、208│ │ │12.26 │ │4980 │12.31 │? │ │4340 │司 │01.0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7 │97. │Ⅹ │1 萬 │97. │JL- │33 │50萬 │頂新公│97. │他6 卷337 、250 、P280、210 │ │ │12.26 │ │5290 │01.23 │518 │ │4570 │司 │01.25 │(由頂新公司代為訂購,發票記│ │ │ │ │ │ │ │ │ │ │ │載數量為1 萬5290公斤,過磅單│ │ │ │ │ │ │ │ │ │ │ │記載1 萬5310公斤,因涉交易價│ │ │ │ │ │ │ │ │ │ │ │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 ├──┼───┼───┼───┼───┼──┼───┼───┼───┼───┼──────────────┤ │28 │96. │Ⅹ │2 萬 │97. │633 │33 │81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37 、251 、282 、211│ │ │12.26 │ │4610 │01.30 │? │ │2130 │司 │01.30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29 │97. │Ⅹ │2 萬 │97. │391 │33.3 │7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0 、254 、289 、212│ │ │01.24 │ │3640 │02.14 │-XG │ │7212 │司 │02.1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0 │97. │Ⅹ │1 萬 │97. │JL- │33.3 │34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2 、255 、293 、214│ │ │02.21 │ │0400 │03.11 │518 │ │6320 │司 │03.1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1 │97. │Ⅹ │1 萬 │97. │JZ- │33.3 │4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6 、259 、304 、220│ │ │03.27 │ │4460 │04.24 │C59 │ │2964 │司 │04.2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2 │97. │Ⅹ │2 萬 │97. │313 │33.7 │6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8 、261 、307 、223│ │ │04.30 │ │0280 │05.09 │? │ │3436 │司 │05.1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3 │97. │Ⅹ │1 萬 │97. │837 │34.4 │64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0 、264 、314 、228│ │ │05.28 │ │8660 │06.13 │-GN │ │1904 │司 │06.1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4 │97. │Ⅹ │2 萬 │97. │JZ- │35.4 │76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1 、265 、316 、230│ │ │06.25 │ │1740 │07.16 │C59 │ │9596 │司 │07.22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5 │97. │Ⅹ │2 萬 │97. │JZ- │35.2 │81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2 、266 、319 、231│ │ │07.25 │ │3170 │08.13 │C59 │ │5584 │司 │08.14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6 │97. │Ⅹ │2 萬 │97. │8R- │31.9 │7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3 、269 、323 、235│ │ │09.01 │ │4530 │09.29 │759 │ │2507 │司 │09.2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7 │97. │Ⅹ │2 萬 │97. │JZ- │29.9 │73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4、270 、325 、236 │ │ │10.02 │ │4470 │10.07 │C59 │ │1653 │司 │10.0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8 │97. │Ⅹ │2 萬 │97. │8R- │29.9 │66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5 、272 、329 、239│ │ │10.29 │ │2340 │11.03 │759 │ │7966 │司 │11.04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39 │97. │Ⅹ │2 萬 │97. │JZ- │26.9 │61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5 、273 、331 、241│ │ │10.29 │ │2810 │11.11 │C59 │ │3589 │司 │11.12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0 │97. │Ⅹ │2 萬 │97. │JZ- │29.9 │70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7、275 、334 、244 │ │ │11.28 │ │3650 │12.05 │C59 │ │7135 │司 │12.08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1 │97. │Ⅹ │2 萬 │97. │JZ- │23.4 │64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8、276 、335 、246 │ │ │12.25 │ │7620 │12.22 │C59 │ │6308 │司 │12.25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2 │97. │Ⅹ │2 萬 │98. │JZ- │22.7 │57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1 、60、99、1 (由頂│ │ │12.29 │ │5350 │01.15 │C59 │ │5445 │司 │01.16 │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3 │97. │Ⅹ │2 萬 │98. │JZ- │22.7 │60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1 、61、100 、2 (由│ │ │12.29 │ │6500 │01.20 │C59 │ │1550 │司 │01.21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4 │98. │Ⅹ │2 萬 │98. │752-│22.7 │56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2 、63、104 、3 (由│ │ │02.06 │ │4790 │02.06 │GP │ │2733 │司 │02.0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5 │98. │Ⅹ │2 萬 │98. │JZ- │22.7 │55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3 、66、107 、4 (由│ │ │02.06 │ │4250 │02.18 │C59 │ │0475 │司 │02.2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6 │98. │Ⅹ │2 萬 │98. │409 │23.4 │6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3 、64、105 、4 (由│ │ │02.06 │ │7720 │02.19 │? │ │8648 │司 │02.2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7 │98. │Ⅹ │2 萬 │98. │JZ- │22.7 │53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4 、67、109 、6 (由│ │ │03.02 │ │3500 │03.05 │C59 │ │3450 │司 │03.0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8 │98. │Ⅹ │2 萬 │98. │JZ- │23.9 │6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5 、72-73 、119 、11│ │ │03.23 │ │7070 │03.26 │C59 │ │6973 │司 │03.2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49 │98. │Ⅹ │1 萬 │98. │409 │23.9 │28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7 、77、126 、16(由│ │ │04.01 │ │1920 │04.14 │? │ │4888 │司 │04.1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0 │98. │Ⅹ │2 萬 │98. │JZ- │22.1 │52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7 、77、127 、16(由│ │ │04.01 │ │3980 │04.15 │C59 │ │9958 │司 │04.1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1 │98. │Ⅹ │2 萬 │98. │JZ- │22.1 │53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7 、78、128 、17(由│ │ │04.01 │ │4240 │04.29 │C59 │ │5704 │司 │04.2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2 │98. │Ⅹ │2 萬 │98. │8R- │22.9 │5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8 、80、132 、20(由│ │ │04.29 │ │5830 │05.19 │759 │ │1507 │司 │05.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3 │98. │Ⅹ │2 萬 │98. │391 │23.9 │5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8 、79、130 、19(由│ │ │04.29 │ │2760 │05.20 │-XG │ │3964 │司 │05.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4 │98. │Ⅹ │2 萬 │98. │391 │22.4 │51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9 、81、134 、23(由│ │ │05.27 │ │3200 │06.03 │-XG │ │9680 │司 │06.1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5 │98. │Ⅹ │2 萬 │98. │391 │22.4 │4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9 、82、136 、25(由│ │ │05.27 │ │2020 │06.11 │-XG │ │3248 │司 │06.22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6 │98. │Ⅹ │1 萬 │98. │391 │22.4 │3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9 、84、138 、24(由│ │ │05.27 │ │7420 │06.15 │-XG │ │0208 │司 │06.18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7 │98. │Ⅹ │2 萬 │98. │752-│25.1 │67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1 、86、143 、28(由│ │ │07.01 │ │6930 │07.09 │GP │ │5943 │司 │07.14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58 │98. │Ⅹ │1 萬 │98. │JZ- │25.1 │50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 51、88、146-147 、31│ │ │07.01 │ │5670、│07.28 │C59 │ │8526 │司 │07.30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 │ │4590 │ │ │ │ │ │ │ │ ├──┼───┼───┼───┼───┼──┼───┼───┼───┼───┼──────────────┤ │59 │98. │Ⅹ │2 萬 │98. │752 │27.1 │6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3 、90、150 、32(由│ │ │07.21 │ │5760 │08.14 │-GP │ │8096 │司 │08.1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60 │98. │Ⅹ │2 萬 │98. │391 │27.1 │6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3 、91、152 、33(由│ │ │07.21 │ │5670 │08.25 │-XG │ │5657 │司 │08.26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61 │98. │Ⅹ │2 萬 │98. │391 │25.9 │70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3 、92、153 、34(由│ │ │07.21 │ │7250 │08.27 │-XG │ │5775 │司 │08.31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62 │98. │許書豪│2 萬 │98. │8R- │24.7 │64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1 、83、85、87, │ │ │08.25 │ │6060 │09.10 │759 │ │3682 │業社 │09.10 │ │ ├──┼───┼───┼───┼───┼──┼───┼───┼───┼───┼──────────────┤ │63 │98. │Ⅹ │2 萬 │98. │752 │25.9 │73 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4 、93、154 、35(由│ │ │08.25 │ │8480 │09.21 │-GP │ │7632 │司 │09.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64 │98. │許書豪│2 萬 │98. │JZ- │24.7 │5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9 、20、31 │ │ │09.28 │ │2490 │09.30 │C59 │ │5503 │業行 │10.01 │ │ ├──┼───┼───┼───┼───┼──┼───┼───┼───┼───┼──────────────┤ │65 │98. │許書豪│2 萬 │98. │JZ- │24 │56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11、22、33 │ │ │09.28 │ │3700 │10.14 │C59 │ │8800 │業行 │10.14 │ │ ├──┼───┼───┼───┼───┼──┼───┼───┼───┼───┼──────────────┤ │66 │98. │許書豪│2 萬 │98. │JZ- │24 │53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6、13、24、35 │ │ │10.21 │ │2490 │11.12 │C59 │ │9760 │業行 │11.12 │ │ ├──┼───┼───┼───┼───┼──┼───┼───┼───┼───┼──────────────┤ │67 │98. │Ⅹ │2 萬 │98. │752 │25.4 │7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6 、95、157 、37(由│ │ │10.21 │ │9460 │11.23 │-GP │ │8284 │司 │11.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68 │98. │許書豪│2 萬 │98. │391 │24 │61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6、14、25、36 │ │ │10.21 │ │5470 │11.26 │-XG │ │1280 │業行 │11.26 │ │ ├──┼───┼───┼───┼───┼──┼───┼───┼───┼───┼──────────────┤ │69 │98. │許書豪│2 萬 │98. │8R- │24 │6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6、27、38 │ │ │11.27 │ │7190 │12.15 │759 │ │2560 │業行 │12.15 │ │ ├──┼───┼───┼───┼───┼──┼───┼───┼───┼───┼──────────────┤ │70 │98. │許書豪│1 萬 │98. │391 │24 │43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5、26、37 │ │ │11.27 │ │7920 │12.24 │-XG │ │0080 │業行 │12.24 │ │ ├──┼───┼───┼───┼───┼──┼───┼───┼───┼───┼──────────────┤ │71 │98. │Ⅹ │2 萬 │98. │633 │28.4 │65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7 、97、159 、38(由│ │ │11.27 │ │3140 │12.24 │-GV │ │7176 │司 │12.24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72 │98. │許書豪│1 萬 │99. │JZ- │26.2 │49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 、53、81、108 │ │ │12.29 │ │8760 │01.18 │C59 │ │1512 │業行 │01.18 │ │ ├──┼───┼───┼───┼───┼──┼───┼───┼───┼───┼──────────────┤ │73 │99. │Ⅹ │2 萬 │99. │752 │26.6 │71萬 │頂新公│99. │他7 卷P180、193 、228 、165 │ │ │01.28 │ │6910 │01.28 │-GP │ │5806 │司 │01.2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74 │98. │許書豪│2 萬 │99. │391 │26.2 │63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 、51、79、106 │ │ │12.29 │ │4420 │01.29 │-XG │ │9804 │業行 │01.29 │ │ ├──┼───┼───┼───┼───┼──┼───┼───┼───┼───┼──────────────┤ │75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2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 、55、83、110 │ │ │01.26 │ │1000 │02.08 │759 │ │0200 │業行 │02.08 │ │ ├──┼───┼───┼───┼───┼──┼───┼───┼───┼───┼──────────────┤ │76 │99. │許書豪│2 萬 │99. │JZ- │26.2 │59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 、58、86、113 │ │ │01.26 │ │2640 │02.25 │C59 │ │3168 │業行 │02.25 │ │ ├──┼───┼───┼───┼───┼──┼───┼───┼───┼───┼──────────────┤ │77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2 │64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0、70、78 │ │ │03.01 │ │4480 │03.17 │759 │ │1376 │業行 │03.16 │ │ ├──┼───┼───┼───┼───┼──┼───┼───┼───┼───┼──────────────┤ │78 │99. │許書豪│2 萬 │99. │JZ- │26.2 │70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1、70、79 │ │ │03.01 │ │6900 │03.19 │C59 │ │4780 │業行 │03.19 │ │ ├──┼───┼───┼───┼───┼──┼───┼───┼───┼───┼──────────────┤ │79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62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4、71、82 │ │ │03.23 │ │4170 │04.20 │GP │ │8420 │業行 │04.20 │ │ ├──┼───┼───┼───┼───┼──┼───┼───┼───┼───┼──────────────┤ │80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64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7、72、85 │ │ │03.23 │ │4840 │04.26 │GP │ │5840 │業行 │04.26 │ │ ├──┼───┼───┼───┼───┼──┼───┼───┼───┼───┼──────────────┤ │81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 │67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5 、58、72、86 │ │ │04.28 │ │6090 │04.28 │759 │ │8340 │業行 │04.28 │ │ ├──┼───┼───┼───┼───┼──┼───┼───┼───┼───┼──────────────┤ │82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63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6 、59、73、87 │ │ │04.28 │ │24470 │05.12 │GP │ │6220 │業行 │05.12 │ │ ├──┼───┼───┼───┼───┼──┼───┼───┼───┼───┼──────────────┤ │83 │99. │許書豪│1萬 │99. │837 │26 │50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4、74、92 │ │ │05.25 │ │9320 │06.02 │-GN │ │2320 │業行 │06.02 │ │ ├──┼───┼───┼───┼───┼──┼───┼───┼───┼───┼──────────────┤ │84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 │59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5、75、93 │ │ │05.25 │ │2850 │06.21 │759 │ │4100 │業行 │06.21 │ │ ├──┼───┼───┼───┼───┼──┼───┼───┼───┼───┼──────────────┤ │85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 │58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7、76、95 │ │ │05.25 │ │2600 │06.24 │759 │ │7600 │業行 │06.24 │ │ ├──┼───┼───┼───┼───┼──┼───┼───┼───┼───┼──────────────┤ │86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70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9 、68、77、96 │ │ │06.29 │ │7070 │06.28 │GP │ │3820 │業行 │06.28 │ │ ├──┼───┼───┼───┼───┼──┼───┼───┼───┼───┼──────────────┤ │87 │99. │許書豪│2 萬 │99. │391 │25.7 │59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6、131、99 │ │ │06.23 │ │3290 │07.22 │-XG │ │8553 │業社 │07.22 │ │ ├──┼───┼───┼───┼───┼──┼───┼───┼───┼───┼──────────────┤ │88 │99. │許書豪│2 萬 │99. │JZ- │25.7 │57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8、132、101 │ │ │06.23 │ │2390 │07.27 │C59 │ │5423 │業社 │07.27 │ │ ├──┼───┼───┼───┼───┼──┼───┼───┼───┼───┼──────────────┤ │89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5.7 │59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22、133、105 │ │ │07.27 │ │2960 │08.23 │C59 │ │0072 │業社 │08.23 │ │ ├──┼───┼───┼───┼───┼──┼───┼───┼───┼───┼──────────────┤ │90 │99. │江寬隆│2 萬 │99. │8R- │25.7 │60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21、134、104 │ │ │07.27 │ │3390 │08.24 │759 │ │1123 │業社 │08.24 │ │ ├──┼───┼───┼───┼───┼──┼───┼───┼───┼───┼──────────────┤ │91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5.7 │60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5、135、108 │ │ │08.24 │ │3660 │09.09 │C59 │ │8062 │業社 │09.09 │ │ ├──┼───┼───┼───┼───┼──┼───┼───┼───┼───┼──────────────┤ │92 │99. │江寬隆│2 萬 │99. │8R- │25.15 │66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2 、127 、136 、110 │ │ │09.15 │ │6570 │09.13 │759 │ │8236 │業社 │09.15 │ │ ├──┼───┼───┼───┼───┼──┼───┼───┼───┼───┼──────────────┤ │93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5.7 │66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9、137、112 │ │ │08.24 │ │5780 │09.27 │C59 │ │2546 │業社 │09.27 │ │ ├──┼───┼───┼───┼───┼──┼───┼───┼───┼───┼──────────────┤ │94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6.9 │60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 、61、88、115 │ │ │09.28 │ │2590 │10.05 │C59 │ │7671 │業行 │10.05 │ │ ├──┼───┼───┼───┼───┼──┼───┼───┼───┼───┼──────────────┤ │95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6.9 │61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 、62、89、116 │ │ │09.28 │ │2730 │10.19 │C59 │ │1437 │業行 │10.18 │ │ ├──┼───┼───┼───┼───┼──┼───┼───┼───┼───┼──────────────┤ │96 │99. │江寬隆│1 萬 │99. │391 │26.9 │52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 、67、94、121 │ │ │10.25 │ │9700 │11.12 │-XG │ │9930 │業行 │11.12 │ │ ├──┼───┼───┼───┼───┼──┼───┼───┼───┼───┼──────────────┤ │97 │99. │江寬隆│2 萬 │99. │391 │26.9 │63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 、66、93、120 │ │ │10.25 │ │3660 │11.17 │-XG │ │6454 │業行 │11.17 │ │ ├──┼───┼───┼───┼───┼──┼───┼───┼───┼───┼──────────────┤ │98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6.9 │62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 、69、96、123 │ │ │11.26 │ │3300 │12.07 │C59 │ │6770 │業行 │12.07 │ │ ├──┼───┼───┼───┼───┼──┼───┼───┼───┼───┼──────────────┤ │99 │99. │江寬隆│1 萬 │99. │JZ- │26.9 │52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 、71、98、125 │ │ │11.26 │ │9660 │12.21 │C59 │ │8854 │業行 │12.21 │ │ ├──┼───┼───┼───┼───┼──┼───┼───┼───┼───┼──────────────┤ │100 │99. │江寬隆│1 萬 │99. │JZ- │35 │6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7 、73、100 、127 │ │ │12.24 │ │9030 │12.30 │C59 │ │6050 │業行 │12.30 │ │ ├──┼───┼───┼───┼───┼──┼───┼───┼───┼───┼──────────────┤ │101 │100. │江寬隆│2 萬 │100. │JZ- │35 │79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8、144 、158 、172 │ │ │01.11 │ │2630 │01.19 │C59 │ │2050 │業社 │01.19 │ │ ├──┼───┼───┼───┼───┼──┼───┼───┼───┼───┼──────────────┤ │102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R- │35 │83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8、146 、160 、173 │ │ │01.11 │ │3930 │01.27 │759 │ │7550 │業社 │01.27 │ │ ├──┼───┼───┼───┼───┼──┼───┼───┼───┼───┼──────────────┤ │103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R- │35 │76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0、150 、162 、175 │ │ │01.27 │ │1880 │02.11 │759 │ │5800 │業社 │02.11 │ │ ├──┼───┼───┼───┼───┼──┼───┼───┼───┼───┼──────────────┤ │104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R- │35 │82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1、153 、166 、176 │ │ │02.28 │ │3640 │03.06 │759 │ │7400 │業社 │03.11 │ │ ├──┼───┼───┼───┼───┼──┼───┼───┼───┼───┼──────────────┤ │105 │100. │江寬隆│2 萬 │100. │JZ- │35 │81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1、151 、164 、176 │ │ │02.28 │ │3250 │03.11 │C59 │ │3750 │業社 │03.11 │ │ ├──┼───┼───┼───┼───┼──┼───┼───┼───┼───┼──────────────┤ │10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752 │37 │103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 、136 、158 、180│ │ │03.29 │ │7960 │04.11 │-GP │ │4520 │業行 │04.11 │ │ ├──┼───┼───┼───┼───┼──┼───┼───┼───┼───┼──────────────┤ │10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93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 、137 、159 、181│ │ │03.29 │ │5310 │04.18 │C59 │ │6470 │業行 │04.18 │ │ ├──┼───┼───┼───┼───┼──┼───┼───┼───┼───┼──────────────┤ │10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100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 、143 、165 、185│ │ │05.02 │ │7200 │05.13 │C59 │ │6400 │業行 │05.12 │ │ ├──┼───┼───┼───┼───┼──┼───┼───┼───┼───┼──────────────┤ │10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7 │92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 、144 、166 、186│ │ │05.02 │ │4910 │05.18 │759 │ │1670 │業行 │05.18 │ │ ├──┼───┼───┼───┼───┼──┼───┼───┼───┼───┼──────────────┤ │11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93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 、149 、171 、190│ │ │06.01 │ │5220 │06.08 │C59 │ │3140 │業行 │06.08 │ │ ├──┼───┼───┼───┼───┼──┼───┼───┼───┼───┼──────────────┤ │111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95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 、150 、172 、191│ │ │06.01 │ │5810 │06.22 │C59 │ │4970 │業行 │06.21 │ │ ├──┼───┼───┼───┼───┼──┼───┼───┼───┼───┼──────────────┤ │112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5 │83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5 、123 、139 │ │ │06.20 │ │3750 │07.15 │C59 │ │1250 │業行 │07.14 │ │ ├──┼───┼───┼───┼───┼──┼───┼───┼───┼───┼──────────────┤ │113 │100. │潘士銘│2 萬 │100. │752-│35 │91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10、128、141 │ │ │07.19 │ │6110 │08.11 │GP │ │3850 │業行 │08.12 │ │ ├──┼───┼───┼───┼───┼──┼───┼───┼───┼───┼──────────────┤ │114 │100. │潘士銘│2 萬 │100. │752-│35 │96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11、129、142 │ │ │07.19 │ │7530 │08.22 │GP │ │3550 │業行 │08.24 │ │ ├──┼───┼───┼───┼───┼──┼───┼───┼───┼───┼──────────────┤ │115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 │91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 、115 、133 、143│ │ │08.22 │ │6060 │09.14 │759 │ │2100 │業行 │09.14 │ │ ├──┼───┼───┼───┼───┼──┼───┼───┼───┼───┼──────────────┤ │11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391-│35 │76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 、116、134、145 │ │ │08.22 │ │1850 │09.23 │XG │ │4750 │業行 │09.23 │ │ ├──┼───┼───┼───┼───┼──┼───┼───┼───┼───┼──────────────┤ │11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5 │89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 、120 、138 、147 │ │ │09.26 │ │5340 │10.07 │759 │ │9570 │業行 │10.07 │ │ ├──┼───┼───┼───┼───┼──┼───┼───┼───┼───┼──────────────┤ │11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5 │78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3 、152 、174 、193│ │ │10.24 │ │2060 │11.03 │759 │ │3130 │業行 │11.03 │ │ ├──┼───┼───┼───┼───┼──┼───┼───┼───┼───┼──────────────┤ │11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6.3 │87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4 、154 、176 、194│ │ │11.24 │ │4190 │11.23 │759 │ │8097 │業行 │11.23 │ │ ├──┼───┼───┼───┼───┼──┼───┼───┼───┼───┼──────────────┤ │12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5 │93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5 、156 、178 、196│ │ │11.29 │ │6460 │12.15 │759 │ │9330 │業行 │12.15 │ │ ├──┼───┼───┼───┼───┼──┼───┼───┼───┼───┼──────────────┤ │121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6 │78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197 、202 、218 、234│ │ │01.02 │ │1880 │01.06 │C59 │ │7680 │業行 │01.06 │ │ ├──┼───┼───┼───┼───┼──┼───┼───┼───┼───┼──────────────┤ │122 │101. │胡金忞│2 萬 │101. │391 │36 │80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199 、209 、225 、238│ │ │03.05 │ │2290 │03.01 │-XG │ │2440 │業行 │03.09 │ │ ├──┼───┼───┼───┼───┼──┼───┼───┼───┼───┼──────────────┤ │123 │101. │胡金忞│2 萬 │101. │752 │36 │76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0 、210 、226 、239│ │ │03.21 │ │1200 │03.15 │-GP │ │3200 │業行 │03.15 │ │ ├──┼───┼───┼───┼───┼──┼───┼───┼───┼───┼──────────────┤ │124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6 │77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0 、213 、229 、241│ │ │03.21 │ │1550 │03.16 │C59 │ │5800 │業行 │03.16 │ │ ├──┼───┼───┼───┼───┼──┼───┼───┼───┼───┼──────────────┤ │125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1 、217 、233 、245│ │ │03.29 │ │4110 │04.25 │C59 │ │0808 │業行 │04.25 │ │ ├──┼───┼───┼───┼───┼──┼───┼───┼───┼───┼──────────────┤ │126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49、160 、176 、186 │ │ │04.25 │ │4100 │05.23 │C59 │ │0480 │業行 │05.23 │ │ ├──┼───┼───┼───┼───┼──┼───┼───┼───┼───┼──────────────┤ │127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7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1、163 、178 、188 │ │ │05.28 │ │3760 │06.22 │C59 │ │9328 │業行 │06.22 │ │ ├──┼───┼───┼───┼───┼──┼───┼───┼───┼───┼──────────────┤ │128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6 │77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3、166 、180 、191 │ │ │06.28 │ │3900 │07.25 │C59 │ │9140 │業行 │07.25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3890公│ │ │ │ │ │ │ │ │ │ │ │斤) │ ├──┼───┼───┼───┼───┼──┼───┼───┼───┼───┼──────────────┤ │129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4、169 、182 、193 │ │ │07.26 │ │4240 │08.28 │C59 │ │5072 │業行 │08.28 │ │ ├──┼───┼───┼───┼───┼──┼───┼───┼───┼───┼──────────────┤ │130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6、171 、183 、195 │ │ │09.25 │ │4180 │09.21 │C59 │ │3104 │業行 │09.21 │ │ ├──┼───┼───┼───┼───┼──┼───┼───┼───┼───┼──────────────┤ │131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1 │74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7、174 、184 、196 │ │ │09.24 │ │4170 │10.23 │C59 │ │9270 │業行 │10.23 │ │ ├──┼───┼───┼───┼───┼──┼───┼───┼───┼───┼──────────────┤ │132 │101.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5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197 、213 、238 、256│ │ │12.25 │ │3550 │01.15 │C59 │ │1175 │業行 │01.15 │ │ ├──┼───┼───┼───┼───┼──┼───┼───┼───┼───┼──────────────┤ │133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5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198、214 、239 、257 │ │ │01.31 │ │3700 │02.25 │C59 │ │5450 │業行 │02.25 │ │ ├──┼───┼───┼───┼───┼──┼───┼───┼───┼───┼──────────────┤ │134 │102. │胡金忞│1 萬 │102. │JZ- │28.5 │48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199、215 、240 、258 │ │ │02.26 │ │6950 │03.27 │C59 │ │3075 │業行 │03.27 │ │ ├──┼───┼───┼───┼───┼──┼───┼───┼───┼───┼──────────────┤ │135 │102. │胡金忞│2 萬 │102. │122-│28.2 │5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0、216 、241 、259 │ │ │04.17 │ │0430 │04.26 │ZW │ │6126 │業行 │04.26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0340公│ │ │ │ │ │ │ │ │ │ │ │斤) │ ├──┼───┼───┼───┼───┼──┼───┼───┼───┼───┼──────────────┤ │136 │102. │胡金忞│2 萬 │102. │122-│28.2 │66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1、217 、242 、260 │ │ │04.23 │ │3620 │05.03 │ZW │ │6084 │業行 │05.03 │ │ ├──┼───┼───┼───┼───┼──┼───┼───┼───┼───┼──────────────┤ │137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1、219 、243 、262 │ │ │04.23 │ │3760 │05.21 │C59 │ │0032 │業行 │05.21 │ │ ├──┼───┼───┼───┼───┼──┼───┼───┼───┼───┼──────────────┤ │138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R-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3、220 、244 、263 │ │ │05.27 │ │4110 │05.28 │759 │ │9902 │業行 │05.28 │ │ ├──┼───┼───┼───┼───┼──┼───┼───┼───┼───┼──────────────┤ │139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4、223 、246 、266 │ │ │05.23 │ │4030 │06.07 │C59 │ │7646 │業行 │06.07 │ │ ├──┼───┼───┼───┼───┼──┼───┼───┼───┼───┼──────────────┤ │140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5、224 、247 、267 │ │ │06.24 │ │4050 │06.24 │C59 │ │8210 │業行 │06.24 │ │ ├──┼───┼───┼───┼───┼──┼───┼───┼───┼───┼──────────────┤ │141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8 │64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6、225 、248 、268 │ │ │06.28 │ │4150 │07.22 │C59 │ │7220 │業行 │07.22 │ │ ├──┼───┼───┼───┼───┼──┼───┼───┼───┼───┼──────────────┤ │142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8 │63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8、230 、250 、271 │ │ │08.06 │ │3840 │08.27 │C59 │ │8912 │業行 │08.27 │ │ ├──┼───┼───┼───┼───┼──┼───┼───┼───┼───┼──────────────┤ │143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8 │58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9、233 、252 、274 │ │ │08.29 │ │2000 │09.25 │C59 │ │9600 │業行 │09.25 │ │ ├──┼───┼───┼───┼───┼──┼───┼───┼───┼───┼──────────────┤ │144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 │60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6 、254 、276 │ │ │09.25 │ │3400 │10.09 │C59 │ │8400 │業行 │10.09 │ │ ├──┼───┼───┼───┼───┼──┼───┼───┼───┼───┼──────────────┤ │145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 │62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7 、255 、277 │ │ │09.25 │ │4000 │10.29 │C59 │ │4000 │業行 │10.29 │ │ ├──┼───┼───┼───┼───┼──┼───┼───┼───┼───┼──────────────┤ │14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3.19 │ │3570 │03.28 │C59 │ │1380 │業社 │03.28 │183 、他3 卷P54 │ ├──┼───┼───┼───┼───┼──┼───┼───┼───┼───┼──────────────┤ │147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6、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11 │ │3570 │04.22 │C59 │ │1380 │業社 │04.22 │187 、他3 卷P57 │ ├──┼───┼───┼───┼───┼──┼───┼───┼───┼───┼──────────────┤ │148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7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 │04.21 │ │3450 │04.30 │C59 │ │7300 │業社 │05.02 │191 、他3 卷P58 │ ├──┼───┼───┼───┼───┼──┼───┼───┼───┼───┼──────────────┤ │149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76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5.30 │ │2500 │05.29 │C59 │ │5000 │業社 │05.29 │195 、他3 卷P59 │ ├──┼───┼───┼───┼───┼──┼───┼───┼───┼───┼──────────────┤ │150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 │05.21 │ │3950 │06.13 │C59 │ │4300 │業社 │06.13 │198 、他3 卷P62 │ ├──┼───┼───┼───┼───┼──┼───┼───┼───┼───┼──────────────┤ │151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 │05.21 │ │3630 │06.18 │C59 │ │3420 │業社 │06.18 │198 、他3 卷P62 │ ├──┼───┼───┼───┼───┼──┼───┼───┼───┼───┼──────────────┤ │152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7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0、卷內未有訂購單、│ │ │06.27 │ │4180 │07.17 │C59 │ │7940 │業社 │07.17 │203 、他3 卷P66 │ ├──┼───┼───┼───┼───┼──┼───┼───┼───┼───┼──────────────┤ │153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77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 │07.28 │ │3450 │08.06 │C59 │ │3850 │業社 │08.06 │205 、他3 卷P68 │ ├──┼───┼───┼───┼───┼──┼───┼───┼───┼───┼──────────────┤ │15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R- │33 │78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 │07.28 │ │3800 │08.22 │759 │ │5400 │業社 │08.22 │208 、他3 卷P68 │ ├──┴───┴───┴───┴───┴──┴───┴───┴───┴───┴──────────────┤ │96年度銷售:52萬1150公斤;97年度銷售:34萬2650公斤;98年度銷售:72萬2820公斤;99年度銷售:67萬5230公斤;│ │100 年度銷售:49萬5090公斤;101 年度銷售:25萬5380公斤;102 年度銷售:32萬1590公斤;103 年度銷售21萬2100│ │公斤 │ └────────────────────────────────────────────────────┘ 附表8 :頂新公司103 年1 月至9 月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 │編號│請購 │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錄│ │ │日期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立日期│單、統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 │斤) │ │車 │元) │) │ │ │ ├──┼───┼───┼───┼──┼───┼───┼───┼───────────────┤ │1 │103. │2 萬 │103 │759 │29.5 │67萬 │103. │他8 卷P356、361 、375 、388 (│ │ │01.21 │2830 │01.22 │ │ │3485 │01.27 │發票記載數量為2 萬2830公斤,過│ │ │ │ │ │ │ │ │ │磅單記載2 萬2840公斤,因涉交易│ │ │ │ │ │ │ │ │ │價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 ├──┼───┼───┼───┼──┼───┼───┼───┼───────────────┤ │2 │103. │2 萬 │103 │122 │29.5 │70萬 │103. │他8 卷P357、362 、376 、389 (│ │ │02.12 │3780 │02.07 │ │ │1510 │02.07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3790公斤)│ ├──┼───┼───┼───┼──┼───┼───┼───┼───────────────┤ │3 │103. │2 萬 │103. │122 │29.5 │72萬 │103. │他8 卷P357、363 、377 、389 (│ │ │02.12 │4430 │02.10 │ │ │0685 │02.11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4540公斤)│ ├──┼───┼───┼───┼──┼───┼───┼───┼───────────────┤ │4 │103. │2 萬 │不詳 │不詳│31.5 │66萬 │103. │他8 卷P360、374 、卷內未見過磅│ │ │02.25 │1265 │ │ │ │9848 │03.10 │單、395 │ ├──┼───┼───┼───┼──┼───┼───┼───┼───────────────┤ │5 │103. │2 萬 │103. │759 │35 │84萬 │103. │他8 卷P358、364 、378 、390 │ │ │08.21 │4080 │09.11 │ │ │2800 │09.11 │ │ ├──┼───┼───┼───┼──┼───┼───┼───┼───────────────┤ │6 │103. │2 萬 │103. │759 │35 │82萬 │103. │他8 卷P358、365 、379 、390 │ │ │08.21 │3560 │09.11 │ │ │4600 │09.11 │ │ ├──┼───┼───┼───┼──┼───┼───┼───┼───────────────┤ │7 │103. │2 萬 │103. │759 │35 │81萬 │103. │他8 卷P358、366 、367 、380 、│ │ │08.21 │3400 │09.12 │ │ │9000 │09.12 │392 │ ├──┼───┼───┼───┼──┼───┼───┼───┼───────────────┤ │08 │103. │2 萬 │103. │759 │35 │83萬 │103. │他8 卷P358、368 、381 、391 │ │ │08.21 │3980 │09.12 │ │ │9300 │09.12 │ │ ├──┼───┼───┼───┼──┼───┼───┼───┼───────────────┤ │09 │103. │1 萬 │103. │837 │35 │64萬 │103. │他8 卷P358、369、382、392 │ │ │08.21 │8310 │09.12 │ │ │0850 │09.12 │ │ ├──┼───┼───┼───┼──┼───┼───┼───┼───────────────┤ │10 │103. │2 萬 │103. │759 │35 │83萬 │103. │他8 卷P358、370、383、391 │ │ │08.21 │3870 │09.12 │ │ │5450 │09.11 │ │ └──┴───┴───┴───┴──┴───┴───┴───┴───────────────┘ 附表9 :96年至103 年9 月正義公司原料豬油每月進貨情形 ┌──┬──┬───────────┬─────┬─────┬─────┬─────────┬─────────┐ │年度│月份│供應商 │進貨數量 │每公斤單價│傑樂公司每│備註1 (原料豬油來│備註2 │ │ │ │ │(公斤) │(未稅) │公斤單價(│) │ │ │ │ │ │ │ │未稅) │ │ │ ├──┼──┼───────────┼─────┼─────┼─────┼─────────┼─────────┤ │96 │1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7 萬4930 │20.6元 │18.8元(頂│久豐公司 │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震桓 │4 萬6960 │19.3元 │18.2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223 萬3681公斤│ │ │ ├───────────┼─────┼─────┤豐公司) ├─────────┤ ,其中林明忠所│ │ │ │EVERGLORY │4 萬1920 │20.7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代理商號為52萬│ │ ├──┼───────────┼─────┼─────┼─────┼─────────┤ 1150公斤(約佔│ │ │2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1360 │20.6元 │18.8元(頂│久豐公司 │ 23.33%);頂新│ │ │ ├───────────┼─────┼─────┤新公司)、├─────────┤ 公司國內豬油為│ │ │ │震桓 │4 萬6960 │19.35元 │18.2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19萬1320公斤(│ │ │ ├───────────┼─────┼─────┤豐公司) ├─────────┤ 約佔8.57% );│ │ │ │頂新公司 │3 萬8290 │24.4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頂新國外豬油為│ │ ├──┼───────────┼─────┼─────┼─────┼─────────┤ 23萬0163公斤(│ │ │3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6950 │20.55 元 │18.8元(頂│久豐公司 │ 約佔10.3% );│ │ │ ├───────────┼─────┼─────┤新公司)、├─────────┤ 其餘為129 萬 │ │ │ │震桓 │4 萬8740 │19.6元 │18.2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1048公斤(約佔│ │ │ ├───────────┼─────┼─────┤豐公司) ├─────────┤ 57.80%)。 │ │ │ │頂新公司 │7 萬6025 │25.04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二、本年度10月至12│ │ ├──┼───────────┼─────┼─────┼─────┼─────────┤ 月,經由林明忠│ │ │4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6960 │21.6元 │19.4元(頂│久豐公司 │ 所代理商號取得│ │ │ ├───────────┼─────┼─────┤新公司)、├─────────┤ 之原料豬油,係│ │ │ │震桓 │4 萬8910 │20.3元 │19元(久豐│為國內所生產 │ 由頂新公司進行│ │ │ ├───────────┼─────┼─────┤公司) ├─────────┤ 採購,而由供應│ │ │ │MAI YEH │7 萬6200 │24.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直接運至正義│ │ │ ├───────────┼─────┼─────┤ ├─────────┤ 公司(左列所示│ │ │ │KAI SHING │8 萬3650 │23.27元 │ │同上 │ 頂新公司供應數│ │ │ ├───────────┼─────┼─────┤ ├─────────┤ 量,已扣除經由│ │ │ │GLOBALWAY │7 萬5534 │23.4元 │ │同上 │ 林明忠所代理商│ │ ├──┼───────────┼─────┼─────┼─────┼─────────┤ 號取得之原料豬│ │ │5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9240 │21.6元 │19.4元(頂│久豐公司 │ 油)。 │ │ │ ├───────────┼─────┼─────┤新公司)、├─────────┤ │ │ │ │震桓 │4 萬8400 │20.2元 │19元(久豐│為國內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MAI YEH │7 萬5790 │24.4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KAI SHING │12萬3270 │23.28元 │ │同上 │ │ │ │ ├───────────┼─────┼─────┤ ├─────────┤ │ │ │ │GLOBALWAY │7 萬8354 │23.49元 │ │同上 │ │ │ ├──┼───────────┼─────┼─────┼─────┼─────────┤ │ │ │6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3120 │21.54 元 │19.4元(頂│久豐公司 │ │ │ │ ├───────────┼─────┼─────┤新公司)、├─────────┤ │ │ │ │羅吉特 │2 萬3900 │20.6元 │19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頂新公司 │3 萬7184 │24.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KAI SHING │4 萬0930 │23.27元 │ │同上 │ │ │ ├──┼───────────┼─────┼─────┼─────┼─────────┤ │ │ │7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7 萬3430 │24.33元 │23.5元(頂│久豐公司 │ │ │ │ ├───────────┼─────┼─────┤新公司)、├─────────┤ │ │ │ │羅吉特 │7 萬0170 │24.5 元 │2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3 萬8414 │24.46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8 月│羅吉特 │7 萬0140 │24.5 元 │23.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新公司)、│ │ │ │ │ │ │ │ │22.5元(久│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 萬5510 │25.1 元 │23.5元(頂│久豐公司 │ │ │ │ ├───────────┼─────┼─────┤新公司)、├─────────┤ │ │ │ │羅吉特 │4 萬5600 │24.5 元 │2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4 萬0250 │33.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10月│頂新公司 │7 萬0930 │28.98元 │27.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3 萬9420 │ │26.2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 │ │ALVA │12萬1220 │34.98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11月│頂新公司 │4 萬7320 │29.52 元 │27.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由│4 萬0300 │ │26.2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 │ │ALVA │12萬4400 │34.9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12月│頂新公司 │7 萬3070 │28.99 元 │27.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930 │ │26.2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97年│1 月│頂新公司 │7 萬6640 │31.42元 │29.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4880 │ │28元(久豐│久豐公司 │ 242 萬0881公斤│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 代理商號為34萬│ │ │ │頂新公司 │4 萬1870 │3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2650公斤(約佔│ │ ├──┼───────────┼─────┼─────┼─────┼─────────┤ 14.15%);頂新│ │ │2 月│頂新公司 │4 萬6730 │31.37元 │29.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公司國內油為59│ │ │ ├───────────┼─────┤ │新公司)、├─────────┤ 萬8240公斤(約│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640 │ │28元(久豐│久豐公司 │ 佔24.71%);頂│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新國外豬油為32│ │ │ ├───────────┼─────┼─────┤ ├─────────┤ 萬3751公斤(約│ │ │ │頂新公司 │4 萬1950 │34.13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佔13.37%);其│ │ ├──┼───────────┼─────┼─────┼─────┼─────────┤ 餘為115 萬6240│ │ │3 月│頂新公司 │2 萬3310 │31.29元 │29.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公斤(約佔47. │ │ │ ├───────────┼─────┤ │新公司)、├─────────┤ 76%)。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0400 │ │28元(久豐│久豐公司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 ├───────────┼─────┼─────┤ ├─────────┤ 得之原料豬油,│ │ │ │頂新公司 │7 萬9064 │37.2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係由頂新公司進│ │ ├──┼───────────┼─────┼─────┼─────┼─────────┤ 行採購,而由供│ │ │4 月│頂新公司 │4 萬5930 │33.07元 │31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應商直接運至正│ │ │ ├───────────┼─────┤ │公司)、 ├─────────┤ 義公司(左列所│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4460 │ │30.4元(久│久豐公司 │ 示頂新公司供應│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數量,已扣除經│ │ │ ├───────────┼─────┼─────┤ ├─────────┤ 由林明忠所代理│ │ │ │頂新公司 │7 萬9874 │37.9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號取得之原料│ │ │ ├───────────┼─────┼─────┤ ├─────────┤ 豬油)。 │ │ │ │SAPI FEED SA │16萬6920 │43.5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三、本年度進貨年報│ │ ├──┼───────────┼─────┼─────┼─────┼─────────┤ 表記載正義公司│ │ │5 月│頂新公司 │8 萬0010 │32.66元 │3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於4 月份直接向│ │ │ ├───────────┼─────┤ │新公司)、├─────────┤ 禾鋐企業社購入│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0280 │ │30.4元(久│久豐公司 │ 1799公斤原料豬│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油部分,係因禾│ │ │ ├───────────┼─────┼─────┤ ├─────────┤ 鋐企業社委託正│ │ │ │頂新公司 │8 萬0993 │37.1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義公司代工精製│ │ │ ├───────────┼─────┼─────┤ ├─────────┤ 豬油,因得率關│ │ │ │STANDARD COMMODITIES │38萬8940 │43.0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係造成數量上之│ │ │ │AUSTRALIA PTY .LTD │ │ │ │ │ 差異,為作帳而│ │ ├──┼───────────┼─────┼─────┼─────┼─────────┤ 為上開記載,正│ │ │6 月│頂新公司 │2 萬3340 │33.29元 │3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義公司並未實際│ │ │ ├───────────┼─────┤ │新公司)、├─────────┤ 購入該1799公斤│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8660 │ │30.4元(久│久豐公司 │ 之豬油。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 │ │STANDARD COMMODITIES │60萬0380 │42.6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AUSTRALIA PTY .LTD │ │ │ │ │ │ │ ├──┼───────────┼─────┼─────┼─────┼─────────┤ │ │ │7 月│頂新公司 │2 萬3330 │33.85元 │31.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1740 │ │30.5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8 月│頂新公司 │6 萬1550 │33.17元 │3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170 │ │30.5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9 月│頂新公司 │4 萬2020 │31.85元 │31.2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530 │ │30.5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10月│頂新公司 │4 萬8790 │29.8元 │28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470 │ │26.7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11月│頂新公司 │7 萬7670 │28.27元 │28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5150 │ │26.7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12月│頂新公司 │4 萬8920 │25.67元 │23.006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頂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270 │ │、23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98年│1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850 │22.7元 │21.5元(頂│久豐公司 │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 │頂新公司採購) │ │ │新公司)、│ │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20.2元(久├─────────┤ 294 萬0249公斤│ │ │ │頂新公司 │9 萬0299 │30.6元 │豐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 │ ├──┼───────────┼─────┼─────┼─────┼─────────┤ 代理商號為92萬│ │ │2 月│頂新公司 │2 萬3160 │22.85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8370公斤(約佔│ │ │ ├───────────┼─────┤ │新公司)、├─────────┤ 31.57%);頂新│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7 萬6760 │ │20.2元(久│久豐公司 │ 公司國內豬油為│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69萬9020公斤(│ │ │ ├───────────┼─────┼─────┤ ├─────────┤ 約佔23.77%);│ │ │ │MAGICOM S .R .L │4 萬1950 │34.1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頂新國外豬油為│ │ │ │ │ │ │ │ │ 19萬6739公斤(│ │ ├──┼───────────┼─────┼─────┼─────┼─────────┤ 約佔6.69% );│ │ │3 月│頂新公司 │29萬8660 │23.43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其餘為84萬1268│ │ │ ├───────────┼─────┤ │新公司)、├─────────┤ 公斤(約佔37.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0570 │ │20.2元(久│久豐公司 │ 96%)。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 │DAEKYUNG OIL AND │10萬1220 │26.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得之原料豬油,│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部分係由頂新公│ │ ├──┼───────────┼─────┼─────┼─────┼─────────┤ 司進行採購,而│ │ │4 月│頂新公司 │12萬7950 │23.63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由供應商直接運│ │ │ ├───────────┼─────┤ │新公司)、├─────────┤ 至正義公司(左│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0140 │ │20.3元(久│久豐公司 │ 列所示頂新公司│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供應數量,已扣│ │ │ ├───────────┼─────┼─────┤ ├─────────┤ 除經由林明忠所│ │ │ │DAEKYUNG OIL AND │8 萬1500 │26.3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代理商號取得之│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原料豬油)。 │ │ ├──┼───────────┼─────┼─────┼─────┼─────────┤ │ │ │5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6990 │23.93元 │2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新公司)、│ │ │ │ │ ├───────────┼─────┼─────┤20.3元(久├─────────┤ │ │ │ │DAEKYUNG OIL AND │10萬2630 │25.86元 │豐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 │ ├──┼───────────┼─────┼─────┼─────┼─────────┤ │ │ │6 月│頂新公司 │6 萬4650 │23.51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8 萬1140 │ │20.3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 │ │DAEKYUNG OIL AND │18萬5190 │25.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3 萬8860 │31.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頂新公司 │14萬6540 │25.38元 │23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7190 │ │22.7元(久│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 萬9990 │29.7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8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9 萬7110 │26.76元 │23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22.7元(久│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9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8480 │25.9元 │23元(頂新│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22│ │ │ │ │ ├───────────┼─────┼─────┤.7元(久豐├─────────┤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0850 │24.38元 │公司)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1萬4560 │25.1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10月│頂新公司 │1 萬1550 │26.4元 │22.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2650 │24.15元 │22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 │ │11月│頂新公司 │1 萬1990 │25.69元 │22.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460 │ │22元(久豐│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00 │24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 │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7 萬4970 │2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12月│頂新公司 │1 萬4520 │28.4元 │22.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新公司)、├─────────┤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3140 │ │22元(久豐│久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940 │24.95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 │ │頂新公司 │10萬6440 │25.7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4 萬1900 │29.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99年│1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50 │26.2元 │25.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6910 │26.6元 │24.4元(久│久豐公司 │ 375 萬7870公斤│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 代理商號為140 │ │ │ │頂新公司 │10萬3280 │25.8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萬7110公斤(約│ │ │ ├───────────┼─────┼─────┤ ├─────────┤ 佔37.44%);頂│ │ │ │LOPS CORPORATION │10萬3360 │30.7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新公司國內豬油│ │ ├──┼───────────┼─────┼─────┼─────┼─────────┤ 為9 萬8490公斤│ │ │2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10 │26.2元 │25.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約佔2.62 %)│ │ │ ├───────────┼─────┼─────┤新公司)、├─────────┤ ;頂新國外豬油│ │ │ │頂新公司 │10萬6880 │28.29元 │24.4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為110 萬2180公│ │ │ ├───────────┼─────┼─────┤豐公司) ├─────────┤ 斤(約佔29.33%│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2840 │31.8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餘為115 │ │ ├──┼───────────┼─────┼─────┼─────┼─────────┤ 萬0090公斤(約│ │ │3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940 │26.2元 │25.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佔30.6% )。 │ │ │ ├───────────┼─────┼─────┤新公司)、├─────────┤二、本年度1 月份經│ │ │ │頂新公司 │25萬2230 │29.19元 │24.4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由林明忠所代理│ │ │ ├───────────┼─────┼─────┤豐公司) ├─────────┤ 商號取得之原料│ │ │ │LOPS CORPORATION │10萬3680 │30.2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豬油,部分係由│ │ ├──┼───────────┼─────┼─────┼─────┼─────────┤ 頂新公司進行採│ │ │4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1萬6240 │26元 │24.9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購,而由供應商│ │ │ ├───────────┼─────┼─────┤新公司)、├─────────┤ 直接運至正義公│ │ │ │頂新公司 │4 萬2240 │25.7元 │24.4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司(左列所示頂│ │ │ ├───────────┼─────┼─────┤豐公司) ├─────────┤ 新公司供應數量│ │ │ │頂新公司 │20萬7940 │30.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已扣除經由林│ │ │ ├───────────┼─────┼─────┤ ├─────────┤ 明忠所代理商號│ │ │ │LOPS CORPORATION │14萬5480 │30.6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取得之原料豬油│ │ ├──┼───────────┼─────┼─────┼─────┼─────────┤ )。 │ │ │5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900 │26元 │24.9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3 萬4610 │25.7元 │24.4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10萬7510 │30.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9萬3910 │30.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6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7萬3200 │26元 │24.9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0萬8670 │29.64元 │24.4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12萬9330 │31.8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2萬6900 │25.7元 │24.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0萬8220 │29.58元 │23.8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5 萬4360 │32.0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8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280 │25.7元 │24.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0萬7450 │29.5元 │23.8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3040 │30.1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9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5萬7410 │25.92元 │24.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4 萬2080 │30.32元 │23.8元(久│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豐公司) │ │ │ │ ├──┼───────────┼─────┼─────┼─────┼─────────┤ │ │ │10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550 │26.9元 │26.1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2 萬1640 │27.9元 │25.6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9 萬7070 │30.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11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3810 │26.9元 │26.1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10萬0170 │30.99元 │25.6元(久│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豐公司) │ │ │ │ ├──┼───────────┼─────┼─────┼─────┼─────────┤ │ │ │12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4萬2510 │30.28元 │26.1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3070 │35元 │25.6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4 萬1700 │36.0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100 │1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070 │35元 │33.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 │ │ ├───────────┼─────┼─────┤新公司)、├─────────┤原料豬油共309 萬 │ │ │ │頂新公司 │19萬6730 │36.5元 │33.3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0151公斤,其中林明│ │ │ ├───────────┼─────┼─────┤豐公司) ├─────────┤忠所代理商號為118 │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4670 │35.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萬5260公斤(約佔38│ │ ├──┼───────────┼─────┼─────┼─────┼─────────┤.36% );頂新公司 │ │ │2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2440 │35元 │33.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國內豬油為49萬4837│ │ │ ├───────────┼─────┼─────┤新公司)、├─────────┤公斤(約佔16.01%)│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470 │36元 │33.3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鑫好公司豬油為2 │ │ │ ├───────────┼─────┼─────┤豐公司) ├─────────┤萬5370公斤(約佔0.│ │ │ │LOPS CORPORATION │16萬5380 │38.1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82% );其餘為138 │ │ ├──┼───────────┼─────┼─────┼─────┼─────────┤萬4684公斤(約佔44│ │ │3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4萬7930 │36.02元 │33.472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81%)。 │ │ │ ├───────────┼─────┼─────┤頂新公司)├─────────┤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6200 │36.75元 │、33.3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 ├───────────┼─────┼─────┤久豐公司)├─────────┤ │ │ │ │鑫好公司 │2 萬5370 │35.47元 │ │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0萬3750 │41.25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4 萬1076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4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950 │37元 │37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3350 │36.2元 │36元(久豐│為國內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14萬4730 │41.4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 萬5020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5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390 │37元 │37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頂新公司 │5 萬2160 │36元 │36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4110 │35.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4萬5140 │41.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6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1萬1870 │37元 │37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頂新公司 │7 萬9927 │36元 │36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2530 │43.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0萬5260 │35元 │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頂新公司 │3 萬3200 │36元 │34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0萬7715 │38.2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8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1萬4070 │35元 │33.946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頂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 萬4550 │36元 │、34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0萬9260 │35元 │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0萬7145 │38.06元 │34元(久豐│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 │10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90 │35.5元 │32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 │ │ │32.5元(久│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11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6740 │35.72元 │32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頂新公司 │6 萬7650 │34元 │3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2萬8168 │38.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12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7090 │35.5元 │32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頂新公司 │5 萬0620 │34元 │3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580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東原行 │4 萬865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CHEER WIDE │10萬4780 │43.3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INTERNATIONAL CO.LTD. │ │ │ │ │ │ ├──┼──┼───────────┼─────┼─────┼─────┼─────────┼─────────┤ │101 │1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1850 │36元 │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 │年 │ ├───────────┼─────┼─────┤公司) ├─────────┤原料豬油共369 萬 │ │ │ │頂新公司 │10萬4030 │36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4689公斤,其中林明│ │ │ ├───────────┼─────┼─────┤ ├─────────┤忠所代理商號為68萬│ │ │ │鑫好公司 │11萬1160 │35.23元 │ │ │3200公斤(約佔18. │ │ │ ├───────────┼─────┼─────┤ ├─────────┤49% );頂新公司國│ │ │ │WAI YEH TRADING CO . │21萬7210 │42.5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內豬油為107 萬7290│ │ ├──┼───────────┼─────┼─────┼─────┼─────────┤公斤(約佔29.16%)│ │ │2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0550 │36元 │34元(頂新│裕發公司 │;鑫好公司豬油為 │ │ │ ├───────────┼─────┼─────┤公司) ├─────────┤123 萬6640公斤(約│ │ │ │頂新公司 │14萬1560 │36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佔33.47%);其餘為│ │ │ ├───────────┼─────┼─────┤ ├─────────┤69萬7559公斤(約佔│ │ │ │鑫好公司 │10萬2160 │35元 │ │ │18.88%)。 │ │ │ ├───────────┼─────┼─────┤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6 萬5249 │42.4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3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510 │36元 │33.2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 │頂新公司 │14萬6560 │3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 │ │鑫好公司 │19萬7360 │34.21元 │ │ │ │ │ │ ├───────────┼─────┼─────┤ ├─────────┤ │ │ │ │SAPI FEED S .A . │20萬3960 │45.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4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680 │32.8元 │31.806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頂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7萬3200 │33.8元 │、31.2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久豐公司)├─────────┤ │ │ │ │鑫好公司 │19萬3240 │32.6元 │ │ │ │ │ │ ├───────────┼─────┼─────┤ ├─────────┤ │ │ │ │金隆畜產有限公司 │9040 │32.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SAPI FEED S .A . │20萬2100 │44.4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5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5230 │32.8元 │3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6 萬8820 │33.8元 │31.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鑫好公司 │25萬2550 │32.3元 │ │ │ │ │ ├──┼───────────┼─────┼─────┼─────┼─────────┤ │ │ │6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490 │32.8元 │3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0萬8610 │33.34元 │31.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鑫好公司 │26萬0110 │32.25元 │ │ │ │ │ ├──┼───────────┼─────┼─────┼─────┼─────────┤ │ │ │7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120 │32.71元 │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6 萬6910 │32.3元 │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鑫好公司 │12萬0060 │31.96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8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8170 │32.8元 │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3 萬4980 │32.3元 │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3160 │32.8元 │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2 萬9640 │31.2元 │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10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4 萬4440 │31元 │29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久豐├─────────┤ │ │ │ │頂新公司 │10萬2040 │30.22元 │公司)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11月│頂新公司 │10萬0940 │30.2元 │29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久豐│ │ │ │ │ │ │ │ │公司) │ │ │ │ ├──┼───────────┼─────┼─────┼─────┼─────────┤ │ │ │12月│ │ │ │29元(頂新│本月未進貨 │ │ │ │ │ │ │ │公司、久豐│ │ │ │ │ │ │ │ │公司) │ │ │ ├──┼──┼───────────┼─────┼─────┼─────┼─────────┼─────────┤ │102 │1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550 │28.5元 │24.974元(│久豐公司 │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 │ │ ├───────────┼─────┼─────┤頂新公司)├─────────┤原料豬油共269 萬 │ │ │ │頂新公司 │8 萬0510 │28.7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6644公斤,其中林明│ │ ├──┼───────────┼─────┼─────┼─────┼─────────┤忠所代理商號為51萬│ │ │2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700 │28.5元 │25.969元(│久豐公司 │7260公斤(約佔19. │ │ │ ├───────────┼─────┼─────┤頂新公司)├─────────┤18% );頂新公司國│ │ │ │頂新公司 │13萬5390 │28.64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內豬油為105 萬9320│ │ ├──┼───────────┼─────┼─────┼─────┼─────────┤公斤(約佔39.28%)│ │ │3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 萬6950 │28.5元 │26元(頂新│久豐公司 │;頂新公司國外豬油│ │ │ ├───────────┼─────┼─────┤公司) ├─────────┤為53萬0930公斤(約│ │ │ │頂新公司 │15萬6590 │28.7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佔19.69%);永成公│ │ ├──┼───────────┼─────┼─────┼─────┼─────────┤司之商行為43萬1830│ │ │4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5 萬3550 │28.4元 │25.5元(頂│ │公斤(約佔16. 01% │ │ │ ├───────────┼─────┼─────┤新公司)、├─────────┤);其餘為15萬7304│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2 萬0430 │28.07元 │25.7元(久│久豐公司 │公斤(約佔5.83%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9 萬9490 │28.2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 │ │頂新公司 │15萬3330 │27.2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 │ │5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730 │28.2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9 萬8860 │28.2元 │25.7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6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860 │28.2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7 萬8930 │28.2元 │25.7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15萬3540 │27.2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 │ │7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040 │26.8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1萬6720 │28元 │25.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大幸福公司 │15萬7304 │32.08元 │ │進口報單記載之重量│ │ │ │ │ │ │ │ │:15萬6910公斤 │ │ │ ├──┼───────────┼─────┼─────┼─────┼─────────┤ │ │ │8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640 │26.8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1萬2415 │27.2元 │25.2元(久│大幸福公司 │ │ │ │ │ │ │ │豐公司) │ │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4800 │26.8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7 萬5640 │28元 │25.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11萬1645 │28.2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 │ │10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5 萬4010 │25.7元 │25.3元(頂│ │ │ │ │ ├───────────┼─────┼─────┤新公司)、├─────────┤ │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560 │26元 │25.2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豐公司) ├─────────┤ │ │ │ │頂新公司 │11萬9640 │28.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11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8 萬0940 │27.7元 │25.3元(頂│ │ │ │ │ │ │ │ │新公司)、│ │ │ │ │ ├───────────┼─────┼─────┤25.2元(久├─────────┤ │ │ │ │頂新公司 │4 萬8760 │28.5元 │豐公司)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12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24萬3330 │28.68元 │25.3元(頂│ │ │ │ │ ├───────────┼─────┼─────┤新公司) ├─────────┤ │ │ │ │頂新公司 │4 萬8790 │28.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103 │1 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21萬0710 │29.2元 │28元(頂新│ │於103 年1 至9 月,│ │ │ │ │ │ │公司)、 │ │正義公司購入原料豬│ │ │ ├───────────┼─────┼─────┤27.8元(久├─────────┤油共305 萬6720公斤│ │ │ │頂新公司 │2 萬2830 │29.5元 │豐公司)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代理│ │ ├──┼───────────┼─────┼─────┼─────┼─────────┤商號為65萬1020公斤│ │ │2 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16萬4210 │29.67元 │28元(頂新│ │(約佔21.30%);頂│ │ │ │ │ │ │公司)、 │ │新公司國內豬油為20│ │ │ ├───────────┼─────┼─────┤27.8元(久├─────────┤萬8240公斤(約佔6.│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0440 │29.5元 │豐公司) │裕發公司 │81% );頂新公司國│ │ │ ├───────────┼─────┼─────┤ ├─────────┤外豬油為2 萬1265公│ │ │ │鑫好公司 │6 萬9840 │29.57元 │ │ │斤(約佔0.70% );│ │ │ ├───────────┼─────┼─────┤ ├─────────┤永成公司之商行為 │ │ │ │頂新公司 │4 萬8210 │29.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160 萬5205公斤(約│ │ ├──┼───────────┼─────┼─────┼─────┼─────────┤佔52.51%);鑫好公│ │ │3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5萬0390 │32元 │28元(頂新│ │司為42萬4250公斤(│ │ │ ├───────────┼─────┼─────┤公司)、 ├─────────┤約佔13.88%);其餘│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4 萬0580 │32.5元 │27.8元(久│裕發公司 │為14萬6740公斤(約│ │ │ ├───────────┼─────┼─────┤豐公司) ├─────────┤佔4.80% )。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020 │34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 │ │鑫好公司 │11萬5330 │30.57元 │ │ │ │ │ │ ├───────────┼─────┼─────┤ ├─────────┤ │ │ │ │頂新公司 │2 萬1265 │31.5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 │ │4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7萬5875 │34.22元 │33.7元(頂│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0萬1970 │34元 │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鑫好公司 │18萬4130 │32.7元 │ │ │ │ │ ├──┼───────────┼─────┼─────┼─────┼─────────┤ │ │ │5 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32萬8560 │34.3元 │33.7元(頂│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0萬5050 │34元 │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鑫好公司 │5 萬4950 │33元 │ │ │ │ │ │ ├───────────┼─────┼─────┤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5 萬842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6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5萬4170 │33.7元 │33.7元(頂│ │ │ │ │ ├───────────┼─────┼─────┤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2萬7440 │34元 │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929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 萬9710 │34.1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元六亦商行(永成公司)│6 萬0350 │33元 │27.73 元(│ │ │ │ │ ├───────────┼─────┼─────┤頂新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160 │33元 │、29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豐公司) ├─────────┤ │ │ │ │LOPS CORPORATION │1 萬9920 │34.12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8 月│元六亦商行(永成公司)│6 萬0940 │32.9元 │27元(頂新│ │ │ │ │ ├───────────┼─────┼─────┤公司)、 ├─────────┤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360 │33元 │29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公司) ├─────────┤ │ │ │ │JAPAN FOOD CORPORATION│1 萬9400 │37.01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9 月│頂新公司 │13萬7200 │35元 │27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 │25.443元(│ │ │ │ │ │ │ │ │久豐公司)│ │ │ └──┴──┴───────────┴─────┴─────┴─────┴─────────┴─────────┘ 附表10:正義公司供應商所供應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 │編號│供應商 │油品內容物 │ ├──┼────┼──────────────────────────┤ │1 │永成公司│以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飼料用)名義進口之豬油 │ ├──┼────┼──────────────────────────┤ │2 │鑫好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從香港、越南以不可食的動植物混合油│ │ │ │、飼料油魚油名義進口之油品 │ │ │ ├──────────────────────────┤ │ │ │來自久豐公司,以來源不明之豬油為主的油品 │ │ │ ├──────────────────────────┤ │ │ │來自裕發公司,以來源不明之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並攙混│ │ │ │些許其他種類油品而成之油品 │ │ │ ├──────────────────────────┤ │ │ │欣祐公司司機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入之來源不明的油品 │ ├──┼────┼──────────────────────────┤ │3 │裕發公司│以來源不明之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並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 │ │ │品而成之油品 │ ├──┼────┼──────────────────────────┤ │4 │久豐公司│來源不明之豬油及久豐公司以飼料用油名義自國外進口之棕│ │ │ │櫚油、魚油 │ └──┴────┴──────────────────────────┘ 附表11:公訴意旨所指正義公司檢驗結果已達退貨標準而未予退貨情形 ┌──┬─────┬─────┬───────┬────────────┐ │編號│時間 │供應商 │不符規格情形 │證據出處 │ ├──┼─────┼─────┼───────┼────────────┤ │1 │95.03.06 │頂新公司 │顏色6.2R、62Y │他6卷第55頁訂購單 │ ├──┼─────┼─────┼───────┼────────────┤ │2 │95.03.08 │頂新公司 │酸價6.07、顏色│他6卷第57頁訂購單 │ │ │ │ │7.8R、79Y │ │ ├──┼─────┼─────┼───────┼────────────┤ │3 │95.03.13 │頂新公司 │顏色4.2R、42Y │他6卷第53頁訂購單 │ ├──┼─────┼─────┼───────┼────────────┤ │4 │95.03.13 │頂新公司 │顏色6.7R、68Y │他6卷第59頁訂購單 │ ├──┼─────┼─────┼───────┼────────────┤ │5 │95.03.14 │頂新公司 │顏色7.6R、76Y │他6卷第58頁訂購單 │ ├──┼─────┼─────┼───────┼────────────┤ │6 │95.03.15 │頂新公司 │顏色4.7R、50Y │他6卷第60頁訂購單 │ ├──┼─────┼─────┼───────┼────────────┤ │7 │95.05.22 │頂新公司 │酸價6.693 、顏│他6卷第67頁訂購單 │ │ │ │ │色5.9R、59Y │ │ ├──┼─────┼─────┼───────┼────────────┤ │8 │95.09.12 │頂新公司 │碘價87.15 │他6卷第74頁訂購單 │ ├──┼─────┼─────┼───────┼────────────┤ │9 │95.09.26 │頂新公司 │碘價89.66 │他6卷第73頁訂購單 │ ├──┼─────┼─────┼───────┼────────────┤ │10 │95.10.18 │頂新公司 │碘價85.64 │他6卷第79頁訂購單 │ ├──┼─────┼─────┼───────┼────────────┤ │11 │96.02.14 │頂新公司 │顏色4.2R、43Y │他6卷第182頁訂購單 │ ├──┼─────┼─────┼───────┼────────────┤ │12 │96.12.03 │頂新公司 │碘價93.93 │他6卷第181頁訂購單 │ ├──┼─────┼─────┼───────┼────────────┤ │13 │99.05.18 │泳宸企業行│碘價86.45 │他4卷第61頁訂購單 │ ├──┼─────┼─────┼───────┼────────────┤ │14 │99.08.13 │禾鋐企業社│碘價88.93 │他5卷第120頁訂購單 │ ├──┼─────┼─────┼───────┼────────────┤ │15 │100.08.11 │泳宸企業行│碘價89.37 │他4卷第110頁訂購單 │ ├──┼─────┼─────┼───────┼────────────┤ │16 │101.01.03 │鑫好公司 │顏色4.0R │他3卷第212頁訂購單 │ ├──┼─────┼─────┼───────┼────────────┤ │17 │103.01.09 │旭日友商行│酸價3.51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18 │103.02.14 │鑫好公司 │碘價64.82 、顏│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 │ │色3.6R │ │ ├──┼─────┼─────┼───────┼────────────┤ │19 │103.02.18 │鑫好公司 │上昇熔點37.7、│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 │ │顏色4.0R │ │ ├──┼─────┼─────┼───────┼────────────┤ │20 │103.02.26 │頂新公司 │上昇熔點42.5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21 │103.03.11 │鑫好公司 │顏色4.0R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22 │103.03.19 │鑫好公司 │顏色3.9R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23 │103.03.19 │鑫好公司 │顏色3.6R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24 │103.04.07 │加拾伊商行│酸價3.55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25 │103.04.08 │加拾伊商行│顏色3.7R │本院8卷第213頁檢驗報告單│ └──┴─────┴─────┴───────┴────────────┘ 附表12:相關扣案物品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持有人 │ ├──┼───────────────────┼────┼───────┤ │1 │手抄紙張 │4 張 │林明忠 │ ├──┼───────────────────┼────┼───────┤ │2 │正義公司與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之油脂│5 張 │林明忠 │ │ │採購合約 │ │ │ ├──┼───────────────────┼────┼───────┤ │3 │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等相關資料 │6 張 │林明忠 │ ├──┼───────────────────┼────┼───────┤ │4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報表 │3 張 │林明忠 │ ├──┼───────────────────┼────┼───────┤ │5 │永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精化甘油規格表 │2 張 │林明忠 │ ├──┼───────────────────┼────┼───────┤ │6 │LOPS公司高雄出口日本東京港費用成本資料│11張 │林明忠 │ ├──┼───────────────────┼────┼───────┤ │7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鑫│1 份 │胡金忞 │ │ │好公司) │ │ │ ├──┼───────────────────┼────┼───────┤ │8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東│1 份 │胡金忞 │ │ │原公司) │ │ │ ├──┼───────────────────┼────┼───────┤ │9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旭│1 份 │胡金忞 │ │ │日友商行) │ │ │ ├──┼───────────────────┼────┼───────┤ │10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禾│1 份 │胡金忞 │ │ │鋐企業社) │ │ │ ├──┼───────────────────┼────┼───────┤ │11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頂│1 份 │胡金忞 │ │ │新公司) │ │ │ ├──┼───────────────────┼────┼───────┤ │12 │胡金忞座位電腦主機 │1 台 │胡金忞 │ ├──┼───────────────────┼────┼───────┤ │13 │正義公司2013年進貨年報表 │4 張 │何育仁 │ ├──┼───────────────────┼────┼───────┤ │14 │正義公司2014年(至8 月份)進貨年報表 │4 張 │何育仁 │ ├──┼───────────────────┼────┼───────┤ │15 │元六亦商行發票影本 │2 張 │何育仁 │ ├──┼───────────────────┼────┼───────┤ │16 │加拾伊商行發票影本 │16張 │何育仁 │ ├──┼───────────────────┼────┼───────┤ │17 │旭日友商行發票影本 │11張 │何育仁 │ ├──┼───────────────────┼────┼───────┤ │18 │泳宸企業行發票影本 │4 張 │何育仁 │ ├──┼───────────────────┼────┼───────┤ │19 │禾鋐企業社發票影本 │16張 │何育仁 │ ├──┼───────────────────┼────┼───────┤ │20 │鑫好公司發票影本 │15張 │何育仁 │ ├──┼───────────────────┼────┼───────┤ │21 │T503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 ├──┼───────────────────┼────┼───────┤ │22 │T206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 ├──┼───────────────────┼────┼───────┤ │23 │T107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 ├──┼───────────────────┼────┼───────┤ │24 │T716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 ├──┼───────────────────┼────┼───────┤ │25 │正義香豬油(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1 桶 │何育仁 │ ├──┼───────────────────┼────┼───────┤ │26 │正義香豬油調合油(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1 桶 │何育仁 │ ├──┼───────────────────┼────┼───────┤ │27 │隨身碟 │1 個 │胡金忞 │ ├──┼───────────────────┼────┼───────┤ │28 │正義公司103 年1 至8 月份會議紀錄光碟 │1 片 │何育仁 │ ├──┼───────────────────┼────┼───────┤ │29 │正義公司103 年會議紀錄影本 │7 件 │何育仁 │ ├──┼───────────────────┼────┼───────┤ │30 │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油紀錄 │3 張 │何育仁 │ ├──┼───────────────────┼────┼───────┤ │31 │正義公司原料規格表等資料 │1 本 │何育仁 │ ├──┼───────────────────┼────┼───────┤ │32 │正義公司檢驗報告單 │1 本 │何育仁 │ ├──┼───────────────────┼────┼───────┤ │33 │正義公司油槽車進出貨檢驗報告單 │1 本 │何育仁 │ ├──┼───────────────────┼────┼───────┤ │34 │泳宸企業行、鑫好公司、禾鋐企業社請購單│3 件 │何育仁 │ │ │等資料 │ │ │ ├──┼───────────────────┼────┼───────┤ │35 │正義公司油槽抽查檢驗紀錄表 │2 件 │何育仁 │ ├──┼───────────────────┼────┼───────┤ │36 │正義公司遠東銀行支票帳號影本 │1 張 │何育仁 │ ├──┼───────────────────┼────┼───────┤ │37 │正義公司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 │1 張 │何育仁 │ ├──┼───────────────────┼────┼───────┤ │38 │元六亦商行進貨資料 │6 張 │何育仁 │ ├──┼───────────────────┼────┼───────┤ │39 │加拾伊商行進貨資料 │28張 │何育仁 │ ├──┼───────────────────┼────┼───────┤ │40 │旭日友商行進貨資料 │17張 │何育仁 │ ├──┼───────────────────┼────┼───────┤ │41 │泳宸企業行進貨資料 │7 張 │何育仁 │ ├──┼───────────────────┼────┼───────┤ │42 │禾鋐企業社進貨資料 │29張 │何育仁 │ ├──┼───────────────────┼────┼───────┤ │43 │鑫好公司進貨資料 │21張 │何育仁 │ ├──┼───────────────────┼────┼───────┤ │44 │正義公司應付票款明細表 │6 張 │何育仁 │ ├──┼───────────────────┼────┼───────┤ │45 │裕發公司進出貨內帳 │18張 │何宏基 │ ├──┼───────────────────┼────┼───────┤ │46 │裕發公司銷貨磅單傳票 │1 張 │何宏基 │ ├──┼───────────────────┼────┼───────┤ │47 │裕發公司進口報單影本 │1 捆(41│何宏基 │ │ │ │張)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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