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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24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文前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如就其中之罪,又重複聲請與他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經裁定確定,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經

刑8年4月確定在案。乃檢察官竟就該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未察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自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8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法律問題討論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又受刑人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外,另犯3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29號刑事簡易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聲請人復將附表所示各罪與上揭3件竊盜罪刑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04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有上揭104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聲請書及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27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是就附表所示之罪,已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前揭判決意旨,自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裁定與另7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    │          │(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有期徒刑參│104年4月│本院104年 │104年6月│本院104年 │104年6月│
│    │    │月,如易科│2日     │度簡字第  │2日     │度簡字第  │30日    │
│ 1  │竊盜│罰金,以新│        │1842號    │        │1842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毒品│有期徒刑參│104年2月│本院104年 │104年6月│本院104年 │104年7月│
│    │危害│月,如易科│5日     │度簡字第  │30日    │度簡字第  │19日    │
│ 2  │防制│罰金,以新│        │2285號    │        │2285號    │        │
│    │條例│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有期徒刑參│104年6月│本院104年 │104年7月│本院104年 │104年8月│
│ 3  │竊盜│月,如易科│1日     │度簡字第  │29日    │度簡字第  │25日    │
│    │    │罰金,以新│        │2730號    │        │2730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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