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鐘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鐘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後,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484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裁定、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5號、第496號、 103年度簡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75號、第 496號判決,且附表各罪皆是受刑人於上揭判決確定日(即103年5月29日)以前所犯;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嗣並向檢察官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4年1月28日出具之聲請書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 │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4日20時許採 │102年11月11日 │102年10月14日20時許採 │ │ │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117號、103年度毒偵 │第5117號、103年度毒偵 │第5117號、103年度毒偵 │ │ │字第449號 │字第449號 │字第449號 │ ├───┬────┼───────────┼───────────┼───────────┤ │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7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7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75號、│ │ │ │103年度審訴字第49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9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96號 │ │ 暨 ├────┼───────────┼───────────┼───────────┤ │ │判決日期│103.05.29 │103.05.29 │103.05.29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103.05.29 │103.05.29 │103.05.29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11日 │102年09月2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第5117號、103年度毒偵 │6820號 │ │ │ │字第449號 │ │ │ ├───┬────┼───────────┼───────────┼───────────┤ │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75號、│103年度簡字第2123號 │ │ │ │ │103年度審訴字第496號 │ │ │ │ 暨 ├────┼───────────┼───────────┼───────────┤ │ │判決日期│103.05.29 │103.08.29 │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103.05.29 │103.10.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