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永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29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簡易案件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0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鄭永宏於民國105年2月27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蔡耀邦所經營之「東波棋院鳳山棋社」內,因細故與告訴人蔡耀邦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幹你娘」等足以貶損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蔡耀邦之名譽。又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5年2月28日7時許,至上開棋社2樓,徒手推倒書櫃、桌子,致使告訴人所有陳列於該處之獎盃8座落地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耀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耀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