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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雅文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璧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璧鴻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璧鴻前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10月2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18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起訴並送戒治,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97年度審易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97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以97年度審訴字第4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共5罪)、6月、以97年度易字第10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以97年度審易字第23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以97年度審訴字第56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以97年度審訴字第55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以98年度審簡字第5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再以99年度審聲字第178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於103年11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4年5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蔡璧鴻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2月2日中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里○○○路00號之6住處,以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復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送達調驗單而未到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同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為警採集其尿液,鑑驗後呈現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張雅文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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