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540號、97年度審易字第621 號、97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97年度審訴字第4537號、97年度易字第1098號、97年度審易字第2389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59號、97年度審訴字第5577號、98年度審簡字第522 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暨各該刑事判決之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等14罪所受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編號10、11、14所示竊盜等罪,因與附表編號1 至8 、12、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經宣告有期徒刑逾6 月,均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本件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如附表編號2 、1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凱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8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