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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德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懋因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006號、104年度簡上字第472 號等如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聲字第1217號│├─┬───┬─────┬─────┬───────────┬───────────┬─────┤│編│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考 ││號│ │ │年、月、日├─────┬─────┼─────┬─────┤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1 │竊盜 │有期徒刑4 │103年9月13│本院104 年│104年5月5 │同左 │104年6月9 │已於105年1││ │ │月,如易科│日 │度簡字第10│日 │ │日 │月9 日徒刑││ │ │罰金,以新│ │06號 │ │ │ │執行完畢。││ │ │臺幣1,000 │ │ │ │ │ │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4年6月11│本院104 年│105年1月26│同左 │同左 │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晚上9時1│度簡上字第│日 │ │ │ ││ │條例 │罰金,以新│7 分許為警│472號 │ │ │ │ ││ │ │臺幣1,000 │採尿時起回│ │ │ │ │ ││ │ │元折算1 日│溯120 小時│ │ │ │ │ ││ │ │。 │內之某時許│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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