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1 分鐘讀完全文 17,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莊珮君黃鳳岐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珮悅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刑事簡易判決(105 年度簡字第5584號;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277 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高珮悅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前某日,在其不知情之胞姊高瑜珊皮包內取得楊春鶯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後,分別下列行為:

㈠基於偽造準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99年11月30日,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所經營「momo購物網」,未經楊春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在該網站之會員註冊網頁輸入「楊春鶯」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偽造表彰楊春鶯本人欲註冊為該網站會員及申請帳號之不實電磁紀錄,並藉由網路傳送予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而行使之,因而取得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提供予會員使用之帳號(客戶編號「000000-000000 」)供己使用,足生損害於楊春鶯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對於會員帳號資訊管理之正確性。

㈡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利用得連結網際網路之設備,以上開會員身分登入「momo購物網」,冒用楊春鶯名義網路下單,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表彰楊春鶯本人訂購商品之電子訂單,並藉由網路傳送之方式,將之傳送至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楊春鶯本人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對於購物網站訂單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楊春鶯於104 年11月22日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欲註冊成為「momo購物網」之會員,發現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已遭他人註冊使用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楊春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高珮悅(下稱被告)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春鶯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被告父親高定三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公公李振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配偶李協圃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momo 購物網」訂單資料1 份、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20日(105 )富邦媒體字第096 號函暨所附會員註冊資料1 份、「momo購物網」會員註冊網路列印資料1 紙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稱電磁紀錄者,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 項、第22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富邦媒體科技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網」網站上,冒用告訴人楊春鶯名義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而偽造表彰楊春鶯本人欲加入會員並申請帳號之不實電磁紀錄,以及利用得連結網際網路之設備,以上開會員身分登入momo購物網,冒用告訴人楊春鶯之名義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內容之網路購物訂單,均屬電磁紀錄而足以表示真正名義人欲加入會員及申請帳號、下單訂購商品之用意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自應以文書論。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25罪(詳後述)。被告上開25次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意旨雖漏未記載被告藉由網路傳送其冒用告訴人楊春鶯名義加入momo購物網會員及申請帳號之不實電磁紀錄而行使之犯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前述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2 、編號4 、編號7 、編號9 所示日期,各有2 次網路下單購物之舉動,而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同日各次網路下單時間相距僅約2 分鐘至10分鐘),均係侵害文書之公共信用法益,各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楊春鶯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冒名下單購物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附表編號2 、編號4 、編號7 、編號9 同一日期內所示冒名網路下單購物之行為,各均屬接續犯。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在「momo購物網」網站下訂單購物之行為,因時間已經相隔數日,甚至相隔數月,與上開接續犯「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及「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之要件不符,僅能以數罪併罰。是以,被告就事實欄㈠1 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所示24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24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容有未恰,併予敘明。

四、上訴駁回部分之理由─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因而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審酌被告利用其所取得告訴人楊春鶯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得同意擅自冒用告訴人楊春鶯名義申請加入購物網站會員並取得帳號以供己使用、復以上開會員身分登入該購物網站下單訂購商品,不僅侵害告訴人楊春鶯之權益,且有損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對於會員帳號資訊、購物網站訂單管理之正確性,進而破壞文書之公共信用,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已婚,小孩才5 歲,其幫其父母照顧流浪狗,因為當時使用毒品,才用告訴人楊春鶯名字,其貨到付款,有付錢等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及告訴人楊春鶯於原審審理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就所犯事實欄一㈠、㈡所示,共25罪,均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核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就各罪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此部分之上訴均應予以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之量刑雖無不當,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03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核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事實欄一㈠1 罪與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共25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行均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固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2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 年2 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惟原審就定執行刑部分固有敘明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然審酌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25罪,犯罪時間係在99年11月30日、102 年5 月28日至103 年7 月20日間,均以告訴人楊春鶯名義在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所經營「momo購物網」下單購物,犯罪手段均相同,依一般購物網站申請者申請成為會員之使用慣性,其申請之初用意即在該購物網站購物使用,被告本件犯行侵害法益之情形均屬相同,且被告歷次訂購之物品價格均在數百元至3 千餘元不等,被告每此購物均有付款,並未造成告訴人楊春鶯或富邦媒體科技公司任何財產上損害,且告訴人楊春鶯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顯見被告所犯雖為數罪,但其本件犯行所生損害與情節甚為輕微,數罪間法益侵害之加乘效應極低,兼衡被告之學、經歷與家庭狀況、及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律目的、犯罪動機、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定被告所犯上開25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即能充分實現刑罰應有之目的及公平性,是以原審於定執行刑時就此未量情裁奪,就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5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尚嫌過重,不符合比例及公平原則,自有未恰。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爰依上開說明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就被告本件所犯事實欄一㈠1 罪、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24罪,共25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 項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1 日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偽造之上開準私文書,均屬於電子檔案,已經傳送予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該等電磁紀錄,應認已非屬被告支配管領,即非屬於犯罪行為人,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本案被告雖有下單訂購附表各編號所示財物之行為,但依卷內訂單資料,其付費方式為「iBon」或「貨到現金付款」,而被告供稱其均有付款,則被告已就其收取之貨物給付對價,又依據富邦媒體科技公司105 年9 月20日(105 )富邦媒體字第000號函,該公司進行商品配送時均無人收貨等語,則無人收貨部分被告亦未因此獲得財物,應認本件犯行並無犯罪所得,無庸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4 條、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下單時間    │    訂單編號    │ 實售金額 │  商品名稱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民國)    │                │(新台幣)│            │                │
├─┼───────┼────────┼─────┼──────┼────────┤
│ 1│102 年5 月28日│00000000-000000 │    690元 │美式潮流風休│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6 時15分許    │                │          │閒鞋(3色) │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①102 年 6月2 │00000000-000000 │    699元 │百變鋁合金折│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日20時58分許  │                │          │疊桌/ 筆電桌│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 閱讀桌(時│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尚亮彩)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②同日21時2 分│00000000-000000 │  3,980元 │PB-S6 雙核雙│                │
│  │許            │                │          │卡娛樂智慧機│                │
│  │              │                │          │(加送HDMI線│                │
│  │              │                │          │+3000mAh 行│                │
│  │              │                │          │動電源)    │                │
├─┼───────┼────────┼─────┼──────┼────────┤
│ 3│102 年6 月5 日│00000000-000000 │    672元 │韓國AMA 休閒│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4 時35分許    │                │          │帆布增高鞋(│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M)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①102 年6 月9 │00000000-000000 │  1,106元 │涼夏人氣熱銷│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日22時19分許  │                │          │彈力美胸背心│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4 色4 件組│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②同日22時29分│00000000-000000 │    450元 │百搭刷破小直│                │
│  │許            │                │          │筒褲三件組  │                │
├─┼───────┼────────┼─────┼──────┼────────┤
│ 5│102 年6 月18日│00000000-000000 │    882元 │透氣蠶絲內襯│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4 時30分許    │                │          │百搭Bra Top │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上衣4 件組(│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4 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102 年7 月12日│00000000-000000 │    690元 │美式潮流風休│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1 時10分許    │                │          │閒鞋(3 色)│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①102 年7 月14│00000000-000000 │  2,180元 │水鑽鉚釘兔子│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日23時38分許  │                │          │LOGO低跟高筒│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靴(紅女款no│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645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②同日23時44分│00000000-000000 │  1,120元 │L'LAR 棉質亮│                │
│  │許            │                │          │彩修身POLO衫│                │
│  │              │                │          │組(X)(M)│                │
├─┼───────┼────────┼─────┼──────┼────────┤
│ 8│102 年7 月20日│00000000-000000 │  2,180元 │水鑽鉚釘兔子│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3時59分許    │                │          │LOGO低跟高筒│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靴(紅女款no│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645)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①102 年7 月23│00000000-000000 │    599元 │純樸時代‧繡│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日23時4 分許  │                │          │感花紋雙口袋│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洋裝- 預購(│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共兩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②同日23時14分│00000000-000000 │    599元 │優雅秀氣‧線│                │
│  │許            │                │          │條紋路繡感洋│                │
│  │              │                │          │裝- 預購(共│                │
│  │              │                │          │二色)      │                │
├─┼───────┼────────┼─────┼──────┼────────┤
│10│102 年7 月27日│00000000-000000 │      0元 │(贈)好自在│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起訴書誤載為│                │          │pinkcess棉柔│準私文書罪,處有│
│  │102/02/27 ,應│                │          │清涼日用24cm│期徒刑貳月,如易│
│  │予更正)23時50│                │          │/1片裝(M)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分許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386元 │專利4D拼接無│                │
│  │              │                │          │痕胸罩(3 套│                │
│  │              │                │          │組)        │                │
├─┼───────┼────────┼─────┼──────┼────────┤
│11│102 年8 月8 日│00000000-000000 │  1,495元 │搶眼線條波浪│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15時48分許    │                │          │小裙襬無袖公│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主洋裝上衣(│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現貨+預購)│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102 年8 月14日│00000000-000000 │    882元 │透氣蠶絲內襯│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3時58分許    │                │          │百搭Bra Top │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上衣4 件組(│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4 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102 年9 月19日│00000000-000000 │    599元 │美國PLAYBOY │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9 時57分許    │                │          │經典牛皮logo│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皮夾組- 年度│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回饋(超值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粉紅色1 +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M)     │                │
├─┼───────┼────────┼─────┼──────┼────────┤
│14│102 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 │    289元 │日本熱銷- 雨│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3時23分許    │                │          │天達人輕量化│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美腿摺疊雨靴│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M)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102 年9 月21日│00000000-000000 │    529元 │日本新創意一│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3時35分許    │                │          │壓即收伸縮摺│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疊多功能魔法│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衣架- 超值組│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M)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102 年9 月28日│00000000-000000 │    559元 │好萊塢時尚So│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12時35分許    │                │          │ndra Roberts│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波浪花朵宴會│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包(M)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102 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 │  1,106元 │零壓力  透氣│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2時50分許    │                │          │咖啡紗BRA T4│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件組(S-XXL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102 年10月19日│00000000-000000 │   639元  │韓國Chloel.J│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3時38分許    │                │          │顯瘦翹臀內刷│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毛彈力修飾褲│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名模推薦版│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M)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102 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00 │  1,160元 │L'LAR 典雅氣│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19時58分許    │                │          │息日式A-LINE│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厚磅水洗棉洋│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裝組(T)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102 年11月2 日│00000000-000000 │    960元 │L'LAR 典雅氣│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1時37分許    │                │          │息日式A-LINE│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厚磅水洗棉洋│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裝組(T)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102 年11日8 日│00000000-000000 │  1,500元 │樂亦康輔助調│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2時32分許    │                │          │整過敏體質健│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康食品組120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粒x1盒(送五│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兆原舒敏精油│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 盒)      │                │
├─┼───────┼────────┼─────┼──────┼────────┤
│22│102 年11月12日│00000000-000000 │    499元 │momo co 粉彩│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14時31分許    │                │          │立體鐵架萬用│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收納箱22L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4 入)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103 年5 月26日│00000000-000000 │    990元 │夏日經典素面│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00時00分許    │                │          │典雅雪白短褲│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1,290元 │魅力歐風立體│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花朵艷黃無袖│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洋裝        │                │
├─┼───────┼────────┼─────┼──────┼────────┤
│24│103 年7 月20日│00000000-000000 │    999元 │高單位有機58│高珮悅犯行使偽造│
│  │23時39分許    │                │          │種植萃粹釀安│準私文書罪,處有│
│  │              │                │          │瓶(10mlx10/│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盒*2入)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899元 │高單位3 合1 │                │
│  │              │                │          │蜂王漿即飲安│                │
│  │              │                │          │瓶(歐盟法國│                │
│  │              │                │          │雙有機認證)│                │
│  │              │                ├─────┼──────┤                │
│  │              │                │      0元 │贈薰衣草蜜法│                │
│  │              │                │          │式牛軋糖(  │                │
│  │              │                │          │100g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