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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進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進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進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2月18日執行完畢。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9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77號判處有期徒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2月27日19時50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6年12月27日,應予更正)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燈泡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2月27日18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磅秤1台、手機一支、注射針筒3支,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因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進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23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L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檢體編號:L00-000-000)、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2月18日執行完畢,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9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77號判處有期徒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有再犯施用毒品之情事,揆諸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雖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距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日已逾5年,仍應依法論罪科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7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20號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於104年7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仍不知戒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量刑實不宜過寬;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被告自陳勉持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因依卷內事證查無與被告所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且非違禁物,自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至扣案之磅秤1台、手機1支,係被告另案所犯關於販賣毒品案件所查扣之證物,亦核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3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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