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俞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偉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2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偉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為證據,並更正查獲照片為39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侵訴字第129號、101年度簡字第896 號、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0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乙案)。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4 月3日假釋出監,惟前揭甲案已於102 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被告係於乙案執行中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前開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案徒刑,甲案應認已於102 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被告於甲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屢次不循正途取得財物,為貪圖小利,竟於上開時、地,竊取前揭自小客車,足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所偏差;暨其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取之物價值非微、並已發還告訴人、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前科品行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被告有犯罪所得即上開自用小客車1 輛,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即新臺幣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591號
    被      告  洪偉傑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
                          監獄執行中)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偉傑於民國於104 年6 月15日12時30分前某時,在高雄市
    ○○區○○路00號與裕民街口,見陳文宗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持自備鑰匙發動而竊取之
    ,得手後即行離去,並又將該自用小客車交付李若禎使用(
    李若禎所涉贓物罪嫌,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陳文
    宗報案,為警於104 年6 月18日9 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號前尋獲上開失竊車輛,經循線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文宗訴由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偉傑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陳文
    宗於警詢之指訴、同案被告李若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同案被告吳育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及查獲照片共37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洪偉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4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