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正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04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永正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永正自民國101 年11月起,擔任宇成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宇成鈦公司,營業址原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後變更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1 樓)之董事暨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暨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綜理宇成鈦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依法具有據實填載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記載帳冊之義務。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宇成鈦公司並無實際銷售附表二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立汶企業有限公司、名成塑膠有限公司、正昊興業有限公司等3 家營業人(下稱立汶等3 家公司),竟分別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於附表二所示開立發票月份(自101 年11月起至103 年5 月止),在宇成鈦公司之營業處所或不詳地點等處,以宇成鈦公司名義,填載開立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9 張,交易金額合計4289萬2590元,再交予附表二所示立汶等3 家公司,分別供上開公司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分持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進項稅額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立汶等3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總計新臺幣(下同)214 萬463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宇成鈦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瀚普貿易有限公司、新富仁企業有限公司、旭展塑膠有限公司、知高加油站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購買貨物,竟分別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月份(即101 年11月至103 年4 月間止),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18 張,交易金額合計4288萬7997元,並以每二個月為1 期分別作為宇成鈦公司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而分別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陳日英,使不知情之陳日英先後將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記入宇成鈦公司流水帳冊,並以每2 個月為1 期,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藉此掩飾宇成鈦公司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足以影響稅捐機關對稅捐稽查之正確性,惟因宇成鈦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實際營業,而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三、案經高雄國稅局告發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吳永正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54頁),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7、53、62頁),核與證人曾嵐詩、陳威成、彭建維、李洪秋花、陳日英、劉羽涵、廖幸萱、林正添、林建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47至48、55至56頁;偵卷第9 至12、54至56、64至65、79至80、103 至106 、122 至123 頁)等情節相符,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2 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231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各1 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5 張、高雄苓雅區永康街126 號現場照片1 張、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宇成鈦實業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宇成鈦實業有限公司進銷對象交易圖、101 年1 月至103 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宇成鈦公司101 年至103 年申請書(按年度)查詢、101 年12月至103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01 年至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1 年至103 年資產負債表、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05 年11月11日華興存(105 )字第117 號函、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105 年11月9 日新興存字第1055003209號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5 年6 月20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565 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1902號函、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5 年6 月8 日105 高銀密南高字第1050000039號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5 年6 月20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565 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5 年6 月7 日(105 )元高字第1050000019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6 月17日營清字第1050031044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105 年11月8 日國世民權字第1050000099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北分行105 年11月14日上敦北字第1050000074號函、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分行105 年11月9 日彰五埔字第105145號函、彰化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5 年11月10日彰新湖字第1050099 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北分行105 年11月6 日上敦北字第1050000076號函、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105 年11月14日陽信鼎力字第105059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5 年11月8 日105 仁大字第112 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24日營清字第1050058993號函、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2016年6 月29日一楠梓字第00074 號函、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5 年6 月8 日105 年高銀密南高字第1050000039號函、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105 年11月8 日華南高存字第121 號函、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105 年11月8 日山存字第1055003117號函、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05 年11月25日一新興字第00132 號函附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 至11頁;國稅局卷一第3 至10、19至45、55至60頁;國稅局卷二第1 至45、53至62頁;國稅局卷四第37至57、76至81、89至116 、134 至189 頁;國稅局卷五第19至57、84至135 頁;偵卷第13至20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附表一、二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01 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正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純屬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㈡、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定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罪,係獨立性犯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96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被告擔任宇成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不實而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二所示之立汶等3 家公司,供上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使用,致上開公司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是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內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係於附表二各編號內申報期間內所為,俱係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均侵害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附表二各編號申報期間內之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被告係宇成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未與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進行交易,卻收受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並將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不知情記帳業者記入公司帳冊,並按期向稅捐機關申報為營業稅進項稅額,是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記入不實罪。被告指示不知情之記帳士以附表一所示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記入帳冊並申報營業稅,屬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之不實統一發票據以記入公司帳冊憑以申報之行為,係於附表一各編號內申報期間內所為,俱係基於單一記入不實帳冊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附表一各編號申報期間內之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㈤、被告所犯附表一、二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以被告先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認應成立集合犯,容有誤會。 ㈥、被告前因重利、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1 年6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頁),被告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俱加重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宇成鈦公司之負責人,本應正當經營,確實為會計憑證之記載,以及正確記入帳冊,竟收受附表一之不實發票並持以申報,又開立不實發票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致國家財政稅收減少,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與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越南從事運輸工作,月收入新臺幣3 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各次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法相似,如以實質累進加重方式定應執行刑,勢必科處刑罰之刑度顯將逾越各別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是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有關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查,被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觀諸本案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獲致不法利得;再者,被告收受不實發票憑以申報營業稅,因所營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亦無逃漏營業稅捐,此有高雄國稅局107 年10月1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112271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應認本案並無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相關沒收及追徵價額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嘉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妮君 附錄本罪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進項部分:宇成鈦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 ┌─┬──┬────────┬────┬──────┬──────┬─────┬───────┐ │編│起訴│發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稅額 │刑之宣告 │ │號│書附│(統一編號) │ │ │幣) │(新臺幣)│ │ │ │表一│/稅期 │ │ │ │ │ │ │ │編號│ │ │ │ │ │ │ ├─┼──┼────────┼────┼──────┼──────┼─────┼───────┤ │1│1-1 │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111 │GM00000000 │430,200元 │21,51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 │(00000000) │ │ │ │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01年11至12月 ├────┼──────┼──────┼─────┤第1 款之記入不│ │ │1-2 │ │10111 │GM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實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參月,│ │ │1-3 │ │10111 │GM00000000 │412,285元 │20,614元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1-4 │ │10112 │GM00000000 │136,125元 │6,806元 │算壹日。 │ │ ├──┴────────┴────┴──────┼──────┼─────┤ │ │ │小計:發票4張 │1,428,610 元│71,430元 │ │ ├─┼──┬────────┬────┬──────┼──────┼─────┼───────┤ │2│1-5 │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201 │KN00000000 │440,000元 │22,0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 │(00000000) │ │ │ │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02年1至2月 ├────┼──────┼──────┼─────┤第1 款之記入不│ │ │1-6 │ │10201 │KN00000000 │396,000元 │19,800元 │實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參月,│ │ │1-7 │ │10201 │KN00000000 │375,000元 │18,750元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1-8 │ │10201 │KN00000000 │284,182元 │14,209元 │算壹日。 │ │ ├──┤ ├────┼──────┼──────┼─────┤ │ │ │1-9 │ │10202 │KN00000000 │28,639元 │1,432元 │ │ │ ├──┴────────┴────┴──────┼──────┼─────┤ │ │ │小計:發票5張 │1,523,821元 │76,191元 │ │ ├─┼──┬────────┬────┬──────┼──────┼─────┼───────┤ │3│1-10│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203 │LL00000000 │450,000 │22,500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11│/102年3至4月 │10203 │LL00000000 │400,000 │20,000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12│ │10204 │LL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13│ │10204 │LL00000000 │178,640 │8,932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2-1 │新富仁企業有限公│10204 │LL00000000 │297,600 │14,880 │ │ │ ├──┤司(00000000) ├────┼──────┼──────┼─────┤ │ │ │2-2 │/102年3至4月 │10204 │LL00000000 │374,400 │18,720 │ │ │ ├──┤ ├────┼──────┼──────┼─────┤ │ │ │2-3 │ │10204 │LL00000000 │280,500 │14,025 │ │ │ ├──┴────────┴────┴──────┼──────┼─────┤ │ │ │小計:發票7張 │2,381,140元 │119,057元 │ │ ├─┼──┬────────┬────┬──────┼──────┼─────┼───────┤ │4│1-14│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205 │MJ00000000 │447,680 │22,384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15│/102年5至6月 │10205 │MJ00000000 │278,004 │13,900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16│ │10205 │MJ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17│ │10205 │MJ00000000 │217,888 │10,894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1-18│ │10206 │MJ00000000 │353,546 │17,677 │ │ │ ├──┤ ├────┼──────┼──────┼─────┤ │ │ │1-19│ │10206 │MJ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 │1-20│ │10206 │MJ00000000 │105,588 │5,279 │ │ │ ├──┼────────┼────┼──────┼──────┼─────┤ │ │ │3-1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10205 │MJ00000000 │325,000 │16,250 │ │ │ ├──┤(00000000) ├────┼──────┼──────┼─────┤ │ │ │3-2 │/102年5至6月 │10205 │MJ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 ├────┼──────┼──────┼─────┤ │ │ │3-3 │ │10206 │MJ00000000 │277,425 │13,871 │ │ │ ├──┴────────┴────┴──────┼──────┼─────┤ │ │ │小計:發票10張 │3,025,131元 │151,255元 │ │ ├─┼──┬────────┬────┬──────┼──────┼─────┼───────┤ │5│1-21│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208 │NG00000000 │128,136 │6,407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22│/102年7至8月 │10208 │NG00000000 │462,000 │23,100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23│ │10208 │NG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24│ │10208 │NG00000000 │476,000 │23,800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1-25│ │10208 │NG00000000 │286,740 │14,337 │ │ │ ├──┤ ├────┼──────┼──────┼─────┤ │ │ │1-26│ │10208 │NG00000000 │440,000 │22,000 │ │ │ ├──┤ ├────┼──────┼──────┼─────┤ │ │ │1-27│ │10208 │NG00000000 │437,500 │21,875 │ │ │ ├──┤ ├────┼──────┼──────┼─────┤ │ │ │1-28│ │10208 │NG00000000 │440,000 │22,000 │ │ │ ├──┤ ├────┼──────┼──────┼─────┤ │ │ │1-29│ │10208 │NG00000000 │130,114 │6,506 │ │ │ ├──┤ ├────┼──────┼──────┼─────┤ │ │ │1-30│ │10208 │NG00000000 │239,800 │11,990 │ │ │ ├──┼────────┼────┼──────┼──────┼─────┤ │ │ │3-4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10207 │NG00000000 │384,000 │19,200 │ │ │ ├──┤(00000000) ├────┼──────┼──────┼─────┤ │ │ │3-5 │/102年7至8月 │10207 │NG00000000 │468,000 │23,400 │ │ │ ├──┤ ├────┼──────┼──────┼─────┤ │ │ │3-6 │ │10208 │NG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 ├────┼──────┼──────┼─────┤ │ │ │3-7 │ │10208 │NG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 ├────┼──────┼──────┼─────┤ │ │ │3-8 │ │10208 │NG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 ├────┼──────┼──────┼─────┤ │ │ │3-9 │ │10208 │NG00000000 │219,096 │10,955 │ │ ├─┼──┴────────┴────┴──────┼──────┼─────┤ │ │ │小計:發票16張 │5,714,386元 │285,720元 │ │ ├─┼──┬────────┬────┬──────┼──────┼─────┼───────┤ │6│1-31│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209 │PE00000000 │462,000 │23,100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32│/102年9至10月 │10210 │PE00000000 │442,500 │22,125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33│ │10210 │PE00000000 │386,155 │19,308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34│ │10210 │PE00000000 │386,155 │19,308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1-35│ │10210 │PE00000000 │386,618 │19,331 │ │ │ ├──┤ ├────┼──────┼──────┼─────┤ │ │ │1-36│ │10210 │PE00000000 │364,725 │18,236 │ │ │ ├──┤ ├────┼──────┼──────┼─────┤ │ │ │1-37│ │10210 │PE00000000 │364,725 │18,236 │ │ │ ├──┤ ├────┼──────┼──────┼─────┤ │ │ │1-38│ │10210 │PE00000000 │364,725 │18,236 │ │ │ ├──┤ ├────┼──────┼──────┼─────┤ │ │ │1-39│ │10210 │PE00000000 │364,733 │18,237 │ │ │ ├──┤ ├────┼──────┼──────┼─────┤ │ │ │1-40│ │10210 │PE00000000 │388,206 │19,410 │ │ │ ├──┤ ├────┼──────┼──────┼─────┤ │ │ │1-41│ │10210 │PE00000000 │388,206 │19,410 │ │ │ ├──┤ ├────┼──────┼──────┼─────┤ │ │ │1-42│ │10210 │PE00000000 │388,293 │19,415 │ │ │ ├──┤ ├────┼──────┼──────┼─────┤ │ │ │1-43│ │10210 │PE00000000 │375,840 │18,792 │ │ │ ├──┤ ├────┼──────┼──────┼─────┤ │ │ │1-44│ │10210 │PE00000000 │375,840 │18,792 │ │ │ ├──┤ ├────┼──────┼──────┼─────┤ │ │ │1-45│ │10210 │PE00000000 │375,840 │18,792 │ │ │ ├──┤ ├────┼──────┼──────┼─────┤ │ │ │1-46│ │10210 │PE00000000 │376,009 │18,800 │ │ │ ├──┼────────┼────┼──────┼──────┼─────┤ │ │ │3-10│旭展塑膠有限公司│10210 │PE00000000 │469,000 │23,450 │ │ │ ├──┤(00000000) ├────┼──────┼──────┼─────┤ │ │ │3-11│/102年9至10月 │10210 │PE00000000 │469,000 │23,450 │ │ │ ├──┤ ├────┼──────┼──────┼─────┤ │ │ │3-12│ │10210 │PE00000000 │432,000 │21,600 │ │ │ ├──┤ ├────┼──────┼──────┼─────┤ │ │ │3-13│ │10210 │PE00000000 │432,000 │21,600 │ │ │ ├──┤ ├────┼──────┼──────┼─────┤ │ │ │3-14│ │10210 │PE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 ├────┼──────┼──────┼─────┤ │ │ │3-15│ │10210 │PE00000000 │279,000 │13,950 │ │ │ ├──┼────────┼────┼──────┼──────┼─────┤ │ │ │4-1 │知高加油站有限公│10209 │PF00000000 │1,145 │57 │ │ │ │ │司(00000000) │ │ │ │ │ │ │ │ │/102年9至10月 │ │ │ │ │ │ │ ├──┴────────┴────┴──────┼──────┼─────┤ │ │ │小計:發票23張 │8,572,715元 │428,635元 │ │ ├─┼──┬────────┬────┬──────┼──────┼─────┼───────┤ │7│1-47│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211 │QC00000000 │137,000 │6,850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48│/102年11至12月 │10211 │QC00000000 │138,000 │6,900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49│ │10211 │QC00000000 │138,000 │6,900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50│ │10211 │QC00000000 │234,000 │11,700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1-51│ │10211 │QC00000000 │322,000 │16,100 │ │ │ ├──┤ ├────┼──────┼──────┼─────┤ │ │ │1-52│ │10211 │QC00000000 │417,600 │20,880 │ │ │ ├──┤ ├────┼──────┼──────┼─────┤ │ │ │1-53│ │10211 │QC00000000 │255,939 │12,797 │ │ │ ├──┤ ├────┼──────┼──────┼─────┤ │ │ │1-54│ │10211 │QC00000000 │273,224 │13,661 │ │ │ ├──┤ ├────┼──────┼──────┼─────┤ │ │ │1-55│ │10211 │QC00000000 │1,399,000 │69,950 │ │ │ ├──┤ ├────┼──────┼──────┼─────┤ │ │ │1-56│ │10211 │QC00000000 │1,328,742 │66,437 │ │ │ ├──┤ ├────┼──────┼──────┼─────┤ │ │ │1-57│ │10211 │QC00000000 │204,930 │10,247 │ │ │ ├──┤ ├────┼──────┼──────┼─────┤ │ │ │1-58│ │10212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 │ │ ├──┤ ├────┼──────┼──────┼─────┤ │ │ │1-59│ │10212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 │ │ ├──┤ ├────┼──────┼──────┼─────┤ │ │ │1-60│ │10212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 │ │ ├──┤ ├────┼──────┼──────┼─────┤ │ │ │1-61│ │10212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 │ │ ├──┤ ├────┼──────┼──────┼─────┤ │ │ │1-62│ │10212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 │ │ ├──┤ ├────┼──────┼──────┼─────┤ │ │ │1-63│ │10212 │QC00000000 │78,750 │3,938 │ │ │ ├──┼────────┼────┼──────┼──────┼─────┤ │ │ │3-16│旭展塑膠有限公司│10211 │QC00000000 │380,000 │19,000 │ │ │ ├──┤(00000000) ├────┼──────┼──────┼─────┤ │ │ │3-17│/102年11至12月 │10211 │QC00000000 │380,000 │19,000 │ │ │ ├──┤ ├────┼──────┼──────┼─────┤ │ │ │3-18│ │10212 │QC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 │3-19│ │10212 │QC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 │3-20│ │10212 │QC00000000 │154,320 │7,716 │ │ │ ├──┴────────┴────┴──────┼──────┼─────┤ │ │ │小計:發票22張 │9,004,005元 │450,201元 │ │ ├─┼──┬────────┬────┬──────┼──────┼─────┼───────┤ │8│1-64│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 │346,380 │17,319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65│/103年1至2月 │10301 │ZA00000000 │346,380 │17,319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66│ │10301 │ZA00000000 │346,380 │17,319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67│ │10301 │ZA00000000 │346,380 │17,319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1-68│ │10301 │ZA00000000 │346,380 │17,319 │ │ │ ├──┤ ├────┼──────┼──────┼─────┤ │ │ │1-69│ │10301 │ZA00000000 │339,342 │16,967 │ │ │ ├──┤ ├────┼──────┼──────┼─────┤ │ │ │1-70│ │10301 │ZA00000000 │339,342 │16,967 │ │ │ ├──┤ ├────┼──────┼──────┼─────┤ │ │ │1-71│ │10301 │ZA00000000 │339,342 │16,967 │ │ │ ├──┤ ├────┼──────┼──────┼─────┤ │ │ │1-72│ │10301 │ZA00000000 │339,342 │16,967 │ │ │ ├──┤ ├────┼──────┼──────┼─────┤ │ │ │1-73│ │10301 │ZA00000000 │339,342 │16,967 │ │ │ ├──┼────────┼────┼──────┼──────┼─────┤ │ │ │3-21│旭展塑膠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 │390,000 │19,500 │ │ │ ├──┤(00000000) ├────┼──────┼──────┼─────┤ │ │ │3-22│/103年1至2月 │10301 │ZA00000000 │418,000 │20,900 │ │ │ ├──┤ ├────┼──────┼──────┼─────┤ │ │ │3-23│ │10301 │ZA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 │ │ │3-24│ │10301 │ZA00000000 │390,000 │19,500 │ │ │ ├──┤ ├────┼──────┼──────┼─────┤ │ │ │3-25│ │10301 │ZA00000000 │418,000 │20,900 │ │ │ ├──┤ ├────┼──────┼──────┼─────┤ │ │ │3-26│ │10301 │ZA00000000 │245,658 │12,283 │ │ │ ├──┤ ├────┼──────┼──────┼─────┤ │ │ │3-27│ │10301 │ZA00000000 │390,000 │19,500 │ │ │ ├──┤ ├────┼──────┼──────┼─────┤ │ │ │3-28│ │10301 │ZA00000000 │418,000 │20,900 │ │ │ ├──┴────────┴────┴──────┼──────┼─────┤ │ │ │小計:發票18張 │6,476,268元 │323,813元 │ │ ├─┼──┬────────┬────┬──────┼──────┼─────┼───────┤ │9│1-74│瀚普貿易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 │437,100 │21,855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75│/103年3至4月 │10303 │ZV00000000 │461,500 │23,075 │第1 款之記入不│ │ ├──┤ ├────┼──────┼──────┼─────┤實罪,累犯,處│ │ │1-76│ │10303 │ZV00000000 │127,190 │6,360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1-77│ │10303 │ZV00000000 │437,100 │21,855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1-78│ │10303 │ZV00000000 │426,000 │21,300 │ │ │ ├──┤ ├────┼──────┼──────┼─────┤ │ │ │1-79│ │10303 │ZV00000000 │462,000 │23,100 │ │ │ ├──┤ ├────┼──────┼──────┼─────┤ │ │ │1-80│ │10304 │ZV00000000 │462,000 │23,100 │ │ │ ├──┤ ├────┼──────┼──────┼─────┤ │ │ │1-81│ │10304 │ZV00000000 │437,100 │21,855 │ │ │ ├──┤ ├────┼──────┼──────┼─────┤ │ │ │1-82│ │10304 │ZV00000000 │439,425 │21,971 │ │ │ ├──┤ ├────┼──────┼──────┼─────┤ │ │ │1-83│ │10304 │ZV00000000 │120,050 │6,003 │ │ │ ├──┼────────┼────┼──────┼──────┼─────┤ │ │ │3-29│旭展塑膠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 │455,000 │22,750 │ │ │ ├──┤(00000000) ├────┼──────┼──────┼─────┤ │ │ │3-30│/103年3至4月 │10304 │ZV00000000 │455,000 │22,750 │ │ │ ├──┤ ├────┼──────┼──────┼─────┤ │ │ │3-31│ │10304 │ZV00000000 │42,456 │2,123 │ │ │ ├──┴────────┴────┴──────┼──────┼─────┤ │ │ │小計:發票13張 │4,761,921元 │232,697元 │ │ └─┴───────────────────────┴──────┴─────┴───────┘ 附表二銷項部分:宇成鈦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 │編 │起訴│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開│發票號碼 │銷項金額 │銷項稅額 │刑之宣告 │ │號 │書附│(統一編號)/稅期 │立年月│ │(新臺幣) │(新臺幣)│ │ │ │表二│ │ │ │ │ │ │ │ │編號│ │ │ │ │ │ │ ├──┼──┼─────────┼───┼─────┼──────┼─────┼───────┤ │1 │2-1 │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111 │GM00000000│210,000元 │10,5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2 │101年11至12月 │10111 │GM00000000│190,000元 │9,50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3 │ │10111 │GM00000000│225,000元 │11,250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4 │ │10111 │GM00000000│136,935元 │6,847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3-1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112 │GM00000000│318,000元 │15,900元 │ │ │ ├──┤(00000000) ├───┼─────┼──────┼─────┤ │ │ │3-2 │/101年11至12月 │10112 │GM00000000│348,740元 │17,437元 │ │ │ ├──┴─────────┴───┴─────┼──────┼─────┤ │ │ │小計:發票6張 │1,428,675元 │71,434元 │ │ ├──┼──┬─────────┬───┬─────┼──────┼─────┼───────┤ │2 │2-5 │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201 │KN00000000│210,000元 │10,5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6 │/102年1至2月 │10201 │KN00000000│210,000元 │10,50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7 │ │10201 │KN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8 │ │10201 │KN00000000│232,500元 │11,625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3-3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202 │KN00000000│234,000元 │11,700元 │ │ │ ├──┤(00000000) ├───┼─────┼──────┼─────┤ │ │ │3-4 │/102年1至2月 │10202 │KN00000000│156,000元 │7,800元 │ │ │ ├──┤ ├───┼─────┼──────┼─────┤ │ │ │3-5 │ │10202 │KN00000000│181,740元 │9,087元 │ │ │ ├──┴─────────┴───┴─────┼──────┼─────┤ │ │ │小計:發票7張 │1,524,240元 │76,212元 │ │ ├──┼──┬─────────┬───┬─────┼──────┼─────┼───────┤ │3 │2-9 │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10│/102年3至4月 │10203 │LL00000000│364,000元 │18,20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11│ │10203 │LL00000000│416,000元 │20,800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12│ │10203 │LL00000000│408,572元 │20,429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3-6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 │ │ ├──┤(00000000) ├───┼─────┼──────┼─────┤ │ │ │3-7 │/102年3至4月 │10203 │LL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 │ │ ├──┤ ├───┼─────┼──────┼─────┤ │ │ │3-8 │ │10203 │LL00000000│48,300元 │2,415元 │ │ │ ├──┤ ├───┼─────┼──────┼─────┤ │ │ │3-9 │ │10203 │LL00000000│264,500元 │13,225元 │ │ │ ├──┴─────────┴───┴─────┼──────┼─────┤ │ │ │小計:發票8張 │2,381,372元 │119,069元 │ │ ├──┼──┬─────────┬───┬─────┼──────┼─────┼───────┤ │4 │2-13│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205 │MJ00000000│336,000元 │16,8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14│/102年5至6月 │10206 │MJ00000000│370,000元 │18,50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15│ │10206 │MJ00000000│395,000元 │19,750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16│ │10206 │MJ00000000│327,580元 │16,379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3-10│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205 │MJ00000000│328,000元 │16,400元 │ │ │ ├──┤(00000000) ├───┼─────┼──────┼─────┤ │ │ │3-11│/102年5至6月 │10205 │MJ00000000│272,000元 │13,600元 │ │ │ ├──┤ ├───┼─────┼──────┼─────┤ │ │ │3-12│ │10205 │MJ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 │ │ ├──┤ ├───┼─────┼──────┼─────┤ │ │ │3-13│ │10205 │MJ00000000│252,000元 │12,600元 │ │ │ ├──┤ ├───┼─────┼──────┼─────┤ │ │ │3-14│ │10205 │MJ00000000│381,600元 │19,080元 │ │ │ ├──┴─────────┴───┴─────┼──────┼─────┤ │ │ │小計:發票9張 │2,554,780元 │127,739元 │ │ ├──┼──┬─────────┬───┬─────┼──────┼─────┼───────┤ │5 │2-17│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207 │NG00000000│408,000元 │20,4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18│/102年7至8月 │10207 │NG00000000│434,000元 │21,70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19│ │10207 │NG00000000│416,000元 │20,800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20│ │10208 │NG00000000│340,000元 │17,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2-21│ │10208 │NG00000000│306,774元 │15,339元 │ │ │ ├──┬─────────┼───┬─────┼──────┼─────┤ │ │ │3-15│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207 │NG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00000000) ├───┼─────┼──────┼─────┤ │ │ │3-16│/102年7至8月 │10207 │NG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 │ │ ├──┤ ├───┼─────┼──────┼─────┤ │ │ │3-17│ │10207 │NG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3-18│ │10207 │NG00000000│325,000元 │16,250元 │ │ │ ├──┤ ├───┼─────┼──────┼─────┤ │ │ │3-19│ │10208 │NG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3-20│ │10208 │NG00000000│325,000元 │16,250元 │ │ │ ├──┤ ├───┼─────┼──────┼─────┤ │ │ │3-21│ │10208 │NG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 ├───┼─────┼──────┼─────┤ │ │ │3-22│ │10208 │NG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 │ │ ├──┤ ├───┼─────┼──────┼─────┤ │ │ │3-23│ │10208 │NG00000000│406,000元 │20,300元 │ │ │ ├──┤ ├───┼─────┼──────┼─────┤ │ │ │3-24│ │10208 │NG00000000│227,526元 │11,376元 │ │ │ ├──┴─────────┴───┴─────┼──────┼─────┤ │ │ │小計:發票15張 │5,714,300元 │285,715元 │ │ ├──┼──┬─────────┬───┬─────┼──────┼─────┼───────┤ │6 │2-22│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209 │PE00000000│404,460元 │20,223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23│/102年9至10月 │10209 │PE00000000│404,460元 │20,223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24│ │10209 │PE00000000│438,000元 │21,900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25│ │10209 │PE00000000│474,500元 │23,725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2-26│ │10209 │PE00000000│474,500元 │23,725元 │ │ │ ├──┤ ├───┼─────┼──────┼─────┤ │ │ │2-27│ │10209 │PE00000000│438,000元 │21,900元 │ │ │ ├──┤ ├───┼─────┼──────┼─────┤ │ │ │2-28│ │10209 │PE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 │ ├──┤ ├───┼─────┼──────┼─────┤ │ │ │2-29│ │10209 │PE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 │ ├──┤ ├───┼─────┼──────┼─────┤ │ │ │2-30│ │10209 │PE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 │ ├──┤ ├───┼─────┼──────┼─────┤ │ │ │2-31│ │10210 │PE00000000│469,000元 │23,450元 │ │ │ ├──┤ ├───┼─────┼──────┼─────┤ │ │ │2-32│ │10210 │PE00000000│469,000元 │23,450元 │ │ │ ├──┤ ├───┼─────┼──────┼─────┤ │ │ │2-33│ │10210 │PE00000000│469,000元 │23,450元 │ │ │ ├──┤ ├───┼─────┼──────┼─────┤ │ │ │2-34│ │10210 │PE00000000│323,610元 │16,181元 │ │ │ ├──┬─────────┼───┬─────┼──────┼─────┤ │ │ │3-25│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209 │PE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00000000) ├───┼─────┼──────┼─────┤ │ │ │3-26│/102年9至10月 │10209 │PE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 ├───┼─────┼──────┼─────┤ │ │ │3-27│ │10209 │PE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 ├───┼─────┼──────┼─────┤ │ │ │3-28│ │10209 │PE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 ├───┼─────┼──────┼─────┤ │ │ │3-29│ │10210 │PE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 ├───┼─────┼──────┼─────┤ │ │ │3-30│ │10210 │PE00000000│441,000元 │22,050元 │ │ │ ├──┤ ├───┼─────┼──────┼─────┤ │ │ │3-31│ │10210 │PE00000000│211,176元 │10,559元 │ │ │ ├──┴─────────┴───┴─────┼──────┼─────┤ │ │ │小計:發票20張計 │3,714,421元 │428,586元 │ │ ├──┼──┬─────────┬───┬─────┼──────┼─────┼───────┤ │7 │2-35│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36│/102年11至12月 │10211 │QC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37│ │10211 │QC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38│ │10211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2-39│ │10211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 │ │ ├──┤ ├───┼─────┼──────┼─────┤ │ │ │2-40│ │10211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 │ │ ├──┤ ├───┼─────┼──────┼─────┤ │ │ │2-41│ │10211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 │ │ ├──┤ ├───┼─────┼──────┼─────┤ │ │ │2-42│ │10212 │QC00000000│416,000元 │20,800元 │ │ │ ├──┤ ├───┼─────┼──────┼─────┤ │ │ │2-43│ │10212 │QC00000000│416,000元 │20,800元 │ │ │ ├──┤ ├───┼─────┼──────┼─────┤ │ │ │2-44│ │10212 │QC00000000│416,000元 │20,800元 │ │ │ ├──┤ ├───┼─────┼──────┼─────┤ │ │ │2-45│ │10212 │QC00000000│293,904元 │14,695元 │ │ │ ├──┬─────────┼───┬─────┼──────┼─────┤ │ │ │3-32│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 │ │ ├──┤(00000000) ├───┼─────┼──────┼─────┤ │ │ │3-33│/102年11至12月 │10211 │QC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 │ │ ├──┤ ├───┼─────┼──────┼─────┤ │ │ │3-34│ │10211 │QC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 │ │ ├──┤ ├───┼─────┼──────┼─────┤ │ │ │3-35│ │10212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 │ │ ├──┤ ├───┼─────┼──────┼─────┤ │ │ │3-36│ │10212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 │ │ ├──┤ ├───┼─────┼──────┼─────┤ │ │ │3-37│ │10212 │QC00000000│448,000元 │22,400元 │ │ │ ├──┤ ├───┼─────┼──────┼─────┤ │ │ │3-38│ │10212 │QC00000000│434,000元 │21,700元 │ │ │ ├──┤ ├───┼─────┼──────┼─────┤ │ │ │3-39│ │10212 │QC00000000│434,000元 │21,700元 │ │ │ ├──┤ ├───┼─────┼──────┼─────┤ │ │ │3-40│ │10212 │QC00000000│301,506元 │15,075元 │ │ │ ├──┴─────────┴───┴─────┼──────┼─────┤ │ │ │小計:發票20張 │8,571,410元 │428,570元 │ │ ├──┼──┬─────────┬───┬─────┼──────┼─────┼───────┤ │8 │2-46│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301 │ZA00000000│416,000元 │20,800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47│/103年1至2月 │10301 │ZA00000000│440,000元 │22,000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48│ │10301 │ZA00000000│396,000元 │19,800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49│ │10301 │ZA00000000│416,000元 │20,800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2-50│ │10301 │ZA00000000│440,000元 │22,000 │ │ │ ├──┤ ├───┼─────┼──────┼─────┤ │ │ │2-51│ │10301 │ZA00000000│257,356元 │12,868 │ │ │ ├──┤ ├───┼─────┼──────┼─────┤ │ │ │2-52│ │10301 │ZA00000000│416,000元 │20,800 │ │ │ ├──┤ ├───┼─────┼──────┼─────┤ │ │ │2-53│ │10301 │ZA00000000│440,000元 │22,000 │ │ │ ├──┤ ├───┼─────┼──────┼─────┤ │ │ │2-54│ │10302 │ZA00000000│365,205元 │18,260 │ │ │ ├──┤ ├───┼─────┼──────┼─────┤ │ │ │2-55│ │10302 │ZA00000000│389,455元 │19,473元 │ │ │ ├──┬─────────┼───┬─────┼──────┼─────┤ │ │ │3-41│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376,500元 │18,825元 │ │ │ ├──┤(00000000) ├───┼─────┼──────┼─────┤ │ │ │3-42│/103年1至2月 │10302 │ZA00000000│376,500元 │18,825元 │ │ │ ├──┤ ├───┼─────┼──────┼─────┤ │ │ │3-43│ │10302 │ZA00000000│354,096元 │17,705元 │ │ │ ├──┤ ├───┼─────┼──────┼─────┤ │ │ │3-44│ │10302 │ZA00000000│354,096元 │17,705元 │ │ │ ├──┤ ├───┼─────┼──────┼─────┤ │ │ │3-45│ │10302 │ZA00000000│354,096元 │17,705元 │ │ │ ├──┤ ├───┼─────┼──────┼─────┤ │ │ │3-46│ │10302 │ZA00000000│354,096元 │17,705元 │ │ │ ├──┤ ├───┼─────┼──────┼─────┤ │ │ │3-47│ │10302 │ZA00000000│306,792元 │15,340元 │ │ │ ├──┴─────────┼───┴─────┼──────┼─────┤ │ │ │小計:發票17張 │ │6,452,192元 │322,611元 │ │ ├──┼──┬─────────┼───┬─────┼──────┼─────┼───────┤ │9 │2-56│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10303 │ZV00000000│420,000元 │21,000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2-57│/103年3至4月 │10303 │ZV00000000│340,955元 │17,048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 ├───┼─────┼──────┼─────┤實罪,累犯,處│ │ │2-58│ │10303 │ZV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2-59│ │10303 │ZV00000000│460,600元 │23,03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2-60│ │10303 │ZV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 │ ├──┤ ├───┼─────┼──────┼─────┤ │ │ │2-61│ │10303 │ZV00000000│134,458元 │6,723元 │ │ │ ├──┤ ├───┼─────┼──────┼─────┤ │ │ │2-62│ │10304 │ZV00000000│444,000元 │22,200元 │ │ │ ├──┤ ├───┼─────┼──────┼─────┤ │ │ │2-63│ │10304 │ZV00000000│81,408元 │4,070元 │ │ │ ├──┤ ├───┼─────┼──────┼─────┤ │ │ │2-64│ │10304 │ZV00000000│126,910元 │6,346元 │ │ │ ├──┤ ├───┼─────┼──────┼─────┤ │ │ │2-65│ │10304 │ZV00000000│463,050元 │23,153元 │ │ │ ├──┤ ├───┼─────┼──────┼─────┤ │ │ │2-66│ │10304 │ZV00000000│78,890元 │3,945元 │ │ │ ├──┬─────────┼───┬─────┼──────┼─────┤ │ │ │3-48│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405,000元 │20,250元 │ │ │ ├──┤(00000000) ├───┼─────┼──────┼─────┤ │ │ │3-49│/103年3至4月 │10304 │ZV00000000│405,000元 │20,250元 │ │ │ ├──┤ ├───┼─────┼──────┼─────┤ │ │ │3-50│ │10304 │ZV00000000│405,000元 │20,250元 │ │ │ ├──┤ ├───┼─────┼──────┼─────┤ │ │ │3-51│ │10304 │ZV00000000│70,713元 │3,536元 │ │ │ ├──┴─────────┼───┴─────┼──────┼─────┤ │ │ │小計:發票15張 │ │4,761,984元 │238,101元 │ │ ├──┼──┬─────────┼───┬─────┼──────┼─────┼───────┤ │10│1-1 │正昊興業有限公司 │10305 │AQ00000000│216,131元 │10,806元 │吳永正犯商業會│ │ ├──┤(00000000) ├───┼─────┼──────┼─────┤計法第七十一條│ │ │1-2 │/103年5至6月 │10305 │AQ00000000│413,400元 │20,670元 │第1 款之填製不│ │ ├──┴─────────┴───┴─────┼──────┼─────┤實罪,累犯,處│ │ │小計:發票2張 │629,531元 │31,476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