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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詹尚晃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啓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啓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啓修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88年10月2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翌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4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1罪);及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2687號、103年度簡字第1946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69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5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7月確定(下稱第2至5罪)。第1、2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1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1案);第3、4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5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2案)。第1、2案及第5罪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5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8月5日晚上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107年8月6日23時許,黃啓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警方發覺其為毒品列管人口,遂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詹尚晃

    書記官 李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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