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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豪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溪田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並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適用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若被告一再犯罪,經受數個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從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此觀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可知。另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惟既曾定應執行刑,則將構成內部界限,應一併審酌,此觀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亦同此旨。再按行刑權係國家對於確定之科刑判決,執行其宣告之刑罰,以實現刑罰權為目的,如行刑權因時效而消滅,國家刑罰權已隨之不在,自不得執行,即不具減刑或定應執行刑實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68號判決、101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行刑權時效已完成,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自不得執行,依據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無與其餘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實益,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附表中曾經定執行刑者,因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本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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