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16罪,均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手法類似,並考量上開16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7年8月間,及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8年7月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 月6日20時44分許 高雄地院109年度審原訴緝字第1號 109 年6月30日 同左 109 年8月5日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 月10日18時許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 月10日18時57分許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 月23日11時20分許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 月22日17時22分許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 月23日16時50分許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 月24日19時9分至10分許 屏東地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10年2月26日 同左 110年4月9日 編號7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 月24日20時18分至19分許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8 月24日21時12分至15分許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8 月26日20時33分至21時21分許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 月26日22時9分至24分許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 月9日18時15分至21分許 高雄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0年3月26日 同左 110年5月5日 無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 月10日18時58分至19時44分許 高雄地院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號 110年10月6日 同左 110年11月16日 編號13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8 月10日19時49分許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 月10日22時10分至13分許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 月10日22時23分至27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