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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孫沅孝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富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富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貳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富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且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編號11至22所示12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年10月確定,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22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4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至22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2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1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4月9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22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6月8日至同年月17日間所犯,又前述各罪屬同類型案件,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2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1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號(聲請書略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1號,應予補充) 110年2月25日 同左 110年4月9日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9日(聲請書誤載109年6月8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2日(聲請書誤載109年6月11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號 110年4月27日 同左 110年6月10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0號 111年6月6日 同左 111年7月13日 編號11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6月16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3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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