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建宏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6、9)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至8),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前揭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本件之內部界限為1年+4月+3月+4月+7月+7月+3月=3年4月),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6月至11月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即附表編號7、8)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0.10.29 110.9.7 110.10.26 110.6.15 110.9.15 110.9.17 110.11.1 110.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8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8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8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簡字第1429號 判決日期 111.4.22 111.4.22 111.4.22 111.6.10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簡字第14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6.1 111.6.1 111.6.1 111.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5 6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1.2 110.11.16 110.10.25 110.11.5 110.1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9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 8287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8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7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80號 111年度簡字第151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111年度簡字第2975號 判決日期 111.7.29 111.11.8 111.4.22 111.9.29 111.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80號 111年度簡字第151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111年度簡字第29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8.31 111.12.20 111.6.1 111.11.2 112.1.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是 備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00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2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