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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姚億燦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啟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啟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相關裁判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兼衡各該犯罪行為時點相隔日數、部分犯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32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1年9月9日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74號 111年8月11日 同左 111年9月28日  3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31號 111年8月25日 同左 111年10月4日  4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55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6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52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7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53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51號 111年11月9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9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2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11號 111年11月4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1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56號 112年1月3日 同左 112年2月2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