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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施君蓉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士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士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士軒因犯詐欺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153、20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8年3月),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故仍以30年計算,亦不得輕於附表所示各罪中之最長刑期(即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徒刑1年6月)。併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整體犯罪情節及應刑罰性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①108年11月16日 ②108年12月5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153、206號 111年11月29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153、206號 112年1月4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3次) ①108年11月15日 ②108年11月25日 ③108年12月5日(2次) ④108年12月6日(2次) ⑤108年12月7日(4次) ⑥108年12月8日(3次)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23次) ①108年11月22日(2次) ②108年11月24日(2次) ③108年11月27日(2次) ④108年11月29日 ⑤108年12月5日(5次) ⑥108年12月6日(3次) ⑦108年12月8日(2次) ⑧108年12月9日(3次) ⑨108年12月10日(3次)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37次) ①108年11月21日 ②108年11月22日 ③108年11月25日(2次) ④108年11月27日(2次) ⑤108年11月30日(4次) ⑥108年12月5日(7次) ⑦108年12月6日(2次) ⑧108年12月7日(2次) ⑨108年12月8日(9次) ⑩108年12月9日(5次) ⑪108年12月10日(2次)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2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