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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56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承曄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孝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174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龔孝森於民國111年10月5日13時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洪秀文及其雇用之外籍看護DEWI ROHANA之同意,逕自進入告訴人及DEWI ROHANA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住處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後,雙方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前揭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犯行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6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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