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56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孝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174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龔孝森於民國111年10月5日13時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洪秀文及其雇用之外籍看護DEWI ROHANA之同意,逕自進入告訴人及DEWI ROHANA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住處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後,雙方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前揭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犯行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