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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珊秀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漢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漢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漢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1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即編號1至9、編號10至15與編號16至21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2年4月+2年+1年=5年4月),併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或詐欺罪,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法律目的相似,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12月至110年4月間,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及衡酌受刑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定刑意見等語,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珊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0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5月18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5號 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確定 (高雄地檢111年執更字第1473號)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4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3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6號   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4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111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111年6月1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第95號 111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第95號 111年11月23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7號 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確定 11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2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2月14日至109年12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2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1月13日至110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9號 附表編號16至21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  1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22日至110年1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2日至110年1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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