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筵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筵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筵翔(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7罪,業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業已寄送陳述意見書供其表示意見,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15日 雲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111年5月19日 雲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111年6月28日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44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124號(附表編號1至3定刑2年8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0月26日 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1年6月30日 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1年8月11日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26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110年11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 111年7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 111年8月10日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08號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6日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752號 111年10月12日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752號 111年11月15日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8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89號)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14日 嘉義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10月17日 嘉義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11月21日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11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27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11年11月29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12年1月6日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9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29號)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2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 112年1月1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 112年3月8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