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長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長融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19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2罪、編號6至8所示3罪、編號14至15所示2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年10月、2年4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30年(按: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19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0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4至5、編號6至8、編號14至15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至3、9至13、16至19之總和(有期徒刑24年8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確定日(即108年10月9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19罪之罪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4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共14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司機工作,各罪被害主體不同,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07年6月至7月間,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9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19所示之犯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至16、18至19所示之罪與編號1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108年2月26日 同左 108年10月9日 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2年 107年6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108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 108年11月6日 3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2年2月 107年7月13日及同年月21日(聲請書略載為107年7月13日,應予補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108年12月10日 同左 109年1月7日 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5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2年1月 107年7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 109年3月5日 同左 109年4月14日 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7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6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6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6號 109年4月29日 同左 109年6月2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2年 107年6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109年5月28日 同左 109年6月3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6、89號 109年7月20日 同左 109年8月25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109年11月12日 同左 109年12月23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09年11月25日 同左 110年3月10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2年2月 107年7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 110年3月24日 同左 110年5月10日 編號14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15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7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6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01號 110年4月7日 同左 110年5月12日 17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2月 107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更一字第2號 110年8月19日 同左 110年11月16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09號 110年9月2日 同左 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