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政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煜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煜(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7、編號8至16、編號17至18,均分別曾經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80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8月5日)以前所犯等情,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3、4、8至16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5至7、17、18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 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2年10月+6年10月+7月=10年3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綜合評價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之效應,及受刑人犯罪型態多樣所呈現之惡性,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現年37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其關於本件定刑之意見,乃酌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8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80號 109年7月2日 同左 109年8月5日 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8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66號 109年6月9日 同左 109年9月10日 3 逾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10月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38號 109年9月10日 同左 109年10月22日 4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8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109年10月22日 同左 109年11月25日 5 強制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0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5號 110年3月15日 同左 110年4月23日 6 傷害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0月26日 7 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0月27日 8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7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2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6日 編號8至16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4號定刑有期徒刑6年10月 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6月24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6月27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6月28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7月1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7月6日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7月10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7月17日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9月 108年7月24日 17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 111年3月8日 同左 111年4月13日 編號17及18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定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8 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