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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洪韻婷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志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志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志中(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則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雄地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1月9日至000年0月0日間,且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見上開臺灣高雄地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依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 110年10月28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0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0號 111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0號 111年5月18日 備註 1.附表編號2至8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9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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