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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6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力揚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怡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怡菁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至6行更正為「…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將曾鎮鴻所有放置在該店娃娃機台上而忘記帶走之麻布袋1個(內含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00枚,共計1000元),徒手取走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予以侵占入己。嗣曾鎮鴻發覺後報警處理…」;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怡菁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至聲請簡易判決意旨雖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依被害人曾鎮鴻於警詢中證稱:我將這個小麻布袋放在別人的機台上,就去整理自己的機台,因為擔心下雨就趕著回家,遺忘了放在機台上的錢袋,於20時許想起並查看監視器,發現有人於18時許將我放置在機台上的錢袋拿走等語(見警卷第6頁),可知曾鎮鴻離開現場時係將該麻布袋遺留在機台上而忘記帶走,該麻布袋已屬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是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取走該麻布袋,僅構成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意旨認構成竊盜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由本院發函被告告知上開罪名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侵占之麻布袋1只(內含10元硬幣100枚),核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有上開和解書在卷可憑,是如仍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483號
  被   告 黃怡菁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怡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7月28日18時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0號「老K娃娃
    機店」,徒手竊取曾鎮鴻放置在該店某娃娃機台上之麻布袋
    1個(內含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00枚,共計1000元),
    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曾鎮
    鴻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查閱店內監視器影像資料後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怡菁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曾鎮鴻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1份、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60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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