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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一宏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銘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銘彥犯如附表所示之肆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銘彥因犯附表所示4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多數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關係審酌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8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

1.各罪之侵害法益與罪質分析: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8罪,分別為:

⑴加重詐欺取財罪44罪,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

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1罪,侵害金融秩序之國家法益,兼及個人財產法益,與前述⑴,罪質相近。

⑶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侵害國民健康之國家法益,與前述加重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所侵害之法益、罪質相異。

⑷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侵害國民健康之國家法益,與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罪質較為相近。

2.犯罪關聯性分析:

⑴加重詐欺取財罪44罪,犯罪時間分布於111年1月中下旬至3月中下旬間,犯罪時間相近,且犯罪手段具有高度類似性,屬於時間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

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1罪,犯罪時間於109年9月15日,距離前述侵害之法益、罪質,相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時間較遠,難認具有緊密關聯。

⑶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犯罪時間相距逾1年,雖侵害之法益、罪質相同、犯罪手段相近,但時間上並未具有緊密關聯之特徵。

⑷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犯罪時間均有相當距離,亦難認具有緊密關聯。

3.其他因素:考量受刑人反覆從事數量眾多之加重詐欺犯行,對於他人之財產權益漠視,且對於社會間必要之互信機制產生之危害甚高,及被告從事販賣毒品之犯行,助長毒品流通、殘害國民健康,並可能導致相關社會治安之潛在威脅,與被告透過此等犯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於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記載「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

㈢、定執行刑之區間與結論:考量上述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前述48罪,在48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0年4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64年6月)以下,並受附表編號1、編號4至5、編號6至7、編號10至11、編號12至15、編號18至19曾經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之限制(27年11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則不在本次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併此敘明。

㈣、關於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說明: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衡諸本案所聲請部分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考量其罪質性質可資減讓幅度已屬有限,本院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縱未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3罪) 111年2月28日(2次) 111年3月19日 臺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111年7月25日 均同左  111年9月 6日 ①編號1曾諭知緩刑5年,嗣因受刑人再犯編號3之罪,經屏東地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9號撤銷緩刑宣告。 ②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③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④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⑤編號10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⑥編號12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⑦編號18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不在本次請定刑範圍) 109年9月15日 屏東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855號 111年6月30日 均同左  111年9月 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3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 臺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111年10月5日 均同左  111年11月8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9罪) 111年3月1日至同年月21日(9次) 高雄高分院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2號、第323號、第327號 112年2月7日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 112年4月10日  5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3月3日 高雄高分院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2號、第323號、第327號 112年2月7日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 112年4月10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共2罪) 111年3月2日、同年月15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0號 112年4月17日 均同左  112年5月24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共2罪) 111年3月15日(2次)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0號 112年4月17日 均同左  112年5月24日  8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23日 本院 112年度簡字第1487號 112年5月15日 均同左  112年6月21日  9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9日 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113年2月23日 均同左  113年3月27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5罪) 111年3月13日(3次) 111年3月20日(2次) 橋頭地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 113年4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9月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2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 橋頭地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 113年4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9月3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共13罪) 111年3月6日至同年21日(13次)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3月11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3月23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2罪) 111年3月6日(2次)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110年10月9日 高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13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 113年9月25日  17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09年9月9日 高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113年9月30日 均同左  113年11月19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3號 113年11月6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1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月22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3號 113年11月6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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