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品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品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品裕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另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除附表編號5以外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附表各罪定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8至11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加計附表編號1至5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似、犯罪方式為擔任車手或第二層收水手並搭載車手前往領款、各罪罪質皆為財產犯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12年9、10月間、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等節,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定刑意見表示請從輕定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12/10/06 112/10/0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09/13 113/09/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11/05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112/10/03 112/10/04 112/10/03 112/10/10 112/10/03 112/10/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09/13 113/09/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11/05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6-7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12/10/05 112/10/03 112/10/09 112/09/2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3/09/13 113/1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3/11/05 114/01/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編號6-7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1月,共3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均為112/09/23 均為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5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113/11/26 114/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4/01/01 114/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編 號 9 10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0月,共3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均為112/10/01 均為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審金訴字第11號等 114年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日期 (民國) 114/06/13 114/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4/07/23 114/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編 號 11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均為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日期 (民國) 114/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4/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