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2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洗錢、詐欺(7罪)、妨害自由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罪名及侵害之法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9月間至112年8月間等情,及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書面陳述請求從輕定刑等語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8日至14日 111年12月1日 111年11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1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6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5日 114年2月1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12月5日 111年1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6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1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0日 112年8月4日 (2次) 112年8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1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6日 編 號 10 罪 名 意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間某日、110年12月至111年1月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3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確定日期 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