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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宗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7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14、7732、8641、8642、1

0254、10679、10938、11401、12309、12364、13296、15164、1

5165號、112年度營偵字第583、585、667、879、906、907、963

、1102、1241號;一審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營偵字第1307、1

561、156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16號;二

審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46號、112

年度營偵字第2049、2108、2171、2427、2488號;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32769、3739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25

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謝宗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謝宗佑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來路不明之犯罪人士使用,犯罪人士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竟仍同時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某時至翌日(同月3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博安」(另由警方追查)之成年男子指示,先後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戶)、將來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將來銀行帳戶),並開啟上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及綁定約定帳戶,嗣而於同年月8日前之後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00大樓前,將前述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當面告知該男子,嗣該男子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各該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嗣因各該被害人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訴由各該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送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謝宗佑經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而未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7、33頁)。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二、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到庭為陳述,於原審就此部分,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檢察官於本院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3-76、245-246頁),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於本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陳述,惟其於原審就其提供前述帳戶資料(上述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蔡博安」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供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42頁),核與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所示情節大致相符,上述各情應堪認定。

㈡查:

1.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幫助犯之故意,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眾所周知,金融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之申辦並無任何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且金融帳戶係銀行業者與特定個人約定金融交易之專屬識別,因申請帳戶時需提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而與申請人間有一定的代表性或連結關係,一般情況多僅供自己使用,縱遇特殊情況而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或與實際使用人間有一定之親誼或信賴關係,始予提供。況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亦常以薪資轉帳、辦理貸款、質押借款等事由,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電子網路再三披露,衡諸目前社會資訊之普及程度,一般人對上情均應知之甚詳,故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則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如匯入帳戶內之款項來源正當,大可自行申辦帳戶,苟其不以自己名義申辦帳戶取得款項,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含網路銀行帳戶資料),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不論名目是變賣、出租或出借,抑有無對價或報酬,更不管受告知之用途為何,對於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節,當可預見。

2.本件被告前於000年0月間因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致被害人遭詐騙匯入該帳戶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6714卷第109-112頁),其經此偵查,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遭用於詐騙、洗錢應知之甚明,竟仍交付上述銀行帳戶資料予無法追查之真實姓名不詳自稱「蔡博安」之成年人,則其當可預見該帳戶確有可能將會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洗錢之用。

3.由上述各情觀之,足認被告確可預見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他人即可支配使用該帳戶,其帳戶極易淪為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被告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予身分不明之陌生人,顯然不顧提供金融帳戶之後果,乃牽涉涵括詐欺取財、洗錢在內之不法用途,且在無法獲悉、無從追索實際使用者之情況下,於交付帳戶當時無防果措施,亦再也無法制止助益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之遂行,造成掩飾、隱匿金流之結果,形成了犯罪循索查緝之阻礙。是以,本件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時,既能預見帳戶可能被不法份子用以當作詐欺取財犯罪之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後,提領該等款項之用,且在不法份子提領該等犯罪所得後,即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其所認知之不法,自包括詐欺取財與洗錢,其主觀上對於所提供之帳戶將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幫助遮斷金流以阻隔查緝贓款流向等節有所認知,其能預見上情,猶交付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容任所生之流弊與後果,洵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16條第2項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與修正前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相較,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行為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經犯罪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其所為僅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對附表所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數被害人法益,並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交付上述帳戶帳戶資料之行為,造成附表編號23-38所示被害人受騙匯款之幫助詐欺、洗錢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但該部分業經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38所示案號之移送併辦書移送併辦,該移送併辦部分與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範圍或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

㈣刑之加重減輕被告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參、上訴判斷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等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被告對附表編號27-38所示被害人所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移送併辦,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應有未當。㈡又原判決雖以被告業已與部分被害人(被害人尤翊灃、林瑞欽、林淑萍及李予姿)達成調解,獲致該些被害人諒解,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原判決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之負擔,然被告僅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尚有多達甚多被害人索賠無門(依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尚有20餘位被害人未能達成調解),且依被害人尤翊灃、林瑞欽、林淑萍、李予姿於本院之供述,被告均未依原審宣告所附條件賠償分文(見本院卷第272-273頁),斟酌上情,原審對被告之量刑實屬過輕,且原審對被告之緩刑諭知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以原審未及審酌併辦之犯罪事實,其上訴應有理由,且有前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量刑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前於106年間,其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獲邀不起訴處分處分寬典,其於本案明知此行為犯罪之可能性,仍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不僅導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使被害人財物損失,危害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讓詐騙集團肆無忌憚可將匯入之鉅額詐騙款項任意移轉、提領,並因此造成附表所示38位被害人受有嚴重之財產損失(達800餘萬元),其犯罪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嚴重;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且曾與被害人尤翊灃、林瑞欽、林淑萍及李予姿達成調解,固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但被告迄未依約賠償分文,難見悔意,再參酌被害人李予姿、尤翊灃、吳美瑩、沈綠、李咸逸、陳昱蓁、江晏輝、林肇羣、袁明煜、張智慧、林淑萍、林瑞欽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本院從重量刑之意見,另衡酌被告犯罪行為所造成之犯罪損害嚴重,前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卻未依約履行,全無悔意,尤其在政府大量宣導勿提供帳戶於他人使用,以免觸法之情形下,猶仍為本件犯行,實不宜輕縱,以及被告前於原審所述○○畢業、未婚、無小孩、從事○○及0000司機,需扶養母親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參酌被告供稱:我交出本案帳戶資料,沒有拿到任何金錢報酬等語(原審卷第243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楊舒婷、蔡佩容、李汶哲、張國強、吳維仁移送併辦,檢察官紀芊宇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犯罪事實 匯款/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邱惠靖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714號;邱惠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邱惠靖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邱惠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3時50分許 100萬元  2 陳淑月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583號;陳淑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陳淑月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陳淑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4時50分許  10萬元   3 李予姿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585號;李予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振國」、「林蘇怡」與李予姿結識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李予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 11時10分許  3萬元  4 江晏輝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732號;江晏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振國」、「林蘇怡」與江晏輝結識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江晏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8日  10時17分許 ⑵111年11月8日  10時19分許 ⑶111年11月9日  9時32分許 ⑷111年11月9日  9時3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5 李淑娥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667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圍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李淑娥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即可為其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李淑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8日  11時37分許 ⑵111年11月10日12時27分許 ⑶111年11月11日12時1分許  ⑴30萬元 ⑵30萬元 ⑶30萬元 6 尤翊灃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641號;尤翊灃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尤翊灃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尤翊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1日13時5分許 ⑵111年11月11日13時7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5720元  7 朱淑靜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642號;朱淑靜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淇淇」與朱淑靜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朱淑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 12時9分許  25萬元 8 李美慧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254號;李美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李美慧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李美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4日12時54分許 ⑵111年11月14日12時5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9 程育華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879號;程育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程育華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程育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2時37分許  10萬元 10 吳美瑩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79號;吳美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吳美瑩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吳美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2時30分許 ⑵111年11月14日13時47分許  ⑴10萬600元 ⑵20萬6000元  11 林瑞欽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38號;林瑞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林瑞欽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加入「泛大西洋基金成長帳戶」,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林瑞欽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0時35分許  10萬元 12 鍾憶芳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906號;鍾憶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鍾憶芳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鍾憶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0日  12時23分許 ⑵111年11月10日12時2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3 鍾秀貞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907號;鍾秀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鍾秀貞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鍾秀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8日  10時48分許 ⑵111年11月14日10時2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4 沈綠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01號;沈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沈綠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沈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0日  12時8分許 ⑵111年11月11日11時48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15 秦台林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963號;秦台林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秦台林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秦台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 14時45分許  20萬元 16 李咸逸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309號;李咸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李咸逸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李咸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1日  12時18分許 ⑵111年11月11日  12時19分許 ⑶111年11月14日  9時38分許 ⑷111年11月14日  9時3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17 吳秉容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364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吳秉容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吳秉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 13時4分許  30萬元 18 陳翠雀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296號;陳翠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陳翠雀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陳翠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4時32分許  10萬元 19 陳昱蓁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102號;陳昱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家仁」、「淇淇」與陳昱蓁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陳昱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 13時37分許  10萬元 20 李咨儀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64號;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開戶客服經理-林宇誠」與李咨儀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李咨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3時26分許 ⑵111年11月11日  14時59分許  ⑴27萬元 ⑵10萬元   21 歐陽玲芳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65號;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歐陽玲芳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歐陽玲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 14時55分許  50萬元 22 林淑萍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241號;林淑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林淑萍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林淑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1時24分許  10萬元 23 黃淑雅 【112營偵1307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307號;黃淑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招攬黃淑雅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FLOW TRADERS」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黃淑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 12時32分許  29萬元 24 張馨文 【112營偵1307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561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招攬張馨文加入後,向其佯  稱:可藉由「General Atlantic」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張馨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1日 14時40分許  20萬元 25 李雪容 【112營偵1307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568號;李雪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招攬李雪容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General Atlantic」APP申購基金或抽籤股票云云,致李雪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 10時21分許  10萬元 26 郭明隆 【112偵16816併辦意旨書、112偵32769、37398併辦意旨】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769、37398號;郭明隆訴由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郭明隆加入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郭明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 9時8分許  50萬元 27 蔡翠香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049號;蔡翠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蔡翠香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可在「FLOW」平台投資云云,致蔡翠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0日 9時27分許  70萬8000元 28 張智慧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049號;張智慧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張智慧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FLOW」APP投資云云,致張智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0時23分許 ⑵111年11月9日  10時32分許 ⑶111年11月9日  10時35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29 張鳳穎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146號;張鳳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張鳳穎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General Atlantic GA」平台投資云云,致張鳳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 9時40分許  5萬元 30 鄭素梅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108號;鄭素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鄭素梅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大西洋基金會投資云云,致鄭素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0日 9時15分許  10萬元 31 賴是宗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171號;賴是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賴是宗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云云,致賴是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1日 16時26分許  5萬元 32 袁明煜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427號;袁明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袁明煜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可在「FLOW」平台投資云云,致袁明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4時4分許 ⑵111年11月9日  14時6分許 ⑶111年11月9日  14時44分許 ⑷111年11月9日  14時45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33 陳彥螢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488號;陳彥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陳彥螢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泛大西洋基金會投資云云,致陳彥螢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 9時28分許  3萬元 34 劉柏靖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488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劉柏靖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General Atlantic GA」平台投資云云,致劉柏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4日  10時44分許 ⑵111年11月14日  10時47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35 劉珈琪 【112偵31725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劉珈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臉書張貼内容不詳之股票投資廣告,劉珈琪瀏覽後經由連結先與暱稱「股海風雲」互加好友,並依其指示加入名稱為「飆股61交流群」之LINE群組後,暱稱「經濟師總監Lotus」及「助理-鐘怡」提供名稱為「General Atlantic GA」之APP予劉珈琪,並佯稱可透過該APP進行股票投資已獲利云云,致劉珈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1日 12時25分許  5萬元 36 王筠媗 【112偵31725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王筠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王筠媗於109年間透過臉書下載名稱不詳之某投資APP後,與暱稱「發財一哥」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LINE好友及名稱為「文博粉絲分享組」群組。之後暱稱「李思思」之人慫恿王筠媗下載名稱分別為「General Atlantic GA 」及「Jefferies Pro」之APP,並佯稱可透過該APP進行股票投資已獲利云云,致王筠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1日 11時48分許  3萬元 37 林肇羣 【112偵31725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林肇羣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8月間透過臉書張貼内容不詳之股票投資廣告,林肇羣瀏覽後經由連結加入名稱不詳之LINE群組後,並下載名稱為「General Atlantic」之APP,對方並佯稱可透過該APP進行股票投資已獲利云云,致林肇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0日 11時16分許  50萬元 38 張湘旻 【112營偵3253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3253號;張湘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客服經理-李振俊」與張湘旻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張湘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11日  10時53分許 ⑵111年11月11日  10時55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資料(卷證出處) 1 邱惠靖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714號;邱惠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邱惠靖1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995卷P5-7)。 ②邱惠靖與暱稱「林蘇怡」、「泛大西洋營業員0000000」(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95卷P17)。 ③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7995卷P20)。 ④邱惠靖之新光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7995卷P24、26-27)。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95卷P31-39)。 ⑥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2 陳淑月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583號;陳淑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陳淑月111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警1152卷P35-37)。 ②證人陳淑月112年1月6日警詢筆錄(警1152卷P39)。 ③陳淑月與暱稱「Charlie張」、「琪琪~」、「FLOW TRADERS-客服許漢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152卷P53-59)。 ④投資APP「Flow Traders」操作頁面截圖(警1152卷P51)。 ⑤陳淑月之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1152卷P61)。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1152卷P65)。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152卷P47-49、69-73)。 ⑧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3 李予姿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585號;李予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李予姿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5423卷P5-7)。 ②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操作頁面截圖(警5423卷P21)。 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P1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423卷P15-17、35-37)。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4 江晏輝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732號;江晏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江晏輝111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45卷P5-6)。 ②江晏輝與暱稱「陳振國」(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645卷P17)。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2645卷P15-16)。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645卷P19-20、25-26、31)。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5 李淑娥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667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李淑娥112年1月9日警詢筆錄(警1903卷P19-21)。 ②李淑娥與暱稱「泛大西洋營業員0000000」(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903卷P85-89)。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3紙(警1903卷P77-7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903卷P27-28、41-43、109-111)。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6 尤翊灃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641號;尤翊灃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尤翊灃111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929A卷P3-6)。 ②尤翊灃與暱稱「客服經理-李振俊」(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29A卷P39-47)。 ③尤翊灃之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929A卷P29-33)。 ④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929A卷P51)。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29A卷P17-20、23)。 ⑥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7 朱淑靜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642號;朱淑靜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朱淑靜111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警597A卷P3-4)。 ②朱淑靜與暱稱「FLOW TRADERS客服」(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97A卷P41)。 ③汐止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警597A卷P37)。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97A卷P15-16、19、25)。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8 李美慧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254號;李美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李美慧111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警7165卷P19-21)。 ②李美慧與暱稱「助理-安琪」、「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888」(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165卷P25-31)。 ③開立泛大西洋投資集團基金有價交易帳戶確認書(警7165卷P37)。 ④第一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7165卷P35)。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65卷P43-45、49-55)。 ⑥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9 程育華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879號;程育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程育華111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警7942卷P9-13)。 ②程育華與暱稱「Charlie $」、「FLOW TRADERS-客服周彥銘」(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42卷P15-61)。 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警7942卷P8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42卷P63-67、85-87)。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10 吳美瑩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79號;吳美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吳美瑩111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3257卷P13-19)。 ②吳美瑩與暱稱「管理員琪琪」、「張家仁」、「客服經理-李振俊」(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257卷P44-46)。 ③投資APP「Flow Traders」操作畫面截圖(警3257卷P42-43)。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警3257卷P36-37)。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257卷P29-30、47-51)。 ⑥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11 林瑞欽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38號;林瑞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林瑞欽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0622卷P7-11)。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0622卷P17)。 ③林瑞欽之郵局存摺封面、交易明細紀錄(警0622卷P15、19-21)。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22卷P23-25、43-45、57-59)。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12 鍾憶芳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906號;鍾憶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鍾憶芳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9874卷P5-13)。 ②鍾憶芳與暱稱「陳文博」、「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市場交易員-羅斌國」、「李思思」、「General Atlantic」(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874卷P53-87)。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9874卷P47)。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74卷P15-17、21-23、39)。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13 鍾秀貞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907號;鍾秀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鍾秀貞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1535卷P5-9)。 ②鍾秀貞與暱稱「林蘇怡」、「泛大西洋營業員0000000」(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警1535卷P15、29-61)。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2紙(警1535卷P11-12)。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535卷P25-28、63-65)。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14 沈綠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01號;沈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沈綠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903卷P5-8)。 ②沈綠與暱稱「立峰」、「泛大西洋投資營業員000468」、「助理-呂佳涵」(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903卷P27-41)。 ③沈綠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警2903卷P25)。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903卷P15-20、43-45)。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15 秦台林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963號;秦台林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秦台林111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警0144卷P23-26)。 ②證人秦台林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0144卷P29-30)。 ③秦台林與暱稱「客服經理-李振俊」(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0144卷P103-111)。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0144卷P95)。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144卷P31-32、51、65、81-83、115-117)。 ⑥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16 李咸逸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309號;李咸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李咸逸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5994卷P51-54)。 ②李咸逸與暱稱「泛太平洋投資基金基金營業員000468」、「助理-呂佳涵」(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994卷P97-113)。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994卷P61-62、65-66、69-70、74)。 ④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17 吳秉容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364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吳秉容112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6631卷P13-15)。 ②吳秉容與暱稱「Charlie-常用」、「FLOW TRADER客服-周彥銘」(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631卷P21-28)。 ③吳秉容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6631卷P17、2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631卷P51-52、55)。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18 陳翠雀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296號;陳翠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陳翠雀111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警8004卷P27-29)。 ②陳翠雀與暱稱「FLOW TRADER客服-黃俊銘」(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004卷P51-55)。 ③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警8004卷P57)。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004卷P31-33、47-49)。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19 陳昱蓁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102號;陳昱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陳昱蓁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營偵1102卷P37-42)。 ②陳昱蓁提供之儲值紀錄(營偵1102卷P48)。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營偵1102卷P43、45、49-50)。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0 李咨儀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64號;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李咨儀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406D卷P5-7)。 ②李咨儀與暱稱「開戶客服經理-林宇誠」(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06D卷P68-70)。 ③新光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警406D卷P64-65)。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06D卷P19-20、35、41)。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1 歐陽玲芳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65號;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歐陽玲芳11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警360B卷P3-5)。 ②歐陽玲芳與暱稱「Charlie」(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60B卷P85-87)。 ③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警360B卷P6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60B卷P33-34、45-47)。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2 林淑萍 【起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241號;林淑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林淑萍112年1月6日警詢筆錄(警4532卷P7-9)。 ②林淑萍與暱稱「琪琪-常用」、「FLOW TRADERS-客服周彥銘」(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532卷P19-65)。 ③投資APP「Flow Traders」操作畫面截圖(警4532卷P19)。 ④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4532卷P13)。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532卷P11-12)。 ⑥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3 黃淑雅 【112營偵1307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307號;黃淑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黃淑雅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7580卷P11-14)。 ②證人黃淑雅112年1月17日警詢筆錄(警7580卷P15-16)。 ③黃淑雅與暱稱「FLOW TRADERS-客服周彥銘」、「Charlie-常用」、「陳雅雯」、「宏橘客服」(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580卷P49-81)。 ④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警7580卷P39)。 ⑤黃淑雅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7580卷P19-23)。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580卷P17-18)。 ⑦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4 張馨文 【112營偵1307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561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張馨文112年2月14日警詢筆錄(警573A卷P27-30)。 ②張馨文與暱稱「Aa股道美欣」、「Aa股道(蕭青峰)」「市場交易員-林世豪」、「泛大西洋營業員000288」(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73A卷P111-126)。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573A卷P10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73A卷P35-36、47、61、131-133)。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25 李雪容 【112營偵1307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1568號;李雪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李雪容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8604卷P3-5)。 ②李雪容與暱稱「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00825」(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604卷P17-21)。 ③李雪容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8604卷P9-13)。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8604卷P7)。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604卷P35-37)。 ⑥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26 郭明隆 【112偵16816併辦意旨書、112偵32769、37398併辦意旨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769、37398號;郭明隆訴由該署偵辦。) ①證人郭明隆112年5月26日警詢筆錄(他卷一P320-322)。 ②郭明隆與暱稱「林蘇怡」、「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000835」、「General Atlantic」、「陳啟運」、「助教-張靜君」(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卷一P335-359、他卷二P95-406)。 ③郭明隆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他卷一P325-326)。 ④郭明隆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他卷二P9-17)。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他卷二P45)。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卷一P316-319、375、379)。 ⑦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27 蔡翠香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049號;蔡翠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蔡翠香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警5541卷P37-37)。 ②蔡翠香與暱稱「琪」、「張家仁」、「客服經理-李振俊」(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541卷P51-57)。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5541卷P52)。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41卷P40-45)。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8 張智慧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049號;張智慧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張智慧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5541卷P64-66)。 ②張智慧與暱稱「莊雅琪」、「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張家仁」(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541卷P80-87)。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5541卷P78-7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41卷P67-68、71-72、76、88-89)。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29 張鳳穎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146號;張鳳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張鳳穎111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警4076卷P3-5)。 ②張鳳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076卷P27-34)。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4076卷P23)。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076卷P13-16)。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0 鄭素梅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108號;鄭素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鄭素梅112年1月2日警詢筆錄(警6284卷P3-7)。 ②鄭素梅與暱稱「陳振國」(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284卷P19-27)。 ③永康區農會匯款回條(警6284卷P17)。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284卷P53-63)。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1 賴是宗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171號;賴是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賴是宗112年1月8日警詢筆錄(警2821卷P3-4)。 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2821卷P13)。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821卷P43-51)。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32 袁明煜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427號;袁明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袁明煜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8208卷P3-5)。 ②袁明煜與暱稱「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小琪助理」、「張家仁」(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208卷P15-24)。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8208卷P23)。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8208卷P37-55)。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警7942卷P69-83、警6631卷P43-50、警7580卷P83-90、警5541卷P15-30)。 33 陳彥螢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488號;陳彥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陳彥螢111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營偵2488卷P17-18)。 ②陳彥螢與暱稱「林蘇怡」、「General Atlantic-錢永佑」、「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000686」、「陳振國」(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營偵2488卷P39-41)。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營偵2488卷P19-21、25-26、29)。 ④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4 劉柏靖 【112偵23146等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2488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劉柏靖111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營偵2488卷P43-46)。 ②劉柏靖與暱稱「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000686」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營偵2488卷P65-67)。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營偵2488卷P69)。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營偵2488卷P47-52、61)。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5 劉珈琪 【112偵31725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劉珈琪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4579卷P21-31)。 ②劉珈琪與暱稱「市場交易員-楊啟輝」(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579卷P77-83)。 ③「General Atlantic GA」之APP首頁及其内容截圖照片(警4579卷P71-75)。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警4579卷P61)。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579卷P47-57)。 ⑥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6 王筠媗 【112偵31725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王筠媗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4579卷P33-37)。 ②證人王筠媗111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警4579卷P39-41)。 ③手機轉帳畫面截圖照片(警4579卷P95)。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579卷P85-93)。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7 林肇羣 【112偵31725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725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林肇羣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4579卷P43-45)。 ②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警4579卷P105)。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579卷P97-103、107-109)。 ④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165卷P59-64、警8604卷P27-34、警6284卷P31-38、警4579卷P111-116)。 38 張湘旻 【112營偵3253併辦意旨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營偵字第3253號;張湘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該署偵辦。) ①證人張湘旻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2624卷P20-22)。 ②張湘旻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624卷P25-26)。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2624卷P23)。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624卷P27-28、36-38)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營偵3253卷P21-2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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