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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黃義成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4、15、17、20、21、23、24號

原告
王筠媗
原告
陳翠雀
原告
張鳳穎
原告
袁明煜
原告
張智慧
原告
江晏輝
原告
吳美瑩
被告
謝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75、378、415、449、450、485、486號)移送前來,本院為合併審理,於民國113年5月9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壹、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4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筠媗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5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翠雀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7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鳳穎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肆、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20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袁明煜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伍、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21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智慧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陸、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23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江晏輝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柒、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24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美瑩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4、15、17、20、21、23、24號事件,原告王筠媗、陳翠雀、張鳳穎、袁明煜、張智慧、江晏輝、吳美瑩(下稱原告王筠媗等7人)係各以被告經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認定之同一基礎犯罪事實,據為主張因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雖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各有不同,惟係基於同一投資詐欺案而致,且基於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及證據共通原則,並為發現真實、擴大解決紛爭、避免訴訟延滯及程序法上紛爭一次解決原則,爰將上開訴訟事件合併辯論及裁判,先予說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到場原告王筠媗等人之聲請,各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王筠媗等7人分別起訴主張:因原告王筠媗等7人受詐騙集團之詐騙,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新臺幣(下同)3萬元、10萬元、5萬元、18萬元、11萬元、20萬元、306,600元匯入被告所有之銀行帳戶,嗣後被告經檢察官查證確有參與犯行,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因故意不法侵害伊等權利,致伊等受有前揭金額之損害;爰各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前揭金額,及分別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主張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來路不明之犯罪人士使用,犯罪人士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竟仍同時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某時至同月3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博安」之成年男子指示,先後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戶)、將來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將來銀行帳戶),並開啟上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及綁定約定帳戶,嗣於同年月8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00大樓前,將前述之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當面告知該男子,嗣該男子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故意以如附表一所示方法不法詐騙原告王筠媗等7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自渠等在銀行所申設之帳戶轉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即3萬元、10萬元、5萬元、18萬元、11萬元、20萬元、306,600元至被告提供之將來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侵害原告王筠媗等7人之財產權等情,業經被告於刑事案件中自白在卷(原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7號卷第242頁),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稽, 足認原告王筠媗等7人之主張為有據。

(三)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4號卷第133頁),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前揭規定,被告對於原告王筠媗等7人所主張其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因故意不法侵害渠等之權利,致渠等分別受有合計3萬元、10萬元、5萬元、18萬元、11萬元、20萬元、306,600元之損害乙情,視同自認。是原告王筠媗等7人分別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王筠媗等7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損害,即3萬元、10萬元、5萬元、18萬元、11萬元、20萬元、306,60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如附表三)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王筠媗等人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原告 侵權行為事實 匯款/轉帳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王筠媗     王筠媗於109年間透過臉書下載名稱不詳之某投資APP後,與暱稱「發財一哥」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LINE好友及名稱為「文博粉絲分享組」群組。之後暱稱「李思思」之人慫恿王筠媗下載名稱分別為「General Atlantic GA 」及「Jefferies Pro」之APP,並佯稱可透過該APP進行股票投資已獲利云云,致王筠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1日 11時48分許      3萬元           2 陳翠雀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陳翠雀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陳翠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8日 14時32分許          10萬元            3 張鳳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張鳳穎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General Atlantic GA」平台投資云云,致張鳳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 9時40分許           5萬元            4 袁明煜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袁明煜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可在「FLOW」平台投資云云,致袁明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4時4分許 ⑵111年11月9日  14時6分許 ⑶111年11月9日  14時44分許 ⑷111年11月9日  14時45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5 張智慧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張智慧加入後,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FLOW」APP投資云云,致張智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0時23分許 ⑵111年11月9日  10時32分許 ⑶111年11月9日  10時35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6 江晏輝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振國」、「林蘇怡」與江晏輝結識後,向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江晏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將來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8日  10時17分許 ⑵111年11月8日  10時19分許 ⑶111年11月9日  9時32分許 ⑷111年11月9日  9時3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7 吳美瑩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吸引吳美瑩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吳美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⑴111年11月9日  12時30分許 ⑵111年11月14日13時47分許         ⑴10萬600元 ⑵20萬6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原告 證據資料(參刑事卷證出處) 1 王筠媗          ①王筠媗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14卷第137-141頁) ②王筠媗111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14卷第142-143頁) ③手機轉帳畫面截圖照片(本院113金簡易14卷第15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113金簡易14卷第145-149頁)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14卷第153-185頁)  2 陳翠雀        ①陳翠雀111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15卷第103-105頁) ②陳翠雀與暱稱「FLOW TRADER客服-黃俊銘」(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金簡易15卷第111-115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本院113金簡易15卷第11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113金簡易15卷第106-110頁)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本院113金簡易15卷第119-166頁)   3 張鳳穎           ①張鳳穎111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17卷第105-107頁) ②張鳳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金簡易17卷第112-119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17卷第11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113金簡易17卷第108-110頁)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17卷第123-155頁)  4 袁明煜           ①袁明煜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20卷第109-111頁) ②袁明煜與暱稱「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小琪助理」、「張家仁」(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金簡易20卷第112-121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20卷第118、120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113金簡易20卷第122-131頁)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本院113金簡易20卷第135-182頁)  5 張智慧          ①張智慧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21卷第103-105頁) ②張智慧與暱稱「莊雅琪」、「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張家仁」(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金簡易21卷第113-120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21卷第111-11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113金簡易21卷第106-110頁) ⑤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本院113金簡易21卷第125-172頁)  6 江晏輝            ①江晏輝111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23卷第103-104頁) ②江晏輝與暱稱「陳振國」(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金簡易23卷第107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23卷第105-10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113金簡易23卷第108-112頁) ⑤被告之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113金簡易23卷第115-147頁)  7 吳美瑩 ①吳美瑩111年12月1日警詢筆錄(本院113金簡易24卷第103-109頁)。 ②吳美瑩與暱稱「管理員琪琪」、「張家仁」、「客服經理-李振俊」(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金簡易24卷第116-118頁)。 ③投資APP「Flow Traders」操作畫面截圖(本院113金簡易24卷第114-115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本院113金簡易24卷第112-11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113金簡易24卷第119-121頁)。 ⑥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本院113金簡易24卷第125-172頁)。 
附表三(各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本院案號 原告 請求賠償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113金簡易14 王筠媗 3萬元 112年9月24日 113金簡易15 陳翠雀 20萬元 112年9月29日 113金簡易17 張鳳穎 5萬元 112年10月26日 113金簡易20 袁明煜 18萬元        112年11月27日 113金簡易21 張智慧 11萬元  112年11月27日  113金簡易23 江晏輝 20萬元 112年11月24日 113金簡易24 吳美瑩 306,600元 112年11月2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4、15、17、20、21、23、2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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