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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珊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若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聲請,受聲請之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而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0、11、12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判決駁回上訴;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暨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刑,有該判決在卷為憑。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2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故檢察官應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惟其竟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09年6月13日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01號 115年1月8日 同左 115年1月8日 ⒈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編號4至9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2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09年6月16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8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3日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01號 115年1月8日 同左 115年2月5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2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5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7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2月28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11年12月23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1月25日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01號 115年1月28日 同左 115年1月28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09年9月21日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01號 115年1月28日 同左 115年3月12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29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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