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然本院現患有坐骨神經挫傷及肝硬化傾向,望能具保停止羈押而得以就醫治療,並重新整頓瀕臨破碎之家庭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而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訊問後,認為其涉嫌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前三次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八日、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六月八日,均因無法律上理由予以駁回在案。再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稱其罹患之前開疾病,並不屬「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又被告之前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不能因具保而使該原因消滅,故被告本次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仍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