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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然本院現患有坐骨神經挫傷及肝硬化傾向,望能具保停止羈押而得以就醫治療,並重新整頓瀕臨破碎之家庭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而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訊問後,認為其涉嫌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前三次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八日、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六月八日,均因無法律上理由予以駁回在案。再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稱其罹患之前開疾病,並不屬「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又被告之前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不能因具保而使該原因消滅,故被告本次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仍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周 玉 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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