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0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0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徐豐明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
一、甲○○(原名王欽旺)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起至九十年十二月止,擔任奇盟實業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奇盟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奇盟公司之財務支出及投資經營為股東授權其負責之業務,其並有指揮出納及會計之權,公司資金為其業務上持有之物,而丁○○係甲○○之配偶(現已離婚),為奇盟公司之董事,詎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丁○○職務上保管奇盟公司所信託登記在其名下之二千三百張庫藏股股票之便,先後將業務上所持有上開庫藏股股票各五十張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出售予劉振堯及其妻林玉華,並分別得款各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二、甲○○復承上開業務侵占之犯意,並基於意圖為上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泓公司)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止,先後將其因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奇盟公司之資金轉入上泓公司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開立之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先轉入丁○○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甲○○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分別轉入上開上泓公司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內,或以奇盟公司之資金支付上泓公司所應繳付之費用,共計侵占奇盟公司資金二千一百零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元。
三、另甲○○身為奇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係受奇盟公司委任,對外代表全體股東負責經營執行公司營業項目,對內負責綜理該公司內部業務,係處理他人事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所應負之任務,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將其私人積欠萬寶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寶龍公司)之四百萬元債務,以奇盟公司之名義與萬寶龍公司簽訂切結書,載明係奇盟公司向萬寶龍公司借貸四百萬元,並約定奇盟公司屆期不還,得由萬寶隆公司自積欠奇盟公司之貨款中抵扣,而使甲○○免除該筆債務,轉由奇盟公司承擔上開四百萬元之債務,致生損害於奇盟公司。
四、案經奇盟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將信託登記在其名下之奇盟公司庫藏股出售予劉振堯及林玉華之事實,而被告甲○○亦坦承有將信託登記在丁○○名下之奇盟公司庫藏股出售予劉振堯及林玉華,並將奇盟公司資金匯入上泓公司及以奇盟公司之名義與萬寶隆公司簽訂切結書,將其私人向萬寶龍公司借貸四百萬元之債務轉由奇盟公司承擔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甲○○另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被告丁○○辯稱:伊沒有參與甲○○侵占之犯行,並不知情云云,被告甲○○則辯稱:因為之前有幫長城公司還錢,所以長城公司將其所持有之奇盟公司股票用以抵債,之所以與萬寶龍公司簽訂切結書,是遭萬寶龍公司強迫才簽訂的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丁○○與甲○○確有將奇盟公司所信託登記在被告丁○○名下之二千三百張庫藏股股票,先後將其中各五十張之庫藏股股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出售予劉振堯及其妻林玉華,並分別得款各五十萬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奇盟公司之負責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至第一六二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否認,復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二紙在卷可憑(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三十八頁),而證人即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之負責人乙○○於偵查中證稱:長城公司有出售二台保麗龍回收機給奇盟公司,因該保麗龍回收機不堪使用,所以長城公司準備退回款項,又因長城公司本來就擁有奇盟公司股票,所以這部分就以七百五十張奇盟公司股票抵償,另外再加上長城公司有向奇盟公司借調資金,這部分就以一千五百五十張奇盟公司股票抵償,總共交給奇盟公司二千三百張股票等語(見上開他字卷第二五六頁、第二五七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沒有同意甲○○賣那一百張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七○頁),是被告丁○○名下所信託登記之奇盟公司股票二千三百張,顯係長城公司抵償奇盟公司之債務而由奇盟公司收回之庫藏股,而非係用以抵償被告甲○○幫長城公司還錢之債務甚明,是被告前開所辯係抵償其幫長城公司還錢之債務,顯與證人乙○○所述不相符合,自不足採信。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丁○○都會參加董事會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六○頁),並有被告丁○○參加股東常會、董監事會議之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十三頁至第九十頁),而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坦承過戶時有去簽名等語(見本院卷四十五頁),則被告丁○○既已知悉庫藏股係信託登記在其名下,且出售庫藏股時亦由其親自簽名辦理過戶,復參以被告丁○○亦有參與奇盟公司各該股東會、董監事會議等情,自難認被告丁○○就出售庫藏股之事及該等資金流向全然不知情,是被告丁○○前開辯稱伊未參與或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另被告甲○○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止,先後將其因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奇盟公司之資金轉入上泓公司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開立之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先轉入被告丁○○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被告甲○○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分別轉入上泓公司在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內,或以奇盟公司之資金支付上泓公司所應繳付之費用,共計侵占奇盟公司資金二千一百零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元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各該存款交易明細、股東往來明細表、轉帳傳票、帳戶大筆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上開他字卷第三十九頁至第七十六頁)。又被告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將其私人積欠萬寶龍公司之四百萬元債務,以奇盟公司之名義與萬寶龍公司簽訂切結書,載明係奇盟公司向萬寶龍公司借貸四百萬元,並約定奇盟公司屆期不還,得由萬寶隆公司自積欠奇盟公司之貨款中抵扣,而使被告甲○○免除該筆債務,轉由奇盟公司承擔上開四百萬元之債務等事實,亦據被告甲○○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該切結書一份附卷可稽(見上開他字卷第一一二頁),雖被告甲○○辯稱係遭萬寶龍公司強迫才簽訂切結書云云,然被告既身為奇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自是有智識能力之人,對於其私人所擔負之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而非轉由奇盟公司承擔,應知之甚詳,且被告甲○○就其遭如何之脅迫始以奇盟公司名義與萬寶龍簽訂上開切結書乙節,亦未提出證據以佐其說,是其前開所辯係遭強迫云云,亦係卸飾之詞,委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前開所辯,均顯係卸責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丁○○及甲○○就事實欄一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甲○○就事實欄二、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丁○○與甲○○間就上開事實欄一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甲○○雖就該庫藏股未有持有關係,惟與具有身分之被告丁○○共犯業務侵占之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丁○○先後二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甲○○先後多次就事實欄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事實欄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論以情節節較重之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背信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身為奇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丁○○身為奇盟公司之董事,竟侵占奇盟公司之資金,影響奇盟公司股東之權益,且被告甲○○所侵占之金額達二千餘萬元,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尚知省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甲○○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丁○○於九十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目前尚在緩刑中,是本件自不宜再予以緩刑之宣告,惟考量被告丁○○所涉案情節尚非嚴重,且有三名幼子待其撫養,有戶口名簿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七頁),其中一名子女現患惡性骨肉瘤,領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見本院卷第二○五頁、第二○六頁),尚需被告丁○○照料,是本院斟酌再三,就被告丁○○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部分,不予以加重其刑,並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資金流向 │ │ │編號│ 日期 │資金來源│ 金額 ├──────┬───────┬────────────┤ 備註 │ │ │ │ │ │ 日期 │ 金額 │ 資金流向 │ │ ├──┼─────┼────┼─────┼──────┼───────┼────────────┼──────────┤ │1 │、1、1│奇盟公司│2,100 │ │ │一嘉公司 │偵查卷,p40、41 │ │ │ │ │ │ │ │(奇盟公司代上泓公司支付 │ │ │ │ │ │ │ │ │堆高機費用) │ │ ├──┼─────┼────┼─────┼──────┼───────┼────────────┼──────────┤ │2 │、3、9│奇盟公司│1,000,000 │、3、9 │1,000,000 │由甲○○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74、75、129│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二)轉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3 │、3、│奇盟公司│680,4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3、44 │ │ │ │ │ │ │ │00000000) │ │ ├──┼─────┼────┼─────┼──────┼───────┼────────────┼──────────┤ │4 │、4、│奇盟公司│4,00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49 │ │ │ │ │ │ │ │00000000) │ │ ├──┼─────┼────┼─────┼──────┼───────┼────────────┼──────────┤ │5 │、4、│奇盟公司│1,21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3、45 │ │ │ │ │ │ │ │00000000) │ │ ├──┼─────┼────┼─────┼──────┼───────┼────────────┼──────────┤ │6 │、4、│奇盟公司│1,510,68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3、45 │ │ │ │ │ │ │ │00000000) │ │ ├──┼─────┼────┼─────┼──────┼───────┼────────────┼──────────┤ │7 │、4、│奇盟公司│500,000 │、4、 │500,000 │丁○○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38、39、68 │ │ │ │ │ │ │ │00-00-00000-0)│、69、313 │ ├──┼─────┼────┼─────┼──────┼───────┼────────────┼──────────┤ │8 │、6、│奇盟公司│1,00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49 │ │ │ │ │ │ │ │00000000) │ │ ├──┼─────┼────┼─────┼──────┼───────┼────────────┼──────────┤ │9 │、7、│奇盟公司│50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50 │ │ │ │ │ │ │ │00000000) │ │ ├──┼─────┼────┼─────┼──────┼───────┼────────────┼──────────┤ │ │、7、│奇盟公司│100,000 │、7、 │10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6、57、58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7、│奇盟公司│100,000 │、7、 │10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6、57、58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7、│奇盟公司│20,000 │ │ │上泓公司 │偵查卷,p40、42 │ ├──┼─────┼────┼─────┼──────┼───────┼────────────┼──────────┤ │ │、8、2│奇盟公司│15,453 │ │ │上泓公司 │偵查卷,p40、41 │ │ │ │ │ │ │ │(奇盟公司代上泓公司支付 │ │ │ │ │ │ │ │ │六、七月電話費用) │ │ ├──┼─────┼────┼─────┼──────┼───────┼────────────┼──────────┤ │ │、8、│奇盟公司│25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50 │ │ │ │ │ │ │ │00000000) │ │ ├──┼─────┼────┼─────┼──────┼───────┼────────────┼──────────┤ │ │、8、│奇盟公司│1,000,000 │、8、 │1,00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6、131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 │ │ ├──┼─────┼────┼─────┼──────┼───────┼────────────┼──────────┤ │ │、8、│奇盟公司│1,200,000 │、、 │1,200,000 │丁○○一銀帳戶(帳號:五 │偵查卷,p326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 │ │ ├──┼─────┼────┼─────┼──────┼───────┼────────────┼──────────┤ │ │、8、│奇盟公司│1,570,927 │、8、 │1,570,927 │丁○○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68、69 │ │ │ │ │ │ │ │00-00-00000-0)│偵查卷,p62、63?、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313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8、│奇盟公司│28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51、68 │ │ │ │ │ │ │ │00000000) │ │ ├──┼─────┼────┼─────┼──────┼───────┼────────────┼──────────┤ │ │、9、│奇盟公司│1,472,000 │、9、 │1,472,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76、77、300│ │ │ │ │ │ │ │00-00-00000-0)│ │ ├──┼─────┼────┼─────┼──────┼───────┼────────────┼──────────┤ │ │、9、│奇盟公司│1,000,000 │、9、 │1,00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76、77、300│ │ │ │ │ │ │ │00-00-00000-0)│ │ ├──┼─────┼────┼─────┼──────┼───────┼────────────┼──────────┤ │ │、9、│奇盟公司│5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51 │ │ │ │ │ │ │ │00000000) │ │ ├──┼─────┼────┼─────┼──────┼───────┼────────────┼──────────┤ │ │、9、│奇盟公司│150,000 │、9、 │15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9、60、76 │ │ │ │ │ │ │ │00-00-00000-0)│、77、300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9、│奇盟公司│240,000 │、9、 │24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9、60、76 │ │ │ │ │ │ │ │00-00-00000-0)│、77、299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2│奇盟公司│2,000,000 │、、2 │2,12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9、61、76 │ │ │ │ │ │ │ │00-00-00000-0)│、77、299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3│奇盟公司│20,000 │ │ │上泓公司 │偵查卷,p40、42 │ ├──┼─────┼────┼─────┼──────┼───────┼────────────┼──────────┤ │ │、、8│奇盟公司│1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52 │ │ │ │ │ │ │ │00000000) │ │ ├──┼─────┼────┼─────┼──────┼───────┼────────────┼──────────┤ │ │、、│奇盟公司│1,000,000 │、、 │1,00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59、61、76 │ │ │ │ │ │ │ │00-00-00000-0)│、77、299 │ │ │ │ │ │ │ │再轉匯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1│奇盟公司│130,000 │、、1 │130,000 │甲○○台企帳戶(帳號:六 │偵查卷,p48、52、132│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轉入上泓公司台企帳戶(: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7│奇盟公司│80,000 │ │ │上泓公司台企帳戶(帳號: │偵查卷,p48、53 │ │ │ │ │ │ │ │00000000) │ │ ├──┴─────┴────┴─────┴──────┴───────┴────────────┴──────────┤ │合計二千一百零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