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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九三號

違反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九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NOKIA—八二五0型號行動電話壹具(機身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次按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四三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及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其先後多次盜用他人通信設備通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拾取被害人郭輝隆所遺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目的,係用以盜打而獲取不法之通信利益,其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盜用他人通信設備通信罪處斷。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六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年訴字第二一六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所侵占遺失物之價值、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時間長短、次數、所得之不法、及因一時貪圖利益之犯罪動機,並參酌告業與被害人郭輝隆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郭輝隆之損失,有和解書及收據各一份在卷可證,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NOKIA—八二五0型號行動電話一具(機身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係被告所有,用以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所使用之電信器材,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 億 芳

書記官 李 梅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
  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