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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55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現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28

0 、19098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戊○○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虎頭鉗壹支、鐵鉗貳支、活動扳手壹支、自製萬能鎖壹支及十字型起子參支,均沒收;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虎頭鉗壹支、鐵鉗貳支、活動扳手壹支、自製萬能鎖壹支及十字型起子參支,均沒收。

事實

一、戊○○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下同)93年4 月22日經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易字1737號裁判判決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中,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竟攜帶可為兇器使用之虎頭鉗1支、鐵鉗2 支、活動扳手1 支、自製萬能鎖1 支及十字型起子3 支,連續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分別在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4 台自小客車,以作為代步工具,其中於附表編號2 之時間、地點,並竊取己○○車內手提包1 個(內含身份證、汽機車駕照、彰化銀行存摺、金融卡及郵局提款卡等物品)。

二、嗣戊○○於94年8 月30日14時50分許,駕駛竊得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車牌號碼XG─6230號自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與翠華路口之「洲仔路停車場」欲駛出停車場時,適逢丙○○騎乘車號XZG ─482 號重型機車,由洲仔路東往西方向行駛於慢車道上,戊○○駕駛車輛欲由停車場轉入洲仔路行駛,理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行車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戊○○竟疏於注意駕駛XG─6230號自小客車車頭撞擊丙○○騎乘之XZG ─482 號機車車頭,致丙○○人車跌倒於地,受有右手臂及雙膝挫擦傷,戊○○明知自己駕駛車牌號碼XG─6230號自小客車肇事,致丙○○受傷,戊○○因駕駛贓車心虛,明知車禍肇事應留置現場並救護傷者,竟未下車查看,隨即倒車繼續轉向洲仔路由東往西方向駛離。

三、丙○○遂記下車號,報警處理,經警員曾智明於下班時間,在高雄市○○區○○路與文慈路口發現車號XG─6230號自小客車行蹤,遂加以跟蹤至新莊高中對面,發現戊○○正承前竊盜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方法竊取車輛,但因車門門鎖被撬壞,車門無法開啟而未遂,戊○○又再承前概括犯意轉對附表編號6所示之車輛,以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方法撬開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自小客車車門後尚未竊盜得手之際遭警方逮捕而未遂,並當場扣得虎頭鉗1 支、鐵鉗2 支、活動扳手1 支、自製萬能鎖1 支及十字型起子3 支。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陳述,核與被害人庚○○、己○○、甲○○、溫慶宗、丁○○、乙○○、丙○○於警詢陳述相符,並有虎頭鉗1 支、鐵鉗2 支、活動扳手1 支、自製萬能鎖1 支及十字型起子3 支扣案可證,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國軍左營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94年8 月30 日 診斷證明書影本及照片11張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㈠查扣案之虎頭鉗1 支、鐵鉗2 支、活動扳手1 支、自製萬能鎖1 支及十字型起子3 支,均係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外型尖銳鋒利,客觀上均足以為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是核被告戊○○攜帶扣案器械竊竊盜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自用小客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戊○○攜帶扣案器械竊盜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自用小客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4 次攜帶兇器竊盜既遂、2 次竊盜兇器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之一罪並加重其刑。㈡核被告駕駛XG─6230號自小客車過失致丙○○受有右手臂及雙膝挫擦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㈢核被告駕駛XG─6230號自小客車肇事,致丙○○受傷而未停車救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㈣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㈤爰審酌被告因欠缺交通工具代步,竟不顧被害人突然遭受財產損失之不便,且以撬開車門鎖頭及電門之方法竊取車輛,駕駛車輛又未盡注意義務致告訴人丙○○受有右手臂及雙膝挫擦傷之痛苦,肇事後又未停車救護傷者丙○○而逕自逃逸,使丙○○無法及時受救護而加劇傷勢,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㈤扣案之虎頭鉗1 支、鐵鉗2 支、活動扳手1 支、自製萬能鎖1 支及十字型起子3 支,均係被告戊○○所有攜帶前往竊盜或預備竊盜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自小客車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94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第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之4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 罪 │被害人│犯罪地點│犯   罪  方    法 │竊  得 物  品 │備註│
│號│時 間 │      │        │                  │              │    │
├─┼───┼───┼────┼─────────┼───────┼──┤
│一│94年8 │庚○○│高雄市楠│被告因車門未上鎖,│US─1800號自小│94偵│
│  │月16日│      │梓區朝新│打開車門進入車內以│客車          │1909│
│  │14時許│      │路旁    │警詢卷附扣案工具照│              │8號 │
│  │      │      │        │片編號4 之扁型自製│              │    │
│  │      │      │        │萬能鎖插入該車電門│              │    │
│  │      │      │        │後,再以照片編號2 │              │    │
│  │      │      │        │鐵鉗將該扁平萬能鎖│              │    │
│  │      │      │        │敲進該鑰匙孔後扭動│              │    │
│  │      │      │        │扁平萬能鎖以發動車│              │    │
│  │      │      │        │輛,竊取該車以之代│              │    │
│  │      │      │        │步。              │              │    │
├─┼───┼───┼────┼─────────┼───────┼──┤
│二│94年8 │己○○│屏東縣內│被告先以警詢卷附扣│XF─5541 號 自│94偵│
│  │月26日│      │埔鄉龍潭│案工具照片編號4 之│小客車及車內劉│1828│
│  │15時30│      │村昭勝路│扁型自製萬能鎖插入│進明所有之手提│0號 │
│  │分許  │      │190號「 │車門鑰匙孔,再以警│包1 個(內含身│    │
│  │      │      │福氣釣蝦│詢卷附扣案工具照片│分證、汽機車駕│    │
│  │      │      │場」後面│編號1之老虎鉗扭動 │照、彰化銀行存│    │
│  │      │      │停車場內│該自製萬能鎖以撬開│摺、金融卡及郵│    │
│  │      │      │        │車門後,再以該自製│局提款卡等物品│    │
│  │      │      │        │萬能鎖插入電門後,│)。          │    │
│  │      │      │        │以警詢卷附扣案工具│              │    │
│  │      │      │        │照片編號2 之鐵鉗將│              │    │
│  │      │      │        │該扁平萬能鎖敲進該│              │    │
│  │      │      │        │鑰匙孔後扭動扁平萬│              │    │
│  │      │      │        │能鎖發動車輛竊取該│              │    │
│  │      │      │        │車以之代步,並駕駛│              │    │
│  │      │      │        │該車約5 分鐘後,車│              │    │
│  │      │      │        │子故障,乃搜刮車內│              │    │
│  │      │      │        │物品(黑色背包、身│              │    │
│  │      │      │        │分證、汽機車駕駛執│              │    │
│  │      │      │        │照、彰化銀行存款簿│              │    │
│  │      │      │        │及金融卡、郵局提款│              │    │
│  │      │      │        │卡)後,棄置於屏東│              │    │
│  │      │      │        │縣內埔鄉龍潭村動昭│              │    │
│  │      │      │        │勝路附近。        │              │    │
├─┼───┼───┼────┼─────────┼───────┼──┤
│三│94年8 │甲○○│屏東縣九│被告先以警詢卷附扣│6M—8141號自用│94偵│
│  │月26日│      │如鄉東寧│案工具照片編號4 之│小客車        │1828│
│  │22時許│      │村林森路│扁型自製萬能鎖插入│              │0號 │
│  │(起訴│      │54號旁  │車門鑰匙孔,再以警│              │    │
│  │書誤載│      │        │詢卷附扣案工具照片│              │    │
│  │為94年│      │        │編號1之老虎鉗扭動 │              │    │
│  │8 月26│      │        │該自製萬能鎖以撬開│              │    │
│  │日18時│      │        │車門後,再以該自製│              │    │
│  │許)  │      │        │萬能鎖插入電門後,│              │    │
│  │      │      │        │以警詢卷附扣案工具│              │    │
│  │      │      │        │照片編號2 之鐵鉗將│              │    │
│  │      │      │        │該扁平萬能鎖敲進該│              │    │
│  │      │      │        │鑰匙孔後扭動扁平萬│              │    │
│  │      │      │        │能鎖發動車輛竊取該│              │    │
│  │      │      │        │車以之代步,使用後│              │    │
│  │      │      │        │違規停車,被拖吊隊│              │    │
│  │      │      │        │拖至高雄市左營區翠│              │    │
│  │      │      │        │華路600號拖吊場。 │              │    │
├─┼───┼───┼────┼─────────┼───────┼──┤
│四│94年8 │溫慶宗│高雄市楠│被告先以警詢卷附扣│XG—6230號自小│94偵│
│  │月29日│      │梓區德民│案工具照片編號4 之│客車          │1828│
│  │15~16│      │路與壽民│扁型自製萬能鎖插入│              │0號 │
│  │時許  │      │路82巷口│車門鑰匙孔,再以警│              │    │
│  │(起訴│      │        │詢卷附扣案工具照片│              │    │
│  │書誤載│      │        │編號1之老虎鉗扭動 │              │    │
│  │為94年│      │        │該自製萬能鎖以撬開│              │    │
│  │8 月29│      │        │車門後,再以該自製│              │    │
│  │日15時│      │        │萬能鎖插入電門後,│              │    │
│  │許)  │      │        │以警詢卷附扣案工具│              │    │
│  │      │      │        │照片編號2 之鐵鉗將│              │    │
│  │      │      │        │該扁平萬能鎖敲進該│              │    │
│  │      │      │        │鑰匙孔後扭動扁平萬│              │    │
│  │      │      │        │能鎖發動車輛竊取該│              │    │
│  │      │      │        │車以之代步。      │              │    │
├─┼───┼───┼────┼─────────┼───────┼──┤
│五│94年8 │丁○○│高雄市左│被告先以警詢卷附扣│無            │94偵│
│  │月30日│      │營區文慈│案工具照片編號4 之│              │1828│
│  │16時30│      │路99號新│扁型自製萬能鎖插入│              │0號 │
│  │分許  │      │(新莊高│車門鑰匙孔,再以警│              │    │
│  │(起訴│      │中圍牆旁│詢卷附扣案工具照片│              │    │
│  │書誤載│      │)      │編號1之老虎鉗扭動 │              │    │
│  │為94年│      │        │該自製萬能鎖,惟過│              │    │
│  │8 月29│      │        │程中因車門鎖被撬壞│              │    │
│  │日15時│      │        │,車門無法開啟而未│              │    │
│  │許)  │      │        │遂。              │              │    │
├─┼───┼───┼────┼─────────┼───────┼──┤
│六│94年8 │乙○○│高雄市左│被告先以警詢卷附扣│無            │94偵│
│  │月30日│      │營區文慈│案工具照片編號4 之│              │1828│
│  │16 時 │      │路99號(│扁型自製萬能鎖插入│              │0號 │
│  │30 分 │      │新莊高中│車門鑰匙孔,再以警│              │    │
│  │許    │      │圍牆旁)│詢卷附扣案工具照片│              │    │
│  │      │      │        │編號1之老虎鉗扭動 │              │    │
│  │      │      │        │該自製萬能鎖以撬開│              │    │
│  │      │      │        │車門後,再以該自製│              │    │
│  │      │      │        │萬能鎖插入電門後,│              │    │
│  │      │      │        │以警詢卷附扣案工具│              │    │
│  │      │      │        │照片編號2 之鐵鉗將│              │    │
│  │      │      │        │該扁平萬能鎖敲進該│              │    │
│  │      │      │        │鑰匙孔後,準備扭動│              │    │
│  │      │      │        │扁平萬能鎖發動時為│              │    │
│  │      │      │        │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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