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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30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施柏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4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9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分別於民國93年9 月8 日、9 月30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鍾慶隆即萬士達機車行購買㈠車號L67-115 號之重型機車,雙方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0,720元,自93年10月10日起至94年9 月10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期須繳交5,060 元,及㈡車號OPX-241 號之重型機車,雙方約定總價金為36,480 元,自93年10月30日起至94年9月30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期須繳交3,040 元,上開二台機車均須停放在高雄市○○區○○路95號4 樓,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甲○○在取得標的物之後,僅分別付款一期5,060 元及頭期款2,000 元,即拒不付款,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93年10月間,先後將上開㈠之機車出賣給其他機車行,將上開㈡之機車典當於當舖,致出賣人追索無著,而分別受餘款55,660元及36,480 元之損害。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我向告訴人買2 台機車,第1 台繳過1 期5 千多元,第2 台只繳過頭期款2 千多元。第1 台車賣給機車行2 萬多元,第2 台車拿到當舖典當2 千多元」等情不諱(參見偵查卷94年8 月3 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行車執照、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各2 份,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查訪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賣罪及出質罪。另被告並非單純將設定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2 輛機車遷移他處,而係分別將其出賣及出質予第三人,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將附條件買賣之標的遷移,致使債權人追所無著,容有誤會。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 條 之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乃「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至於列舉之「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不過為處分行為態樣之列舉而已,因此被告實際上雖將標的物「出賣」及「出質」而非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遷移」,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法院自得認定事實而為裁判,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座談會結論參照)。被告先後2 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雖2 次行為態樣分別係出賣及出質動產擔保標的物,惟其將標的物處分之基本事實仍屬同一,仍為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出賣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經濟困難,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規範,擅將前開2 輛機車出賣及出質予第三人,致損害債權人之利益,有害於動產擔保交易法之交易秩序,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所犯情節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3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