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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37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4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老虎鉗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丙○○於民國92、94年間先後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2年度簡字第2687號、93年度易字第17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確定,接續執行中,於94年5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4年8 月29日觀護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5年7 月30日凌晨2 時12分許,在甲○○位於高雄市前鎮區○○○路118 號前,見該址2 樓銅製冷氣管2 條垂落在外,竟臨時起意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返家攜出其所有、客觀上足威脅人之生命、身體,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 支,持之剪斷銅製冷氣管2 條而竊取之(價值約新台幣3,000 元),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老虎鉗1 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甲○○之警詢中陳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附於警卷可稽,應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攜帶兇器竊盜,祇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扣案之兇器雖為他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攜往,然被告於行竊之際攜之為工具,在客觀上已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應成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4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老虎鉗,係金屬材質之工具,質地堅硬,若持以行兇,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使人之身體、生命產生危險,堪認為兇器,被告既持以行竊,揆諸前揭說明,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攜帶兇器行竊手段,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產生潛在危害,且其除前述竊盜案外,前亦因竊取機車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63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另甫因連續竊取金屬製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3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案經被告上訴,由高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35 號審理中),其於案經宣告上訴中,仍執迷不悟,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素行不佳,亦未有警醒之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所竊物品價值非鉅,又犯後已返還告訴人,未擴大損失,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老虎鉗1 支,係其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7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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