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6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及「F2 VISA金卡伊是聯名卡」背面之持有人簽章欄偽造「乙○○」署名共貳枚,及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甲○○於民國93年6 月17日,因乙○○之母劉陳惠珠投保之需要,而自劉陳惠珠處收受乙○○之身分證影本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於該日後之某時,將該身分證影本予以侵占入已。復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未經乙○○同意或授權,竟於之後之同年6 、7 月間某日,冒用乙○○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F2 VISA 金卡伊是聯名卡」之信用卡使用,甲○○除在該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乙○○之年籍資料,並在該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偽簽「乙○○」之署名1 枚,以偽造該信用卡申請書,再執向國泰世華銀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誤認係乙○○欲申請信用卡使用,致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3933號之信用卡1 張予甲○○。甲○○於詐得國泰世華銀行核發之前開信用卡後,即在該信用卡背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乙○○」署名1枚,藉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以供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甲○○進而又持前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或刷卡購物、或代償積欠電信公司之款項、或保養車輛、或住宿休息。而於為前開用途之刷卡時,則由甲○○將信用卡交付予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再連續於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所交付之簽帳單簽名欄上偽簽「乙○○」署名,以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而連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將商店存根聯執交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核對而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並因而將價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交付予甲○○,或提供代償實際應由甲○○償付予電信公司之欠款,或提供車輛保養或住宿休息之服務等利益,足生損害於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4年10月17 日 ,因國泰世華銀行向乙○○催繳信用卡刷卡欠款,乙○○始發覺遭人冒用身分申辦信用卡之事,經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乙○○之母劉陳惠珠於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陳秀雄、吳理霖、李信忠、陳秀美、楊清榮、莊杰龍、陳貴松於警詢之證述;
㈤警卷所附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
㈥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5 月2 日(95)國世業控字第0224號函檢附之簽帳單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㈦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5 月12日(95)國世業控字第0237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
三、被告將其所持有之乙○○身分證影本,予以侵占入已,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又被告冒用乙○○名義填具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取得信用卡後,復在該信用卡背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乙○○」署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至被告刷卡購物之所為,俱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刷卡代償欠款、保養車輛及住宿休息之所為(即附表編號2 、7 、18、35所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再信用卡之生產、製造,必有一定之成本,國泰世華銀行係因被告冒用乙○○之名義,而誤認申請信用卡之人為乙○○,以致陷於錯誤,而耗費成本生產製造現金卡後,核發予被告,該現金卡本身之價值,固然不高,但究非毫無價值之物,且為國泰世華銀行因被告施用詐術而處分之財產,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7 、18、35之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罪,雖有未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基本事實既然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該法條。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卡片背面及刷卡簽帳單上偽造「乙○○」署名之行為,均分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持所申辦之信用卡以遂行詐欺取財(指刷卡購物部分)、詐欺得利(指附表編號2 、7 、18、35部分)罪,分別與所犯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各從重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再聲請人雖漏未論究被告向國泰世華銀行詐取信用卡,及於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乙○○」署名,並繼而偽造該私文書等犯行,惟該等犯行,或與被告其餘詐欺取財,或與被告其餘偽造私文書犯行,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即偽以乙○○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且持該信用卡刷卡達45次之多,不僅使乙○○有遭銀行追索之風險,更使國泰世華銀行無法有效控管信用卡之核發,行為誠然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清償積欠之卡債,又已與乙○○達成民事和解(此有國泰世華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及與乙○○之和解書各1 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足憑,量其經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本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為緩刑3 年之諭知,以啟自新。
四、再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予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及「F2VISA金卡伊是聯名卡」背面之持有人簽章欄偽造「乙○○」署名各1 枚,及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又附表所示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至附表所示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被告均已分別交付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商 店 地 址) │價值 │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押 枚 數 │ ├──┼──────┼───────────┼────┼──────────────┤ │ 1 │93年8 月31日│東森電視購物 │1,38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 │(設臺北市○○區○○路│ │枚署名。 │ │ │ │五段460 號11樓) │ │ │ ├──┼──────┼───────────┼────┼──────────────┤ │ 2 │93年9 月3 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146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50分40秒│(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枚署名。 │ │ │ │一段334 號) │ │ │ ├──┼──────┼───────────┼────┼──────────────┤ │ 3 │93年9 月4 日│大田加油站 │605 元 │1 式2 份,只商店存根聯有簽名│ │ │10時19分19秒│(設高雄縣甲仙鄉田寮巷│ │欄,是以僅有1枚署名。 │ │ │ │27 號) │ │ │ ├──┼──────┼───────────┼────┼──────────────┤ │ 4 │93年9 月7 日│美林加油站 │7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30分23秒│(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二│ │枚署名。 │ │ │ │路114 號) │ │ │ ├──┼──────┼───────────┼────┼──────────────┤ │ 5 │93年9 月9 日│旗鉀加油站 │57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8時16分29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旗甲一│ │枚署名。 │ │ │ │路399 號) │ │ │ ├──┼──────┼───────────┼────┼──────────────┤ │ 6 │93年9 月13日│旗鉀加油站 │53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8時1分46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旗甲一│ │枚署名。 │ │ │ │路399 號) │ │ │ ├──┼──────┼───────────┼────┼──────────────┤ │ 7 │93年10月1 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7,449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3時56分50秒│(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枚署名。 │ │ │ │一段334 號) │ │ │ ├──┼──────┼───────────┼────┼──────────────┤ │ 8 │93年10月5 日│中國石油旗山加油站 │67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34分16秒│(設高雄縣旗山鎮○○街│ │枚署名。 │ │ │ │17 號) │ │ │ ├──┼──────┼───────────┼────┼──────────────┤ │ 9 │93年10月31日│萬昌銀樓 │5,20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0分10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路│ │枚署名。 │ │ │ │44 號) │ │ │ ├──┼──────┼───────────┼────┼──────────────┤ │ 10 │93年12月13日│振裕加油站 │64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25分53秒│(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一│ │枚署名。 │ │ │ │路115 號) │ │ │ ├──┼──────┼───────────┼────┼──────────────┤ │ 11 │93年12月14日│三杰加油站 │626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9時9分25秒 │(設高雄縣六龜鄉○○路│ │枚署名。 │ │ │ │416 號) │ │ │ ├──┼──────┼───────────┼────┼──────────────┤ │ 12 │93年12月17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62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9時36分9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3 │93年12月19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1,050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0時3分32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4 │93年12月20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55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9時38分54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5 │93年12月23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66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9時45分6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6 │93年12月24日│美林加油站 │66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6時9分11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二│ │枚署押。 │ │ │ │路114 號) │ │ │ ├──┼──────┼───────────┼────┼──────────────┤ │ 17 │93年12月25日│下湖加油站 │67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39分50秒│(設臺南縣關廟鄉下湖村│ │枚署名。 │ │ │ │1之37 號) │ │ │ ├──┼──────┼───────────┼────┼──────────────┤ │ 18 │93年12月29日│ESSO專業保養加盟店 │4,50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40分38秒│(設高雄縣旗山鎮旗南一│ │枚署名。 │ │ │ │路407 號) │ │ │ ├──┼──────┼───────────┼────┼──────────────┤ │ 19 │94年1 月2 日│衣哥褲妹服飾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57分30秒│(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一│ │枚署名。 │ │ │ │路603 號) │ │ │ ├──┼──────┼───────────┼────┼──────────────┤ │ 20 │94年2 月10日│國安加油站 │615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8時24分48秒│(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200 號) │ │ │ ├──┼──────┼───────────┼────┼──────────────┤ │ 21 │94年2 月18日│日日春加油站 │528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3時38分31秒│(設屏東縣里港鄉中山南│ │枚署名。 │ │ │ │路8 號) │ │ │ ├──┼──────┼───────────┼────┼──────────────┤ │ 22 │94年3 月2 日│華友加油站 │579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9時43分34秒 │(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23 │94年3 月19日│雅楓美容精品百貨 │4,00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43分40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枚署名。 │ │ │ │652 號1 樓) │ │ │ ├──┼──────┼───────────┼────┼──────────────┤ │ 24 │94年3 月21日│中國石油里港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9時28分30秒│(設屏東縣里港鄉中山南│ │枚署名。 │ │ │ │路25號) │ │ │ ├──┼──────┼───────────┼────┼──────────────┤ │ 25 │94年4 月29日│泰育介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9時43分44秒│(設屏東縣九如鄉九如二│ │枚署名。 │ │ │ │段326 號) │ │ │ ├──┼──────┼───────────┼────┼──────────────┤ │ 26 │94年5 月6 日│中國石油九如東寧站 │3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11分10秒│(設屏東縣九如鄉○○路│ │枚署名。 │ │ │ │一段16號) │ │ │ ├──┼──────┼───────────┼────┼──────────────┤ │ 27 │94年5 月10日│佳鑫珠寶銀樓 │2,56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44分40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枚署名。 │ │ │ │581 號) │ │ │ ├──┼──────┼───────────┼────┼──────────────┤ │ 28 │94年6 月7 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6時37分49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29 │94年6 月8 日│家樂福—屏東店 │2,085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57分44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枚署名。 │ │ │ │188 號) │ │ │ ├──┼──────┼───────────┼────┼──────────────┤ │ 30 │94年6 月29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27分12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1 │94年7 月2 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23分55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2 │93年7 月11日│華友加油站 │530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3時15分9秒 │(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3 │94年7 月13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21分22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4 │94年7 月17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56分13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5 │94年7 月22日│歐洲花園汽車旅館 │58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53分22秒│(設屏東縣九如鄉○○街│ │枚署名。 │ │ │ │111 號) │ │ │ ├──┼──────┼───────────┼────┼──────────────┤ │ 36 │94年7 月23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57分13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7 │94年8 月13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1時37分19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38 │94年8 月13日│臺糖油品事業部—土庫加│1,100 元│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2時55分24秒│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 枚署名。 │ │ │ │(設屏東縣土庫鄉○○路│ │ │ │ │ │1之36 號) │ │ │ ├──┼──────┼───────────┼────┼──────────────┤ │ 39 │94年9 月9 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3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0時57分30秒 │鳥松二站加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 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 │ │ │ │ │100 之3 號) │ │ │ ├──┼──────┼───────────┼────┼──────────────┤ │ 40 │94年9 月11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時0分0秒 │鳥松二站加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 │ │ │ │ │100 之3 號) │ │ │ ├──┼──────┼───────────┼────┼──────────────┤ │ 41 │94年9 月11日│家樂福—屏東店 │1,002 元│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3時30分37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188 號) │ │ │ ├──┼──────┼───────────┼────┼──────────────┤ │ 42 │94年9 月14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0時59分50秒 │鳥松二站加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 │ │ │ │ │100 之3 號) │ │ │ ├──┼──────┼───────────┼────┼──────────────┤ │ 43 │94年9 月30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21時53分49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44 │94年10月5 日│臺糖油品事業部—仁林加│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時4分25秒 │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澄觀二路2 號│ │ │ │ │ │) │ │ │ ├──┼──────┼───────────┼────┼──────────────┤ │ 45 │94年10月7 日│臺糖油品事業部—仁林加│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0時31分11秒 │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澄觀二路2 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