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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8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8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94年度偵字第27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重製及散佈販賣盜版光碟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意圖營利,以上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顯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並致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受有相當損害,行為固不足取,惟念因一時失慮致犯本件之罪,犯罪惡性尚非重大,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而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之物,均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附表編號3 空白光碟片43片係供被告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
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  表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數量│備                        註│
├──┼────────┼──┼──────────────┤
│1   │電腦主機 (內建  │1台 │                            │
│    │DVD)燒錄機1台)  │    │                            │
├──┼────────┼──┼──────────────┤
│2   │VCD 燒錄機      │2台 │                            │
├──┼────────┼──┼──────────────┤
│3   │空白光碟片      │200 │                            │
│    │                │片  │                            │
├──┼────────┼──┼──────────────┤
│4   │光碟片套        │4 包│                            │
├──┼────────┼──┼──────────────┤
│5   │霹靂布袋戲電腦檔│168 │                            │
│    │                │集  │                            │
├──┼────────┼──┼─────┬──┬─────┤
│6   │盜版影音光碟    │137 │片      名│數量│權  利  人│
│    │                │片  ├─────┼──┼─────┤
│    │                │    │霹靂兵燹之│29片│霹靂國際多│
│    │                │    │刀戟戡魔錄│    │媒體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霹靂皇朝之│8 片│同上      │
│    │                │    │龍城聖影  │    │          │
│    │                │    ├─────┼──┼─────┤
│    │                │    │霹靂劫之末│24片│   同上   │
│    │                │    │世錄      │    │          │
│    │                │    ├─────┼──┼─────┤
│    │                │    │霹靂劫之闍│26片│同上      │
│    │                │    │城血印    │    │          │
│    │                │    ├─────┼──┼─────┤
│    │                │    │霹靂九皇座│50片│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8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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