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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7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徐美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3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6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及「F2 VISA金卡伊是聯名卡」背面之持有人簽章欄偽造「乙○○」署名共貳枚,及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甲○○於民國93年6 月17日,因乙○○之母劉陳惠珠投保之需要,而自劉陳惠珠處收受乙○○之身分證影本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於該日後之某時,將該身分證影本予以侵占入已。復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未經乙○○同意或授權,竟於之後之同年6 、7 月間某日,冒用乙○○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F2 VISA 金卡伊是聯名卡」之信用卡使用,甲○○除在該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乙○○之年籍資料,並在該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偽簽「乙○○」之署名1 枚,以偽造該信用卡申請書,再執向國泰世華銀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誤認係乙○○欲申請信用卡使用,致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3933號之信用卡1 張予甲○○。甲○○於詐得國泰世華銀行核發之前開信用卡後,即在該信用卡背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乙○○」署名1枚,藉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以供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甲○○進而又持前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或刷卡購物、或代償積欠電信公司之款項、或保養車輛、或住宿休息。而於為前開用途之刷卡時,則由甲○○將信用卡交付予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再連續於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所交付之簽帳單簽名欄上偽簽「乙○○」署名,以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而連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將商店存根聯執交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核對而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並因而將價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交付予甲○○,或提供代償實際應由甲○○償付予電信公司之欠款,或提供車輛保養或住宿休息之服務等利益,足生損害於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4年10月17 日 ,因國泰世華銀行向乙○○催繳信用卡刷卡欠款,乙○○始發覺遭人冒用身分申辦信用卡之事,經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乙○○之母劉陳惠珠於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陳秀雄、吳理霖、李信忠、陳秀美、楊清榮、莊杰龍、陳貴松於警詢之證述;

㈤警卷所附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

㈥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5 月2 日(95)國世業控字第0224號函檢附之簽帳單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㈦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5 月12日(95)國世業控字第0237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

三、被告將其所持有之乙○○身分證影本,予以侵占入已,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又被告冒用乙○○名義填具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取得信用卡後,復在該信用卡背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乙○○」署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至被告刷卡購物之所為,俱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刷卡代償欠款、保養車輛及住宿休息之所為(即附表編號2 、7 、18、35所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再信用卡之生產、製造,必有一定之成本,國泰世華銀行係因被告冒用乙○○之名義,而誤認申請信用卡之人為乙○○,以致陷於錯誤,而耗費成本生產製造現金卡後,核發予被告,該現金卡本身之價值,固然不高,但究非毫無價值之物,且為國泰世華銀行因被告施用詐術而處分之財產,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7 、18、35之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罪,雖有未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基本事實既然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該法條。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卡片背面及刷卡簽帳單上偽造「乙○○」署名之行為,均分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持所申辦之信用卡以遂行詐欺取財(指刷卡購物部分)、詐欺得利(指附表編號2 、7 、18、35部分)罪,分別與所犯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各從重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再聲請人雖漏未論究被告向國泰世華銀行詐取信用卡,及於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乙○○」署名,並繼而偽造該私文書等犯行,惟該等犯行,或與被告其餘詐欺取財,或與被告其餘偽造私文書犯行,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即偽以乙○○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且持該信用卡刷卡達45次之多,不僅使乙○○有遭銀行追索之風險,更使國泰世華銀行無法有效控管信用卡之核發,行為誠然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清償積欠之卡債,又已與乙○○達成民事和解(此有國泰世華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及與乙○○之和解書各1 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足憑,量其經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本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為緩刑3 年之諭知,以啟自新。

四、再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予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及「F2VISA金卡伊是聯名卡」背面之持有人簽章欄偽造「乙○○」署名各1 枚,及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又附表所示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至附表所示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被告均已分別交付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商  店  地  址)    │價值    │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押 枚 數 │
├──┼──────┼───────────┼────┼──────────────┤
│ 1  │93年8 月31日│東森電視購物          │1,38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            │(設臺北市○○區○○路│        │枚署名。                    │
│    │            │五段460 號11樓)      │        │                            │
├──┼──────┼───────────┼────┼──────────────┤
│ 2  │93年9 月3 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146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50分40秒│(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枚署名。                    │
│    │            │一段334 號)          │        │                            │
├──┼──────┼───────────┼────┼──────────────┤
│ 3  │93年9 月4 日│大田加油站            │605 元  │1 式2 份,只商店存根聯有簽名│
│    │10時19分19秒│(設高雄縣甲仙鄉田寮巷│        │欄,是以僅有1枚署名。       │
│    │            │27 號)               │        │                            │
├──┼──────┼───────────┼────┼──────────────┤
│ 4  │93年9 月7 日│美林加油站            │7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30分23秒│(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二│        │枚署名。                    │
│    │            │路114 號)            │        │                            │
├──┼──────┼───────────┼────┼──────────────┤
│ 5  │93年9 月9 日│旗鉀加油站            │57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8時16分29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旗甲一│        │枚署名。                    │
│    │            │路399 號)            │        │                            │
├──┼──────┼───────────┼────┼──────────────┤
│ 6  │93年9 月13日│旗鉀加油站            │53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8時1分46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旗甲一│        │枚署名。                    │
│    │            │路399 號)            │        │                            │
├──┼──────┼───────────┼────┼──────────────┤
│ 7  │93年10月1 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7,449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3時56分50秒│(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枚署名。                    │
│    │            │一段334 號)          │        │                            │
├──┼──────┼───────────┼────┼──────────────┤
│ 8  │93年10月5 日│中國石油旗山加油站    │67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34分16秒│(設高雄縣旗山鎮○○街│        │枚署名。                    │
│    │            │17 號)               │        │                            │
├──┼──────┼───────────┼────┼──────────────┤
│ 9  │93年10月31日│萬昌銀樓              │5,20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0分10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路│        │枚署名。                    │
│    │            │44 號)               │        │                            │
├──┼──────┼───────────┼────┼──────────────┤
│ 10 │93年12月13日│振裕加油站            │64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25分53秒│(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一│        │枚署名。                    │
│    │            │路115 號)            │        │                            │
├──┼──────┼───────────┼────┼──────────────┤
│ 11 │93年12月14日│三杰加油站            │626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9時9分25秒 │(設高雄縣六龜鄉○○路│        │枚署名。                    │
│    │            │416 號)              │        │                            │
├──┼──────┼───────────┼────┼──────────────┤
│ 12 │93年12月17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62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9時36分9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3 │93年12月19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1,050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0時3分32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4 │93年12月20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55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9時38分54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5 │93年12月23日│中國石油甲仙站        │66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9時45分6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55 號)               │        │                            │
├──┼──────┼───────────┼────┼──────────────┤
│ 16 │93年12月24日│美林加油站            │66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6時9分11秒 │(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二│        │枚署押。                    │
│    │            │路114 號)            │        │                            │
├──┼──────┼───────────┼────┼──────────────┤
│ 17 │93年12月25日│下湖加油站            │67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39分50秒│(設臺南縣關廟鄉下湖村│        │枚署名。                    │
│    │            │1之37 號)            │        │                            │
├──┼──────┼───────────┼────┼──────────────┤
│ 18 │93年12月29日│ESSO專業保養加盟店    │4,50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40分38秒│(設高雄縣旗山鎮旗南一│        │枚署名。                    │
│    │            │路407 號)            │        │                            │
├──┼──────┼───────────┼────┼──────────────┤
│ 19 │94年1 月2 日│衣哥褲妹服飾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57分30秒│(設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一│        │枚署名。                    │
│    │            │路603 號)            │        │                            │
├──┼──────┼───────────┼────┼──────────────┤
│ 20 │94年2 月10日│國安加油站            │615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8時24分48秒│(設高雄縣甲仙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200 號)              │        │                            │
├──┼──────┼───────────┼────┼──────────────┤
│ 21 │94年2 月18日│日日春加油站          │528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3時38分31秒│(設屏東縣里港鄉中山南│        │枚署名。                    │
│    │            │路8 號)              │        │                            │
├──┼──────┼───────────┼────┼──────────────┤
│ 22 │94年3 月2 日│華友加油站            │579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9時43分34秒 │(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
│ 23 │94年3 月19日│雅楓美容精品百貨      │4,00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43分40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枚署名。                    │
│    │            │652 號1 樓)          │        │                            │
├──┼──────┼───────────┼────┼──────────────┤
│ 24 │94年3 月21日│中國石油里港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9時28分30秒│(設屏東縣里港鄉中山南│        │枚署名。                    │
│    │            │路25號)              │        │                            │
├──┼──────┼───────────┼────┼──────────────┤
│ 25 │94年4 月29日│泰育介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9時43分44秒│(設屏東縣九如鄉九如二│        │枚署名。                    │
│    │            │段326 號)            │        │                            │
├──┼──────┼───────────┼────┼──────────────┤
│ 26 │94年5 月6 日│中國石油九如東寧站    │3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11分10秒│(設屏東縣九如鄉○○路│        │枚署名。                    │
│    │            │一段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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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4年5 月10日│佳鑫珠寶銀樓          │2,560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44分40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枚署名。                    │
│    │            │581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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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4年6 月7 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6時37分49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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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4年6 月8 日│家樂福—屏東店        │2,085 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1時57分44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枚署名。                    │
│    │            │188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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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4年6 月29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27分12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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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4年7 月2 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23分55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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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3年7 月11日│華友加油站            │530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3時15分9秒 │(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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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4年7 月13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21分22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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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4年7 月17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0時56分13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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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4年7 月22日│歐洲花園汽車旅館      │58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7時53分22秒│(設屏東縣九如鄉○○街│        │枚署名。                    │
│    │            │111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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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4年7 月23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1 │
│    │12時57分13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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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4年8 月13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1時37分19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 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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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4年8 月13日│臺糖油品事業部—土庫加│1,100 元│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2時55分24秒│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 枚署名。    │
│    │            │(設屏東縣土庫鄉○○路│        │                            │
│    │            │1之3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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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4年9 月9 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3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0時57分30秒 │鳥松二站加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 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        │                            │
│    │            │100 之3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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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4年9 月11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時0分0秒   │鳥松二站加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        │                            │
│    │            │100 之3 號)          │        │                            │
├──┼──────┼───────────┼────┼──────────────┤
│ 41 │94年9 月11日│家樂福—屏東店        │1,002 元│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3時30分37秒│(設屏東縣屏東市○○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188 號)              │        │                            │
├──┼──────┼───────────┼────┼──────────────┤
│ 42 │94年9 月14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0時59分50秒 │鳥松二站加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        │                            │
│    │            │100 之3 號)          │        │                            │
├──┼──────┼───────────┼────┼──────────────┤
│ 43 │94年9 月30日│華友加油站            │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21時53分49秒│(設屏東縣長治鄉○○路│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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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4年10月5 日│臺糖油品事業部—仁林加│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1時4分25秒  │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澄觀二路2 號│        │                            │
│    │            │)                    │        │                            │
├──┼──────┼───────────┼────┼──────────────┤
│ 45 │94年10月7 日│臺糖油品事業部—仁林加│500 元  │1 式2 份,商店、顧客存根聯均│
│    │0時31分11秒 │油站                  │        │有簽名欄,故有2枚署名。     │
│    │            │(設高雄縣澄觀二路2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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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7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